浅议女职工的法律保护

2017-05-31 16:50王娇雅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5期
关键词:法律保护劳动法女职工

(710100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摘 要:由于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以及法律文明的不断进步,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已经成为我国法律研究中的重要课题。我们国家之所以对女职工进行法律保护,是因为女职工社会地位的特殊以及生理特点的不同。然而在女职工法律保护的实施与落实中,很明显相关法律保护体系不健全,女职工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因此,本文在女职工法律保护的相关概念及其意义基础上,重点分析了当前女职工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劳动法;女职工;法律保护

一、我国女职工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其问题

一直以来,我国政府都比较重视女职工的法律保护工作,目前保障女职工权益的法律规范体系已经基本形成。2011年,国务院成立了专家团队对其进行修正,并更名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对女职工法律保护力度。但近几年,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女职工法律保护难度比较大,存在一系列缺陷与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就業歧视严重

以性别为理由对于女性求职者的公开歧视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例如,值向女性求职者提供技术不强、条件较差、收入低廉的职位。同时,由于女职工生理方面的特殊,即使女职工能够胜任某些工作,一些用人单位也采取优先录用男职工的原则,使得女职工不能享有和男职工同等的就业权利。除此之外,用人单位往往以女性职工会因“四期”耽误工作为理由,拒绝对女职工进行晋升或者拒绝其担任重要的工作岗位,对女职工的权利造成严重的损害。

(二)工作环境恶劣,保护设施落后

女职工工作环境比较恶劣生命健康权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一些企业以橡胶、硅胶以及其他有害的化学物质为原材料进行生产作业,工作环境较为恶劣,且从事这些工作的女职工往往是接触这些有毒有害原料的第一线工人,例如鞋厂,一线职工中,女性占大约90%,这些企业本应该提供相应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劳动者的身体,但是,为了获取最大的利润,降低生产成本,往往漠视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权,造成女职工身体上的残疾,更为甚者直接造成死亡。此外,女职工进行的劳动保护的设施上具有局限性。目前,企业缺少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投入。因为女职工的权益受害问题普遍存在,其在劳动期间的没有能保护正当权益的现象严重。

(三)女职工的“四期”保护得不到落实

首先,女职工的“经期保护”普遍没有受到重视,一些用人单位在经期时依旧安排女职工在超出其工作强度范围内进行劳动。其次,一部分用人单位回避女职工的“孕期保护”问题。在劳动力市场上,用人单位往往拒绝适婚年龄的女工,或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要求女职工在聘用期间不得生育。一些已经与女职工订立了劳动合同的企业,在女职工孕期随意解除合同关系的现象屡见不鲜,更为严重的是一些与怀孕女工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企业,有时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上夜班。在女职工的“产期保护”问题上,一些企业并没有按规定执行女职工的产假假期,任意缩短产假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加强对女职工法律保护的对策

从上述中可以发现,我国女职工的法律保护中存在诸多的问题,而要想女职工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需要通过妥善解决就业歧视问题、工作环境问题、加强监管力度等,具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妥善解决就业歧视问题

首先,应当从立法的角度出发,从根源上消除就业歧视。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关于就业歧视的法律,很多有关于就业歧视的问题在现有法律中体现的并不明显,界定较为模糊,因此制定完善的《就业平等法》可以从根源上保护就业平等,消除性别在就业时对求职者的限制,是对女性劳动者人身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其次,完善就业歧视的救济方式。很多女性职工在遭受不平等待遇后,求助无门,因此应当开放多样的、便捷的救济途径和救济方式,可以在第一时间最快速、最高效的解决女职工的就业歧视问题,让该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的到及时有效的保护。最后,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扩大生育保险的受益人群,避免女职工需要生养后代而在就业上遭受歧视和排挤。

(二)建立监管体系,加强女职工保护设施

对于劳动环境方面的问题,应当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体系。劳动环境问题涉及到女职工的生命健康权是否能够得到保障的问题,因此,我国应当制定严格的检测标准和程序,对企业的劳动环境进行评估和检测,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应当进行惩罚和规制,特别是一些经营含有有害物质材料的企业,应当严格把关,让女性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将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是保障劳动环境符合标准的有效方式。企业内部应当设有专门的机构负责检测工作环境质量,定期相相关监管部门做工作汇报。同时,相关的劳动保障机关应当针对劳动环境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管体系,要求企业达到相应的标准,从而达到切实保障女性职工工作环境的效果。

(三)落实女性职工的“四期”保护

国家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在“四期”时的保护,通过立法和法律监督的方式,让用人单位能够彻底落实女职工的“四期”保护。对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律的行为,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人应给予严厉的惩罚。另外,可以通过建立劳动执行检查长效机制来增强对女性职工的“四期”保护,也就是监督机构应依法监督侵犯女职工的权利保护要求的行为,需要明确自身的自认和职能,发挥自身应有的作用,严格惩戒违法行为。

三、总结

根据上文所述,在我国,对于女职工的法律保护体系已经有了基本的雏形,但是,依然在很多方面存在着问题,使得不法分子利用法律漏洞,侵害合法权益,使得该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仍然受到威胁,因此,必须继续完善相应法律规定,方可创造人人平等的和谐社会。本篇文章重点在于探究女职工法律保护的现状和提出相应的对策。针对女职工法律保护方面,可以通过妥善解决就业歧视、建立监管体系、落实“四期”保护等。

参考文献:

[1]崔娟.我国育龄女性就业歧视法律规制研究[N].苏州大学,2013.

[2]王玉信.当前私营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亟待改善[N].劳动保障世界,2003(9).

[3]崔娟.我国育龄女性就业歧视法律规制研究[N].苏州大学,2013.

[4]王玉信.当前私营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亟待改善[N].劳动保障世界,2003(9).

[5]王涛.关于妇女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的争议与思考[J].经济研究导刊,2013(7).

作者简介:

王娇雅(1994~ ),女,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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