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环节烟草专卖执法风险与防范探讨

2017-05-31 02:19赵晓兵
现代交际 2017年7期

赵晓兵

摘要:法制社会的推进使得人们对于烟草专卖执法工作的关注程度有了明显的提升。而这项工作也自然成为社会监督的重点。本文立足于现阶段的铁路体制改革形势,探究如何能够有效地控制好烟草专卖的执法风险,并以期解决铁路运输环节专卖执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为烟草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建言献策。

关键词:铁路运输环节 烟草专卖执法 风险与防范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7)07-0064-01

根据烟草专卖的执法程序来查找当中存在的风险和表现形式,是有效降低风险和加强防范的措施,规避一系列可能产生的问题。所以为了能有效地确保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就需要形成主管部门履行好自身的职责,同时在工作岗位中进行合理的规划。

一、行使好检查权限

对于行政执法来说,首先需要遵守的原则就是合法性原则,换而言之就是行政执法部门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实执法活动,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的第四十六条规定,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是具有监督检查的权力的,但是需要注重对于检查范围的规定。另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也均有类似的条款,这也说明执法人员的工作是有法律基础和保障的。然而在铁路运输环节,很多时候的管理和检查都无法落到实处。所以有效行使好检查的权限,是降低风险的有效方式之一。[1]

二、资料和证据的留存

资料和证据的留存,从其根本上看就是要强化先行登记保存制度。这项制度也是我国现阶段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当中的必然程序,目的在于保障其稳定性。另外在《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中,也有对于先行登记的内容。首先是需要先行政机关报告后,然后由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在场,并告知当事人具体的原因和依據,尊重当事人的申辩过程。而目前,很多时候在执法过程中执法相关人员只具保存通知的做法是程序违法行为,所以在报备批准的前提下需要依据当事人的权力和陈述进行登记,履行好告知义务。

另外需要注意的一点在于收集资料需要按照先取证后出发的原则。先取证指的是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需要在充分了解证据的前提下才能履行权力,否则在没有完善的证据链条的前提下,很难保障证据效力。一方面需要提升证据的有效性,另一方面也可以提升增强对违法人员的管理力度。不过行政执法除了注意先行收集以外,还需要保障的是证据的真实性。但是在实际的工作当中仍然会有两个方面的问题。[2]首先是当事人如果拒绝签字时,尤其是在笔录检查完之后,如果当事人不愿意主动签字,执法人员不可直接代替当事人签字。因为这不仅是违法行为,且此时的笔录和签字页不具有效力,很有可能导致行政诉讼的败诉结果。通常情况下当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其他人代为签名,否则笔录是不合法的。当没有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是否需要另外的单位代为签名并没有法律进行强制性规定。

三、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方面,防范风险的前提在于禁止擅自立案。例如在查处违法行为时,会面临一些难以认定的情况,例如查获了多个牌号的无证产品,即便对其违法行为可以进行认定,也能提供证据链条,一旦当查获的产品数量极少时,此时如果当事人极力否认,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如何认定也是非常关键的问题。[3]而这些本身是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在对待这种类似的问题上,需要结合实际的违法行为进行综合判断,然后根据证据获取的数量和证据的效力,并合理的形式裁量权,确保能够对于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并做好后期的监管工作。另外,对于行政处罚书的交付问题,如果当事人在场要立即交付,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需要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需要重点注意的是在前期调查取证均不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也按照法律进行处罚,但是最终在送达回证方面没有严格按照规定来执行,这种程序也是不合法的,需要按照实际的标准处理。[4]只要我们全面、充分地了解和掌握执法中的风险点及其形成原因,全面、正确地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就有能力制定防范执法风险的措施,规避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风险。

四、结语

通过研究,不难看出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越来越多的违法行为。而如何能够应对现阶段存在的风险,并且提升执法的水平,是作为烟草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任务,应该时刻铭记在加强对烟草违法案件打击力度的同时,要注重自身风险的控制。此外,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应该有针对性地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对专卖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执法队伍应急事件处理能力。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应提高自身素质,增强警惕意识,提高自我保护及临场处置能力,以避免诸如粗暴执法等引起的冲突。

参考文献:

[1]魏志昌,华璟璟.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风险及防范[J].法制与社会,2014,1(20):6-7.

[2]葛鹏举.关于基层烟草专卖执法立体化风险防控体系构建[J].现代国企研究,2016,20(4):2-3.

[3]潘震球.基于降低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环节法律风险的执法尺模式研究[J].经贸实践,2015,1(15):12-13.

[4]马玉利.烟草专卖执法中的法律风险防范[J].山西农经,2016,5(12):87.

责任编辑:杨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