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孟
摘要:涉及到投资与民间借贷的区别及认定问题的案件在实践中层出不穷,并非简单通过口头约定就能轻易作出判断。本文就该类案件的审判方向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审查建议。
关键词:投资;借贷;审查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涉及到投资和民间借贷两者的区别和认定问题。基于此,笔者希望通过案例来分析“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裁判规则。
先来看一下案情,2010年11月23日,甲向乙转账60万元,乙出具收条一张给甲。该收条载明:“今收到甲交来投资款陆拾万元人民币。投资期限为两年半(即2010年11月23日至2013年4月22日止)。回报率为百分之壹百。”同年11月30日,乙通过银行转账400万元给案外人丙公司股东丁的账户。丁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判处刑罚,非法吸收的资金中含乙919万元。甲诉请依法判令乙偿還投资款6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诉讼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
在这一起案件的审理过程,有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甲、乙双方实为约定了本金不受损失的保底条款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乙向甲出具的收条上约定的保底条款是当事人双方以意思自治的合法形式对受托行为所设定的一种激励和制约机制,该条款违背民商法的公平原则及投资理财的基本原理,故该保底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且该保底条款系委托理财合同的核心条款,不能成为相对独立的合同无效部分,故该条款无效应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规定,乙应当将甲委托投资的投资款本金予以返还。涉案合同无效,甲、乙双方都有过错,甲主张乙支付利息,不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甲将涉案款项定性为投资款,且明知系用于房地产开发工程。在另一起案件中,甲当庭陈述其与乙系同事关系,因乙说有在四川投资房地产,也有做宾馆,投资稳定,甲就同意投了。且乙也于收到讼争款项后转入丙公司股东丁的账户。综上,可以认定甲系出于对乙的信任委托被告理财,且明知其交付给乙的款项系用于投资房地产开发工程,即甲、乙之间形成委托理财合同关系,相应的投资风险应由甲自行承担。乙收取甲60万元投资款后,也确实将该款项交付给丙公司的股东丁用于房地产开发工程。但是,由于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法院判处刑罚,并继续追缴其非法吸收的资金2949万元退还给被害人(其中乙919万元……),该刑事判决并未明确丁需将吸收的资金直接返还给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之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乙在收到刑事判决书丁退还的赃款后,应返还甲投资款60万元。另,由于甲、乙双方约定的投资保底条款违反民商法基本原理,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甲请求乙从起诉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第三种意见:乙出具给甲的收条虽然写的是投资款,但被告并无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讼争款项的具体投资指向及投资项目已经告知甲,并且根据该收条上的约定,无论投资盈亏投资回报率均为百分之一百,故本案不符合委托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乙辩称其受甲委托已将涉案款项交付给丙公司的股东丁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系以甲名义从事房地产投资事宜或任何体现甲在丙公司的投资登记情况。因此,本案应认定为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甲主张乙应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支持。乙关于其与甲为委托理财关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采信。
最终法院以第三种意见作为裁判结果,认为乙出具给甲的收条虽然约定乙收到的款项是投资款,但乙并无相应的证据证明该笔款项的具体投资指向以及投资的具体情况已经告知甲,且按照双方在收条上的约定回报率为百分之百,亦不符合投资理财的基本原理,故本案不符合委托理财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甲、乙之间实质上是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乙应当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因双方约定百分之百的固定收益过高,现甲主张乙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甲借款60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此类案件在实践中层出不穷,涉及到投资与民间借贷的区别及认定问题,并非简单通过口头约定就能轻易作出判断。在审查案件中,主要看以下几点:
1.出资人是否享有参与企业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包括参与决策权、知情权、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如果有此权利并实际参与运营,则出资人享有企业股东(合伙人)地位,则属于投资关系;
2.看出资人是否只享有固定回报或者收益,而不共担经营风险,若符合该特征则属于借贷关系,不符合投资合作中“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原则;
3着是否将出资人列入股东名册,并取得股东资格,是否持有相应股权或份额,并以此享有利润分配权,若具备该特征,则属于投资关系;
4.委托投资中,双方仅约定固定回报而不承担风险,为借贷关系,受托人未将委托人出资用于投资,而是按约定给付收益,为借贷关系。综上所述,根据以上四点,来区分是投资还是借贷关系,并据此作出裁判。
(作者单位:罗源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