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彩凤
人代会直接立法,是充实人大代表立法权、增加立法民主含量、提高立法质量的应然之举。
人大代表立法权很少直接行使的一个重要表现是人大常委会替代人代会立法的比例过高,人大代表尤其是地方人代会直接参与立法的机会较少。当然,常委会替代人代会立法既有制度上的原因,也有现实条件的制约。
在制度层面,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省、直辖市、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均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没有明确哪些法律必须交由人代会立法,哪些法律可由常委会立法。
在现实层面,一方面由于人代会会议周期较短,议程众多,工作繁忙。另一方面審議立法议案,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因此人代会直接立法存在主客观障碍。
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参与立法是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手段。同时,由于法律具有普遍约束性和强制性,对群众利益的影响具有全局性,理应具有广泛的群众代表性。如果有更多的人参与进来,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能够得到更充分的体现。
当然,不能事无巨细不分大小都交由人代会立法。总体来说,事关地方人大基本制度、地区重大事项、影响人民基本生活的重要问题,应当由人代会立法,其他非全局性问题可交由常委会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