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方式、问题及对策

2017-05-30 11:23周曙光
体育风尚 2017年10期
关键词:公共体育服务政府

周曙光

摘要:政府购买是国内公共体育服务主要形式之一,得到普及,同时成果突出。但国内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存在诸多问题,原因有许多方面。为此有必要研究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具体分析了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方式、问题及其解决方案,以此规范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行为,促使良性循环。

关键词: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

计划经济环境生成的体育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导致体育公共产品增长速度远远落后于人们群众生活需求,体育公共产品缺失和大众不断增长的体育公共服务需求形成了矛盾,其中“广场舞遭泼水”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面对此种情况,为响应政府“公共服务要充分调动社会积极性”精神,吸收发达国家先进经验,各地政府,开始兴起体育公共服务购买热潮,于实践当中获得突出成效。而我们也应认识到一点,因为法律不完善,如寻租及腐败等严重阻碍了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活动的有序实施,为此,需要健全法律,以此约束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行为[1]。

一、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方式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也就是政府的公共体育项目以社会不同体育组织为对象,对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只要是满足资质条件的都可以投标,投标机构会经过项目申请,参与公平及公正竞争,选取最优,同时由政府出资的买入形式。2014年,常州市武进区体育局为缓解当地体育部门人手缺乏等压力,于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通过公开的形式进行招标,“健身导向标识项目”及“全民健身设施公共服务项目”共花费资金99万元“健身导向标识”报名企业及“全民健身设施公共服务项目”应标单位分别為11家、5家。2014年常州市政府购置的体育服务项目总共22项,在此次竞标活动中参与的企业及个人共46家,最终敲定18家体育组织能承接全民健身活动服务,其中,政府投入资金99万元。

(二)定向委托

定向委托也就是政府把一项职能或一个项目以委托的形式交给专门机构。通常定向委托对象前期符合承接条件,少不了一定合作基础,同时会产生一定规模影响,购买主体通过多种形式买入,如达标择优选用及定向投标邀请等,往往适用于招标的金额非常小、续签、期限时间不长的项目。如2011年南通市通州区政府为促使本地区政府购买公共体育的发展,有关部门以成本购买及项次自主等方式购置该地区的公益健身服务;再如2011年宜兴市体育局以直接投资的形式和多个部门签署了购买服务协议,如乒乓球协会及棋类协会等[2]。

(三)有限竞争

有限竞争也就是招标购买方选取一些社会组织,向他们发出邀请,被邀请到的社会组织参与投标及竞争,接着从中选取承接主体的招标方式。在邀请社会组织方面,单位通常要具备承接条件或前期有一定合作基础,同时会带来一定社会影响,通常购买方式通过项目形式购入。

二、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问题

(一)专业规范的评估机制匮乏

项目评估机制尽管有所完善,而在实践当中多有不足之处。在评估标准上,有关部门缺少具体完善的项目评估标准,导致在评估过程中比较随意,评估结果缺少公正性;在评估方式上,评估部门主评估方式单一,评估中容易受个人主观因素影响,评估结果缺少足够的公信力度;在评估主体上,政府有关部门缺少相关专业人士,对服务对象评估不足,无法真实呈现服务结果,使得评估结果缺少良好的可靠性。上述困境都是因为评估机制的不规范性所致,所以,一定要强化服务项目评估机制的规范[3]。

(二)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匮乏

政府尽管规定了相关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监督机制,但缺少明确的监督依据,一些地方政府只是在自身经验基础上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另外,当前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监督机制侧重于行政内部监督,导致政府部门既是监督者,也是监督对象,一定程度上影响监督结果真实性及实效性。

(三)有效的供给市场竞争匮乏

自从改革开放实施以来,我国市场组织发展较快,但社会组织的发展比较缓慢,相比市场组织,其数量及质量存在较大差距,使得政府在推行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中缺少良好的供给市场竞争。从调查情况看,政府通过招标形式完成的项目占有较大比例,其中许多是通过协商与定向委托相结合的方式。产生上述情况不难得出,政府在公共体育服务购买方面,存在承接主体竞争缺失的情况,供给竞争的缺失极大阻碍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顺利实施。

三、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问题的对策

(一)优化评估机制建设,提升评估公信力度

首先,在评估标准上,政府主观部门需要进一步优化有关法律条例,同时修正其中一些内容,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结合有关服务项目,编制行之有效的评估标准,指导有关部门进行评估,确保评估的公平性及公正性。

其次,在评估方式上,评估部门采用多种评估形式,构建事前评估、事中评估、事后评估相协同的机制。事前构建公共体育需求的评估机制,目的是为了明确购买项目;事中采用多种形式相结合的评估方式,如抽查及服务对象反馈意见等,监督及评定服务项目;事后构建专门的事后调查评估机制,修正评估结果。

再次,在评估主体上,政府需注重和专业组织的协作,继而提升评估人员的专业水准,强化评估结果的公信力;调动公众参与积极性,将服务受益者的信息反馈用作衡量服务业绩的关键尺度,以多种主体共同参与的形式参与其中,保证评估结果的公正。

(二)构建健全的监督体制,提升监督能力

首先,加大推进监督机制的立法的完善,整体把握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构建集中化的监督性法律法规,清楚政府购买内涵,各项服务的落实指标一定要确保有法可依。

其次,政府主管部门需要构建专门的不同层次的外部监督机制,以多种层次监督服务流程。结合监督主体于其中担负的不同角色,划分外部监督为人大监督、监察监督及社会监督等,突出其公平性及公正性,加大内部监督及管理,促使公共体育服务监督机制不断完善。

再次,因为内资金预算及价格确定均比较专业,交由第三方机构来判定信息的有效性及真实性,保证监督结果的公平性及公正性。

(三)强化政策扶植,培育服务购买市场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从西方引进而来,于国内实践当中面临着严峻挑战。西方发达国际发达国家的社会组织完善且成熟,其竞争市场具有良好的竞争程度。这需要我国政府做到下述两点:

首先我国政府需要强化社会组织的培育及扶持,如对体育协会及体育协会、体育社团等的支持,注重发展非盈利社会组织,拓宽非盈利组织发展规模,使其掌握良好的专业化水平,为政府优化市場提供有效的手段。其次,政府需要为非盈利社会组织提供政策及资金的扶持,在对公益性非盈利社会组织的支持性投资方面,将这部分投资归入政府公共财政体系中,构建非盈利社会组织发展基金,提供资金扶持或补贴,提升非盈利社会组织的服务水平,促使其不断进步与发展。

四、结束语

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在许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如提升体育公共服务效率、转变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职能等,备受不同政府体育部门的重视及推崇。国内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还不成熟,借鉴发达国家相关经验,依据国内其他公共服务政府购买的实际情况,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以此指导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行为的规范,促使其健康发展,体现依法治国的思想[4]。为此,基于健全《政府采购法》,构建完善的地方相关法规,建立起科学有效的监督体系,将次作为法律依据进行行政执法,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一定促使多元互赢格局的形成。

参考文献:

[1]牛宏飞.公共伦理视角下体育公共服务缺失现象研究[J].南京体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7(5):41-49.

[2]胡科,虞重干.政府购买体育服务的个案考察与思考——以长沙市政府购买游泳服务为个案[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2,46(1):43-51.

[3]焦亮亮,张玉超,周敏.江苏省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方式、问题及对策研究[J].辽宁体育科技,2016(1):1-4.

[4]秦小平,王格格,王健,等.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法律缺失与对策研究[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16,32(2):1-5.

(作者单位:郑州工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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