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创新视角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2017-05-30 10:48唐明霞程玉静顾卫兵陈惠王奎山袁春新
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经营主体农民

唐明霞 程玉静 顾卫兵 陈惠 王奎山 袁春新

摘 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从兼业化向专业化、碎片化向规模化、传统农民向现代农民转型的农业经营组织,是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基础。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解决“谁来种地”、“如何种地”的迫切需要。优化的发展环境、良好的技术储备、完备的政策体系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发展,而缺失的技术人才、滞后的服务体系、增高的生产成本、薄弱的抗险能力、严重的资源约束、凸显的融资瓶颈成为阻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长壮大的制约因素。实体要素集聚和市场需求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带来了光明的前景,由此明确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路径选择:完善政策体系,明确政策扶持重点领域;应用信息技术,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深化立体培训,提供复合型人才支撑;健全劳动力市场,提升新型主体质量;创新融资方式,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探索组织模式,提高带动农民增收能力;整合相关资源,构建社会化服务新机制;创建防范基金,构筑抵御风险“防火墙”。

关 键 词: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前景分析;培育;路径选择

“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战略构想[1]。进入新世纪以来,农村劳动力大量离土离乡,人口老龄化、农户兼业化、村庄空心化趋势越来越明显,“谁来种田”、“怎样种田”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不断涌现,解决“谁来种田”、“怎样种田”问题的曙光已现。进一步创新机制,强化扶持,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促进农业真正走上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产业化轨道的重大举措。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

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发展,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有效支撑[2]。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类型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具有适度的规模经营、较好的物质装备条件和经营管理水平,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和土地产出率较高,并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标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3]。具有以市场化为导向、以专业化为手段、以规模化为基础、以集约化为标志的基本特征[4]。图1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组成结构图。

1.“全托管”组织

“全托管”组织是指由专业化的服务组织为种地农民提供从种到收乃至销售等贯穿生产和经营全过程的“保姆式”服务,具有全程化、机械化、专业化、高效化、多元化等特点。“全托管”还被载入“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中办发[2014]61号)文件中加以推广。2014年底,江苏省南通市 “全托管”服务主体569个,服务面积30.45万亩,服务农户7.11万户,服务收入1.18亿元,主体年均纯收入20.8万元[5]。

2.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创办的主体包括企业老板、返乡农民工、致富能人、村干部、大学生等。2013年“家庭农场”的概念首次在中央一号文件中出现,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2015年,江苏省认定的家庭农场总数超过2.8万家,进入省级示范名录的家庭农场417家,全省家庭农场平均单体经营面积205.7亩。江苏省南通市有10个家庭农场获得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称号;全市家庭农场从业劳动力总数28 100多人,其中,家庭成员参与人数4600多人[6]。

3.龙头企业

龙头企业是指在某个行业中,对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具有很深的影响力、号召力和一定的示范、引导作用,并对该地区、该行业或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包括生产企业、加工企业、中介组织、专业批发市场等四种类型。龙头企业是管理科学、设备先进、技术力量雄厚的现代企业,是加工的龙头、市场的中介、服务的中心;龙头企业肩负开拓市场、创新科技、带动农户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重任,能够带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带动商品生产发展,推动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2015年,江苏省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6098家,其中国家级61家,列全国第二;698家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实现销售(交易)收入6920亿元,其中销售(交易)额过100亿元的企业12家、50亿元以上的22家、10亿元以上的102家;通过“三品”认证的省级以上龙头企业有419家,有350家省级以上龙头企业拥有省以上名牌产品或著名(驰名)商标,涌现了“雨润”、“中宝”、“维维”、“恒顺”、“中洋”等一批国内外知名品牌。

4.专业合作组织

专业合作组织是指从事同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户自愿组织起来,在技术、资金、信息、购销、加工、储运等环节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以提高竞争能力、增强成员收入为目的的专业性合作组织。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不改变现有的生产关系,不触及农民的财产关系。2015年,江蘇省农民合作社总数7.2万家,入社农户总数1082万户,农户入社比例达到75.6%,成员收入普遍高于一般农户20%以上,农民合作社成员数、社均成员数、出资额、入社农户比例均居全国前列;“十二五”以来累计创建国家示范社539家,省级示范社1207家,“苏合”销售合作联社80家,农民合作社综合社13家,其中国家示范社数量居全国第一。

5.农民经纪人

农民经纪人是指从事农产品收购、储运、销售以及销售代理、信息传递、服务等中介活动而获取佣金或利润的经纪组织和个人;有知识、懂经营的经纪组织和个人通过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提升农民群体分析市场信息、对外谈判的能力,规避市场风险,并利用自己的智慧,所掌握的信息、资本和活动能力、独有的供销渠道,成为农户和市场之间的纽带和桥梁,实现农户与市场的有效对接。农民经纪人在市场经济化条件下已经成为农村经济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中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生力军。以江苏省如皋市肠衣产业为例,一个县涌现了500个农民经纪人,累计促进农民增收27 998万元[7]。

6.新型职业农民

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具有科学文化素质、掌握现代农业生产技能、具备一定经营管理能力,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作为主要职业,以农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居住在农村或集镇的农业从业人员。具有新观念(主体观念、开拓创新观念、法律观念、诚信观念等)、新素质(科技素质、文化素质、道德素质、心理素质、身体素质等)、新能力(发展农业产业化能力、农村工业化能力、合作组织能力、特色农业能力等)等素质。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建设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体系的战略选择和重点工程,是促进城乡统筹、社会和谐发展的重大制度创新,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有效途径,更是有中国特色农民发展道路的现实选择。截至2015年底,江苏省累计完成农业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10 800人、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28.4万人、青年家庭农场主400人。

(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有利因素

1.优化的发展环境

中共中央和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013年起,连续三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要求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习近平總书记把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推动现代农业建设迈上新台阶的首要任务,作为化解“谁来种地”之忧的根本举措[8]。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强调“健全有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长的政策体系”。同时,江苏省不断加大农业农村发展支持力度,农业的基础地位不断巩固,农村各项改革稳步推进,全省粮食生产连续多年保持增产,农民收入连续多年保持稳定较快增长,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保障水平逐年提高,为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奠定了现实基础。

2.良好的技术储备

近年,农业科技创新成果丰硕,以高校院所、龙头企业为代表的创新主体,紧紧围绕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重大公益技术、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究,产出了一批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材料、新装备,有效提升江苏现代农业发展核心竞争力。以江苏省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资金项目为例,自2007年设立以来,育成了一大批优良农作物新品种,截至2015年,共培育出省级以上审定或鉴定农作物新品种206个,其中农作物83个,蔬菜作物74个,果树14个,花卉苗木26个;获得品种权72个,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508件,获得软件著作权54项,获得农兽药证书17项,制定标准372项;鉴定科技成果52项,研发新产品40个。开发出水果、蔬菜、食用菌、果蔬营养粉类等合计超过25种产品及其深加工技术;构建适合粮油及果、蔬、茶等不同农产品产供类型的产业链全链安全保障模式,被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3.完备的政策体系

2015年7月1日,国务院出台《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确定“互联网+”背景下现代农业等11个重点发展领域,为江苏省农业发展带来良好的发展机遇[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明确提出重点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生产体系和产业体系,并对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部署,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明了方向、理清了思路、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农业部印发的《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中共江苏省委在“十三五”规划建议中提出,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重点培育家庭农场,规范发展农民合作社,积极扶持农业龙头企业;江苏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为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三)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制约因素

规模效益和专业化分工带来的高效率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优势和发展的动力,人才、土地、金融、保险、公共政策、基础设施的支撑则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规模化、专业化经营的必要条件。虽然江苏省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方面已经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是,与发达国家及地区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在农业生产要素的获取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仍然面临着较大的困难。

1.缺失的技术人才

技术人才短缺是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基础因素。江苏省属经济发达省份,农村劳动力转移现象突出,以农村高素质劳动力数量萎缩、农业从业者结构失衡为特征的农村劳动力结构劣质化日趋严重,青壮年劳动力短缺、农忙季节性短缺、区域性短缺并存;农业兼业化、老龄化现象严重,劳动力素质普遍下降,农村新生代劳动力在农村从业或生活意愿低下,技能型人才成为稀缺人才;农业规模化、专业化程度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一定的差距,将兼业农户分解,进行职业分化,实现农民身份转变,由单一农民变为农业产业从业者,或者非农产业生产者、经营者的任务任重道远。同时,随着车改的深入,农技人员下乡次数逐渐减少;作为创新主体的科研人员因考核导向,热衷于学术论文、科技成果的形成,下乡服务的热情有所减弱。农村吸引人才乏力,农村优质人力资本单向城市集聚,不断挤压乡土技术人才的成长发展。在技术人才培育机制上,忽视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实际需求,相关的种养技术培训针对性不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欠缺;农产品营销、农产品安全以及品牌意识等与现代农业关联的知识培训欠缺;农民迫切需要的高技能和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适销对路的名、特、优农产品生产技术培训少,深入田间地头开展的技术指导和示范教学不足;缺少经费保障机制,限制了培育的规模和力度。

2.滞后的服务体系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与发展,不仅需要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创新主体提供技术服务,更需要社会提供经营管理的综合服务。目前,具有一定规模的社会化服务主体虽已出现,但真正发挥社会化服务职能作用的仍然是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组织。该组织由于受同级政府领导,需要花费很多时间、精力去完成政府的各项中心工作,真正用于服务的时间极其有限;同时,在提供服务的内容和方式上针对性和时效性不强,使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接受技术指导服务的积极性不高。在政策和服务措施方面,存在政策落实效率不高的问题,农民获得支农政策信息,经过的中间层次和环节很多,导致政策执行中的寻租现象,政策实施成本较高,具有明显的时滞性,政策效率不高。在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方面,供给不足,实力较弱,服务能力不强;现有社会化服务在农业生产各环节分布不均衡,尤其是产后销售、信息等环节的服务较为薄弱,产后销售服务不到位,卖家找不到买家,农产品囤积于仓,错过销售的最佳时期,好产品往往卖不到好价钱,无法满足农民多层次、多形式、多元化的服务需求。此外,农业社会化服务市场缺乏良好的市场监管机制和完善的绩效考评机制,部分地方社会化服务组织侵害和剥夺农民利益的现象仍然存在。

3.增高的生产成本

国内农业生产成本快速攀升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1978—2014年我国水稻、小麦和玉米这三种作物的劳动力投入稳步减少,机械投入大幅增加,化肥与其他投入也呈增长趋势。其中,三大主粮每亩用工数量从1978年的33.31个工日降到2014年的5.87个工日,下降了82.4%。每亩化肥费用从1978年的7.08元上升至2014年的132.42元,每亩农药费用从1978年的0.84元上升至27.56元,每亩机械作业费从1978年的0.84元上升至2014年的134.08元[11]。

4.薄弱的抗险能力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一方面,我国农业自然灾害各类多、范围广、频率高,新型经营主体经营规模大,一旦受灾,后果严重。加上,耕地质量差,受农业面源污染加重、田间工程取土恢复不到位、有机肥用量减少等因素的影响,耕地质量总体水平下降,实现增产的难度加大。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自身的弱质性产业特征、农产品市场信息不对称、农民缺少农产品定价話语权、农产品流通环节的专业化趋势、国际市场的变化引起国内农产品市场的连锁反应、生产周期长导致价格调节滞后、农产品加工环节薄弱等因素都能引发农产品市场风险。

5.严重的资源约束

拥有连片规模土地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经营的前提。相当一部分农民小农意识依然存在,害怕失地失权,不愿意把土地流转给他人耕种;流转过程中找人难、成片流转难、规范流转难、面积确认难;农村建设用地控制严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办公设施用地、产品初加工和仓储用地、农机具的存放用地等,都较难获得。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管理分散化、覆盖面窄、保障层次低、保障水平低、筹资方式不公平等问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缓慢,养老保障的社会互济性低、保障能力弱,农村合作医疗可持续发展面临困境,无法有效替代土地所担负的生存、就业等保障功能。

6.凸显的融资瓶颈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投资大、周期长、见效慢,资金筹措难已经成为其最需突破的瓶颈,信贷融资困难是制约其发展的主要因素。银行虽加大了对“三农”的信贷支持,但主要是10万元以内的小额贷款,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无疑是杯水车薪。据调查,江苏省南通市61%的家庭农场期望的融资期限为1~3年,需求额度大多在30万以上,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或购买农机。金融机构所提供的贷款额度和期限很难满足多数家庭农场发展的需求,另有近1/3的家庭农场因为种种原因仍然不能通过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授信担保困难、申请手续繁复、隐性交易费用高等问题也是融资难的重要因素。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前景

(一)实体要素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聚

1.土地要素的集聚

世界农业普查的国际可比数据显示,全球最贫穷和最富裕的20%国家农场平均规模分别为1.6和54.1公顷,最贫穷国家中小于2公顷的小农场数量超过70% ,最富裕国家中小于2公顷的小农场数量仅仅15% ,最富裕国家中超过20公顷的大农场数量占40%[12];2003年和2009年我国农户平均土地经营规模分别为7.41和7.14亩[13]。所以,土地的细碎化已经严重阻碍了农业生产的适度规模效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土地要素正逐步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聚,并以市场调节为主,这种趋势已经成为必然;土地经营规模扩大,配置效率提高,既提升了农户经营土地的规模,又活化了土地利用,农业生产经营成本大幅度降低,生产效益显著提高,使土地产出效益得到提高。

2.生产资本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聚

通过农业发展基金和农业机械化基金的扶持、加大财政对农户购机补贴、银行贷款支持、减少农机进口税等组合措施,促进农业生产性资本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聚。同时,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资,政府财政支持农区内共用道路、水利设施等方面的建设。由此推动了农业生产的专业化、规模化、机械化,而且解决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进程中对基础设施的要求及所需资金。

3.农业渗透性生产要素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聚

农技推广体系、素质培养、农业教育体系等渗透性生产要素逐步集聚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完善了以农业推广部门为主体,科研院所、龙头企业、中介服务组织、大专院校为辅的多层次、多元化的农技推广体系,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协作攻关、利益风险共担机制基本建立。加强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素质培养,提高其农业科技成果的接受能力;重点培训其综合素质,促使其成为具有企业化经营能力的新型主体。农业大专院校的作用日益凸显,促进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知识水平的提升,提高其对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材料、新装备的理解和接受能力。由此,加速了渗透性生产要素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集聚,进而提高农业科技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组合型农业生产要素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聚

组织化程度高低,决定了农业经营主体的实体生产要素和渗透型生产要素融合或渗透的深度。整体农业生产能力越强,融合必然越融洽、渗透必然越深入。信息是现代农业中进行生产经营决策的重要依据,获取生产要素、组织要素参与生产、如何经营,并实现控制成本,降低风险,获取更高要素回报率,都取决于获得的信息是否及时、有效、准确。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通过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等基本实现了农产品产供销等过程管理的企业化,初步实现了土地、劳动、资本和管理等各种要素配置的优化;基本实现了在合作组织中信息共享,与单个农户相比,能够多渠道共同收集市场信息并在成员间实现共享,由此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增加产品附加值;分散经营的农户通过参加合作组织,不断提高组织化程度,在成员互助中提高农业科技的利用水平。

(二)市场需求在召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进入21世纪以来,经济社会得到快速发展,实体企业和服务业提供了更多的就业岗位,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数量相当可观,加速了传统农户的分化;农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得到了较大的提高。

1.农业劳动力转移呈现扩大的趋势

农业劳动力向外转移这一資源再配置过程,对全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对经济增长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农业劳动力在土地要素由分散到集聚、最终实现适度规模经营的过程中,也经过了从分散到适度集中的历程。土地趋向集中,必须要求有适当规模的农业劳动投入,以确保实现土地规模效益。所以,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实现过程中,当农业边际劳动投入等于或小于零时,必然产生剩余劳动力,再加上实体经济,特别是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就业岗位有效增加,为农业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提供了可能。2014年,我国农业从业人员数仅22 790万,只有1978年28 318万的80.48%,农业就业人员占总就业人员的比重为29.5%,远远低于1978年的70.53%;乡村人口61 866万,比1978年的79 014万减少了17 148万,乡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为45.23%,也远低于1978年的82.08%。所以,农业就业人数和农村人口无论是总量还是比重上都实现了大幅下降。但是,当前农业仍然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著名经济学家万广华预测,2030年农村人口为1.2亿,占那时全国人口的9%以下[14]。

2.劳动集约化程度呈现提高的趋势

务农收入、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和资产性收入等是农村居民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与农业生产制度变迁和服务业等非农产业快速发展相适应,家庭收入构成比重也发生着较大的变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务农收入、涉农经营性收入的比重不断提高,而一般性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和资产性收入的比重随着家庭主要劳动力的离地而呈现不断提高的趋势。所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领域的就业人数虽少但集约度较高,收入也较高,但风险也较其他农村居民家庭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占农村居民家庭的比重则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这与土地不断集中到少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规模经营有着内在协调性和整合性。

3.农业科技呈现产学研融合与集聚的趋势

产学研合作,是企业、高校院所谋求其自身发展的诉求,也是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从而实现主体间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必由之路。地方政府充分发挥其引领作用,建立、健全了产学研合作服务体系,并在税收、社会评价等方面给予企业一定的倾斜,为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创造有利环境。企业在项目研发上建立了与高校院所的长期合作,高校院所应建立有效、切实可行的激励机制,制定产学研合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鼓励科技人员与企业一线技术人员、行业专家充分交流、合理流动,实现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与优势互补。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路径选择

(一)完善政策体系,明确政策扶持重点领域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激励政策创新应着眼于长效机制的构建,从根本上解决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

1.分类扶持,制定新主体独享性政策

由农技推广部门牵头,会同土管、财政、银行、保险、社保等相关部门,改变目前“普惠式”的农业补贴制度,制定并出台独享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性扶持政策体系,体系内容应包含税收、保险、用地、水电、人才、资金、科技服务、市场开拓、社会服务等,使有能力、有实力、有意愿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真正能享受到扶持政策带来的实惠,提高其自身发展并带动周边农户共同富裕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同时,政策体系应根据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分类扶持,做到扶持方向明确,重点突出,有的放矢,切忌一刀切。如“全托管”组织应在装备和成果方面给予支持,龙头企业应在融资和市场拓展方面予以帮助,家庭农场应在土地流转和市场信息方面给予扶持,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则应在组织管理和产品销售方面予以考虑。

2.培植基础,突出新型职业农民扶持

新型职业农民既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一员,又是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础,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在现代农业经营和组织体系不断优化的基础上,强化新型职业农民基础单元的定位。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首先抓好新型职业农民的培植。要有针对性地提供土地流转、创业资助、投资补贴和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支持,特别要制定和完善农业院校毕业生到农村务农的扶持政策,除享受扶持政策外,在户籍、社保等方面给予其和城镇居民完全相同的待遇,使这部分人成为我国新型职业农民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政策鼓励农民工回乡创业,引导其中一部分返乡务农并成为新型职业农民。地方财政可建立专项资金,加大对创业农民工从事农业经营的资金投入,鼓励和引导技术研发、产业开发等机构为返乡农民提供定向技术服务。

3.明确重点,凸显财政支农政策作用

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功能,根据“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循序渐进、实用高效”的原则,着眼长远,利用有限的政府财政资金突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重点领域的扶持。一是优先扶持“带动性强”的新型经营主体,突出“先带后富”、共同富裕的目标。具有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要素集聚优势的龙头企业,对周边农户的示范带动效应强,要为他们营造良好的实体企业发展环境,提供基础设施方面的便利,鼓励其与农户互利共赢发展。二是在信贷、保险等方面重点扶持本地的农民经纪人、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类主体一般都由本地能人发展而来,他们的成长不仅能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而且对农村自治也有重要意义。三是积极扶持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和大学生群体等“年富力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的改善,为现代农业长久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4.营建环境,彰显整个社会支持力量

在加快完善相关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努力营造良好的政策运行环境、社会舆论环境、创业就业环境,支持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体制的创新发展。持续加大对农业的财政支持力度,着力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技术体系、加工流通体系、基础设施体系、生产组织体系和支持保护体系,增强对社会资本投入农业的吸引力。努力在农村土地制度、农业经营机制、农民组织制度等方面进行改革试点,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良好环境的支撑。

(二)应用信息技术,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抓住“互联网+農业”的发展机遇,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辅助生产与销售。“互联网+”开创了大众参与的“众筹”模式,促进了专业化分工、提高组织化程度、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劳动生产率等;通过便利化、实时化、感知化、物联化、智能化等手段,为农地确权、农技推广、农村金融、农村管理等提供精确、动态、科学的全方位信息服务。“互联网+”助力国内外两个市场与两种资源大统筹,以农村一、二、三产业之间的融合渗透和交叉重组为路径,加速推动农业产业链延伸、农业多功能开发、农业门类范围拓展、农业发展方式转变。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优化生产经营,特别是要加快农产品电子商务建设,以此破解“小农户与大市场”的对接难题,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实现农产品增值,促进农民增收;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互联网+农业”在农业农村有效实施的排头兵,从而带动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三)深化立体培训,提供复合型人才支撑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离不开思路的开拓,技能的掌握,深化培训是提高其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以来,党中央提出“培养一大批农村实用人才”,2007年党中央提出“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实现了由“培养”到“培育”的转变。培训是培育的基本手段,培训方法必须多元化,除传统的“教师教、学生学”的课堂模式、演示法、体验法、现场参观法、“田间地头”现场传教等方法外,要积极构建基于“互联网+”的虚拟网络教学环境,实现其培育的移动化、智能化。要应用现代农业示范基地、现代农业产业园产业聚集发展的机会,发挥引领与示范作用,促成“育”的效果。培训内容必须立体化、综合化,单纯的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需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意识的提升,了解市场、进入市场参与竞争,获取最大的经济报酬的意愿越发强烈,有关农业经营管理知识、市场知识等的需求不断增多。

(四)健全劳动力市场,提升新型主体质量

科技支撑农业产业的发展,人才支撑科技创新,没有优秀的人才,发展将是一句空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村劳动力市场的主力,其自身素质的优劣直接影响着农村劳动力市场的结构和质量,直接影响农业现代化生产经营的水平与进程,农村劳动力市场改革的关键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结构调整与质量提升。要以户籍制度改革为突破口,拆除地域、户口、行业等方面的壁垒,建立统一的人才流动市场;以社会保障体系完善为核心,逐步消解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等方面的城乡二元结构弊端,保障经营主体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教育、医疗、住房等权益;以增加种植(养殖)业利润为核心,缩小工业产品价格剪刀差,促进一、二、三产业两全发展,保证种植(养殖)业经营收益水平,吸引人才向农村流动。积极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分梯度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现有长期待在农村、地缘关系较好、能力较强、在广大农民中有较高威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在各方面尽可能地给予重点支持;要千方百计吸引那些投资农业的企业家、返乡务农的农民工、崇尚现代农业的大学生创客等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农人”,流向农村、留在农业;对具有发展潜质的农民,要建立长效的培训机制,培育一大批种养业能手、农机作业能手、科技带头人,让他们在某一个领域成为领头羊,让他们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潜在发展力量。

(五)创新融资方式,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首先,要加大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改革力度。资金方面根据“全托管”组织、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资金的不同需求,农村金融机构应制定配套金融服务对策,有针对性地提供全方位的资金支持;贷款方面也要分类对待,重点支持信用好的和带动能力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简化程序,降低贷款利率;抵押方面可以把抵押物范围扩大到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农村房屋、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大型农机具抵押和大额订单质押、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等,以此盘活农村资产,并尽快制定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的多形式抵押方法。其次,要增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力度。重点扶持水利、电力、交通、通信等建设,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条件,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在政策许可的情况下,允许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一定比例建设仓库、晾晒场、农机库房等必要的基础设施,以推进其稳步健康地发展。

(六)探索组织模式,提高带动农民增收能力

小农户在市场竞争中表现出的“势单力薄”是阻碍农民增收的关键。所以,提高小农户的组织化程度仍然是现阶段“三农”问题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小农户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关键在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提升发展,发挥该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提高其合作服务能力和产品营销水平。要积极探索农业生产全过程的合作与服务,如产业链上游,就涵盖化肥、种子、生产工具和机械、农药、信贷等方面的合作;产业链中游,覆盖技术培训、灌溉、农作物管理等多范围的合作;产业链下游,包括农产品加工、品牌建设、市场拓展、产品营销等领域的合作。要积极推动人力、土地、资金、技术、管理、信息等农业生产全要素合作,实现各种生产要素的合理有效配置,实现产业链各个环节的有效配合,实现更高程度的规模经济,提高农民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要大力推进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合作,通过合作联社的形式,推动合作社之间的合作;以“龙头企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家庭农场”、“龙头企业+农民经纪人”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农民经纪人+农民”的组织带动模式,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生产加工能力、市场拓展能力、产品营销能力,促进要素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自由、高效的配置,鼓励农民以承包土地入股合作社或龙头企业,鼓励龙头企业开展利润返还、股份分红等多种方式,带动农民增加收入,实现共同富裕目标。

(七)整合相关资源,构建社会化服务新机制

牢固树立全局统筹观念,切实加强财政、金融、保险等部门协调,打破部门、地域、行业、单位界限,按照只要是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有利、对广大农民有利的原则,主动入位、主动配合、主动尽责、主动落实,联合集结各方力量共同推动。

1.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

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优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环境。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涉农企业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农业产业链的全程服务,重点支持为农户提供代耕代收、统防统治、烘干储藏等“全托管”服务项目。进一步扩大农资连锁经营覆盖面,做好种子、农药、肥料、农膜等放心、安全农业生产资料的配送供应服务;提高农机作业水平和服务水平,鼓励农机服务组织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签订农机服务协议,实行农机社会化服务;开展信息服务,创建区域性农村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综合服务平台,定期发布农业新成果、农产品价格、市场供求信息、市场供需等各类市场信息及农业灾害预警信息。

2.创新社会化服务新机制

要将“存量优化”与“增量改革”相结合,继续强化农业公益性农业服务体系建设,引导公共服务机构转变职能,逐步从经营性领域退出,主要在新成果示范推广、土壤环境监测、病虫草害统防统治、区域疫病防控、产品质量监管等基础性领域开展服务。积极培育市场化经营性服务组织,支持各类服务组织为农民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的服务;通过政府订购、定向委托、招投标等方式,扶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农业产业链全程服务。挖掘实践有效的服务模式,推广“公共服务机构+农资农技服务公司+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户”等服务模式实践中的经验,着力推广制度完善、程序规范、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社会化服务。

3.促进土地规范有序流转

加速推进土地流转法制化,稳妥推进土地流转,完善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托管)服务体系,建立权威性的农村土地流转有形市场,完善统一的农村土地流转无形市场,明确职能职责,严格操作程序,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流转(托管)供求信息、合同指导、价格协调等服务,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严格依法操作,通过合理引导、典型带动、效益吸引、算账对比、政策扶持等途径,有条不紊地进行土地流转。同时,要规范土地流转服务、土地流转价格形成机制和纠纷调处机制。探索以村为单位,将连片土地流转或“全托管”给信誉好、实力强、有责任、会管理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探索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生活、仓库等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相关政策,确保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得以正常开展;探索实施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的社会化服务保障机制,逐步弱化土地对农民的福利性和社会保障功能。

4.健全社会融资服务平台

建立完善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融资服务平台,把政府的扶持政策与农村金融、保险政策结合起来,对农村金融机构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给予一定的贴息、税收减免或财政奖补,调动农村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积极性。要组织有资质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对信用等级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增加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的扶持。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服务“三农”的县域中小型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不断丰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类型,切实破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问题。同时,还可引导合法经营的社会机构如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等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支持。

(八)创建防范基金,构筑抵御风险“防火墙”

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坚强后盾。建立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职责,优化服务,简化程序,营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科学发展的良好环境。积极探索建立“风险防范基金”,政府财政可在年度农发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区域性“风险防范基金”,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风险防范,使农户通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分享种植(养殖)收益的同时,更多地分享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增值效益。结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开发针对性较强的保险品种,积极为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产业链的各个环节提供各类保险服务,健全财政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机制,适当提高部分险种的保费补贴比例和理赔标准;对种植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遭受特大自然灾害,损失的保险赔付比例应达到其直接生产成本的80%以上。探索目标价格机制,政府设立价格调控基金,在畜禽产品价格低于其饲料成本时,动用调控基金对养殖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予以补贴,以稳定主要农产品供给。

参考文献

[1] 姜长云. 关于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思考[J]. 学术前沿,2014,1:70-78.

[2] 吴沛良. 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J]. 江苏农村经济,2014,9:4-8.

[3] 重庆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365问[M].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2.

[4] 陈晓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J]. 农业经济问题,2014,1:4-7.

[5] 陈昌军. 农业经营方式突破的实践与思考[EB/OL]. http://www.qunzh.com/xxzt/gwydybgpxhd/bgzs/201510/t20151025_14156.html.

[6] 王利云. 精心培育家庭農场促进农业转型升级[J].吉林农业,2015,6:56-57.

[7] 张玉峰,陈祥,王建军.肠衣加工,如皋领跑[J].江苏农村经济,2015,12:41.

[8] 黄伟. 推动江苏现代农业建设迈上新台阶[N].新华日报,2015,8,3:1.

[9] 自主创新打造江苏农业核心竞争力[N]. 新华日报,2016,6,8:4.

[10] 剧小贤. 河南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现实需求与对策建议[J]. 农村经济与科技,2016,3:84-85.

[11] 2016年我国农业存在生产成本高、要素配置不合理等问题[EB/OL]. http://www.askci.com/news/chanye/20160515/1411542709.shtml.

[12] Adamopoulos T,Restuccia D.“The Size Distribution of Farms and International Productivity Differences”[J].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2014,104(6):1668.

[13] 秦立建,张妮妮,蒋中一.土地细碎化、劳动力转移与中国衣户粮食生产——基于安徽省的调查[J].农业技术经济,2011,(11):16.

[14] 张杰飞. 农业劳动力转移与农业经济增长[J].兰州学刊,2016,6:203-208.

猜你喜欢
经营主体农民
论自然人破产法的适用主体
农民增收致富 流翔高钙与您同在
饸饹面“贷”富农民
这样经营让人羡慕的婚姻
变争夺战为经营战
关于遗产保护主体的思考
“特许经营”将走向何方?
论多元主体的生成
我省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放宽经营限制
“五老”以“三用”关爱青年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