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收入分配政策的演变

2017-05-30 08:29:28石越段艳芳
宁夏党校学报 2017年1期

石越 段艳芳

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个人收入分配政策的形式和内容发生了一系列变化,从原来单一的按劳分配到后来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每一政策的出台都是对当时经济矛盾做出的反应。从收入分配政策的演变过程中,可以看到两条对立统一的线索:资本所有权和资本关系的确立和强化以及劳动力所有权和劳动者权利地位的承认和强化。

关键词:收入分配政策;按劳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

中图分类号:F014.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2921(2017)01-0085-04

收稿日期:2016-10-30

作者简介:石越(1988-),女,山东新泰人,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2015级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政治经济学和民族经济学研究;段艳芳(1989-),女,内蒙古包头人,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2015级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政治经济学和世界经济史研究。

对收入分配的研究经历了从阶级阶层之间的分配研究向个人收入分配研究的转变,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将财富在各个阶级和阶层之间的分配作为收入分配研究的重点。20世纪以来,西方经济学家开始将研究的重点转向个人收入分配领域,从原来的地租、利润、工资之间的分配关系转向个人之间收入的差距或不平等,基尼系数等衡量收入差距的指标相继出现。这与资产阶级否定阶级存在的必要性有关,但同一阶级内部收入差距问题趋于复杂也是发生这种转变的重要原因。中国对收入分配的研究起步较晚,但对于收入分配也有划分:国民收入分配和个人收入分配。国民收入分配是指整个国民收入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即政府、企业、居民之间的分配,居民个人的收入也被包含其中。本文的研究主要針对影响个人收入分配的政策。

一、个人收入分配政策的含义

收入分配是一种比较宽泛的提法。收入是一种获得,或者通过交换,或者以暴力和法律強制为手段,都是从另一主体的手中转移到自己手中;分配则是按一定的标准对收入的分割,是从掌控者手中转移到包括自己在内的多个主体手中。逻辑上,先有收入再有分配。收入分配在经济学上也叫收益分配,是指资本所有者对收益总额进行的分割,指扣除劳动者工资之后的分配,所以严格意义上讲,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不能算作分配的一部分,只能算作成本的一部分。但若把收入分配的外延扩大为整个国民收入,收入分配就可以指全部新增价值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分配,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也就可以算作其中的一部分。

收入与分配的一致化源于亚当·斯密,斯密依据不彻底的劳动价值论和三种收入价值论两种逻辑上背反的理论,论证了国民财富在地主、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分配规律,将地租、利润、工资都划归到分配行列中。大卫·李嘉图坚持了斯密的劳动价值论,论证了在扣除工人工资之后,剩余产品在资本家和地主之间的分配规律,按照李嘉图的解释,工人的工资收入并不属于分配的内容,而是属于成本,参与分配的是利润和地租。法国经济学家萨伊放弃了斯密的劳动价值论,坚持了斯密的三种收入价值论,并将其发展成效用价值论及三种要素价值论。按照要素价值论,土地、资本、劳动三种要素都创造价值,地租、利润、工资三种收入就是新增价值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分配。

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生产资料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并不存在能够占有剩余价值的资本所有者,因此,去除劳动者必要价值之后的剩余价值由国家或集体统一调配,这部分剩余价值可以用于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的收入也可以叫做分配所得,因此往往也将收入与分配通用。

随着资产阶级统治地位的确立,利润在新增价值中的比重逐渐扩大,为了缓和阶级矛盾,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干预政策、福利政策纷纷出现,企业也多以员工持股或社会募股的形式允许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利润分配,这样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便不再论证新增价值在各个阶级之间的分配,而是论证个人收入之间的差距。照此逻辑,收入和分配可以混用,多数分配政策针对的也是个人收入。这里的“收入分配政策”针对的便是个人收入,注重调节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个人收入分配政策的形式和内容都发生了一系列变化。形式上,分配政策、分配制度等概念相继被提出;内容上,从原来单一的按劳分配到后来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每一政策都是对当时经济矛盾的反映。

二、20世纪50—70年代的收入分配政策

经过三年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中国由多种所有制并存转变为单一的公有制国家。“帝国主义的工具――官僚买办资产阶级已经在中国大陆上消灭了;封建地主阶级,除开个别地区以外,也已经消灭了,富农阶级也正在消灭中,原来剥削农民的地主和富农,正在被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民族资产阶级分子正处在由剥削者变为劳动者的转变过程中;广大的农民和其他个体劳动者,已经变为社会主义的集体劳动者。”[1](P202-203)在这种背景下,中共八大于1956年9月15日在北京召开,大会报告总共提到了五次关于收入分配的政策,分别针对三方面内容:一是资本家的收入;二是农村社员的收入;三是国有企业职工的收入。

分配制决定于所有制,分配制是所有制的实现。在全行业公私合营之前,允许私人资本家分配一定的利润;在全行业公私合营之后,由国家支付给资本家一定的利息,资本家的利润和利息收入与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有质的差别,这是在尚未完全消除私有制的情况下所采取的分配方式,在当时有其合理性。对私有资本企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要求对其进行国有化,但相当多的民族资本家为民族独立和解放做出了巨大贡献,不能急切地将所有私有资本都强制国有化,而需要“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中,把企业的改造和人的改造结合进行…采取教育的方法,逐步地改造资本家,使他们由剥削者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1](P217);另一方面,新中国刚刚成立缺乏足够资金赎买私有资本企业;同时,民族工商业虽多在轻工业领域生产经营,但能为百废待兴的新中国恢复和发展生产提供较为先进的管理经验,因此,这种具有过渡形式的所有制和分配制成为必然选择。

公有制企业的工人则尽量依从按劳分配原则获得收入,“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职工生活,……保证职工的工资收入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增加,并且继续贯彻执行按劳取酬的原则,改进工资制度和奖励制度”[1](P231-232)。毛泽东曾将工资制度和按劳分配作为资产阶级法权,并论证了这种资产阶级法权在当时存在的合理性。工资和资本一样,都是一种生产关系,资本是能够占有剩余价值的价值,工资则是能够提供剩余价值的价值,二者相互依存,社会主义公有制既然取消了资本这种生产关系,工资这个与资本相对应的关系也是应该消除的。但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资本一直存在,而只要资本关系存在,工资就必然存在,工资制这一资产阶级法权也就有存在的合理性。工资制改革的方向正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按劳取酬”,当时这种贯彻“按劳取酬”、改进“工资制度”的提法与消除资本主义残余,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原则的方向一致。

八大报告还明确指出,农业发展要为工业建设提供保障,要在保证生产发展的前提下,增加农村生产合作社社员的收入。对此规定了两个前提,一是“国家税收应当保持在一个适当的比例上,应当坚持兼顾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分配政策”;二是“合作社要正确地规定公共积累和社员个人收入的比例,不应当任意增加生产费用、管理费用、公积金、公益金的数量”[1](P235)。为巩固新生政权,实现工业化,建立独立的工业体系,农业必须服务于工业,这有其特殊的时代背景。工业要优先发展,因此要优先保证工人生活,在保证工业发展积累和工人生活水平之后的农业剩余才能用于农民自己,农民在这一时期的分配政策中遭受了巨大不公,戶籍制度保证了这种不公平的实现且一直持续到今天。

分别于1969年4月和1973年8月召开的中共九大和十大主要是对“文化大革命”的动员和分析,没有涉及收入分配问题。在“文革”期间,中国收入分配政策甚至收入分配数量都未进行过调整。1977年的十一大宣布“文化大革命”结束,且重新对收入分配政策进行了强调:一是反对“四人帮”将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在分配上存在的差距当作阶级差距[2](P29);二是提出了在“经济政策上要坚持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逐步扩大集体福利”[2](P61),这两点都是对“文革”期间平均主义分配倾向的纠正。

三、20世纪80年代以来收入分配政策的演变

十二大报告的重点在于将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八大以来,发展生产力便被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任务,但“文革”之前多强调对生产关系进行调整,以先进生产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自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转而强调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决定作用,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必须调整超前的生产关系,使之适应落后的生产力。生产关系主要就指所有制和分配制:首先,在农村推行家庭聯产承包责任制,恢复传统的小农经济,由此提高农民积极性,增加生产;其次,改革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打破原有的铁饭碗制度,推行责任制和承包制,对职工推行合同制,增强竞争意识,提高生产效率。

关于收入,十二大报告提到了人均收入问题,中国人口基数大、增长快,影响了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解决的办法是实行计划生育;关于分配,十二大报告重点提到了“调整中央、地方财政收入的分配比例和企业利润留成的比例,鼓励地方、部门、企业把资金用到国家急需的建设项目上来”[3],这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前兆。在经历了平均主义倾向、劳动者个人权利受到极大排斥的集体制之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对收入分配政策的调整有效促进了农民收入,也在短期内提高了公有制企业的经济收入,提高了国家财政收入,解决了中央政府长期存在的财政困难。但是,小农经济恢复,小农经济的落后性又必然导致农民在工业化进程中的落后,这就为城乡收入差距的拉大埋下了伏笔。对国企的责任制和职工的合同制改革,使得劳动者又退回资本雇佣劳动关系,在劳动力所有权没有充分保证的情况下,资本所有者与雇佣劳动者的收入差距也必然越拉越大。

十三大报告正式提出了“分配方式”和“分配政策”:“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和正确的分配政策”,“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分配政策,既要有利于善于经营的企业和诚实劳动的个人先富起来,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要防止贫富悬殊,坚持共同富裕的方向,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4]十四大报告明确提出“分配制度”这一概念:“分配制度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兼顾效率与公平。运用包括市场在内的各种调节手段,既鼓励先进,促进效率,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防止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5]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生产要素可以参与分配,并开始使用“收入分配”这一词汇:“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规范收入分配,使收入差距趋向合理,防止两极分化。”[6]

随着收入差距逐渐拉大,社会矛盾尖锐,十六大报告的收入分配政策开始关注社会保障,注重公平:“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7]随着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扩大与财政收入不断增长这一反差,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增加居民收入,不仅要增加劳动报酬,也提出了“财产性收入”这一词汇:“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8]。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并在重申十四大以来收入分配制度的基础上,强调“加快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9]。这是对十二大提出的“职工平均收入增长的幅度,只能低于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幅度”的修正,是对以往忽视、排斥劳动者主体地位的反思。

四、对中国收入分配政策演变的反思

虽然收入分配政策一直在调整,但“按劳分配与按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基本概括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收入分配思路。这种提法出台以来,曾引发很多讨论,一些人认为按劳分配与按包括劳动在内的生产要素分配在内容上是重复的。事实上,按劳分配与劳动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并不等同。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要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前提,资本雇佣关系和剥削关系在其中并不存在,劳动的质和量是按劳分配的唯一根据;按生产要素(包括劳动要素)分配则是资本关系的实现,在资本主义社会就普遍实行,也存在于我国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雇佣劳动者作为劳动要素的提供者获得的收入并不能像利润、地租等算作分配的一部分,工资与按劳分配有本质区别,能决定工资的仅仅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

同样,直接引用源自资本主义经济学中的按各种生产要素(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参与分配这种提法也不准确。首先,资本是一种生产关系,作为生产要素存在的资本只是资本以货币形式购买的生产资料,而资本又不止生产资料一种形式,劳动、土地也成为资本的形式。资本购买了劳动力使用权,在价值形式上转化为工资,在权利关系上转化为对劳动力使用权的支配,劳动作为劳动力的发挥,完全从属于资本,受资本所有者的支配,而非资本之外的另一“生产要素”;至于技术,则是企业或机构通过投资,雇佣劳动者、购买生产资料而研发出来的,也是资本的一种特殊存在形式;经营管理作为一种特殊的劳动,也不能成为与劳动、资本并列的另一生产要素。所以,“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用作立论基础的‘要素论只是对现象的描述,实质在于:以‘要素形式参与生产的劳动、土地、技术、管理,都已通过价值交换而被纳入资本,在生产中,不论哪种‘要素,都已成为资本的要素,都受资本所有者支配”[10]。

新中国成立以来,收入分配政策的演变基本沿着两条线路在进行:一是对于资本所有权和资本关系从20世紀50—70年代的消除、排斥、批判到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逐渐认可、强化和扩展;二是对于劳动力所有权和劳动者权利的转变,从20世纪50—70年代名義上是主人翁,实际上对劳动者个人权利忽略甚至排斥,到20世纪80年代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被弱化,而劳动力所有权逐渐得到承认、强化。沿着第一条线路走下去必然会导致收入差距逐渐扩大,劳动者利益和主体地位进一步削弱,矛盾激化。也正是由于这种趋势,所以第二条线路的发展出现了转折,从一开始的忽略和排斥引发了一系列问题之后,到现在逐渐承认劳动力所有权,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一定的保护,但矛盾仍然存在,收入分配政策仍然需要进一步的调整。

随着资本关系深化,收入差距扩大,中国作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收入分配政策的未来方向必然是通过改革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来扭转这种趋势;而随着劳动力所有权的确认和劳动者权利意识的增强,更多的劳动者也会联合起来争取更多的权利和社会地位的提高。但西方主流经济学的要素价值论并不能为中国收入分配的调整提供有益借鉴,对收入分配政策的探讨应该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要主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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