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研究生招生监督机制研究

2017-05-30 00:46汪保安,葛苏放
高教学刊 2017年18期
关键词:监督机制研究生

汪保安,葛苏放

摘 要:研究生招生监督机制在完善大学治理结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遏制招生腐败、彰显教育公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文章分析了高校研究生招生监督体制的四个有机组织部分,包括纵向层级监督机制、横向协作监督机制、社会监督机制,提出强化监督的法制化、制度化、信息化、责任化思路,建议完善立法、创新制度、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提高监督实效。

关键词:研究生;招生选拔;监督机制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00X(2017)18-0046-03

Abstract: The supervisory mechanism of postgraduate enrollmen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in improving the governance structure of university and the quality of fostering talents, curbing the corruption of the enrollment as well as highlighting the education equality. The four crucial parts of supervisory mechanism of postgraduate enrollment, including longitudinally hierarchical mechanism of supervision, horizontally coordinated mechanism of supervision together with social mechanism of supervision are analyzed in the paper. Legalization, institutionalization, informatization and responsibility of the supervision is proposed to be strengthened. Legislation improvement and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are recommended. The effort of ascertaining accountability and the practical efficiency of supervision are reinforced.

Keywords: postgraduates; enrollment and selection; supervisory mechanism

作为高等学历教育的最高层次,研究生教育担负着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水平人才的重任。研究生招生选拔工作是选才育才工作的第一关,需要建立完善的招生监督机制,发挥其基础保障作用。当前深入探讨高校研究生招生选拔中的监督机制,是国家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和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课题。

一、加强研究生招生监督的现实意义

(一)完善大学治理结构的必然选择

大学治理结构包括外部治理结构和内部治理结构两个方面,外部治理结构主要规范大学与政府、大学与社会的关系,内部治理结构主要规范大学内部的权力配置、监督与制衡关系[1]。依据大学章程,完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研究生招生选拔监督机制建设,是实现大学章程在大学治理中具体化、规范化与制度化的重要内容。

(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时代要求

党的十八大把“创新人才培养水平明显提高”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2010-2020年)》提出了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战略目标与核心任务。《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要求“到2020年基本建立中国特色现代教育考试招生制度,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模式,健全促进公平、科学选才、监督有力的体制机制”[2]。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强调:“加强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亟需进一步完善与研究生教育强国建设相适应、符合国情和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的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3]

(三)遏制招生腐败、彰显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

把好研究生招生選拔入门关、选好人才,是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前提和基础。招生很容易蜕变成滋生腐败的温床,招生腐败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其核心原因是缺乏严格的招生监督管理机制。尽管政府和高校对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有了一定的规范,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或多或少地侵害了研究生招生这一神圣的领域,研究生招生的规章制度建设还不完善,廉政制度建设还很薄弱[4]。招生腐败现象虽逐年减少但并未根除,严重影响教育公平,污染社会文明源泉,其危害令社会各界人士担忧。

二、研究生招生监督体制构成

高校研究生招生选拔监督体制,从理论和实践来看,一般由纵向层级监督机制、横向协作监督机制、社会监督机制三个部分组织。只有设置精干的组织机构,建立完善的监督制度,实施有效的监督措施,才能构建起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研究生招生选拔监督机制。

(一)层级监督机制

层级监督指依法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上级对下级实施的重要监督形式,通过请示报告、例行检查、方案审批、专项调查、备案审查、改变和撤销、奖励惩戒等监督方式,履行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教育部2003年制定了《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其层级监督机制由教育部、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招生单位主管部门、高校组成,按行政层级一级对一级负责、一级监督一级。这种监督机制集上级组织管理与监督于一体,具有组织的权威性和监督的专业性,拥有其他监督形式不可替代的优势。根据教育部《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5],可以厘清各级监督的工作职责和监督重点。教育部归口管理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监督重点在于推进招生信息公开,并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工作,监督重点分为三个方面:做好招生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协调并监督检查招生单位和报考点的招生考试工作,根据申请对招生单位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招生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下达招生计划,调查处理本部门所属招生单位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层级监督机制在实际执行中有时因缺乏具体规定而流于形式,容易出现上级监督太远的现象,影响监督效能的发挥。

(二)协作监督机制

协作监督是在高校内实施的监督形式。一般由高校分管校领导、研究生院(处、部)与纪检监察部门相关人员建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上级招生方针、政策、规定、办法,负责研究生招生的统筹、指导、协调及监督工作,拥有研究生招生最终决策权。领导小组一般下设招生办公室和招生监督小组,两个部门既相互独立完成各自工作任务,又相互协作相互监督,共同确保高质量地完成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学校招生章程,尽职履行招生工作主责。从监督要求来看,必须强化领导责任和岗位责任,与相关责任人签订招生廉洁自律责任书,形成逐级负责、责任明晰、有责必究的工作责任体系,使招生人员按照工作权责,进行自我约束,自我检查,对招生工作进行事前防腐,自觉纠偏。招生监督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的决策、组织、执行情况全程监督。一要监督检查招生制度的完备性、合规性和廉洁性,特别要健全考试安全保密制度、集体决策制度、利益冲突回避制度、重要事项报告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新生入学抽查复核制度等招生管理制度。二要全面梳理招生工作事项,明确职权类别、行使对象和范围、运行程序,构建严密的招生选拔监督体系,检查学校招生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和纪律的情况,督促其严格执行招生制度和操作程序。三要督促、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招生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者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协作监督机制属于校内监督,往往因为人员素质不高、招生监督制度缺乏、可操作性不强等因素,容易出现同级监督太软的现象。

(三)社会监督机制

社会监督机制是指高校在研究生招生选拔过程中,创造社会监督的良好环境,做到招生政策、招生录取流程和录取结果公开,既有利于招生人员严谨自律,又主动接受企业、教育中介组织、校友、学生家长、社会公众、媒体等外部利益相关者的监督,促进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高校的社会监督是一种非正式的监督机制,它使得每一个对该组织关心或有疑问的人,有权力、有渠道对高校进行监督,具有范围广、影响大、方式灵活等特点[8]。高校作为社会的公共部门,应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要求,积极推进本校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主动、全面、准确公开招生录取相关信息,并且要确保信息内容准确、程序规范、发布及时,充分保障社会大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进一步接受广大考生和家长、教师以及社会各种组织和个人的监督。社会监督机制从实际情况来看,信息公开还不充分不规范,监督力量不足,事后监督多,监督效果不明显,容易出现社会监督太难的现象。

三、强化监督实效的对策建议

法制化、制度化、信息化、问责化是强化监督的基本思路,其核心是完善监督立法、创新监督制度、深入推行信息公开、加强责任追究力度,提高监督实效。

(一)加速监督法规建设

依法办教育,依法管教育,是一个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完善立法,有法可依,是法治的基础与前提。与研究生招生选拔监督密切相关的法规建设主要包括层级监督和教育监督两个方面。1.建议制定行政层级监督法。我国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主要包括行政层级监督、行政监察、审计监督三个方面,目前国家已出台了《行政监察法》和《审计法》来规范行政系统内的专门监督,而唯独缺少关于行政层级监督的同层次立法。因此,应该制定专门的《行政层级监督法》,对行政层级监督予以全面规范[7]。2.建议制定教育监督法。高等教育办学主体是政府,高校行使的权力源于政府给予高校的授权,是一种公共权力。政府监督的主要形式是政府立法和政府规制,以法律监督来维护教育改革健康发展成为监督发展的基本方向。高校研究生招生选拔属于高校管理的重要内容,没有必要单独考虑设立此类法律法规,而应将其纳入高等教育监督,或者教育监督的范畴中。《教育监督法》将为监督活动提供法律依据,弥补我国监督法律法规的空缺,明确监督主体及其责任,规定监督程序和操作手段,从而增强教育行政监督的效果。

(二)完善高校内部管理制度

制度是用来规定、构成、调整人们的关系、角色及其行为的,是从源头上做好监督工作的重要保障。高校根据国家招生监督工作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完善研究生招生选拔的内部监督机制,必须充分坚持三个原则。1.坚持系统性原则,即高校应以大学章程为引领,结合自身实际,围绕人、财、物重点领域和权力运行关键环节,统筹设计监督制度体系,建立起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权力运行机制。2.坚持责任性原则,即高校每个管理部门和每个管理岗位,都应履行好各自的岗位职责,并接受对失职行为承担相应的处理和惩罚。(3)坚持操作性原则,高校大多数制度都属于操作性规章,即要贯彻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体现出较强的规范性,同时,必须结合各校的传统和实践依据,在监督制度建设上,注重操作程序,理顺招生录取的管理环节,杜绝个人行为和暗箱操作。

(三)落实信息公开保障举措

社会监督依赖于完善的信息公开机制,受制于权力运行中的“信息不对称”。对于高校的办学信息和利益相关者有关的信息,高校有责任接受社会媒体、师生以及学校工作人员的监督,对于社会的疑问进行回应。落实《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必须切实推动具体的落实工作。1.高校要依法依规进行信息公开。要加强对研究生招生選拔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指定招生选拔信息公开信息员,实施考核和评估,回应信息申请和申诉,开展工作检查监督。2.搭建高校信息完整平台,必须有效整合高校新闻媒体、网络、报刊等多种现代信息传播资源,既要主动发布信息方便社会公众查询,也要提供信息反馈的有效渠道。要充分发挥研究管理机构部门网站的作用,使其成为招生选拔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制度始于规定,成于执行。执行制度一般存在自愿执行、被动执行、强制执行三种情况。强制力是制度执行的基本特征,有利于保持自愿执行者的数量和比例,促使被动执行者服从和遵守制度规定,抑制打击少数人的违规行为。制度是监督的依据,监督是追究问责的前提,追究问责是监督的必然结果。高校纪检监察部门要依规依纪,严肃查处研究生招生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做到“有诉必应、有错必纠、有责必问、有案必查”,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追究涉案的教育主管部门、高校干部的领导责任,对搞不正之风和权钱交易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汪保安,吴忠宁.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与党风廉政建设研究[J].廉政文化研究,2015(2):36-40.

[2]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EB/OL].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4-09/04/content_9065.htm.2014-09-04[2016-04-17].

[3]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EB/OL].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7065/201403/165554.html.2014-03-17[2016-04-17].

[4]文蓓,方湘妹.现行体制下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存在的问题及监督对策[J].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149-151.

[5]教育部关于印发《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EB/OL].http://www.moe.edu.cn/srcsite/A15/moe_778/s3261/201509/t20150911_207518.html.2015-09-11[2016-04-17].

[6]许慧清.大学外部治理视野中的社会监督[J].中国高教研究,2013(1):82-85.

[7]刘素梅.行政层级监督法制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路径[J].湖北社会科学,2014(12):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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