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2017-05-30 16:59毛元元
大东方 2017年3期
关键词:自由法治法律

摘 要:自由是人类社会诞生以来就具有的神圣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愈发追求自由,并且所追求的自由的内容也越来越广泛。但是,自由并不是不受约束、为所欲为,而是法律框架下的自由,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作为法治下的自由,它是一种理想更是法律的进化基础和最基本的构成因素,是法律必须和必然追求的最高的价值之一。正确理解自由和法律的关系对我们如何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自由权利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我们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国家也有重要指导意义。

关键词:自由;法律;法治

一、什么是自由?

追求自由是人类生而为人的权利,也是人类的本性所在。人类的生存需要一种最低限度的自由,人类从事各种活动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满足或实现自身对自由的需求。那么,何为自由?如何去定义自由呢?

“自由”一词最开始被使用是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其概念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因为人们对自由有不同的理解与认识。在西方,最初的自由是指自主、自立和不受强制。哈耶克认为“自由即是一个人不受制于另一个或者另一些人因专断意志而产生强制的状态,自由始终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对自由的唯一侵犯就是别人的强制。”

从近代开始,对自由的理解开始分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两种。所谓“消极的自由”是指主体不受外来的压制和约束,是一种免于受强制的自由;“积极的自由”就是主体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决定为某事或不为某事。虽然自由存在于社会的各个领域,但是我们研究的是法律下的自由。其实质是研究人的行为与法律的关系。其实自由就是个人所为的一切法律所允许的事情,若一个人做了法律所禁止的事情,那么他就不再享有自由的權利,必定会受到法律对他的强制。因此可以说,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二、从自由到法律

自由之所以是人类所要追求的最重要价值之一,是因为它对人类和社会有重要价值,对人类和社会的各个方面都有影响。法律上的自由经历了一个自由价值法律化的过程,即“法律发展过程实际上是一个价值法律化和法律价值化的过程”。

(一)法律的产生源于对自由的追求

人类追求自由的过程是非常艰辛的,必须借助一定的工具才得以实现,因此法律才会应运而生。因此,可以说法律的出现时源于法律的属性和自由内在的矛盾。自由具有平等性、任意性和扩张性。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说:“自古以来的经验表明。所有拥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滥用权力,而且不用到极限绝不罢休。”但是,法律是理性的,它为自由找到了平衡点,可以从客观的角度解决因自由而产生的矛盾,就因为法律的这种居间和客观的性质由此得出的结论才会更容易被服从。另一方面,法律具有强制性,对侵害自由的行为施以强制力进行保护。由此可见,法律的产生与自由的发展是紧密相连,密不可分的。

(二)对自由价值的不断追求是法律发展的内在动力

伴随着社会生活中新情况的不断出现,人们对自由的理解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对自由价值会有不同的判断。毋庸置疑,法律的权威也会受到挑战。又因为法律是为社会服务的,要满足社会的发展需要就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在法律的保护下,自由才能得到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最大程度的发挥。因此,“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三、如何正确处理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法律是一把双刃剑,用的不好的话可能会成为自由的对立面。权利是自由从应然走向实然的法律形式,认真对待权利,严肃的对待权力,是自由走向现实的保障。从形式来看,权利和权力是同时产生和存在的,从实质来看,权力是权利的衍生形态,如果权力不受控制而任意过度膨胀,必然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因此,以法律的形式来限制国家的权力保护国民的权利是非常应当的。

(一)加强对人民权利方面的立法

只有施行良法才能从根本上实现法律对自由的保障。另外,还应该始终坚持由传统的义务本位的立法模式转换成权利本位的立法模式,使权利文化的观念深入立法者的思维和行动中。要想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就必须在立法的过程中注重增加对人民权利保护的规定。只有人民的权利得到保障,才能在实现权利的同时满足对自由的需要和对自由的追求。

(二)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特权

公民在行使权利的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利益,公民行使自由权利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公民在行使自由权利时也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任何公民违背上述的做法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不允许有例外。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

(三)加强对法制教育的宣讲活动,使人民主体的观念深入人心

自由的实现,除了要有法律的保障和物质的支持以外,作为被保护的主体—人民更应该学会把自身权利转化成现实。这不仅仅是一种需要被强化的意识,同时更是一种需要提高的能力。只有加强对法制的宣传和教育,提升人们对主体权利和主体自由的把握与应用,才能使权利真正从应然追求转变成为实然现实。这才是我们认识法律和自由的最终目标,也是在法治社会中人民主体应有的认知和进步。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 法律出版社. 1997年版

[2]陈弘毅.《法治、启蒙与现代法的精神》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三联出版社.1997年版

[4]哈 特.《法律、自由与道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5]高全喜.《法律与自由》 学海 2006年第2版

[6]周建业.《论法律与自由》法学论坛.1987年版

[7]袁才荣.《浅谈法与自由》渝溪学院学报.2004年版

作者简介:毛元元(1990-),女,汉族,河南省台前县人,硕士,贵州民族大学,研究方向:法律硕士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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