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协调

2017-05-30 16:59魏维良
大东方 2017年3期
关键词:司法公正协调舆论监督

摘 要: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一直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敏感问题。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网络渗透人们的日常生活,使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出现了新变化。舆论监督是把双刃剑,既为公民实现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平台,又因舆论与司法的价值理念等方面的差异而在某种程度上制约着司法公正。寻求网络时代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点,构建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协调机制,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很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 舆论监督;司法公正;协调

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一直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敏感问题。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舆论对司法的监督作用越来越凸显,而司法公正对舆论导向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寻求二者之间的平衡点便成为一个急迫的社会问题。必须加强新闻媒体等制度的立法,确立新闻媒体介入司法的合理界线,同时推进司法独立。

一、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促进作用

司法与舆论存在价值的统一性, 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争取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我国,作为主导意识形态的舆论媒体和作为國家机器的司法机关都是主流政治制度的工具。”一方面,司法公正的真正实现需要舆论媒体的帮助,而司法又可以成为舆论媒体的坚强后盾,可以保障其充分运作;另一方面,舆论媒体可以宣扬法律正义,使司法公正得到公众的信任,二者可以说是相辅相成。但舆论监督对于司法公正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它既能成为积极的推动力量,推进法律的进步,同时也对司法活动构成了干扰。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他的著作《论法的精神》中提到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要以权力去制衡权力”。任何一种权力都需要体制内外的监督,在我国虽然和立法权、行政权相比,司法权要弱小的多,但它同样需要体制外的监督。司法作为一种权力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不受监督的司法程序与审判结果,有可能导致司法不公。“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一种能被公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言论自由权利以及知情的权利。

二、舆论监督影响司法公正的原因

我国传媒立法制度不够成熟,司法与传媒监督之间缺乏相应的制度指引,虽然宪法第35条、41条规定了公民言论自由和对国家公权力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这都被舆论媒体用来当作监督司法的宪法依据,但从实践上来说,制度上的不完善导致媒体在处理与司法的关系上没有具体规章制度可循,双方无法在本来就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各自机制中展开合作和对话,导致很难具体操作协调。 在我国,绝大多数的媒体是直属于政府、政党、机关等各部门的机关报、行业报。

新闻媒体在政府看来,就是党政机关的喉舌,媒体往往反映的是机关、部门和行业的意志,具有浓厚的官方色彩。“媒体在重要案件的报道上要经常依赖于领导的支持和同意,而且媒体作为社会性监督力量被称作是政府推动工作开展的工具。”我国向来是一个非常重视行政权的国家,各种权利都受到行政权的干预和挤压,舆论媒体也不例外。“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说,媒体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主要不是通过舆论的压力来完成的,而是通过引发对司法机关有影响力的上级党政领导的重视,引起上级领导的关注和批示,指示有关司法机关严肃查处、及时处理等等来完成的。”

新闻的“典型性原则”要求新闻媒体在挖掘新闻时候,往往善于从民众心理出发,寻找典型、疑难、复杂、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进行追踪报道,从而可以引起民众的好奇和兴趣,使民众迅速关注和参与进来,舆论焦点就由此产生,有的新闻工作人员为了吸引读者的兴趣来渲染炒作案件,为了迎合民众的好奇心理而对案件情节妄加评论,渲染炒作引起的民间倾向舆论会给司法审判带来巨大的压力,司法独立性在这一过程中受到了极大的干扰破坏。

三、正确处理舆论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一是加强新闻媒体等制度的立法。我国《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新闻自由权利包含在这项规定之中。但是,任何一项权利,都要有相应的义务去承担。宪法规定的权利要通过普相应法律的立法来具体化,只有通过普通立法,《宪法》规定的权利才有可能成为可操作的权利。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性制定的的新闻法,《宪法》中规定的我国公民的新闻自由实际上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二是确立新闻媒体介入司法的合理界线。第一,新闻媒体介入司法时,应当不影响司法公正。这是新闻媒体监督司法活动的最根本原则。传媒要充分尊重司法权威,在报道中保持其应有的距离和自身的冷静、理性,避免干扰影响法官独立审判。同时媒体在庭审期间的采访活动要听从法院的指挥和安排,对审判过程的报道要严谨,慎重,保持中立,对案情只作客观性的报道陈述,不发表任何主观评论和意见,不做任何具有倾向性或引导性的报道,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第二,新闻媒体介入司法时,应当保持报道的真实客观。真实客观指的是对具体案件的报道要真实、全面、客观。新闻媒体在站在公正的原则指导下,还原案件本来的面貌。报道不带有任何倾向性、片面性,不能凭空想象、随便臆断,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要客观全面,要正确引导舆论,保障司法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是新闻媒体要提高自身的从业素质。1994年4月我国修订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规定:“新闻工作者应该维护司法权威,对司法机关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做出判决之前不得作定性、定罪或有倾向性的报道,公开审理案件的报道,应与司法程序相符合。”新闻媒体应当提高自身的素质修养,遵守职业道德,在采访和报道司法审判时,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素养,对案件作真实、客观的报道。

参考文献:

[1] 张先明: 《最高法院要求整合资源 建立大新闻宣传工作格局》,《人民法报》2013年 5 月 11 日,第 1 版。

[2] 叶竹盛: 《法院: “数字化生存” 的逻辑与异化》, 《南风窗》2013 年第 1 期,第 26 - 28 页。

作者简介:魏维良(1991-),男,汉族,河南人,法律硕士。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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