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学本科专业课程《税法》教学模式的研究

2017-05-30 14:36贲友红
江苏理工学院学报 2017年3期
关键词:支架式教学税法教学模式

贲友红

摘 要:针对高校会计学本科专业《税法》课程具有内容多、课时少、时效性强的特点,将支架式教学模式引入税法教学,以支架式教学模式的五个基本环节为研究基础,为税法教学内容搭建教学“支架”,并详细阐述支架式教学模式在税法教学中的具体运用。研究表明,支架式教学模式实质上对教师的教学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将支架式教学模式引入税法教学,根据教学的具体内容,灵活运用教学的支架因材施教,能够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潜能。同时,该教学模式的研究,对于丰富《税法》等相关法律课程的教学模式的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会计学本科;税法;基本环节;教学模式;支架式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7394(2017)04-0076-05

一、支架式教学模式的概述

支架式教学模式(Scaffolding Instruction)是在建构主义(Constructivism)学习理论影响下形成的比较成熟的教学模式,该教学模式认为:“支架式教学应当为学习者对知识的理解提供和建构一种概念框架,这种框架中的概念是为发展学习者对问题的进一步理解所需要的。为此,教师先要把复杂的教学任务加以分解,以便于把学生的理解逐步引向深入”[1]。这里的“支架”就是“帮助”的意思,如建筑物上的脚手架所起作用是一样的。教师是学生掌握建构内化更高认知活动技能过程中的“脚手架”,利用“脚手架”的支撑作用把管理学习的任务逐步通过教师转移给学生,从而使学生智力能够从实际发展水平提升到更高的潜在发展水平。常用的支架式教学支架包括示例、解释说明、建议、列图表、指导等。支架式教学模式有助于学生学习和理解结构化的知识,有利于学生特长和个性发展的发挥:支架式教学模式通常包括五个基本教学环节。搭建脚手架;进入问题情境;独立探索;协作学习;学习效果评价。

二、《税法》教学中引入支架式教学模式的意义

高校会计学本科专业的《税法》课程是会计学专业的一门必修核心主干课程,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和应用性,在学科体系中处于非常重要的承前启后的作用。它前承《经济法》《会计学》等相关课程,同时为《中级会计实务》《高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审计学原理》等相关后续专业课程的学习奠定专业理论基础。《税法》课程的教学,可以帮助学生了解和掌握我國税收体系以及各种税收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定,掌握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培养学生具有扎实的税收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能正确准确计算各种税种的应纳税额及处理税收征纳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以满足社会对财经工作者在税收方面的需求。

(一) 《税法》课程特点

1.内容多

《税法》课程与其他法律课程一样,教学内容严谨而抽象并且理论性极。课程的教学内容主要内容包括税法基础理论,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三大部分。其中,税收实体法包括流转税法、所得税法、资源税法、财产税法和行为目的税法等;税收程序法包括税收征管法和税务行政管理法等。此外,还要涉及税收、财政、法律、会计、对外贸易等相关知识,信息容量很大。在高校会计学本科专业的传统教学实践中,学生普遍感觉到教学内容太多并且抽象枯燥繁杂,学习难度较大。

2.课时少

大多数高校会计学本科专业的《税法》课程一般安排一学期16周、每周2-3个课时的讲授,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要将各个单行法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税收优惠等税收法律要素由点到面地讲透,实现《税法》教学目标,完成教学任务面临着极大的挑战。

3.时效性强

从健全税制的角度或者提升立法层次的角度来看,目前我国的税制正进行着不断的调整与改革,每年都有大量的税收文件修改与实施,使得高校会计学本科专业的《税法》教学具有很强的时效性,给教师和学生都带来较大的压力。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的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此次改革对《税法》教学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二)引入支架式教学模式的意义

高校会计学本科阶段的教育是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有机结合,是为培养高级应用型人才服务。如何有效提高《税法》课程的教学质量和效率,是任课教师在教学实践中一直思考和不断探讨的话题。在《税法》课程教学实践中,如果教师上课采取注入式的传统教学模式和方法,以讲授为主,忽视学生的主体作用,不仅会产生学生建构知识困难等弊端,而且可能会弱化学生的学习能力和职业能力的培养,限制其逻辑思维的发展。如果将支架式教学模式引入《税法》的教学,将会有效改变这一局面。因为支架式教学模式强调学生学习由外部刺激被动接受知识转变为信息加工的主体,能够在已有的知识体系的基础上不断地积极实践,从而建构出新的经验和知识体系,不在仅仅是被动接受知识;同时,教师也不再是知识灌输者的角色,而是充当了帮助学生建构知识促进者的身份。此外,高校会计学本科专业的《税法》课程的教学内容中有很多结构化的知识,完全适合采用支架式教学模式建构《税法》知识的支架,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通过讲授帮助学生搭建“支架”,激励质疑,让学生自己去主动学习相应内容, 这样教师既能做到讲解重点,突破难点,而且还能激发学生的注意力和兴趣,启发学生的思维和想象力,培养学生的主动学习能力和创造性,便于学生更深刻理解掌握所学知识,从而取得更好的学习效果。

三、支架式教学模式在《税法》教学中的实践研究

(一)建立支架

高校会计学本科专业的《税法》课程的主要内容是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关知识,其中税收实体法是学习的重点。税收实体法,包含了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关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资源类税法、财产类税法、行为目的税法等八章内容,故本文以税收实体法的教学为例来阐释在《税法》课程中支架式教学模式的具体运用。

对于学习《税法》高校会计学本科专业的学生而言,“现有发展水平”是学生已经学习了《基础会计》、《经济法》等相关课程,掌握了会计的记账方法和程序以及法学的基础理论。“即将达到的发展水平”是这门课程要学习的最主要内容即税收实体法的相关知识,所以构建《税法》课程的支架以单行法的税法构成要素为基础;以单行法的基础理论、基本内容、计税管理等三方面内容为主干。

具体而言,实体法的税法构成要素主要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税收优惠、征收办法和纳税地点以及总则、罚则、附则等要素。各单行法的基础理论主要阐述单行法的概念分类、特点及作用;单行法的基本内容包括各税种的征税范围、纳税人、税率、优惠政策;各税种的计税管理主要涉及应纳税额的计算;各税种的征收管理主要涉及纳税期限、征收办法和纳税地点以及总则、罚则、附则。税法学建构的支架可以用图1来表示。通过建立这个知识“支架”,帮助学生掌握实体法要学习的相应内容和体系框架;如果学生在学习税收实体法的每一章内容都按照这样的框架体系去学习、思考、比较、探索,必将会促进学生对相关知识的“同化”和“顺应”。

(二) 进入情境

根据已经建构的支架,自然产生了相对应的问题,也就是概念框架中的各节点。比如:各个单行法的概念是什么?各个税种的特点和作用有哪些?各个税种在征税范围、纳税人、税率、优惠政策方面有哪些规定?各个税种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与申报?各税种的纳税期限、征收方法、纳税地点、总则、罚则和附则等征收管理方面各有哪些要求?

实体法中各个单行法的概念体现了税法的内涵,因为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征纳活动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所以各单行法的概念特别强调纳税人的不同身份。在增值税税法的概念中特别强调应调整对象是:国家和增值税纳税人;而消费税税法的概念中特别强调应调整对象是:国家和消费税纳税人。各个单行法的特点和作用可以分别从各自立法的目的和背景上去理解。

纳税人是纳税主体,是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与征税对象或征税范围相关;各个单行法的征税范围与征税对象密切相关,它是征税对象的进一步补充,单行法的征税范围包括货物、劳务、财产、收入、所得、土地和行为。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是土地,其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土地。比如,在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值得注意的是,各稅种之间征税范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征收消费税、资源税、关税、车辆购置税的同时一定征收增值税,因为消费税、资源税、关税、车辆购置税是基于增值税课征的税收。

税率是衡量税负轻重的主要标志,体现征税的深度。税法在实际运用中主要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增值税法、营业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均采用比例税率;个人所得税法中对工资薪金的征收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法采用超率累进税率;资源税法和车船税法采用定额税率。总体上,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为各税种的基本要素,是学习的重点。

应纳税额的计算及申报是各税种的核心教学内容,涉及的信息量较大。授课时,可以根据各税种的具体内容再分别建立框架。下面以若以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为例建构“支架”,见图2增值税计税管理架构的支架所示。增值税征收办法有简易征收和抵扣征收两种,其中, 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的计算采取简易征税的办法,不抵扣进项税额,只要学会把含税销售额进行价税分离即可。一般规模纳税人采取税额抵扣的办法,即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的余额为应纳增值税额。因此,把销项税额的确定和进项税额的确定为主干,确定销项税额的支架节点分别为销售额的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确定进项税额支架的节点分别为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和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三)独立探索

教师通过支架的搭建和情境的引入,帮助学生系统性认识税法课程的主要知识点。独立探索环节是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进行共同的探索。需要强调的是,需要强调的是,独立探索不是让学生独自独立探索,而是在师生的互动过程中的共同探索。共同探索中,教师应适时启发或提示,引导学生自己去思索,同时及时为学生答疑解惑,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对所学知识仔细推敲,将抽象严谨的税法条文转化为生动形象的法理,帮助学生积极内化所学的知识主题,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以进项税额的确定为例,从“搭脚手架”和“进入情景”两个环节学生已经掌握了进项税额的抵扣的相关知识点,比如理解了进项税额的抵扣可以分成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凭票抵扣,是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就可以进行抵扣;第二种情况计算抵扣,通过法定的扣除率和支付金额计算抵扣。课堂教学中可以引导学生探索:是不是只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相关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为什么?怎样进行认证抵扣?如果不抵扣又如何进行处理?课堂上学生很容易回答第一个问题:不是只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其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则往往需要进一步深入设问,即哪些情形即使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联也不准抵扣?若不能抵扣又如何进行处理?此时,有的学生回答购进货物保管不善丢失、被盗情形;有的学生回答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用作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情形;有的学生回答虚假发票的抵扣联等等。尽管学生的回答从不同角度反映了不能抵扣的情形;但不够专业;教师此时要引导学生理解专有名词“免征增值税项目”、“非正常损失”,提醒学生注意当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主管税务部门规定时也不能抵扣,比如发票超过了180天才办理认证抵扣的情形。对于若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又如何进行处理的回答,同学讨论的结果都是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货物或资产劳务的成本,课堂用极短的时间就解决了这个问题,同时教师在释疑这个知识点时还可以联系相应会计账务处理的方法来加深同学们对该规定的理解。由此可见,课堂探索主要解决学生易出错和难以掌握的知识点,独立环节的探索设计充分体现了“以学生为中心,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的教学原则。

学生独立探索环节是支架式教学的最难实施的环节,也是最重要的环节。引导学生探索问题对教师的知识水平、业务能力等有较高的要求。教师对学生探索过程的引导主要通过课堂上的提问、课后的作业、课后的面对面交流等方式进行。同时教师还应根据出现的问题采取各种应对措施,因势利导,提升学生分析、综合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使学生能够沿着教师搭建的教学“支架”逐步完成知识层面的攀升。

(四)协作学习

在实际教学活动中,税法教学的第一次课可以特别强调协作学习的重要性,将班级学生分组并固定学生的座位便于小组成员在一起集体讨论。在课前、课中和课后的教学环节中,教师应经常布置需要集体完成的学习任务,在课堂上要求小组发言人汇报本组学习的成果,并由教师和其他同学一起现场点评。比如在增值税抵扣的知识点课堂讲解时,进一步引导学生小组讨论“如果购进货物的扣税凭证已经抵扣认证后,将货物改变用途用于不动产的工程建造,又该如何处理?”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能不能采取退税方式?在此阶段,教师要了解学生合作讨论进程和结果,适时对学生进行提示和指导,帮助学生逐步摆脱支架,把学习任务逐步交给学生完成。经过同学们讨论,最后学生都能理解进项税额的转出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的原理;懂得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不能采取退税方式的税务处理的原理。

(五)学习效果评价

该环节的考核评价一般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第一,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评价情况,主要是评价学生的参与度;第二,学生个人对小组协作学习所做出的贡献程度,主要是评价学生的协作能力;第三,学生所学专业掌握情况,主要是评价学生的运用所学知识解决相关问题的能力。学习效果评价可以由各学习小组展示自己成果,让学生体验成就感,《税法》课程学习效果的评价方式可以采用书面作业、PPT、口头表述、课程测试等多样的形式。学习效果评价通常分三个步骤实施:首先,由学生自身反思是否真正深刻理解掌握了所要学习的抽象的法理法条;其次,同学之间相互评价;最后,由教师进行总结评价,对存在问题予以澄清,统一学生认识,对好的解决方案进行表扬。

四、结语

教学方法的研究是一个经久不衰非常值得探讨的话题,《税法》教学过程中引入支架式教学模式在培养学生的能力素质和提高教学效果方面具有及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注重支架式教学模式的同时,不可以排斥或否定其他教学模式。此外,支架式教学模式需要教师构建讲授知识内涵和外延框架,但由于学生个体素质差异,如果教师不能有效搭建不同层次的教学支架,将不利于因材施教。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支架式教学模式实质上对教师教学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將支架式教学模式引入税法教学,根据教学的具体内容,灵活运用教学的支架,经过不断实践探索,可以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潜能,对于丰富《税法》等相关法律课程的教学模式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 伍尔福克.教育心理学[M].何先友,译.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4.

[2] 高艳. 基于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的支架式教学模式探讨[J].当代教育科学,2012(19):62-63.

[3] 吴国亮,徐艳群. 支架式教学范式在高职法律课堂教学中的应用[J].教育与职业,2012(26):111-112.

[4] 王曙光,李兰.税法学[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4:8.

责任编辑 晓 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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