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出户”但未必“净身”

2017-05-30 10:48:04崔厚元
公民导刊 2017年4期
关键词:净身人身权公序良

崔厚元

根据婚姻法第四条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签署忠诚协议,至于“凈身出户”约定能否公证为有效,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关于财产权的约定有效。双方如约定,一方出轨将放弃共同财产。该类约定应视为附条件合同,或者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将来离婚时财产分配的安排。一旦约定条件具备,即发生法律效果,出軌方应当被扫地出门、“净身出户”。

关于特定人身权的约定无效。如果约定涉及到特定人身关系如“不得离婚、必须离婚、不得探视未成年子女”等约定,由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出轨方即使“出户”,也不会“净身”,相关权利依然存在。

此外,如果夫妻忠诚协议违反公序良俗,侵犯第三人利益,或者是在受胁迫、欺骗等情况下签订,均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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