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正义与福利国家

2017-05-30 10:48马轶伦
社会与公益 2017年4期
关键词:柏拉图福利正义

马轶伦

通过社会正义的内涵在圣经、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罗尔斯、哈耶克等不同时代下的发展变化,以及对福利国家正是社会正义必然产物的简要介绍。从而推论到,只有在社会正义得到合理完整的解释之前提下,对福利国家的讨论才有意义。

一、何为正义

如同政治学中的其他核心概念一样,“正义”(Justice)这个词在不同场合、不同思想家那里有着不同的用法,使其涵义模糊不清。思想家赋予正义以多种含义:正义是公道、公平、天理、良心,是自由、安全、法治或共同幸福等。正义是适度、均衡和各得其所。正义就是证明正当性,也就是人们所说的理性。正义就是提供正当的理性说明或者用道理来证明行为的正当性。在汉语里,正义即公正的道理,与公平、公道、正直、正当等相联。在西方语言中,“正义”一词源出于拉丁语justitia,由拉丁语中“jus”演化而来。

而至少从柏拉图的《理想国》开始,正义就被绝大部分的思想家视为良好的政治体制所必需的基本属性:一个国家可以反对自由、民主这些所谓的西方普世价值,但没有一个国家会声称自己的统治是非正义的,正义在当代,似乎成为了一种涵盖所有政治美德的超美德,同时是所有现代民族国家的合法性基础。

1、圣经的神学正义观

在《圣经》中,正义乃是上帝的根本属性,神会公正地赏赐良善,对任何罪恶都不会置之不理。但与此同时,神很少会施行公正,当今世界,罪恶仍然充盈,正义似乎并未实现在这世界上。约伯的故事便深刻地体现了“神义论”的问题,上帝如何彰显公正,在必要的时候作出果断的裁决?就像约伯所言:“主啊,我呼求你,你不应允我;我站起来,你就定睛看我;你向我变心,待我残忍,又用大能追逼我。”

与此同时,人的正义要以神的律法作为基础。公正的律法是符合神标准的律法,而不单是符合人的理性。按照西乃的约,审判官要维护摩西律法,要判清白的人无罪,犯罪的人则要定罪。

2、柏拉图的社会正义思想

柏拉图认为,正义是维系并凝聚一个社会的纽带,亦即把个人和谐地联合在一起,而期間的每一个人都根据天赋的适应性和所接受的训l练而找到了其毕生从事的工作。正义既是一种公共美德也是一种私人美德。这就是柏拉图所阐述的,“公平对待每个人”的正义定义。事实上,我们看到,虽然柏拉图对正义的阐述源远流长,对后世思想家有着深远的影响,但它事实上是有所缺失的,它并没有上文中所提到的拉丁文jus一词意指的观念,即一个人在行使其自愿行动的能力之时,将得到法律的保护和国家的支持。柏拉图的正义观虽然涵盖了个人正义和社会正义,但一般而言,他的正义定义并不意指秩序的维护,事实上是城邦为公民提供的一种良好的生活。

社会正义可以被定义为这样一项组织社会的原则:社会由不同类型的人组成,他们在相互需要推动下结合在一起;由于他们结合成了一个社会,又由于他们专注于他们各自独立的职能,所以他们便构成了一个整体,这个整体是完美无缺的,因为它是整个人类的想象和杰作。

3、正义观的发展社会正义

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区分为“交换正义commutative Justice”与“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前者支配私人之间的关系,包括资源的交易,如合约,尤其是契约当事人间的自然正义原则,后者基于群体政体的利益,而把责任与权利分配给群体每一个成员。经过阿奎那对正义观念的进一步发展并将其神学化,阿奎那认为,有极度需求的人有权利拿走别人的财产来维持自己的生存。

社会正义的观念在上述思想中即有所体现,其正式出现是在19世纪早期的政治论争中。它包含了这样一种观念,即努力把社会的整体分配模式与正义原则调谐一致是现实的。社会正义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要求每个人的社会地位和获得的物质报酬与他们的功过相称。这要求结束世袭的特权,建立一个人人有机会展现自己能力的开放社会。第二种观念则认为,应该更具每个人不同的需求来分配商品,这与平等思想密切相关。

4、社会正义观念在当代

罗尔斯带来了政治哲学的伟大复兴:他的社会正义观念带着平等和左派的味道而被一些思想家诟病。他用晦涩的语言阐述了正义原则,认为物质分配的不平等只有当能给社会中最不富裕的人们带来利益时才是可以被容忍的。

哈耶克和诺齐克等人彻底抛弃了社会正义的观点,认为这是一个蛊惑人心并且带有危险性的观念,他们主张把正义理解为尊重法律和权利。如果假定有一些机构能对社会利益的分配负责,而寻求社会正义就是要以低效率的官僚体制取代市场经济,同时,还从根本上干涉了个人自由。以哈耶克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认为,正义是程序性的而非结果性的,如果获得或移转利益的程序正当,由此产生的资源分配也必然是正义的。

二、福利国家——社会正义观的必然产物

福利国家历史上来源于19世纪的德国,当时俾斯麦实行警察国家政策,出于缓和阶级矛盾的要求和政治上的考虑,逐步推行福利政策。1870年德国的历史学家描述俾斯麦的“国家社会主义”政策是在创造一个“福利国家”。福利国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得到空前发展,这是一种由国家通过立法来承担维护和增进全体国民的基本福利的政府形式。它的基本要素包括这样的立法,即保障个人和家庭在遭受工伤、职业病、失业、疾病和老年时期维持一定的固定收入并获得其他各种补助。

在当代,虽然对于福利国家有这样那样的争议,并对其实现的方式,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的福利可以最好地实现社会正义,有着五花八门的不同解决方案,不过大部分学者认同某种形式的福利国家的存在,只有极端的自由主义者认为,通过国家把产品再分配是对纳税人权利的粗暴侵犯。

从机会平等到结果平等,思想家们用各种逻辑来阐释福利国家的原则,这里成为了社会正义争辩的焦点所在,凸显了“自由”和“平等”的紧张关系。

三、正义何为?

如上所述,关于何为正义,以及福利国家究竟维持在多大的范围乃是正义,罗尔斯和哈耶克们有着各式各样的不同解读,而在这诸神消逝的年代,后现代主义式的观点更认为,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价值判断.事实上不可能有任何“事实”、“真理”、“客观”,我们的法律和社会正义或许只建立在意识形态、既得利益、个人偏好、话语权力和社会博弈的基础上。

让我们回到开始。在《理想国》开篇,色拉叙马霍斯在同苏格拉底的论辩中,提出了一个著名的判断,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难道不是谁强谁统治吗?每一种统治者都制定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平民政府制定民主法律,独裁政府制定独裁法律,依此类推。他们制定了法律明告大家:凡是对政府有利的对老百姓就是正义的;谁不遵守,他就有违法之罪,就有不正义之名。因此,我的意思是,在任何国家里,所谓正义就是当时政府的利益。政府当然有权,所以唯一合理的结论应该说:不管在什么地方,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

这样的论断,听起来十分有说服力。苏格拉底指出,任何统治者的统治都不可能只顾自己利益而不管老百姓的利益,但他的反驳实在不是很有底气,并目带有诡辩的性质。

让我们再回到西方正义复杂的论争中去,在众多思想家对正义截然不同的解读中,正义有没有一个大家共同的共识,左派右派之间,有没有共守的底线呢?

如果把自由放任和国家干预当作两个传统来看待的话,那么西方左派赞成国家干预,是民主国家已经完善之后的事。在这种情况下两者才会发生对立呢?或者说,在什么前提下自由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的对立是有意义的呢?这个前提就是:国家的权力和责任在社会契约的基础上形成统一,国家权力来自公民们的授予,为的是对公民们承担责任。公民希望国家承担多少责任就相应地赋予国家多少权力。在这种条件下,国家的权力大,其责任也大;国家的权力小,其责任也小。于是,要求扩大国家责任的社会民主主义者和要求限制国家权力的自由主义者就产生了矛盾。在限制国家权力的同时扩大国家的责任,即追求治权民授、对民负责的现代民主国家,就成为社会民主主义者与自由主义者的共同底线。

以这种观点来审视当下中国社会现状,我们可以发现,在当前中国,争论要诺齐克,还是要罗尔斯,实在没有太大的意义。我们当前的社会正义,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这样建立在社会正义基础上的福利国家,才有真正福利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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