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17]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领域新兴业态不断涌现,投资总量不断扩大,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但也仍然存在放宽准入不彻底、扶持政策不到位、监管体系不健全等问题。面对社会领域需求倒逼扩大有效供给的新形势,深化社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激发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着力增加产品和服务供给,不断优化质量水平,对于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挖掘社会领域投资潜力、保持投资稳定增长、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不断增进人民福祉;坚持营利和非營利分类管理,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在政府切实履行好基本公共服务职责的同时,把非基本公共服务更多地交给市场;坚持“放管服”改革方向,注重调动社会力量,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吸引各类投资进入社会领域,更好满足多层次多样化需求。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扎实有效放宽行业准入
1.制定社会力量进入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具体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评估办法,新增服务和产品鼓励社会力量提供。(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在社会需求大、供给不足、群众呼声高的医疗、养老领域尽快有突破,重点解决医师多点执业难、纳入医保定点难、养老机构融资难等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银监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分别制定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机构设置的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指引,推进一站受理、窗口服务、并联审批,加强协作配合,并联范围内的审批事项不得互为前置。(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局分别牵头会同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负责)各地出台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各项审批的条件、程序和时限,提高部门内各环节审批效率,推广网上并联审批,实现审批进程可查询。(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3.完善医疗机构管理规定,优化和调整医疗机构类别、设置医疗机构的申请人、建筑设计审查、执业许可证制作等规定,推进电子证照制度。(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按照保障安全、方便合理的原则,修订完善养老设施相关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民政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制定整合改造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工作办法。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鼓励采取公建民营等方式,将产权归政府所有的养老服务设施委托企业或社会组织运营。(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6.指导和鼓励文化文物单位与社会力量深度合作,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通过知识产权入股等方式投资设立企业,总结推广经验,适时扩大试点。制定准入意见,支持社会资本对文物保护单位和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探索大遗址保护单位控制地带开发利用政策。(文化部、国家文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总结图书制作与出版分开的改革试点经验,制定扩大试点地区的方案。推动取消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变更、终止审批等行政审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牵头负责)
8.制定体育赛事举办流程指引,明确体育赛事开展的基本条件、标准、规则、程序和各环节责任部门,打通赛事服务渠道,强化对口衔接,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开。(体育总局牵头负责)
9.规范体育比赛、演唱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各项安保费用,提高安保公司和场馆的市场化运营服务水平。(公安部牵头会同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负责)
10.改革医师执业注册办法,实行医师按行政区划区域注册,促进医师有序流动和多点执业。建立医师电子注册制度,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方便医师注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牵头负责)医疗、教育、文化等领域民办机构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负责)
二、进一步扩大投资渠道
11.研究出台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结合其平均收益低、回报周期长等特点,制定有利于相关产业发展的鼓励条款。(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积极支持相关领域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资产证券化产品,并探索发行股债结合型产品进行融资,满足日常运营资金需求。(证监会、人民银行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引导社会资本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参与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教育机构、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建设运营,开展PPP项目示范。(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12.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实际情况设立以社会资本为主体、市场化运作的社会领域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13.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创新开发有利于社会领域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合理确定还贷周期和贷款利率。(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出台实施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明确抵押品类别、管理、估值、抵质押率等政策。(银监会牵头负责)
15.加强知识产权评估、价值分析以及质押登记服务,建立健全风险分担及补偿机制,探索推进投贷联动,加大对社会领域中小企业的服务力度。(国家知识产权局、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银监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有效利用既有平台,加强信息对接和数据共享,形成以互联网为基础、全国统一的商标权、专利权、版权等知识产权质押登记信息汇总公示系统,推动社会领域企业以知识产权为基础开展股权融资。(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会同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部门负责)
16.支持社会领域企业用股权进行质押贷款,推动社会领域企业用收益权、应收账款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权利进行质押贷款。鼓励各地通过设立行业风险补偿金等市场化增信机制,推动金融机构扩大社会领域相关产业信贷规模。(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17.鼓励搭建社会领域相关产业融资、担保、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完善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利用财政性资金提供贴息、补助或奖励。(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18.探索允许营利性的养老、教育等社会领域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19.发挥行业协会、开发区、孵化器的沟通桥梁作用,加强与资本市场对接,引导企业有效利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科技部、民政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证监会、体育总局等部门以及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认真落实土地税费政策
20.将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上述领域倾斜,有序适度扩大用地供给。(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及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新供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对可以使用划拨用地的项目,在用地者自愿的前提下,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市、县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应有偿使用的,依法可以招拍挂或协议方式供应,土地出让价款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支持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土地供应方式。(国土资源部牵头會同财政部等部门负责)
22.市、县级人民政府应依据当地土地取得成本、市场供需、产业政策和其他用途基准地价等,制定公共服务项目基准地价,依法评估并合理确定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公共服务项目的出让底价。(国土资源部牵头负责)
23.企业将旧厂房、仓库改造成文化创意、健身休闲场所的,可实行在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国土资源部牵头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文化部、体育总局等部门负责)
24.制定闲置校园校舍综合利用方案,优先用于教育、养老、医疗、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教育部牵头会同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文化部、体育总局等部门负责)
25.落实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税收政策,明确界定享受各类税收政策的条件。(税务总局牵头负责)
26.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落实非公立医疗、教育等机构享有与公立医院、学校用水电气热等同价政策,落实民办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用水电气热与工业同价政策,落实大众健身休闲企业用水电气热价格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政策,落实社会领域各项收费优惠政策。(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大力促进融合创新发展
27.各地根据资源条件和产业优势,科学规划建设社会领域相关产业创新发展试验区,在准入、人才、土地、金融等方面先行先试。积极鼓励各类投资投入社会领域相关产业,推动产业间合作,促进产业融合、全产业链发展。(各省级人民政府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8.制定医养结合管理和服务规范、城市马拉松办赛指南、汽车露营活动指南、户外徒步组织规范、文化自然遗产保护和利用指南。实施文化旅游精品示范工程、体育医疗康复产业发展行动计划。(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国家中医药局、体育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国家旅游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9.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培育一批技术成熟、信誉良好的知名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集团或连锁机构。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发挥自身技术人才等资源优势,为中医养生保健机构规范发展提供支持。开展中医特色健康管理。(国家中医药局牵头负责)
30.推进“互联网+”益民服务,完善行业管理规范,发展壮大在线教育、在线健身休闲等平台,加快推行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推广大数据应用,引导整合线上线下企业的资源要素,推动业态创新、模式变革和效能提高。(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体育总局等部门负责)
31.鼓励各地扶持医疗器械、药品、康复辅助器具、体育运动装备、文化装备、教学装备等制造业发展,强化产需对接、加强产品研发、打造产业集群,更好支撑社会领域相关产业发展。(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五、加强监管优化服务
32.完善协同监管机制,探索建立服务市场监管体系。相关行业部门要统筹事业产业发展,强化全行业监管服务,把引导社会力量进入本领域作为重要职能工作,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总结成功经验和案例,制定推广方案。(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质检、价格等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领域服务市场监管,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强化相关产品质量监督,严厉打击虚假广告、价格违法行为等。(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3.建立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机构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和退出机制,以违规违法行为、消防不良行为、信用状况、服务质量检查结果、顾客投诉处理结果等信息为重点,实施监管信息常态化披露,年内取得重点突破。(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4.将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中涉及企业的相关记录同步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限期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建立健全跨地区跨行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会同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国家中医药局等相关部门负责)
35.积极培育和发展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的行业协会商会,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主动完善和提升行业服务标准,发布高标准的服务信息指引,开展行业服务承诺活动,组织有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开展第三方服务信用评级。(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6.建立完善社会领域产业统计监测制度,在文化、体育、旅游及相关产业分类基础上,加强产业融合发展统计、核算和分析。(国家统计局牵头负责)
37.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及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积极宣传社会资本投入相关产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先进典型,提升社会认可度。(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强化监管服务,合理引导预期,着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為主线,突出问题导向,着眼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扩大有效供给、满足多层次多样化需求,从放宽行业准入、扩大投融资渠道、落实土地税费政策、促进融合创新、加强监管优化服务5个方面提出了37条具体可操作的政策措施。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问:《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领域新兴业态不断涌现,投资总量不断扩大,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但也仍然存在放宽准入不彻底、扶持政策不到位、监管体系不健全等问题。面对社会领域有效需求倒逼扩大有效供给的新形势,深化社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激发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着力增加产品和服务供给,不断优化质量水平,对于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挖掘社会领域投资潜力、保持投资稳定增长、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有关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去年12月21日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指出,保持经济增长速度、推动经济发展,根本还是要不断解决好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从解决好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出发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符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有利于创造新的增长点、提高长期增长潜力。李克强总理要求针对民间投资进入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所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提出进一步放宽社会领域投资管理的措施意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深入开展实地调研,多次组织召开部门、行业协会、金融机构和专家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建议,起草形成《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月22日,《意见》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3月7日,《意见》由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
问:社会领域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的发展现状如何?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务院出台了养老、健康、文化创意、体育、旅游等多个促进相关领域服务业发展和扩大消费的政策文件,各地陆续推出了一批落实措施,民间投资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服务能力不断提升,新兴业态不断涌现。
国家统计局公开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这三类民间投资增速分别达到13.7%、19.9%、4.1%,均高于同期全社会民间投资3_2%的增速。但是,这三类民间投资总额仅为8976亿元,相对规模较小,占整个社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的38.3%,相比全国民间投资占总投资61.2%,低23个百分点,反映社会领域民间投资增长潜力较大。
问:《意见》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意见》提出,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突出问题导向,着眼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扩大有效供给、满足多层次多样化需求。同时,要求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坚持营利和非营利分类管理、坚持“放管服”改革方向等原则。《意见》从5个方面提出了37条具体可操作的政策措施。
一是扎实有效放宽行业准入。分别制定社会力量进入相关领域的具体方案和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指引,推进一站受理、窗口服务、并联审批,在社会需求大、供给不足、群众呼声高的医疗、养老领域尽快有突破,重点解决医师多点执业难、纳入医保定点难、养老机构融资难等问题。
二是进一步扩大投融资渠道。针对社会领域投入平均收益低、回报周期长、抵押融资难等特点,出台专项债券指引、商业银行押品指引,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市场化运作的社会领域相关产业投资基金,鼓励各地通过风险补偿金等措施为行业增信。
三是认真落实土地税费政策。除对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适当倾斜外,鼓励盘活旧厂房、仓库等既有资源,制定闲置校园校舍综合利用方案。同时,强调税收政策落实,加大水电气热等价格优惠政策的监督检查。
四是大力促进融合创新。制定医养结合管理和服务规范等,发展壮大在线教育、在线健身休闲等,鼓励各地探索创新发展试验区等平台载体,在准入、人才、土地、金融等方面先行先试。
五是加强监管优化服务。完善协同监管机制,探索建立服务市场监管体系,充分发挥部门、地方、协会商会的积极作用,建立全行业综合监管和评价机制,完善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和退出机制,实施监管信息常态化披露。
问:《意见》有哪些突出的亮点和特点?
答:《意见》突出的亮点和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贯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意见》从社会领域投资角度切入,通过放宽行业准入、扩大投融资渠道、落实土地税费政策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努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鼓励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通过合法经营、公平竞争,丰富社会领域各类产品和服务供给,不断优化质量水平,提高供给对需求的适应性,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服务需求。
二是体现“放管服”三管齐下。鉴于社会领域的特殊性,《意见》第一节提出“扎实有效放宽行业准入”,并不是无原则地取消所有准入限制,而是坚持稳中求进,通过出台各类指引、规范、实施细则等,梳理明确各领域审批和准入条件,优化服务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同时,第五节提出“加强监管优化服务”,主要是致力于通过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完善全行业综合监管和评价机制,推动信用奖惩联动等措施,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是突出问题导向提出具体措施。《意见》针对社会领域存在的放宽准入和精简审批不彻底不配套、融资渠道窄、抵押贷款难、政策落实不到位、监管体系不健全等突出问题,逐条梳理提出解决措施。这些措施既有对已有政策的细化落实,也有新突破。例如,土地税费政策主要是以细化落实为主,而扩大投融资方面,出台专项债发行指引、鼓励各地设立行业风险补偿金为行业增信等,都是新的实的举措。
四是强调中央地方纵横联动抓落实。《意见》中提出的具体措施,既涉及社会领域的行业主管部门,也涉及土地、税收、金融等政策性部门,既有省级人民政府为主推动落实的事项,也有需要中央地方共同配合完成的任务。为推动措施及时落地,《意见》结合各项措施内容特点,逐项明确了分工安排,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
问:《意见》所提到的“社会领域”和“投资”有没有具体的适用范围?
答:社会领域范围比较广,既有广义也有狭义之分。本《意见》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不拘泥于概念认定,主要是按照国务院要求,将内容聚焦在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5个领域,并在“促进融合创新发展”部分,涉及到了旅游领域。
《意见》所涉及的投资概念范畴,既包括民间投资,也包括国有企业投资和外商投资。同時,既涉及营利性投资,也涉及非营利性出资,因此,根据文字表达习惯,结合具体内容,使用了“社会力量”来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