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云
某县人大常委会听取政府办理审议意见情况,并形成审议意见再次交政府办理的做法,笔者以为,这是符合立法精神的有益探索。
监督法就审议意见的主体、形成、交办、反馈等主要环节作了原则上的规范,但在操作层面上尚未具体化。这也就导致在实践中,缺乏对执行机关办理审议意见的监督机制。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督查,一般就是审查书面报告,没有更新的举措和更大的力度,结果造成审议意见的出台与办理脱节,或多或少地出现简单应付、推诿扯皮、有意抑制等不良现象,达不到应有效果。
笔者以为,地方人大要深入探索,对一些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加以总结提炼、规范,形成与监督法相配套的具体办法或规定。特别应对审议意见的整理、交办、办理、反馈、跟踪督办、满意度测评等已成熟的做法加以规范,使审议意见办理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比如,前文所说的“复审”制度,即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办理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后再形成審议意见的作法就是一种创新。
除此之外,還要进一步健全公开制度,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形式对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增强人大工作透明度,引导全社会都参与到人大监督工作中来。对一些问题,必要时还可运用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手段来督办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