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健 邓洪政 赵彩红
广东南岭森林景区管理公司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情况下,开始在南岭森林保护区炸山修路,并进行生态旅游项目开发、经营和管理,致使大量森林植被被掩埋。为此,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目前,这起备受關注的清远市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经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已于2016年12月29日达成调解协议,经过为期30天的公示无异议后,已于今年2月20日正式审理终结。
该案采用了“以调为主,以审促调,坚持以公共利益为本,兼顾各方利益诉求”的审判思路,创新了审判理念。
修復结果将接受多方监督
这是清远首例由环保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据清远市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第二审判团队审判长、该案主审法官谢伟诚介绍,之前审理的环境资源诉讼案均是由具体的被侵权人,也就是环境污染受害者提起。而该起案件的原告(北京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广东省环保基金会)属于公益类的环保组织,代表着社会公众利益。
因此,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代表的不仅仅是环境污染受害者提起诉讼,而且是代表社会公众提起并参与诉讼,并以适当的方式参与到环境诉讼执行阶段的全过程中,在案件审结后继续跟进了解环境生态的修复进程,监督环境生态修复费用使用及实施环节,及时向社会通报,以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因此,法院在调解协议里附加了原告有权监督、查看生态修复情况等条款。”谢伟诚说。
探索建立执行托管人制度
谢伟诚介绍,该案的创新点在于:一是针对双方争执不休的赔偿金额,提出了一个双方当事人都接受和认可的“保底金额”和“兜底条款”;二是为了加强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工作力度,准备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执行托管人制度和生态修复效果评价机制,以保证该案的后续执行能依法落实。
在调解过程中,原告按照其聘请的专家作出的评估请求赔偿为970万元,而被告按照工程方案估算大约在370万元,原被告双方就赔偿的生态修复费用产生了较大分歧。
审判团队考虑到该案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修复生态功能,且环境生态的修复具有长期性和不确定性,任何专家或者评估机构作出的环境损害评估报告估算的损失数额都只能作为一个参考意见,所以提出一个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接受的500万元作为“保底金额”。
同时,又设置了一个“兜底条款”,即该款仍无法支付环境生态修复所需时,被告将继续承担支付生态修复费用的后续义务。这种处理方式不仅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而且也拓宽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判思维和方法,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在审理过程中,审判团队发现该案的后续执行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治理环境污染、修复生态环境的执行过程必然涉及到制定修复工程预算、工程公开招投标、签订治理修复工程合同、监督工程按标准施工等一系列问题,这项工作需长期跟进,因此需要一个有能力组织管理治理修复实施的负责任的第三方参与其中,代行法院的部分执行工作。二是在生态环境修复竣工后,必然会涉及到修复成果是否达到标准或要求的最终评价问题,所以也需要建立一个环境生态修复效果评价机制。
针对以上问题,法院考虑到该案中广东省乳阳林业局本身具有承担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等公益服务的职责,且承担有“负责监督生态环境修复工程的具体实施”的法律义务,所以经过与广东省林业厅沟通,法院指定广东省乳阳林业局为本案执行托管人,负责监管本案的环境生态修复工作。
至于修复效果的验收,调解协议书里有明确要求:在修复期内,被告有义务向清远市中院和原告通报生态修复进展情况。修复竣工后,再组织原告和相关专家对修复效果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达到恢复环境生态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