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胜波
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再形成审议意见,实质上是用“新意见”的形式对“旧意见”的内容进行“再强调”,其结果是新、旧两個意见在内容上一脉相承,在形式上完全割裂。
同时,“新意见”形成后,“旧意见”是否还需要执行?如果不执行,就造成了对“旧意见”的事实否定;如果要执行,新、旧两个意见内容大同小异,重复行文,不符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此外,对审议意见的办理,各级人大常委会都有较为完善的制度规定,比如《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工作程序》规定,对办理情况不满意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建议常委会会议对研究处理报告进行表决”,“若表决未获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的,由報告机关重新研究处理,并在六十日内向常委会重新提交研究处理报告”。
由此可见,完全没有必要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再形成审议意见。如果对办理情况不满意,可借鉴重庆的做法通过法定程序要求政府重新办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