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厚元
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再形成审议意见的做法欠妥,有悖审议意见的法定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监督法第14条、第20条、第27条对审议意见如何办理作了明确规定,具有较强的程序性和强制性,“一府两院”必须认真“研究”,负责“处理”,并“书面报告”落实情况。对审议意见办理报告再形成审议意见的做法,于法无据,属于文来文往,太极推手,應予纠正。
常委会对审议意见办理报告不满意,既“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责令“一府两院”限期报告决议执行情况,也可以依法启动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程序。这样既能督促“一府两院”认真落实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监督意见,增强人大监督刚性和监督实效,又能避免陷入对审议意见办理情況再形成审议意见循环往复的怪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