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伦理之间

2017-05-30 03:09刘丹
社会与公益 2017年7期
关键词:人伦守则伦理

在《说文解字》中,“伦”的释义为:“伦,辈也。”那么什么是“辈”?“辈”即辈分不同,位置不同,承担的责任也不尽相同。可见,中国文化语境中的“伦”是一种“差序”存在,这种秩序往往基于血缘关系进行区分。孟子认为:“人之有道也,饱食,暖衣,逸居而无教则近于禽兽。圣人有忧之,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由此可见,伦理之论在中国文化中古已有之,而“伦”的产生是圣人畏于秩序的紊乱和行为的堕落,才教世人以人伦的。因此,“伦”本质上是一种基于社会需要并内在于社会的人伦规范,其目的在于优化社会秩序。

然而,儒家的集体文化和西方的个人主义文化天然殊途。西方崇尚个体主义,在陌生人构成的社会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边界清晰,契约才是最值得信任的规矩。而在乡土特质根深蒂固的中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边界模糊,只有在一个熟悉的社会中,人们才会得到“从心所欲而不逾矩”的自由。正如费孝通所说,这种熟人社会中产生的信任才是“最可靠也没有了”。熟人社会就是要讲人情,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复杂越亲近,才越信任对方是在为自己谋福利,仿佛只有“托人办事”才靠谱,尽管“找熟人”的成本往往比正规流程更加高昂。从侧面来看,这恰恰揭露了中国社会的整体信任机制正在消亡。

在中国,人们把“给面子”当成是一种荣耀,人们把“私交甚笃”当做是对社交能力的一种赞美。这就不难理解工作关系之外私人关系的蔓延,这种蔓延不是意外为之,而是主动追求的果实。因此,放在社会工作伦理中再看,多重关系是无法避免的,只能够通过奖惩机制来约束多重关系的发生和发展。在中国语境之下,一切关于人的工作大致如此,人之本身就是复杂关系的集合,这一点从人性的本源来讲仿佛是应有之义。

那么伦理的存在是必要的吗?当然。从广域角度来看,伦理是对偏离的道德之修正,尽管伦理同特定社会价值联系在一起,不同历史文化和社会发展情境下的伦理也不尽相同。从中域角度来看,作为尚处于半专业(semi-profession)状态的社会工作而言,伦理守则的日臻完善是专业成熟的标志之一,是一个领域走向专业化和职业化的保障。比如美国、英国都已经颁布专业伦理守则,并经历数次修正。从私域角度来看,伦理是对个人的再定位,并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形成约束力量。

把“伦理”二字具象化,放之于社会工作的场域来看,伦理即是专业(行业)内的价值观和道德规制力量,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以此处理实践中的棘手问题。也就是说,它是行为是非判断的一杆标尺。伦理是必需要遵守的,就如同法律一般,有着相匹配的权利和义务,违反规则就要承担代价。若无视规则,这个规则群体就只能给予惩罚,甚至驱逐此人,以规避对整个领域的消极影响。

纵观西方各国较成熟的社会工作伦理守则,虽然形态各异,但其核心内容多呈现一致性。比如尊重受助者的利益、持守保密原则、忠诚于机构、增进社会公平正义等。他们的伦理守则实则也是经过多次修改才逐渐完善的。因此,伦理守则不是一成不变的,其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对伦理的要求具有异质性,恰切的调整修正皆为情理之中。现代社会工作的伦理原则,特别是一些具体的伦理行为标准,均打烙著西方人的理解及其社会情境的印记,在进入中国的文化与社会情境之后,可以而且应当作出适应性的改变。

今年四月份深圳市社协对“郭社工违反社会工作职业伦理规范”的处理,是迄今中国社会工作领域对违反职业伦理行为予以处罚的第一例。该案例把冷门的伦理议题推进了社会工作学界和实务界的视野之中,这不能不说是我国社会工作发展走向专业化职业化的又一个触发点。然而反向观之,国家民政部从1987年确立社会工作的学科地位以来,至今已发展了三十年。在这三十年的历程之中,是否只有一个“郭社工事件”发生?机构和管理部门对社会工作伦理问题负有怎样的责任?社会工作伦理应该在专业和行业发展中扮演怎样的角色?什么样的伦理规则更适合中国的历史脉络?作为文化自觉与实践智慧的整合,社会工作伦理之问应当引起所有社会工作从业者的反思。

作者简介:刘丹,女,汉族,1990年10月6日出生,山东省日照市人,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系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工作和基层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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