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见应成履职常态

2017-05-30 10:48张双山
公民导刊 2017年8期
关键词:国家机关负责人人大常委会

张双山

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在党的坚强领导下,人大制度实践与理论建设不断创新,更好地发挥出根本政治制度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中的作用。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意识不断增强,人大监督工作也越来越形式多样、科学规范。诸如,特定问题调查、约见等在多地渐次展开,见诸媒体,令人欣喜。

作为一种刚性监督手段,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是代表法明文规定的人大代表职权,既增加了人大代表传递民情民意的渠道,也利于增强监督工作的实效,理应成为人大代表履职常态。

显然,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针对约见进行整套制度设计,确保约见有序进行,更好发挥监督效能应是当前创新人大监督实践工作的题中应有之义。

确保监督工作始终贯穿

“四个意识”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张轩多次强调,开展人大工作,必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人大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必须把牢方向之舵,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于人大工作的各方面,特别是运用“约见”这些比较刚性的监督手段,要更加注重党对人大监督的领导。

实践证明,政治意识是做好人大工作的前提,大局意识是做好人大工作的关键,核心意识是做好人大工作的“钥匙”,看齐意识则是做好人大工作的保障。

在开展约见这样的具体实践中,就是要做到与党委思想上同心、目标上同向、工作上同步;在选题中要坚持抓大事、议大事的原则,推动工作加油不添乱;在过程中要体现问题导向、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到形成监督合力、明确监督重点、确保监督效果;在实践中要全面、客观、辩证地看待当前发展中的新形势,通过监督解决社会发展中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

让约见成为履职新常态

代表约见行政官员,其实是在具体操作层面落实国家政治制度的安排,将人大的决策权、监督权具体化。

要想推动人大工作,更好发挥出人大监督作用,就要让代表、官员对约见更主动、更上心,从而拿出更多好的举措,让人民群众更满意。这一切,显然需要有严格的制度保障。

首先,要严格约见内容。

约见权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权力,哪些事项可以约见,哪些事项不宜约见,均需进行明确界定。对不属于规定内容的事项,代表就不可随便提出约见要求,更不能假公济私滥用约见权力。

其次,必须严格约见程序。

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作为代表履职的重要手段,只有在遵循一定程序的前提下,才能保证约见有序进行,同时还能防范约见被滥用和异化为寻觅人脉的“联谊场”。

为此,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提出申请,代表工作机构在接到代表的约见申请后,应出具相关意见,并向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报告。约见申请经批准后,代表工作机构应及时作出约见活动安排,将約见活动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提前告知该代表并通知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

人大常委会一旦作出约见活动安排,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就必须到场接受人大代表的询问,虚心听取约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约见活动过程中,还可以邀请新闻媒体参与约见与监督,确保约见活动达到更广泛的传播效果。

“我们不是为了约见而约见,关键是要通过约见找出问题的根源,通过约见督促政府及相关部门等提出解决问题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代表们也好据此向选民宣传解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渝中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谭彬奇说。

在谭彬奇看来,后续监督是约见能否达到预期目的的重要保障。为此,在制度建设上,应明确规定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所在单位在约见活动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把约见事项的办理情况书面答复代表并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

代表对办理情况不满意的,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理由正当的,应责成被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所在单位重新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再次答复代表。

人大常委会在约见活动结束后,也可组织相关工委和代表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对个别敷衍应付的部门负责人,要通过常委会领导约谈等刚性措施予以批评纠正;对情况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要及时向同级主要领导通报,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只有这样,才能使代表的有益意见、建议推动相关工作,体现人大监督的实效性。

让约见倒逼代表

提升综合素质

运用好约见形式,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如果做的功课不足,代表在约见时就拿不出有价值的意见,白白浪费机会。对于人大代表与“一府两院”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而言,约见制度是一块硬币的两面,试出的是双方的“成色”。

这样一来,约见也对代表综合素质提出更高要求。即必须掌握实情、懂得行业情况,提出有价值的意见,传递人民群众的正当呼声,进而推动约见常态化。

这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传递民声,代表就得主动去知悉民情,打捞那些“沉默的声音”。如,要开展财政方面的约见监督,那自然必须学会看财政预算案,懂得财政基础知识,也才能拿得出有见地、有可行性、有水准的建议。

其次,经过这些年的探索实践,一些好的方法也值得推广。如,开展以代表小组为单位的约见。目前,地方人大常委会大都按照便于组织原则,依法组成若干个代表小组,并以代表小组为单位开展闭会期间的视察、调研等活动。开展代表小组约见活动就是在依据实际工作情况的基础上,完善代表约见制度的有益尝试。

由于代表小组多以辖区为单位组成,与辖区内的群众联系密切,能及时反映群众意见建议,有利于把监督关口前移,做到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有机结合,从而进一步完善监督体系。

同样,这也要求政府及部门负责人要正确认识人大代表约见工作,配合支持代表依法行使职权,认真采纳代表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从而促进问题的解决,让代表满意,选民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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