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昌林+王宝智
摘 要:近年来,我国司法鉴定正朝着职业化的方向迈进,并在此环境下,全国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相继围绕司法鉴定相关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展开了探讨,特别是有些地区或省份已经初步构建并实施了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绩。但是,由于各地做法不尽相同,导致出现了很多问题。司法鉴定人助理具有特殊的地位,而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又是一种新制度,因此,司法鉴定人助理机制的构建和积极作用的有效发挥是我国司法鉴定机制改革关注的焦点。
关键词:制度;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人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31-0195-03
引言
随着我国司法鉴定相关机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无论是司法就鉴定机构还是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在数量及工作质量上都有了显著的增加和提高,同时,高职称、高学历、专业化、职业化成为了现代司法鉴定人才队伍的发展方向。特别是有些地区或省份,已经初步构建、实施了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对提高司法鉴定辅助活动的规范性、进一步完善相关人才的培养方式,以及为我国司法鉴定人才队伍的培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1]。
一、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的重要作用
(一)有助于司法鉴定人才队伍的形成
目前,我国高校大学生在毕业之后还不能直接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主要原因在于工作经历的要求和缺乏一套成熟完善的相关业务培养机制,导致很多相关专业(刑事科学技术、法医学、法学等)的高校毕业在就业时并未将司法鉴定人放在首要位置,而是选择去企事业单位或者去考公务员,造成了人才流失。从司法鉴定人才需求的角度分析来看,当前我国绝大部分司法鉴定机构亟须引进大量的司法鉴定人才。我国司法鉴定人才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完善是造成司法鉴定人才供需矛盾的关鍵因素之一,这是毋庸置疑的。由于司法鉴定人助理的任职条件中对工作经历没有硬性要求,从而激励更多的高校大学生毕业后选择司法鉴定相关的工作,对一支规模化、规范化、精英化的司法鉴定人才队伍的早日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2]。
(二)有助于职业资格制度的确立
目前,职业资格制度已经是我国诸多职业化程度高、发展较为完善的行业的人才培养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3]。司法鉴定人才培养体系亦是如此,确立职业资格制度是必经之路。就目前而言,受多种条件的限制,专门针对司法鉴定人的职业资格制度尚未确立。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的构建,一方面能够使司法鉴定公信力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得到有效的增强和提升;另一方面,对执业资格制度的构建与确立起到了铺垫作用。
(三)有助于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分工更加精细
在工作内容方面,司法鉴定人助理与司法鉴定人之间,既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又有着明确的分工。如此一来,不仅可以使司法鉴定人摆脱大量基础、繁杂事物的束缚,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对鉴定意见结论具有技术性、关键性影响的内容上,而且还有助于司法鉴定工作效率的有效提高[4]。值得注意的是,司法鉴定工作的一些特性(科学性、连续性、严肃性等)并不会因受司法鉴定人助理的影响而改变,反而因司法鉴定工作更加精细、具体、科学的分工,使得司法鉴定人的工作量和工作压力得到了极大的削减。
二、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的具体内容
(一)任职条件
作为司法鉴定活动的参与者,司法鉴定人助理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修养、技术水平以及执业能力等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有效性[5]。司法鉴定人助理不仅要具备一定的写作水平,而且还应该善于理解复杂概念和分析专业资料,同时,还应该具备良好的自律能力、道德品质。具体任职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三点:(1)身体健康、品行端正;(2)遵守执业纪律、职业道德、司法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拥护宪法,同时,既不能有遭受开除公职的处分,也不能有遭受刑事处罚的经历;(3)具备司法鉴定相关专业的技能与知识,一方面要满足必须的学历要求,另一方面需要参加过司法鉴定工作相关的培训(岗前培训、业务培训等),且考试成绩合格。
(二)职责范围
具体职责范围如下:(1)负责收集与检验、检测司法鉴定相关的检案检材,或者检查一般活体;(2)负责对检案检材的保管与使用情况进行记录,主要包括对检案检材的保存、检验、标识、接收等情况进行及时的记录;(3)为需要出庭的司法鉴定人准备相应的出庭资料;(4)参与草拟司法鉴定文书;(5)参与司法鉴定文书的校对;(6)记录司法鉴定的全过程;(7)负责司法鉴定文书的归档。
(三)权利保障和义务承担
为了有效提高司法鉴定人助理工作的质量和有效性,首先应该使其基本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享有的权利有:(1)获得合法执业报酬;(2)可参与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活动;(3)可以申请加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在很多省份都已经成立了)与学术团体,也可以参加相关专业的研究探讨与学术交流等活动;(4)参加专业培训和专业再教育;(5)辅助司法鉴定人更好地完成工作;(6)可以为所在单位的工作提出建设性的建议和意见。司法鉴定人助理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还必须承担其自身应尽的义务,具体的内容有:一是不可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担任职务;二是不可代表司法鉴定人出庭或者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署名;三是应该积极参与行业协会与主管部门所组织的专业业务、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等相关培训活动;四是应该按照司法鉴定人的要求做好辅助工作;五是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范,遵守职业纪律、职业道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和要求。
(四)执业范围
从职责范围的角度分析而言,司法鉴定人助理最主要的工作内容是辅助司法鉴定人更好地完成鉴定工作,分担司法鉴定人的工作量和工作压力,其并不是司法鉴定人,其执业范围包括:(1)应该回避与自身及亲属存在厉害关系的司法鉴定案件;(2)不可在庭审过程中发表司法鉴定意见;(3)坚决不得接受委托人以任何形式给予的财物,更不得向委托人索要费用;(4)不得随意开展与没有司法鉴定人参加的鉴定案件相关的工作;(5)不可私自冒充司法鉴定人员,或者被误认为是司法鉴定人员时不予以及时地解释;(6)不可以司法鉴定人员的身份进行独立办案,一方面,有关司法鉴定机构不可做此安排;另一方面,不得单独地为委托方提供鉴定服务,更不得私自对司法鉴定案件进行鉴定。
(五)监督管理
1.内部监督管理。司法鉴定机构对司法鉴定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就成为内部监督管理,管理的主要内容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考核执业活动情况;(2)集体组织学习与培训,司法部门通过邀请一些执业水平较强、道德素养较好的人来进行讲授,以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3)对工作人员的执业纪律及道德素养进行管理监督;(4)特意安排一些具有高水平、高能力的司法鉴定人员对司法人助理进行指导;(5)负责对司法人助理这一岗位进行招聘、考核、监督工作;(6)负责司法鉴定人助理的薪酬多少。
2.行业管理。司法鉴定协会的监督管理工作就是对应的行业管理,主要内容包括:(1)司法鉴定协会对于司法鉴定人助理出现违规操作的情况有权对其进行行业惩戒;(2)鉴定协会需要组织专家对司法鉴定人助理的工作水平、职业能力以及道德素养进行评估;(3)定期组织学术交流活动以及专业研究活动等;(4)组织专业知识培训活动。
3.行政管理。行政管理是指行政部门的管理,主要包括:(1)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司法鉴定人助理进行专业考核;(2)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再教育、顶岗培训以及其他教育培训等活动;(3)组织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活动;(4)行政部门应该对执业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司法鉴定人助理进行调查与处理;(5)加强对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6)对司法鉴定人助理的职业资格进行审核并做登记。
(六)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所谓刑事责任就是司法鉴定人助理在工作过程中,如果出现违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并对他人构成伤害的行为,有义务承担刑事责任,通常发生的情况有以下几种:(1)在执业过程中泄露个人隐私、商业机密和国家机密的;(2)在执业过程中接受委托人财物,且涉及金额较大的;(3)在执业过程中对检案材料进行故意毁灭、破坏,且造成严重后果的;(4)在执业期间由于不负责任而导致当事人出现重大损失的情况;(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民事责任。所谓民事责任,就是司法鉴定人助理在执业期间违反了民事法律规定,并给当事人造成了巨大损失,有义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主要出现的情形有以下几种状况:(1)泄露个人隐私或者商业机密,为鉴定案件中的当事人造成精神伤害或者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的;(2)在执业期间,由于个人疏忽造成鉴定材料出现变质、遗失或者毁损等状况的。
3.行政责任。行政责任就是司法鉴定人助理在执业期间由于违反了相应的行政法规的情况,需要承担一定行政责任,通常情况下会出现的状况有以下几种:(1)向主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肯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2)在执业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的;(3)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4)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执业的;(5)采用不正当的手段骗取执业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6)其他规则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七)重要保障
要想司法鉴定人助理的制度能够充分地发挥其职能,并真正得到落实,就必须由司法鉴定机构给予一定的保障。司法鉴定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对司法鉴定人助理的执业水平及其道德素养进行监督管理;不定期或者是定期地为司法鉴定人助理提供学习、培训的机会,及时更新他们的知识库,以便提高专业技能;安排专业的司法鉴定人员为其给予指导;司法鉴定人助理的选聘工作。除此之外,还需要提高司法部门的内部规划建设,不断提高整体建设水平。因为,良好的内部环境建设是司法鑒定人助理进行工作学习的关键,因此必须不断完善内部建设机构,以便为国家培养更加优秀的司法鉴定人才提供基础。
三、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完善培养模式
目前,针对司法鉴定教人助理人才的培养尚未形成统一的模式,在人才培养模式方面,各鉴定机构、各地区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需要对培养模式进行进一步完善。对司法鉴定人助理的培养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不同培养计划和目标,主要针对在助理期间完成的案件数量的规定。通过大量的实践练习,可以有效地加强司法鉴定人主力的实际操作能力,弥补其只进行理论学习的不足。经过三至五年的实践练习,司法鉴定人助理的鉴定能力将会得到极大的提高。如果在规定时间内,司法鉴定人助理没有完成要求,则禁止其鉴定人资格的申请,从而从源头上保证了司法鉴定人人才的质量。在该完善、科学、有效的培养模式下,我国司法鉴定水平将会得到有效的提高,司法鉴定人才队伍也会得到补充。
(二)加强鉴定机构管理,营造良好职业环境
对于司法鉴定机构管理的加强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1)严格审核司法鉴定机构的成立条件,从源头上提高司法鉴定机构的质量;(2)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内部管理机制,为其健康、合法运行提供前提保障;(3)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督,以确保其朝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4)加强鉴定机构资质认证管理,逐步构建符合国际标准的认证制度。对于司法鉴定机构的优化整合应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从规模大小上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优化整合,以增强司法鉴定机构的整体实力;二是国家有关部门应该积极引导司法鉴定机构朝着职业化、规模化的方向发展,建立具有国家权威性的司法鉴定机构。
(三)充分利用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优势
与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相比较而言,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具有以下三方面的优势:(1)拥有高水平的教师型鉴定人;(2)具有良好的研究创新教环境;(3)具有中立性。正是因为这些优势,才使得高校司法鉴定机构成为培养高素质、高能力、高水平的司法鉴定人助理的理想基地。因此,应该充分发挥我国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优势,积极推动教学科研创新,在为社会培养大量优秀司法鉴定人才的同时,也为鉴定人才的培养探索出一条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途径。
结语
总而言之,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的构建有助于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分工更明确、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确立、司法鉴定人才队伍的形成[6]。本文分别从重要保障、法律责任、监督管理、执业范围、权利保障、职责范围和任职条件七个层次对该制度进行了简要研究。该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通过进一步完善培养模式,加强鉴定机构管理,营造良好职业环境,充分利用高效司法鉴定间机构优势,能够有效地推动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的完善。
参考文献:
[1] 范加庆,常林.论我国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的完善[J].中国司法鉴定,2011,(2):47-52.
[2] 李果.我国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构建研究[D].合肥:安徽大学,2012.
[3] 张琳.论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的完善[D].成都:西南政法大学,2015.
[4] 柯昌林.试论我国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J].中国司法鉴定,2010,(5):79-82.
[5] 刘和兴.论我国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J].中国司法,2010,(11):81-84.
[6] 刘建时,胡赪.试论司法鉴定助理制度之确立[J].中国司法鉴定,2014,(4):8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