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向昱+陶涛+姚悦欣
摘 要:通过对网贷平台信息和网贷之家等平台上的数据分析,深入剖析中国网贷平台的经营状况和存在的问题。研究认为,中国的网贷行业由于存在行业准入标准低和网贷平台非法经营等问题,导致投资者对行业的发展缺乏信心。基于这一问题,中国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规定,以加强行业准入审核,促进国家网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關键词:互联网金融;网贷平台;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9-0117-03
引言
网络借贷分为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是一种将非常小额度的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或小微企业的一种商业模式。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是网络借贷的一种主要形式,特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21世纪初,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P2P借贷逐渐由单一的线下模式转变为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模式,P2P网络借贷平台随之产生。2005年3月,全球第一家P2P网贷公司zopa在英国成立。同年10月,美国kiva成立,此后的2006年、2007年,美国Prosper和Lending Club相继成立。
2007年6月,我国第一家P2P平台“拍拍贷”在上海市成立。网络借贷的产生缓解了我国中小企业借款难的问题,提高社会闲散资金的利用效率,丰富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自此,网络借贷平台蓬勃发展。但随着P2P网络借贷平台数目的不断攀升,网络借贷模式的异化随之而来,很多P2P平台直接介入交易,成为了交易的当事人,这使得本来应是金融脱媒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依然无法脱媒。另外,设立资金池、自身担保等事件的存在也使得P2P行业面临着很大的风险,平台跑路的现象时有发生。
当前,中国缺乏多样化、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在贷款业务方面,银行占据着较大市场,但是其业务范围却只局限于大企业,而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虽然急需贷款来扩大企业规模,却常常遭遇融资难的问题,而P2P网贷正迎合了中国中小企业和个人的贷款需求。因此,笔者通过对网络借贷平台运营流程的深入研究,分析网贷行业存在的问题,并为网贷市场的进一步建设提供合理建议。
一、网络借贷平台发展现状
我国网贷平台主要分为五类,分别为国资系、银行系、民营系、风投系和上市公司系。本文在对网贷之家等数据平台上的数据进行整理分析的基础上,从以下三方面分析我国网贷平台的现状。
(一)借款期限差异明显
不同类别的P2P平台在借款期限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根据网贷之家2016年5月数据显示,民营系的平均借款期限为6.93个月,风投系为11.87个月,上市公司系为9.45个月,国资系为5.23个月,银行系为15.03个月。
(二)借款利率持续走低
据网贷天眼统计,2012年网贷行业综合年化利率达到24%,2013年综合年化利率基本与2013年持平,2014年网贷行业综合年化利率跌破20%降至17.5%。2015年,随着央行数次降息降准,网贷行业的综合利率也继续下滑。2015年的网贷行业综合年化利率达到10.83%,而2016年5月的综合利率已低至10%以下。
根据经营情况较好的平台数据统计,大部分平台的利率维持在8%—12%之间。P2P公司为了避免高利贷嫌疑,名义利率都会控制在银行基准利率4倍以内,但P2P网贷平台的借款人除了给投资者利息之外,部分P2P网贷公司的借款产品会提供变相利息以“奖励”的形势发给投资者。
(三)投资借款人数增长幅度较大
2016年5月,网贷行业的总投资人数为339.45万人,总借款人数为90.94万人,相较于2015年5月的投资人数126.79万人、借款人数27.84万人,投资人数增长了167.7%,借款人数增长了226.7%。其中,2016年5月,民营系投资人数为175.57万人,借款人数为47.03万人;风投系投资人数为63.2万人,借款人数为16.93万人;上市公司系分别为46.34和12.42万人;银行系为26.26和7.04万人;国资系为28.08和7.52万人。样本数据显示,网贷行业的投资、借款人数增长幅度较大,平均投资人数为20 822.25万人,平均借款人数为13 055.93万人。
二、网贷平台存在的问题
虽然中国网贷市场的借款利率持续走低、投资人数大幅度增加,但是由于网贷市场准入标准低和非法经营等问题,导致大量的平台倒闭,为网贷行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一)网贷平台非法经营
在我国的网贷市场中存在平台非法运营的情况,例如,纯粹是为了诈骗的公司,仅仅用虚假的信息来吸引投资者;存在平台借网络贷款业务之名,进行资金的自融或进行关联交易的公司;也有平台采用庞氏骗局的方式,推出虚假的高息产品来吸引投资者,以新贷还旧贷来维持平台的运营。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机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这些非法集资的平台往往以高息吸引投资者,在短期内融通大量社会资金,同时也因非法运营资金给投资者带来较大的财产损失。
e租宝就是一个典型的非法集资平台,其全称为“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钰诚集团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金1亿元。2014年7月上线以来,e租宝就打着“网络金融”的旗号,对外宣称其产品是集团下属的融资租赁公司与项目公司签订合同后,在e租宝平台上以债权转让的方式进行融资。同时,e租宝打出“1元起投,随时赎回,高收益低风险”的宣传口号,用年化收益率高达9%到14.6%的六款产品吸引投资者,其平均收益率远高于银行理财产品。与此同时,e租宝先后投入上亿元资金进行广告炒作和产品推销,以维持企业正面形象和提高平台的知名度。就这样,e租宝抓住大众个体投资者普遍金融知识匮乏的弱点和投机心理,其交易规模快速挤入行业前列,仅用一年半的时间就吸引了遍布全国的90多万实际投资人。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2月8日,e租宝总成交量745.68亿元,总投资人数90.95万人,待收总额703.97亿元。
然而,e租宝并没有表面看上去那么光鲜,它实际只是以“网络金融”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e租宝从建立之初就是一场骗局,平台上95%的项目都是假的,所谓的融资租赁项目也纯属虚构,其只是通过给承租人好处费把募集来的资金转移回公司或相关联公司,以达到挪用资金的目的。e租宝平台募集来的资金大多被丁宁挥霍,用于购买奢侈品、支付员工的高额薪金,除小部分资金用于还本付息外,公司还支付了高额的运营成本,前后花费8亿多元用于购买资料和注册公司等以虚构平台项目。而直至2015年12月16日e租宝才被立案侦查,且核实其在短短一年半的时间内非法吸收社会资金500多亿元人民币,受害人遍布中国31个省市区。在涉案人员被北京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定罪后,这场惊天的骗局才落下帷幕。但是,这次事件给网贷行业带来的影响却是不可逆转的,大量投资者对网贷行业提出质疑,并开始逐渐撤回投资,不仅阻碍了网贷行业的发展,也对互联网金融市场造成了较严重的冲击。
近年来,我国像e租宝这类劣质的网络借贷平台层出不穷,不仅使投资者遭受巨额损失,同时也进一步扰乱了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秩序,给社会带来极大负面影响。如近几年曝光的泛亚有色金属、中晋系等非法集资的案件也多以互联网金融业务作为包装,在出售虚假项目产品的同时向投资者做出高息回报的承诺,这些事件的本质都是庞氏骗局。而究其根本,这类恶性事件的频繁发生不仅是平台本身自律性的缺失,也和平台的外部因素有直接关系,如行业不规范、进入标准低、监管体制不完善和自律性没有形成等因素。
(二)网贷行业准入标准低
目前,我国关于网络借贷平台的进入限制条件较少,虽然自2013年12月18日上海市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发布《网络借贷行业业准入标准》后,国家也出台了相关政策,然而,这些政策对网贷行业准入标准的提高作用有限,公司往往可以用较少的资金成本和员工数量就能够运营一个网贷平台。同时,现有的政策对平台管理者和员工的资质缺乏实质的要求,一些公司为了尽快融通大量的资金,往往在员工专业知识和经验不足的条件下盲目进入市场,这就无形中增加了市场的整体风险,导致很多平台在建立后不到两年的时间内相继出现提现困难和跑路等问题,这也是网贷行业一直缺乏行业自律性的原因之一。其次,部分平台在没有足够资金实力来支撑平台风险防控成本的情况下就进入市场,这使得平台在信用审核和经营风险控制等方面都出现严重问题,风险控制的缺失进一步加速了平台的消亡。
行业进入标准低和社会征信体系不完善导致行业风险激增。由于网贷平台未能和央行征信系统对接、社会上的征信业发展不健全,网贷平台又无法独立承担征信的高额成本,所以网贷公司只能根据借款人单方面提供的资料和平台搜集的基本信息核实自行评定借款人信用,这就容易出现逆向選择等问题,极大增加了网贷行业的运营成本和运营风险。同时,我国网贷行业的风险控制体系也并不完善,许多网贷平台只注重短期收益,行业内出现很多坏账、烂账情况,而又缺乏相关的约束机制,这就使得平台积聚了大量经营风险。
三、结论及建议
本文通过对网络借贷平台运营过程的分析,发现网贷行业存在网贷平台的非法经营和网贷行业准入标准低等问题。基于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2015年12月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办法》)界定了网贷的内涵,明确了使用范围及网贷活动基本原则,重申了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办法》明确了网贷监管体制及各相关主体责任,促进各方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增强监管效力。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通读《办法》,相应的禁止事项中竟无对应的罚则条款,仅在第四十一条中含糊地提及了非常行为的处罚办法,难以对P2P网贷平台产生有效的约束力。
综上所述,中国应对于网贷平台的资金存管和风控等方面进行细致谨慎的审核,杜绝非法经营,减少大规模经营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如此可以避免网贷行业定位模糊、处于无人监管的地带和监管无从下手等难题。
(二)平台准入审核,人员持证上岗
《办法》中采用的是“事后备案制”而非“事前审核制”,但此举无法有效提高网贷行业的准入审批门槛,无法对鱼龙混杂的网贷平台进行有效的区分处理。因此,提升行业整体的准入资格门槛或是更为有效的措施。
第一,要对网贷平台进行准入监管。应规定行业的进入门槛,包括注册资本、股东和高管无不良记录且具备从业经验,要求公司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基础设施等。此举可使得网贷平台的准入门槛大大提高,完善市场的准入机制。
第二,要对网贷平台的从业人员进行审核,借鉴其他金融行业如银行业从业人员获取从业资格证书的方法,对网贷行业的从业人员准入机制进行严格要求。这样一来,网贷行业的从业人员基本知识和道德素养得到初步的保证,而保证从业人员的质量对行业的发展和创新起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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