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华生
摘 要:我国食品出口遭遇进口国越来越严格的食品质量、标签法规、食品包装以及转基因成份的检验,食品出口风险加大。本文通过对食品质量检验、食品标签检验、食品包装检验以及食品转基因检验不合规风险的分析,列明风险造成损失,同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找出风险产生的原因,同时针对风险提出有效的对策。
关键词:食品出口;检验标准;违规风险
我国食品出口总额在2013年达到巅峰510.2亿美元,随后便出现下降趋势,2014年为334.05亿美元,2015年为346.37亿美元,2016年为338.72亿美元。出口食品总额的下降与发达国家日趋严格的食品检验密切相关。发达国家的食品检验主要体现在食品卫生检验标准、食品标签法规、食品包装检验以及转基因成份检验这四个方面。这四个方面的检验任何一个不合格都会导致我国出口食品的退运,这就是我国食品出口的检验风险。
一、食品质量检验标准违规的风险
食品检验标准经常与合同标准相混,在实践中也因此而产生了许多问题。2015年山东大蒜2200吨出口韩国因韩国农管所检验不合格而遭致退货事件,在中国引起很大的反响,蒜农认为自已无辜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买方按合同标准检验合格,就必须收货,这就涉及我国食品出口质量检验标准的问题。另外,发达国家日趋严格的食品质量检验标准造成了我国食品出口数量不断下滑。下面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分析来详细说明该问题。
案例:2011年11月广西怡丰公司与美国鸿昌公司签订了《柿饼供货合同》。合同規定:怡丰公司向鸿昌公司供应柿饼20吨,供应的柿饼质量要求为“无涩、无霉、无虫”。货柜到达美国洛杉矶港口后,货物经美国海关检查,在柿饼中发现含有啶虫咪和多菌灵,柿饼依规定进行退运。但怡丰公司认为柿饼符合合同质量要求:“无涩、无霉、无虫”,并且货物经过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检验,合格后才出口,因此拒绝承担该批货物退货责任。
由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怡丰公司与鸿昌公司争论的焦点是食品的检验标准问题,怡丰公司坚持的国际贸易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认为买卖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交易,而鸿昌公司则认为产品的质量应符合FDA的检验标准。关于这一问题,WTO框架下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 第6.1条规定:各成员应接受其他成员合格评定程序的结果,即使这些程序不同于它们自己的程序,只要它们确信这些程序与其自己的程序相比同样可以保证产品符合有关技术法规或标准。中国是WTO的成员国,WTO的原则也体现在国内制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之中。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实施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144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口国家(地区)如果没有制定相关标准且合同未有要求的,应当保证出口食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24条提到的进口国家标准和合同标准都存在时,涉案合同关于质量的约定标准可视为对进口国家标准的补充。本案中货物虽符合合同标准,但经美国海关检验发现柿饼中含有啶虫咪和多菌灵,不符合美国FDA标准。因此,怡丰公司的柿饼质量被认定为不合格。
针对食品检验标准问题,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出口前一定要充分了解进口国的食品检验标准,以此作为签定合同的基础。从长远来看,提升我国食品质量标准和国际标准接轨,切实提高食品企业的产品质量,才能在根本上解决问题。在本案中,美国的食品质量标准明显高于我国标准(柿饼只有广西省内标准),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当然这也是我国出口食品企业面临的一个普遍问题。
二、食品标签检测不合规的风险
我国出口食品标签因为不符合进口国要求,而遭到国外通报占总通报的比例越来越高,2013年11.4%,2014年13.2%,2015年12.9%,2016年上半年达到13.6%。我国出口食品标签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出口食品的标注不符合进口国要求;第二,食品的营养标签没有标注营养成份含量或营养成份含量超标;第三,食品中存在添加剂的情况下,食品标签标注“没有添加任何添加剂”等文字。下面就是一个非常典型案例。
案例:宁波迪亚食品公司2016年6月出口加拿大乔治食品公司什锦水果罐头2000箱,货值4.8万美元,由宁波港报检报关出口,运至加拿大多伦多,货物到达拿大多伦多港口被海关检出安赛蜜和三氯蔗糖,其含量分别达到0.05%和0.04%,超过0.007%和0.025%的加拿大最高限量标准。同时什锦水果罐头标签也违反了加拿大食品标签规定,其食品名称在销售包装的主要展示面仅标出了英语名称,没有按规定进行英语和法语双语标识,因而遭到了退货。
各国的食品标签法规是《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措施协议》的措施之一,属于信息补偿的范围,因而各国可以根据该国际惯例制订自已的食品标签法规。
上案例是食品出口标签经常遇到的问题:标签不合格和营养成分标识不合格。食品企业在出口报检过程中,会提交外文的标签样本和标签翻译件,提交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标签审查,以确保标签符合进口国要求,此举确实会降低中国食品出口标签出问题的比例。食品标签的标注需要对食品的成份进行详细了解,同时对食品成份进行有效的检测。出口方宁波迪亚食品公司需要提供进口方的食品标签要求,以便于食品检测机构的检测。所以此案例中什锦水果罐头标签检验风险的影响因素有两个:第一,宁波迪亚食品公司是否能提供并熟知进口国加拿大的食品标签要求;第二,食品检测机构的水平。而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仅对出口企业的食品标签进行把关,并不能保证食品标签不会出现任何问题。
针对以上风险,出口企业首先要将食品标签的重视程度提高到食品质量安全的高度,树立标签风险防范意识,对食品标签建立审核程序,提高标签制作能力。第二,加强与检测机构的合作。我国食品营养标签的测机构技术力量和检测水平都达到不到发达国家的水平,所以检测结果与发达进口国家相比,会出差异,所以食品出口企业应与进口国检测部门或国际上知名的检测机构合作,以避免在检测结果上出现不必要的差异,影响食品出口。 第三,食品出口企业应构建畅通的信息渠道,建立国外食品标签法规信息互通机制。食品企业做为出口的主体,应在第一时间多渠道收集到进口国食品标签法规要求及其变化。
三、食品包装标准检验违规的风险
由于与食品接触,食品包装材料的某些成分可能迁移到食品之,从而给人体造成危害,因此发达国家和地区对食品包装制订了严格的标准。我国的出口食品包装常见问题主要有三大类:第一类,食品包装原材料不符合进口国要求。例如我国大量使用食品塑料袋包装,而因为使用的原材料不合规,如丙烯腈,因造成退货问题时有发生。第二类,食品销售包装质量不过关,如食品在搬运和运输过程中袋子褶皱处因受挤压造成针眼孔漏气,致使食品细菌超标。第三类,食品的运输包装如瓦愣纸箱不符合进口国的特定要求,如德国规定封纸箱的胶带不得含有PE/PB成分。
案例:江苏常州大华食品公司2016年7月出口一批熟制肉食品到德国,货值6.8万,货物在常州报检后,由上海通关,目的港汉堡,货物到达港口后,食品包装进行安全卫生项目检测时发现包装原材料“氯乙烯单体允许量”超出欧盟法令78/142/EEC规定允许量0.701mg/kg。另外,食品的运输包装所使用的瓦楞纸箱封箱时使用了含PE/PB的胶带,违反了德国对我国包装用瓦楞纸箱的要求。因而这批货物遭到了退货处理。
上述案例中的食品包装违规涉及了食品销售包装和运输包装,此种检验风险的发生一方面在于企业,另一方面则在于当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食品出口企业需要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备案的食品包装生产企业购买食品包装,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就其生产的出口食品包装需要向当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检,获得《出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才可以销售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这实际上就是由当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把关出境食品包装是否符合进口国要求。这项政策规定确实极大提高了我国食品出口包装质量,减少了食品包装问题的发生。本案例中食品包装的检测没有与欧盟包装标准接轨,责任更多的在于当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因为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对食品包装进行检测并出具了《出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但并没有阻止包装材料问题的发生,这说明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批次有问题,但也可能是进口国食品包材标准与国内检测标准不一致。运输纸箱的封纸箱的胶带不合规则更多的出口企业的问题。
国家质检总局2016年下发公告决定废止《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这也就是说,食品企业出口报检无需再提供《出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这一方面降低了企业出口的成本,但另一方面食品出口企业的压力增大了,原来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统一把关的出口食品包装现分散由各个出口食品企业自行把关食品包装质量。
对于出口食品包装问题来说,食品生产企业首先要转变心态,要从以前政府管理出口包装为主到现在以企业为主,这种角色转变意味着企业要对其外购食品包装材料的质量负责。其次,要积极了解进口国特定的包装需求,从而降低食品出口包装风险。
四、食品中转基因成分检测违规的风险
中国出口食品越来越多的被发达国家检出非法转基因成分,因转基因问题,出口食品被欧盟、美国、日本等多个国家扣留,而且扣留数量逐年呈上升趋势。我国转基因食品出口的主要问题表现在出口食品存在未经进口国审批的转基因成分,如BT63,这是我国转基因食品出口存在的最普遍的问题。
案例:2015年7月宁波津津食品公司与英国乔治梅森食品公司达成购销合同,向英国乔治梅森食品公司供货2000箱“香辣小小酥”,货物各类手续准备齐全,在宁波报检报关后,货物到达南安普顿港口。买方支付10万元货款,取得提单将货物卸载在港口,经英国海关抽检,被检出含有转基因大米的的基因序列,货物被认定为不合格,遭到英国海关扣留,最终销毁。买卖双方因此产生了争议,但因为供货合同中,宁波津津食品公司明确承诺,供应的货物,质量必须符合进口国英国的质量标准,如果不符合,导致货物无法清关而产生的所有后果均有卖方负责。因而卖方宁波津津食品公司退还了货款并赔偿了相关的费用。
2015年欧盟批准的转基因作物有:大豆、玉米、棉花和油菜,但没有批准任何转基因水稻的合法种植,而转基因水稻在我国2009年至2014年期间是合法种植的。由于两国对水稻转基因政策的不一致,导致上述案例中我国食品出口检验风险的加大。
对于出口方宁波津津食品公司而言,产品出口检验风险主要是由以下两个原因产生:第一,卖方宁波津津食品公司缺乏转基因食品的意识。因为食品已经过加工,似乎与转基因没有什么关系,而实际上中国目前大量的食品原材料如大豆、玉米大量从国外进口,其中许多都为转基因产品,而这些作为食品的原材料来源,食品必然具有转基因成分。第二,食品转基因检测的费用较贵,加大了企业出口的成本。食品企业做一项转基因成份检测,费用大概需要2000元左右,而我国大量的食品出口企业出口的订单本来就比较小,再加上昂贵的检测费用,利润已较薄。
对于食品转基因问题,我国的食品出口企業应采取以下对策:第一,重视转基因食品,特别关注食品中的转基因成份。因为食品的原材料成份众多,很难说那一种原材料为转基因产品。第二,加强对食品原料以及食品转基因成份的检测。要对食品原料加强验收,做好食品原料以及食品的转基因检测。检测虽然增加产品的出口成本,但可以将此检测成本含入产品的报价之中,转由买方承担。第三,积极了解不同进口国家对转基因产品的政策法规与民意态度。出口转基因食品要符合进口国家的转基因法规,但进口国的民意态度短期会影响到海关的执行力度,长期会影响进口国转基因政策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