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急呈
申请人路某系某商场职工,因客观情况变化,单位提出调整路某的工作岗位,路某不同意,单位也没有其他岗位安排她。路某再到原岗位上班时,单位保安不再让其进门,路某只好回家。不久,单位以路某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路某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单位则认为路某旷工属于违纪,没有补偿。无奈,路某到当地的仲裁委員会申请仲裁。
申诉人
我不上班?我去哪儿上班?想方设法逼着我离开,我今天还就不走了。别光说现象,也得说点背后的原因吧。请单位说说我为什么不上班!
被诉人
申诉人为什么不来上班,这个问题我们没办法解释,是她自己做出的选择。既然如此,我们不可能做出补偿。
仲裁庭
申诉人的请求得到了仲裁机关的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从上述规定看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时,用人单位应当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而不是将职工晒在一边,甚至“迫使”其违纪、旷工。单位有管理之责。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