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家庭福利政策的范式转换:健康家庭基本法

2017-05-25 06:49高春兰金美英
社会政策研究 2017年6期
关键词:基本法福利韩国

高春兰 金美英

现代社会的很多家庭问题已经超越个别家庭范畴,与社会问题联系在一起,成为仅靠家庭成员无法解决的社会结构性问题,若这些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可能会引发家庭解体,造成更多的社会问题,因而需要由国家和社会积极应对家庭问题,在预防和治疗家庭问题上给予更大的支持。为了应对家庭所面临的问题,韩国于2005年1月开始正式实施《健康家庭基本法》。本文着重介绍韩国《健康家庭基本法》的立法背景和决策过程中的争议焦点,分析《健康家庭基本法》的主要内容、服务输送体系以及这一法律改革趋向。

一、《健康家庭基本法》的立法背景

家庭制度是人类最古老的制度之一,是随着社会的变迁而不断发生变化的制度。现代家庭以多种形态存在,人们对家庭的认识也不断发生变化,因而对家庭下确切的定义是有难度的。通常认为,家庭是由父母及其子女构成的社会基本单位。家庭是超越利益并以血缘和亲情关系为纽带的生活共同体,是每个拥有固有家风的文化集团,是通过家庭教育和社会化促进个人发展和形成人格特点的最原始的生活共同体。

在过去的半个世纪,韩国经历了急速的社会变动,而这种变化对韩国家庭产生了巨大影响。在工业化、城市化、信息化过程中,家庭结构、家庭功能、家庭生活、家庭关系、家庭价值观等与家庭相关领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独身家庭和丁克家庭的增多、家务劳动质和量的变化、家庭抚养观念的变化、子女教育的精致化和养育费用的增加、家庭内部矛盾和冲突的激烈、网络利用者的增多、跨国婚姻的增加等,这些都使家庭经历前所未有的变化。青少年犯罪、家庭暴力、老人遗弃、家庭集体自杀等家庭越轨行为导致一系列社会问题(金胜权,2004)。当然,社会环境的变化对家庭未必都会产生负面或消极影响,但有的家庭确实不能积极应对环境的变化,进而产生诸多家庭问题。这种变化不仅对家庭健康产生影响,而且影响家庭成员的生活质量,进而关乎到整个社会的健康和稳定发展。这些问题仅仅靠家庭或个人难以解决,急需社会政策的介入。韩国《健康家庭基本法》正是在这些家庭环境的变化和已有家庭政策不能适应这种变化、难以应对家庭面临问题的背景下产生的。

(一)经济危机对家庭的影响

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严重冲击韩国经济,也给韩国家庭带来了直接的影响。经济危机使韩国国民总收入从1996年的5183亿美元下降到1997年的4743亿美元和1998年的3130亿美元。人均国民收入从1996年的11380美元下降到1998年的6742美元(朴允英,2002)。经济危机给家庭带来的影响是家庭成员失业、离家出走、离婚、自杀、被遗弃等,进而导致家庭的解体。家庭收入急剧下降给低收入阶层带来更大的灾难,有些家庭连日常生活都难以为继。当然经济贫困不一定直接导致家庭的解体,但它作为一种催化剂,激化了家庭矛盾,加快了家庭解体的进程。如有的家庭为了保全财产而采取“战略性离婚”,有的家庭因经济问题而出现暴力、离家出走、出轨等现象。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后,韩国政府于1999年9月发布了《国民基础生活保障制度》并于2000年10月开始正式实施,即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低收入家庭来说能够缓解贫困,产生一定效果,但家庭形态和家庭结构的变化依然处于持续状态(金泰日,2004)。

(二)家庭结构的变化

家庭结构的变化首先表现为家庭规模的缩小。韩国家庭成员数量在1960年为平均5.6人,2000年下降到3.1人。1960年5人以上的家庭占64.1%,但2000年下降到13.4%,核心家庭成为主流形式(韩国统计厅,2002)。家庭人口数量的减少意味着家庭问题从原来由多人共同解决转化为由1人或2人来解决。尤其是在老龄化社会,老人夫妇家庭、老人独居家庭数量不断增多,这就需要把独居老人家庭也视为一种家庭类型,开发和实施为老年人家庭服务的项目。

家庭结构的变化还表现为离婚率的上升而导致的家庭类型的多样化。离婚导致单亲家庭增多,即使再婚,对子女来说因为与亲父母的分离及和继父母的共同生活,在心理上、情绪上以及生活上产生一定影响。整体而言,随着社会发展,对社会福利需求强烈的家庭越来越多,此时需要有相应的家庭福利政策。

(三)家庭关系的变化

从家庭关系来看,现代社会虽然强调夫妻关系的平等,但是传统的男人负责挣钱养家、女人在家照顾孩子和侍奉老人的思维方式在韩国人的生活中依然存在。随着女性的社会地位、学历的提高和社会参与意识的增强,女性就业率不断提高。在过去30多年间,女性就业率从1980年的41.5%增长到2006年的51%,尤其是已婚女性就业的比例有了大幅度提高。虽然女性也上班,但女性的家务劳动并没有减轻。据韩国统计厅统计,在双职工家庭中,女性每天承担家务劳动3小时28分,收入劳动5小时14分,每天劳动8小时42分,而男性每天的家务劳动32分钟,收入劳动6小时34分,每天劳动7小时6分(尹京子,2008)。可见,虽然女性也参加社会劳动,但家务劳动的分担并没有发生变化,这也容易造成家庭矛盾。传统的家庭提供的安全照护功能在现代社会中不易发挥出来,因而有必要在家庭问题发生之前进行预防干预以增强家庭的健康性。在现代社会,女性参与社会经活动的比例提高意味着家庭照护功能的弱化,家庭或女性已不能完全承担对孩子的养育和对老人的照护,急需社会服务的制度性支持。

在父母和子女关系方面,韩国父母对子女的养育态度表现出民主性、虚荣性和子女中心主义的特征,老人和已婚子女共同生活的比例呈逐渐下降趋势,进入老年阶段后老人更趋向于独立生活(金胜权,2004)。老父母和已婚子女关系更多的表现为经济上的互相支持。

(四)既有家庭政策的局限性

(1)缺乏以家庭为单位的整合性福利政策。现行社会福利政策都是以年龄或特殊群体为依据进行划分,分为婴幼儿、儿童、青少年、残疾人、老人、女性等福利政策。这种政策的前提是通过解决个体问题能够解决家庭问题。在实施《健康家庭基本法》之前,韩国社会缺乏以家庭为对象的整合性福利服务政策。虽然存在多样化的社会福利政策,但基本上是针对家庭内的儿童、老人、残疾人。他们虽然具有家庭成员的地位,但在政策层面上是作为独立的个体而存在的,有限的以家庭为对象的政策也体现在部分收入保障和住房政策上。

韩国从2003年卢武铉执政以来,扩大了对福利领域的投入。当年卢武铉竞选总统时曾承诺把福利预算逐渐提高到财政支出的13%–15%,并加大对老人、残疾人、儿童福利领域的支出。卢武铉执政以后提出了以“参与性福利”为标志的新政府社会福利政策方向,在19项社会福利领域中,包含5项老人福利、6项残疾人福利,但没有涉及家庭福利。在儿童福利中,也只提出扩大对单亲家庭儿童和未婚母亲家庭儿童的补贴,对儿童保护要从大规模机构中心服务转移到家庭保护优先的小规模家庭型机构中。因此,在卢武铉社会政策中虽然加强了对社会福利的投入,但对家庭福利或以家庭为单位的福利服务体系并没有给予关注(李珍淑、安戴英,2005)。这种倾向直接影响到政府部门的决策,承担社会福利业务的保健福利部因此对家庭福利或者对社会福利领域的家庭政策未给予充分的重视。

(2)家庭政策以事后治疗为中心,缺乏预防措施。韩国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大多是靠家庭来满足的,家庭福利服务主要是以事后治疗形式对家庭无法提供服务的特殊群体提供的,家庭福利以弱势群体的福利需求有差异为前提,把服务对象分为残疾人、老人、儿童和妇女,因此家庭福利是以有问题的个人为对象提供救助或服务(曹兴植,2003:176)。 大多数需要保护的对象生活在家庭中,需要在家庭内部得到保护,他们的福利需求未得到满足与家庭保护功能的弱化或丧失有关。韩国家庭政策更多的是家庭问题出现后,甚至引发社会问题以后才采取补救措施或投入服务,如出现青少年离家出走、子女叛逆、家庭暴力等现象以后才提供政策服务,而没有在家庭问题或冲突处于萌芽状态时或者针对细微的问题提供早期的咨询服务,如培育家庭成员应对社会变化的能力、提高家庭和家庭成员的适应能力等。为此,韩国需要建立以预防为中心的家庭政策。

(3)福利政策输送体系不健全。社会福利服务输送体系需要在服务供给者和服务对象之间形成比较畅通的传递途径,形成这种服务输送系统的条件包括服务的普遍性、适合性、连续性、合作性和专门性(金新烈,2004)。韩国家庭政策的输送体系对服务对象予以限制,限制在需要保护的家庭上,一般家庭或一人家庭等多样化家庭都排除在政策服务之外。从家庭服务的质和量来看,还处于单纯的施恩状态或者名义上的服务,对案主的需求不能切实地予以回应或满足。同时,在家庭政策输送体系上,主管部门多元化,服务的连续性受到影响,尤其是因连接各部门、各机关的服务网络系统没有形成,对具有多样化需求的家庭难以提供整合性服务。在专业性方面,相关机构缺乏家庭支援服务专门人才,对专任人员也没有提供充足的教育和培训,尤其是缺少把家庭视为系统进行研究的专家以及为此所需要的专门技术和专门项目。

韩国的家庭福利政策需要从分门别类的以个体为对象的剩余型制度向以一般家庭为对象的普遍性模式转换。韩国学术界认为,长期以来韩国政府对家庭政策没有表现出明确立场,也没有以家庭为单位的整合性家庭政策(金成泉,2000)。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新颁布的《健康家庭基本法》不仅是以整个家庭为对象的整合性法律,而且规定了家庭福利政策的实践方向,具有重要意义(尹京子,2008)。

二、《健康家庭基本法》的立法目的和主要内容

家庭政策是“政府为家庭提供的所有政策”(Kamerman & Kahn,1994)或者“政府对家庭直接或间接产生影响的所有政策”(Zimmerman,1995)。这种政策的前提是家庭长期以来发挥相应的功能和作用,而现在家庭面临难以发挥这种功能的社会环境,国家和政府通过家庭政策帮助家庭解决困难,进而建设健康家庭(宋多英、郑善英,2013)。

(一)《健康家庭基本法》的立法目的

《健康家庭基本法》第1条规定了立法目的,即“为营造健康家庭生活和维持并发展家庭而明确国民权利义务和国家及地方政府的责任,谋求家庭问题的解决方案,强化增进家庭成员福利的支援政策,为实现健康家庭做出贡献。”法律明确指出建设健康家庭的国民和政府的责任,健康家庭是通过解决家庭问题、增进国民福利的国家和政府的支援政策来实现的。

《健康家庭基本法》的基本理念是“家庭应该为发挥满足个人基本需求、促进社会和谐的功能而得到维持和发展”。《健康家庭基本法》反映个人、家庭和社会相互影响、同步发展的理念,体现个人发展–家庭安全–社会和谐的健康家庭发展机制。 政府和国民对建设健康家庭都有责任和义务,“所有国民作为家庭成员都有享受安定和美好人生的家庭生活的权利”,“所有国民需要认识家庭的重要性并为增进家庭福利而努力”,“国家及地方政府为健康家庭建设提供必要的制度和条件,保障并研究和制定相应的对策”,“国家和地方政府为民主型家庭的形成、家庭亲和性环境的营造、两性平等的家庭价值的实现、家事劳动的价值评估而努力”。这表明增进家庭福利是国家和政府应该承担的首要责任,而享受福利的国民不是被动接受福利的对象,应该为家庭福利作出努力。

(二)健康家庭政策

健康家庭政策包括女性福利部的基本计划、地方政府的实施计划、对健康家庭的教育和研究及对家庭变化的调查。

女性家庭部部长经与中央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协商,每五年制订一次健康家庭基本计划,计划内容须包括:强化家庭功能、挖掘家庭潜力、增进家庭自理的对策;营造社会和谐和文化传承的家庭共同体文化;通过满足多样化的家庭需求,实现健康家庭;建设民主式家庭关系,发挥两性平等作用;营造家庭亲和性社会环境;通过缓解家庭养育和抚养负担,预防家庭解体,减少社会费用;紧急支援危机家庭的对策;通过增进家庭健康,实现健康社会;与家庭支援政策相关的财政筹资方案等。

女性福利部、中央相关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依据基本计划每年制订实施计划并进行实施和评估,中央相关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负责人每年向女性福利部提交实施计划和实施业绩。

女性福利部、中央相关行政机关和地方政府在履行基本计划或实施计划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向相关公共机关、社会团体以及民间企业负责人提出合作要求,接到合作要求的单位无特殊理由须予以合作。

国家及地方政府应开展有关健康家庭研究,不断开发健康家庭教育项目。国家和地方政府掌握个人和家庭的生活状态,为了解实现健康家庭及预防家庭问题的服务需求,每五年进行一次家庭实际状况调查。

(三)健康家庭事业

《健康家庭基本法》第3条规定“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收养等形式而组成的社会基本单位”,“家庭是家庭成员维持生计或者共同居住的生活共同体,是形成家庭成员日常抚养、养育、保护和教育的生活单位”。“家庭还包括一人家庭和非血缘关系构成的家庭”,因为生活单位是指人维持生命活动的空间和结构,一人家庭也可以有自己的生活。健康家庭是指“家庭成员需求得到满足,人的生活质量得到保障的家庭”。

健康家庭事业是“预防和解决家庭问题的各种措施和加强家庭抚养、养育、保护、教育等功能的事业”。增进家庭健康、强化家庭功能能够促进个人的幸福和社会的和谐,因而可以通过健康家庭事业实现立法目的。

健康家庭事业包括对一般家庭的支援、对危机家庭的紧急支援、对养育子女家庭的支援、以家庭为单位的福利增进、家庭的健康增进、民主平等的家庭关系的支援、家庭单位的市民作用、家庭文化生活的发展、家庭礼仪、家庭志愿者的支援、离婚预防及离婚家庭支援、健康家庭教育、志愿活动的支援等。

开展健康家庭事业的主要目的是预防家庭问题产生和强化家庭功能。预防家庭问题产生方面,《健康家庭基本法》明确规定家庭问题的预防和解决家庭问题的支援事业,并要求这种支援以家庭为单位。如国家和地方政府从精神、身体以及经济生活等方面支援家庭功能的发挥,尤其为多样化家庭提供支援,使其发挥正常的家庭功能。对有家庭冲突和矛盾的家庭提供咨询服务;对有家庭暴力的家庭提供专业的系统介入服务;对有离婚倾向的家庭提供离婚调解服务;对确已离婚的家庭,针对包括子女养育在内的诸多问题给予积极的支援。预防家庭问题产生的最积极的办法是家庭教育,为此《健康家庭基本法》规定应开展结婚准备教育、父母教育、家庭伦理教育、家庭价值及家庭生活教育等。

强化家庭功能方面,主要是通过增强家庭的自立性来增进家庭健康。《健康家庭基本法》规定国家和地方政府帮助家庭缓解养育子女的负担,保障儿童追求幸福的权利,扩大两性平等的育儿休假制度,充分认识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并努力把这一事项反映到具体的家庭法、制度或政策之中。国家和地方政府不断制订适应婴幼儿、儿童、青少年、中壮年、老年等生命周期的综合性健康增进对策。健康家庭不是与社会孤立的,而是应该重视家庭间、家庭与社区的合作与协同。国家和地方政府为了增强家庭凝聚力和家庭成员的发展,为家庭提供发挥市民作用的机会,扩大家庭成员参与志愿活动的机会。现代社会,家庭成员对家庭的期待是家庭文化和娱乐生活,因此法律规定国家和地方政府要弘扬健康家庭的文化生活,在推进家庭休闲文化、平等的家庭文化、家庭为单位的志愿活动、健康的衣食住文化、合理的消费文化、社区共同体文化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四)健康家庭服务组织

专门的健康家庭服务组织包括健康家庭服务的公共输送系统、健康家庭支援中心和民间组织等。

为了提高家庭生活质量,增强家庭力量,有效实现家庭政策,韩国设立了健康家庭振兴院。该院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在其主要业务所在地进行登记。振兴院开展家庭咨询及家庭教育事业;营造家庭亲和社会环境;开展子女养育支援事业;利用单亲家庭、祖孙家庭和多文化家庭(指跨国婚姻家庭)的力量强化支援事业;为健康家庭支援中心、多文化家庭支援中心、家庭亲和支援中心的运营者和从业者提供教育和培训;开展家庭政策及事业开发的调查研究等业务。政府在预算范围内对振兴院的运营提供必要费用。

国家和地方政府为了开展家庭问题的预防、解决和治疗,维持健康家庭项目的开发、家庭文化运动的推动、家庭相关信息及资料的提供,因而设立健康家庭支援中心。中心由能够促进健康家庭事业,具有相关领域的知识和经验的专家(健康家庭师),具有社会福利学、家政学、女性学等专业背景的人负责。中心依据女性福利部规定的相关法令,把业务的一部分委托给民间组织。《健康家庭基本法》规定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开展健康家庭事业的组织和个人补助全部或部分经费,对其实施业务提供必要支援。

韩国社会家庭问题严重,国家和社会对家庭的支援不足,没有明确的家庭政策,而健康家庭是个人幸福和社会和谐发展的必要条件,需要国家和社会的支援,《健康家庭基本法》正是反映了这种时代要求。“健康家庭”不是健康和非健康的二分法概念,而是对家庭的健康性做出复合性解释的概念;“健康家庭”也不是意味着典型的正常家庭,而是作为生活共同体包含多种形态的家庭。为了营造健康的家庭生活,《健康家庭基本法》明确了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责任。《健康家庭基本法》不是把家庭视为被动接受福利的存在,国家和个人为实现健康家庭而共同努力是其倡导的理念(赵喜今、朴美夕,2004)。因此,《健康家庭基本法》与以往以个人为对象的事后服务的政策相比是一种政策范式的转换,《健康家庭基本法》的制定为未来国家制定家庭政策奠定了基础。

三、健康家庭服务输送体系

家庭福利服务输送体系是连接家庭福利服务供给者和受惠者的组织系统,是把家庭福利政策转换为具体服务并传递给家庭及其成员的制度装置。家庭福利服务输送体系包括中央政府、民间福利机构以及社会工作者等所有与社会福利相关的公共和民间的服务输送网络。在家庭福利中,财政支持和项目开发固然重要,但开发和完善能动的、有效的传递家庭福利服务系统是更加重要的因素。只有从中央到地方的所有传递服务的组织之间的联系,各种组织和受惠者之间的服务输送路径畅通和完善,才能提高服务效率和效果,更好地满足服务对象的需要(李元奎、金再日,2007)。

(一)健康家庭支援中心

为实现《健康家庭基本法》规定的“营造健康的家庭生活”,“维持和发展家庭”的立法目标,有必要开发健康家庭服务输送体系。为此,韩国社会从中央到地方设立了健康家庭支援中心。健康家庭支援中心作为健康家庭事业的服务输送系统,从事预防、咨询和治疗家庭问题的事业,开发维持健康家庭的项目,开展家庭文化运动,满足多样化家庭需求,推进家庭和社会和谐。从服务输送系统来看,设置中央健康家庭支援中心和道(省)、市(直辖市)以及市、郡、区健康家庭支援中心。截至2015年,韩国全国有1个中央健康家庭支援中心,151个地方健康家庭支援中心。自《健康家庭基本法》实施以来,健康家庭支援中心也有了很大的发展,在2004年只有3个,而到2015年增加到152个,几乎覆盖全国所有市、郡、区,其中112个中心是由中央政府提供运营经费,40个中心由地方政府提供支持(参见表1)。

表1: 健康家庭支援中心发展状况 (单位:个)

中央健康家庭支援中心是家庭福利服务输送体系的中枢机关,支援地方健康家庭支援中心的运营,开发和普及多种家庭支援项目、构建家庭相关信息系统、培训和教育中心从业人员、支援和评估地方健康家庭支援中心等事业。

地方健康家庭支援中心发挥为社区居民家庭生活相关问题提供咨询并直接提供相关服务的窗口作用。具体来说,提供家庭教育和家庭咨询,开展以社区居民为对象的家庭文化宣传和改善活动,进行社区居民家庭服务的需求调查,提供与家庭相关的社区信息,支援家庭照护功能,提供单亲家庭、祖孙家庭、多文化家庭等多样化家庭的支援服务。

(二)健康家庭服务项目

健康家庭支援中心的主要项目有家庭照护、家庭教育、家庭文化培育/教育、家庭整合、社区合作等。家庭照护包括对子女课后照顾、周六照顾、体验活动;家庭教育领域包括开发依据孩子成长阶段、家庭特征、父母特性的适配型父母教育;家庭文化领域有家庭美术活动、家庭周末农场、家庭志愿活动等;家庭整合领域有多样化家庭志愿服务、祖孙家庭服务等;社区合作领域有构筑和运营社区社会福利信息网络,与社区合作的项目(参见表2 )。

表2: 2013年市、郡、区健康家庭支援中心必须开展的事业

总之,健康家庭支援中心的事业大体分为教育、咨询和文化。梁贞善、金成姬(2010)以京畿道(相当于中国的省)地区的市、郡(县)、区健康家庭支援中心为对象,调查中心开展的事业和居民利用服务的情况。调查显示,服务利用者认为健康家庭最重要的事业是“营造和睦家庭关系的教育”,满意度最高的项目是“营造家庭亲和文化”,表示有意愿参加的项目有“家庭教育”。女性福利部统计的数据也显示参与家庭亲和文化项目的人数最多(参见表3)。

表3: 健康家庭支援中心服务利用情况 (单位:人)

四、《健康家庭基本法》争议焦点及改善方向

(一)《健康家庭基本法》立法之时学界的争议

韩国《健康家庭基本法》从立法之时就存在很多争议。早在1995年,韩国家政学界就以“家庭福利”为主题召开了学术会议,此后“家庭福利”引起了家政学的关注。家政学界从以往的家政学、家庭管理学、家庭消费学等衣食住领域,通过“家庭福利”概念向社会福利领域延伸,有的学校把家政专业转变为家庭福利、儿童福利、老年福利等专业。此后,家政学界为制定家庭福利政策做了不懈的努力。从1997年开始,家政学界学者逐步开展制定《家庭福利基本法》的筹备工作;1998年培养并颁发没有法律依据的“家政福利师”资格证;2001年通过国会议员提交了《家庭福利基本法》法案,但没有通过国会审议委员会的审议;2003年经过10名议员的提案,提交了《健康家庭育成基本法》;同年保健福利部对此做出立法预告。

当2001年家政学界提出《家庭福利基本法》法案时,社会福利学界没有任何反应,没有意识到应对的必要性。而当2003年政府发出《健康家庭育成基本法》立法预告并以家政学界代表为中心提出法案时,社会福利学界才急于寻找应对方案并提出了《家庭支援基本法》法案(李珍淑、安戴英,2005)。社会福利学界提出的《家庭支援基本法》也只是针对《健康家庭育成基本法》存在的问题进行批判和补充。社会福利学界认为,《健康家庭育成基本法》过度侵害家庭的自律性,把家庭分为“健康”和“不健康”二分法是不科学的,而且此案比起国家和社会对家庭的支持,更加强调家庭自身的责任。此外,还认为不应该设立“健康家庭育成支援综合中心”这种比较孤立的服务输送体系,与其在全国240多个市、郡、区设立健康家庭支援中心,还不如利用已分布全国的1000多个相关福利机构。同时提出了充分利用已有的人力资源,尽可能减少财政负担的意见(金仁淑,2007)。

2003年,女性学界在女性福利部的支持下也提出了《平等家庭基本法》以应对家政学界的《健康家庭育成基本法》,但是没有实际形成议案。韩国女性团体联合会也批判家政学界为主导而提出的方案,认为“健康家庭”的用语本身倾向于典型的核心家庭,强调回归传统家庭,忽视不断出现的各种不同类型的家庭,但最终也没有形成政策议案。

2003年7月家政学界主导的《健康家庭育成基本法(案)》和2003年8月社会福利界主导的《家庭支援基本法(案)》共同提交到法案审议委员会,由此在两个法案之间形成博弈。法案提交后,2003年8月韩国家政学会召开了“防治家庭解体及支援健康家庭育成法”听证会。同年10月,韩国社会福利学会也举行“家庭支援基本法案法制化正当性”的政策讨论会。2003年11月,保健福利委员会组织召开“制定健康家庭育成基本法”的听证会并把此案提交给国会法案审议委员会。经审议并依据专家意见,去掉“育成”二字,最终以《健康家庭基本法》名称通过了法案审议委员会的决议。12月21日,社会福利学界虽然向国会司法委员会提交了反对意见,但国会最终还是通过了《健康家庭基本法》法案(崔奎华、金申英,2012)。

(二)“健康家庭”的理解

围绕《健康家庭基本法》产生的争议焦点之一是对“健康家庭”的理解。反对者认为“健康家庭”的用语把家庭分为健康和不健康,隐含着接受国家支援的家庭是不健康的意思,有可能会被贴上不健康家庭的标签。“如果《健康家庭基本法》是对离婚、出生率降低等所谓家庭危机进行国家干预,那么健康家庭崇尚由不离婚的夫妇及其子女构成的家庭,按照这样的逻辑,离婚家庭、单亲家庭及没有子女的家庭等都是不健康的家庭,但是这种类型的家庭恰恰反映了韩国社会的现实”,“对健康家庭的理解直接关系到家庭福利政策和服务项目所指向的对象。如果健康家庭指向特定形态的家庭,那么多数不健康的家庭可能被政策所忽视”(尹洪植,2004)。对此,支持健康家庭的学者认为“在健康家庭中不存在健康和不健康的概念,健康家庭的核心是民主和平等的家庭关系,包含多样化的家庭”,“家庭健康不是指其结构和形态,而是指某种功能,是指增进家庭的健康性和提高家庭生活质量。我们的社会存在健康的单亲家庭、健康的核心家庭,也有健康的同性恋家庭”(郑敏子,2003)。

(三)国家对家庭的介入问题

在《健康家庭基本法》中争议焦点还表现在如何界定国家和家庭的关系问题。《健康家庭基本法》第5条规定“国家和地方政府为了健康家庭,创建必要的制度和条件,并为之谋求相应的对策”。支持者认为这是指明了国家的政策方向,明确国家的作用和责任。反对者认为国家的介入是必要的,但重要的是国家介入的内容。如果国家政策不能反映家庭变化的面貌和方向,那么国家的介入不仅不能缓解危机,反而可能会加重危机(尹洪植,2004)。《健康家庭基本法》第6条规定“所有国民应该意识到婚姻和生育的重要性”,反对者认为这是国家用法律来强求婚姻和生育,这是不合理的,“国家不应该只是强调婚姻的重要性,而是为女性提供更好的生育和养育的条件”(姜喜京,2005)。

(四)服务输送体系问题

如何输送整合性服务是健康家庭支援事业能否成功的关键。对服务输送体系的构建方面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是在市、郡、区设立独立的健康家庭支援中心。建立独立的业务中心可以独立开展整合性家庭服务,发展家庭福利服务的固有业务,集中力量培养专业人员。但是与已有的家庭福利服务供给机构的业务有重复的可能性。实际上韩国已经存在遍布全国的由保健福利部主管的社区综合福利馆,其业务包含家庭福利服务,如果在全国16个道、市和234个市、郡、区建立中心,势必花费大量的预算(安炳哲,2009)。二是充分利用已有的相关机构,建立多种类型的服务机构。应该考虑地区性,可利用已有的社区福利馆、儿童咨询机构、女性服务中心等机构,建立不同类型的健康家庭支援中心。这种方案的优点是可以充分利用已有的服务体系,反映个别地区的特点,也能节约资金。

家庭环境的变化和既有家庭政策的局限性,使韩国社会需要确立与家庭相关的新政策,由此,2003年韩国发布了《健康家庭基本法》,并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是这一政策的最终出台也并非一帆风顺,而是经历了众多主体之间的争论和博弈。由于在制定法律时,不同政党和不同学科之间意见分歧很大,所以即使颁布并实施了《健康家庭基本法》,但要求修改法律的呼声一直没有中断过。2006年4月,女性家庭委员会提出要全面修改《健康家庭基本法》,也召开政策讨论会和听证会,并提交了修改法案,但是最终没有被通过。目前韩国仍然实施当初的《健康家庭基本法》,虽然经过10多年的发展,有部分条款得到修改,但是基本结构和框架以及核心内容并没有修改。

韩国健康家庭事业未来发展方向是:从需要保护的特殊家庭向所有家庭提供支援的普遍性方向发展;从权威主义家庭关系向平等民主的家庭关系转换;从个别家庭的负担缓解向强化对家庭的社会责任转向;从碎片的、个别的政策向合作和调整可能的整合性方向转移。韩国的家庭政策强调预防和治疗兼顾的整合性服务,强调专家及专门机构参与服务的专门性服务,强化教育和文化运动的功能。尽管韩国的《健康家庭基本法》经过了多重磨难而形成,而且法律出台之日起也受到来自不同利益集团和不同学界的责难,但韩国《健康家庭基本法》的制定可以说是韩国家庭政策范式发生变化的转折点。对这部法律的争论还在继续,但最终的目的仍是增进家庭福利,提高每个家庭成员的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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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赵喜今、朴美夕,《健康家庭基本法的理念和体系》,《韩国家庭管理学》,2004年,第3期,第331–344页。

[17]郑敏子,《健康家庭育成基本法案的立法方向和内容》,《韩国家政学》,2003年,第4期,第163–177页。

[18]Kamerman, S. & Kahn, A.(1994). Family Policy∶ Government and Families in Fourteen Countries.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Zimmerman, S.(1995). Family Policy∶Constructed Solutions to Family Problems. New York∶ Sage Public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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