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晓菡
摘 要:针对同一个诉讼标的,法院在审处理时候必须合并审理并且做出合一的裁判,这是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特点是。这种诉讼模式有利于人民法院一次性解决纠纷,并且避免因法官的自由裁量带来的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同时,极大的缓解了我国诉讼资源紧张的问题,但是必要共同诉讼逐渐暴露出了一些制度上的短板。学界有观点指出强制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违背了当事人的处分原则和法院不告不理的原则,这是与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相违背的,故而对该制度持否定态度。这种观点否认了必要共同诉讼人强制追加制度的价值,这不利于必要共同诉讼的深入研究。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的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确实存在不足,但是全盘否定并不是我们应该秉持的态度,制度存在缺陷,就应该在肯定其价值的同时着手去完善。
关键词:必要共同诉讼;追加制度;内部关系
一、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
目前,一些学者针对民事诉讼中的必要共同诉讼提出了一些新的观点,他们认为必要共同诉讼违背了民事诉讼法中的当事人的处分原则、人民法院不告不理的原则等,借此来否认法院强制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 制度的价值。这种观点相当狭隘,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强制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之所以能够成为我国法律规定的制度,必然有其理由,有着丰富的理论依据。首先,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是指诉讼中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有着共同的诉讼标的,法院在处理是应当合并审理,合并做出统一判决,该判决对各个诉讼参与人均具有相同效力的诉讼活动。当事人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是指当事人之间有分歧并诉诸法院的是同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这表明他们在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上具有共同的利害关系,必须一同起诉或者应诉,标的共同性也决定了这种诉是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第二,经济、高效的解决民事纠纷是民事诉讼对人民法院的基本要求,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当相互之间产生矛盾和冲突时,诉讼成为了解决矛盾和冲突的首选。在2015年,全国法院(指各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新收各类案件达到了17659861件,同比上升22.81%,其中仅民商事一审案件就占了88.23%,达到了10097804件,面对庞大的案件基数,追求经济、高效是必然的。
二、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因此在诉讼中存在两种关系,即,原被告之间的外部关系和同一方诉讼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较为复杂,这是因为各共同诉讼人均为独立的诉讼主体,他们平等享有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这样规定的结果,使得在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个别行为若经过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全体诉讼人有效。这里所指的承认既包括明示也包括暗示,明示即明确的表达自己的意思,暗示则指共同诉讼人对其他诉讼人的诉讼行为没有表示异议,即表明该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经过了共同诉讼人的认可。再有,共同诉讼人中个别人上诉且上诉后为不可分之诉的,则上诉效力及于全体共同诉讼人,与其他共同诉讼人是否上诉无关。
三、必要共同诉讼的中外比较
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和非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后者又被称为非真正必要共同诉讼,是大陆法系关于必要共同诉讼的分类。前者是指全体诉讼当事人必须全部起诉并且受到同一个裁判结果的越俗的诉讼模式,非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是不以全体多数人共同诉讼为当事人适格的情形。而德国,近年来大部分学者将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改称为“因实体法原因的必要共同诉讼”,而将后者称为“因诉讼法原因的必要共同诉讼”。这是关于必要共同诉讼理论的新发展,对于研究该制度,使该制度规定更为完善,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现行的必要共同诉讼制度与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有着若干相似性,但是不能等同于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更加注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我国的必要共同诉讼主要是法院的职能,即法院在共同诉讼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在此情况下,法院依据其职能主动追加案件当事人进行诉讼。另一方面,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规定并不具体,只是概括性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只是对具体的情形进行了罗列,因此可见,对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我国并没有做出明确的划分。
四、必要共同诉讼的完善和发展
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改革,必须在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及经济、高效一次性解决纠纷这样的基础上进行。完善必要共同诉讼制度,须从我国的客观情况出发,立足本国国情,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通过对国内外相关制度的研究,借鉴国外较为先进的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实际和当前的法制环境,对于我国该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对固有和类似必要共同诉讼进行界定
在处理共同诉讼案件时,理论与实践常产生冲突的原因在于,我国没有将必要共同诉讼属于固有或者类似必要共同訴讼进行界定,这使得必要共同诉讼制度在适用时在一些案件中,某些共同诉讼人本来不必参加诉讼但是因为法院的强制追加必须参与到诉讼中来,这使得审判资源造成浪费,增重了法院的负担,不利于司法权威的确立。同时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得不到保证,使该类案件当事人的范围不明确,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
(二)改变追加方式
当前,我国关于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规定为法院强制,在符合规定时,法院依职权强制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这样规定过于武断,应当为了当事人的利益改为通知必要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中各共同诉讼人可以单独参加诉讼,而不是必须都参加,例如无意思联络的数人分别侵权案件,导致了同一个侵害结果。这时按照改变后的追加方式,各个侵权人不必要同时参加诉讼,因,而是根据各个侵权人的具体行为性质来裁判。
参考文献:
[1]兰仁迅.《我国必要共同诉讼类型再思考》.载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2]章武生,段厚省.《必要共同诉讼的理论误区和制度重构》.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1期.
[3]冷鸿滨.《论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完善》.载大众商务,2010年8月总第11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