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华
摘要:资源错配作为解释不同国家全要素生产率差异的来源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基于资源错配理论,定义同一行业、不同行业和不同地区之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源错配概念,并探讨3种不同类型资源错配的作用机制。以此为基础,分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进程中资源错配的典型事实及原因,包括规模指向的扶持政策体系、试点先行与优中选优的金融扶持政策以及非粮化对资源分配造成的影响。结果表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应以提高资源配置总效率为指向,把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资源配置置于更加突出的位置,提高行业内、不同行业或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配置效率,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资源错配;金融扶持政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中图分类号: F324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1002-1302(2017)07-0303-05
近年来,资源错配作为解释富国和贫国全要素生产率差异的来源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在资本、劳动等要素给定的条件下,如果不同生产单位进行资源再配置,可以极大提高一个经济体的经济绩效[1-2]。Hsieh等研究表明,如果中国、印度达到美国的资源配置效率,制造业全要素生产率分别可以提高30%~50%、40%~60%[3]。在农业领域,不同生产单位之间的资源配置扭曲同样对农业生产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Restuccia等利用微观层次上的农户数据研究土地错配与农业生产率的关系,发现在马拉维地区,如果资本和劳动在农户之间重新分配,农业生产率可以提高3.6倍[4]。朱喜等运用2003—2007年中国各地区农村固定跟踪观察农户数据进行实证表明,除技术因素之外,如果能够有效消除资本和劳动配置的扭曲,农户的农业产出有望再增长20%以上[5]。
上述资源错配与全要素生产率的相关研究,特别是有关农业方面的资源错配相关研究为本研究提供了启示: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进程中,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是否存在资源错配,如果存在,应如何避免资源错配现象的产生。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已有研究侧重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内涵界定、要素市场完善以及不同经营主体模式比较等方面,虽然部分研究涉及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资源错配现象,但并未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例如,李周认为,应高度重视农业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非农化、非粮化、非效率化”的问题[6]。汪艳涛等以山东省胶州市农户调查数据为样本实证表明,不同的资金来源对不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影响不同,农村金融制度改革要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體异质性的特点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支持政策[7]。陈清明等基于重庆市的387个新型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问卷调查,比较不同类型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生产效率,结果显示,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的生产效率总体较优,应是培育重点[8]。这些研究从侧面表明,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可能存在资源分配不合理的现象。
与已有研究的切入点不同,基于资源错配理论,本研究从同一行业内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资源分配出发,进而探讨不同行业或地区之间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源配置问题,并简要分析资源错配的典型化事实及原因。本研究意义在于,通过分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源错配的作用机制,增强对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资源合理分配的认识,进而提高资源配置总效率,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持续发展。
1资源错配理论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内涵扩展及意义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核心内容是农业规模化经营[9],从规模经济理论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改变以土地分散为基础的小农经济的新型农业组织形式,土地规模扩大带来的规模经济是其发展的内在驱动力。但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土地规模并非越大越好,应维持“适度规模”,避免规模过大或过小造成的规模不经济。在这种理论视域下,强调土地的“适度规模”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然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不仅是某种单一的生产要素规模扩张,更应是多种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10]。从要素配置理论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不仅是扩大土地规模,而且是多种要素与土地要素合理配置、提高要素配置效率的过程,这就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从注重单一的土地规模扩张向不同生产要素优化组合的内涵扩展,在这种理论视域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个体的要素配置优化是经营利润的动力之源。
然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个体的要素配置最优化并非意味着社会资源配置最优化。从资源错配理论来看,如果不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存在资源配置扭曲,社会总产量就会大大减少,资源无法实现最优化配置。例如,2个生产技术相同、经营同一种产品的A和B家庭农场,A在政策支持下按照低于市场水平的利率获得银行贷款,B由于缺少政策支持按照市场利率从银行贷款;如果A和B按照资本边际产品等于利率的原则进行生产,A的资本边际产品将低于B的资本边际产品。假设改进政策重新分配银行贷款,使部分贷款资金从A企业流向B企业,增加了社会总产量,那么,A和B之间就存在资源配置扭曲。因此,从资源错配理论理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可以突破从规模经济、要素配置理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内涵的理解,更加关注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资源配置与农业增长的关系,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将规模红利、要素配置红利和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要素分配红利三者结合,整体把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方向(图1)。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进程中的资源错配类型、概念及作用机制2.1同一行业内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源错配概念及作用机制
同一行业内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源错配是指由于制度性障碍或要素价格扭曲,各类生产要素在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配置比例偏离有效配置状态。同一行业内,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于受组织规模、农业补贴政策以及金融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影响,获取生产要素时面临的要素壁垒不同,这些要素壁垒以“企业特别税”的形式扭曲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要素价格,进而限制资源在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分配,产生资源错配。
为进一步说明,本研究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产品和要素市场上都是价格接受者的模型。假设生产小麦的2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A(专业大户)和B(家庭农场),具有相同的生产函数(图2-a),生产技术为严格凹函数,使用单一的投入要素——资本。由于生产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A和B通过银行贷款的形式满足资本需求。在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的情况下,假定A以市场利率rA的水平获得贷款CA,为鼓励家庭农场发展,银行规定家庭农场可以以低于市场利率rA的水平获得贷款,假定B以利率rB获得贷款CB,rA>rB。为追求利润最大化,A和B按照资本的边际收益产品等于价格的原则进行生产,否则,将继续增加或减少资本实现利润最大化。例如,如果A的资本边际收益产品MPKA>rA,增加1单位资本的收益大于成本,就会决定继续增加资本,直至MPKA=rA;相反,如果MPKA A、B使用资本的原则分别是MPKA 2.2不同行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源错配概念及作用机制 不同行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源错配,是指在制度性障碍或要素价格扭曲下,各类生产要素在不同行业的配置比例偏离有效配置状态。同理,不同行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壁垒不同,这些壁垒以“行业特别税(sector-specific tax)”的形式扭曲不同行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取要素的价格,进而影响行业之间的资源分配,导致资源错配。 为方便分析,借助埃奇沃斯方盒分析不同行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源错配。沿袭Aoki的假设思想[11],假定2个行业粮食(V1)和蔬菜(V2)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产品和要素市场都是价格接受者,加总生产函数V=f(V1,V2)的生产技术呈规模报酬不变,且满足V=p1V1+p2V2(需要指出的是,社会最终产品V是计价物,价格为1),p1、p2分别是粮食、蔬菜价格。为简化分析,假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A是土地密集型粮食行业的代表性生产单位,B是劳动密集型蔬菜行业的代表性生产单位,使用土地(T)和劳动(L)2种要素进行生产,生产技术呈规模报酬不变,由于行业要素密集度不同,每单位蔬菜生产的劳动与土地的比例大于粮食生产的劳动与土地的比例。假设土地、劳动的总供给分别为T、L,A、B的土地和资本使用量分别为T1和T2、L1和L2,土地和劳动需求约束条件为T≥T2+T2,L≥L1+L2。在理想的资源分配状态下,A和B的土地和劳动的配置点在P(L1,T1),其土地和劳动使用量分别为(L1,T1)和(L2,T2),等成本线分别为C1=rT1+wL1、C2=rT2+wL2,满足要素供给条件T=T1+T2和L=L1+L2(图3),充分利用了土地和劳动资源。假定劳动力市场无摩擦,受各种摩擦因素(例如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影响,A租用土地的“行业特别税”为τ,1 hm2土地租金变为(1+τ1)r;同理,B的1 hm2土地租金为(1+τ2)r。因为属于土地密集型行业,粮食规模经营需要较大规模的土地,由于土地流转市场发育不完善,土地流转可能面临较高的交易成本(包括谈判、协调成本等),假设τ1>τ2,在此状况下,A的要素配置移至F(L1′,T1′)点(图3),即等成本线C1和等产量线Q1的相切点,在这种资源配置方式下,等产量线从Q0移至Q1,等成本线C1的斜率变为-w/(1+τ1)r,土地、劳动的使用量分别减少至L1′、T1′。同理,生产蔬菜的要素配置移至C(L2′,T2′)点,土地、劳动的使用量分别减少至L2′、T2′,此时,A和B的土地和劳动使用量:T1′+T2′ 2.3不同区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源错配概念及作用机制 不同区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源错配,是指由于政策偏向或制度因素的影响,各类生产要素在不同地区的配置比例偏离有效配置状态。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过程中,不同地区往往面临着不同的政策设计或制度因素,这些政策设计或制度以“区域特别税”的形式使不同地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要素价格不同,扭曲资源在不同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分配,造成资源错配。 为方便分析,本研究考察2个地区(泰安和济宁,分别简称TA和JN)同一行业、同一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源错配的可能性及内在机制。假设TA和JN 2个地区的家庭农场具有相同的生产函数形式,在产品和要素市场都是价格接受者,使用资本和劳动要素生产同一种农产品,生产技术为规模报酬不变。本研究选取金融机构扶持政策来揭示不同区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源错配的产生机制。假设金融机构扶持资本总量为K,与之相适应的劳动总供给为L,如果2个地區都未得到金融机构扶持政策的支持,劳动、资本价格分别为w、r,在初始资源配置状态下,TA和JN的资源分配在A(L0,K0)点(图5),劳动使用量分别为L1(AL0)和L2(AL0′),资本使用量分别为K1(OL0)和K2(O′L0′),满足要素供给条件:L1+L2=L,K=K1+K2。为支持JN家庭农场发展,金融机构决定允许JN家庭农场以低于市场利率r的水平获得贷款,并给予贷款数量的优先支持。假设JN家庭农场的贷款利率为r1,并且r1>r,TA地区无法享受金融机构扶持政策,利率r维持不变。在金融机构政策支持下,JN地区的家庭农场可以获得较多的资本扩大生产,使等产量线从Q0上升至Q0′,等成本线从C0变为C1(图5)。由于贷款利率较低,JN地区的资源配置最优点位于C2(L2,K2)点,而不是在B(L1,K1)点,劳动、资本使用量分别为L2′、K2′。从图5可以看出,JN地区使用资本数量大大增加。相反,TA地区可以获得的最大资金数量为K2′=K-K1′,如果选择在C2(L2,K2)点进行生产,其产量为Q1,明显的是,在相同产量下,C2(L2,K2)点的生产成本高于C2(L3,K3)点的成本。另外,由于受资本限制无法达到Q′产量,因此,C2(L2,K2)点并非TA地区资源配置最优点。如果取消对JN地区的金融支持政策,使2个地区的家庭农场在B(L1,K1) 点从事生产,可以看出,2个地区的总产量Q0′+Q1′>Q0+Q1,也就是通过调整2个地区的资源配置,提高了社会总产量,意味着在JN地区金融扶持政策影响下,TA和JN 2个地区产生资源错配现象。
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进程中资源错配的典型事实及原因——以山东省为例3.1家庭农场规模与规模指向的扶持政策体系
家庭农场的规模大小一直是备受关注的问题,虽然并非规模越大就越好,然而,由于规模是相对容易量化的指标,规模大小是家庭农场扶持政策设计的关键因素。从家庭农场的进入机制来看,2013年出台的《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试行办法》虽然未明确家庭农场登记的规模门槛,但提出土地经营规模应达到当地农业部门规定的种植养殖条件,实质设定了家庭农场注册的最低规模标准。根据地区资源禀赋、经济发展水平等,不同地区界定了家庭农场的规模认定标准(表1),例如,菏泽市粮食、蔬菜的家庭农场的规模认定标准分别为3.33、1.33 hm2,潍坊市则分别为2.00、1.33 hm2,最低规模标准限制了低于最低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注册为家庭农场,进而无法享受与家庭农场同等的扶持政策,限制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更为重要的是,以规模为基础衍生的家庭农场评价体系对不同规模家庭农场之间的资源分配带来负面影响。从表1可以看出,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设定严格的规模标准,山东省粮食和设施蔬菜示范家庭农场的最小规模分别为6.67、3.33 hm2(均指连片面积),菏泽市粮食示范性家庭农场最小规模为10.00 hm2,济南市蔬菜示范性家庭农场最小规模则需要在6.67 hm2以上,低于规模标准的家庭农场无法参与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与非示范性家庭农场相比较,示范性家庭农场可以优先获得相关财政和金融政策的支持,在政策支持下,以规模为基础的评价体系可能对不同家庭农场之间的资源配置产生3个方面的负效应:一是为达到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的规模标准,一些家庭农场扩大土地规模,突破自身的“适度规模”阈值,降低土地规模收益;二是在政策扶持资金总量约束下,示范性家庭农场在政策扶持下可以获得较多的资本,限制了非示范性家庭农场可获得资金数量,可能阻碍非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发展;三是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是建立在规模标准而非家庭农场生产率之上的,这种评选标准可能使资金从高效率的家庭农场向低效率的家庭农场流动,或者更多地分配在低效率的家庭农场,降低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率。此外,以规模为基础的农业补贴政策可能衍生“歧视效应”,致使不同规模家庭农场的比例失衡。2015年,山东省规定,经营土地面积在3.33~13.33 hm2的种粮家庭农场,其补贴标准为 900元/hm2;13.33 hm2及以上的种粮家庭农场,每户限额补贴1.2万元,补贴依据为小麦或水稻的种植面积。根据表2不同规模家庭农场的划分标准,从补贴的作用机制来看,这种补贴方式等同于在小型和大型农场的产品生产中嵌入补贴“楔子”,提高其产品价格,具有较强的“限大、抑小、鼓中”功能,吸引土地、资本等要素更多地向中型家庭农场倾斜,最终影响多元化规模家庭农场的形成。
3.2“试点先行”“优中选优”的金融扶持政策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进程中的资源错配
错配可以采用2种形式:资本数量使用不合适和使用商品范围不恰当[12]。为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山东省创新金融扶持模式,主要包括4点。(1)以财政资金为引擎,撬动银行资金支持,推进融资增信试点。融资增信试点是在试点县设立融资增信共保基金(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担保金、互助保证金和风险储备金),合作银行与财政担保金按照1 ∶20的比例向增信对象提供授信额度,并给予优惠费率,增信对象不需要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和抵押的金融扶持模式。(2)推进以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为代表的抵(质)押物贷款创新,扩大抵(质)押物的范围,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3)促进银行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办行制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办行制度的基本特点是银行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银行根据自身业务特点主动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服务,建立稳固的权利义务关系。据统计,山东省在119个县(市、区)确定528家试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对接要求,银行提供“一对一”全方位的金融服务[13]。(4)设立县级“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贷款担保基金”,为处于起步阶段、尚无抵押能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银行贷款发展农业优势特色产业提供担保。金融扶持模式创新在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金融扶持模式的目标对象、资金规模以及区域分布来看,仍存在较明显的缺陷:首先,从金融扶持目标对象来看,虽然不同金融扶持模式的目标对象有所不同,但主要对象是信誉较好、发展潜力较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例如,莱芜市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目标对象仅为土地达到一定规模,并且符合项目前景好、政府认可、曾受到财政奖励、无不良信贷记录和有明确盈利预期5个条件,限制了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范围,据统计,莱芜市依靠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超过1%[14];其次,从金融扶持规模来看,贷款规模相对较小无法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以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为例,据统计,截至2015年10月,山东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达149.81万hm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计接近20万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平均仅可获得贷款 4 350 多元,远远低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14];再次,从金融扶持的区域发展来看,具有显著的“先试点、后推广”的“火车头”模式特征,例如融资增信试点,山东省首先选定16个县作为试点县,在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向其他地区推广,在这种金融扶持政策下,非试点县无法获得与试点县同等的扶持政策,即使该地区具有较强的后发优势,也可能因为缺乏足够的资本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进程远远滞后于试点县,导致不同地区之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不平等;最后,从金融扶持政策的资金来源来看,各种金融支持模式基本上沿袭“财政资金+合作银行”的运作模式,对培育完善的新型農业经营主体资本要素市场可能带来不利影响。
3.3“非农化”“非粮化”与农业产业结构平衡
根据山东省农业厅调查,2013年山东省农业产业化组织中,粮食产业化组织只有16%,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从事粮食产业的仅占17%。从种植粮食占土地流转面积的比例来看,2013年全省流转土地用于种植粮食作物的耕地比例仅为 31.9%。例如,LC市某种植专业合作社,2013年9月流转350.67 hm2土地,其中284 hm2用于药材种植,66.67 hm2开发为科普旅游观光园[15],基本上不种植粮食。从资源错配理论来看,“非农化”“非粮化”与粮食行业特别税(可称为“规模税”)有密切关系。首先,从上述分析可知,不同行业的规模经济有其内在特征,种粮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较大的土地规模才能实现规模收益,“规模”本身使种粮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生了一种“规模税”,如果土地无法达到一定规模,规模收益就无从实现;其次,规模指向的扶持政策进一步扭曲“规模税”,从表1可以看出,在家庭农场认定和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标准方面,粮食型家庭农场规模标准均高于蔬菜型家庭农场,在政策诱导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更多地转向蔬菜型家庭农场;再次,土地流转市场发育不充分,大规模的土地流转面临更高的协调、谈判等交易成本,进一步恶化粮食行业规模对粮食生产带来的负效应。“非粮化”“非农化”可能对农业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效应:一是粮食、蔬菜以及林木等不同行业发展比例失调,损害农业安全,在土地要素供给相对稳定的情况下,“非粮化”“非农化”使大量土地向非农行业集中,粮食生产由于缺少足够的土地供给而造成产量下降,最终可能引发粮食危机;二是土地、资本等生产要素流向蔬菜、林木等经济植物,生产要素使用处于“拥挤”状态,导致“非粮”行业的生产能力过剩,最终降低资源配置效率。
4结论与启示
从资源错配理论来看,由于政策偏向或制度阻碍的影响,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进程中,同一行业、不同行业或地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可能存在资源错配,降低资源配置效率。采取有效的政策或制度设计避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进程中的资源错配,对于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立体式复合型农业经营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1)提高对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资源配置重要性的认识,整体上把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方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不仅是土地规模扩张的过程,也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个体要素配置最大化的过程,同时也是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资源分配优化的过程。从分析可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进程中存在资源错配现象,因此,应扩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源配置内涵的理解,把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资源配置置于更加突出的位置,优化其资源配置状态,整体上把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与农业发展的关系。(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设计和要素市场建设应坚持“差异化与平衡化”相统一的原则,以提高资源配置总效率为目标,优化行业内、行业间以及地区间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源配置。制度或政策是资源错配产生的重要原因,从分析可见,规模指向的政策体系、“试点先行”与“优中选优”的金融扶持政策虽然促进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进程,但同时也造成同一行业、不同行业和不同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源配置扭曲,降低了社会总产量。因此,在实施差异化的政策设计或制度建设的同时,应注重行业内、行业间或区域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平衡,提高资源配置总效率。(3)应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源错配的研究,实证分析资源错配的成因、影响因素等,为发展多元化农业组织态势提供借鉴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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