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17-03-06 13:38吕朝霞
现代农业科技 2017年1期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议问题

吕朝霞

摘要 分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科学参考。

关键词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 F3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7)01-0261-01

当前,工业化进程飞速发展,城镇化突飞猛进,致使大量农村劳动力逐步向非农业产业涌入,农业兼业化、农村空心化、农民老龄化等问题日益严峻。对于如何在新的形势下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完善多种层次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型升级,从根本上解决“谁来种地,如何种地”的问题,各地也采取了多种方式。所谓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相对于传统分散经营农户而言,其具备经营规模较大、管理能力更强、基础设施更加完备、生产资料及劳动力资源利用率更高,且以商品化生产为目标的特点。其主体形式较为丰富,包括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形式,由于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尚处于初期阶段,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

1 存在的问题及制约因素

1.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力有待增强

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规模普遍较小,在抵抗自然与市场风险方面的能力较弱,经营产出与效益不高。

1.2 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

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进展相对缓慢,土地流转制度尚不完善,导致大部分农户对土地流转缺乏信心,尤其在长期流转方面存在顾虑,这就直接阻碍了集约化农业经营主体的长足发展。另外,许多规模经营主体流转土地后,临时性生活用房用地、仓储用地、硬化晾晒场等农业生产性建设用地在落实过程中依然面临较大的困难,制约了规模经营主体的发展壮大。

1.3 农村金融和保险发展滞后

出于系统性风险考虑,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建设方面通常采取严格的准入政策,严重制约了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加之大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担保抵押方面的能力不强,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信贷支持,严重限制了其发展壮大。此外,农村农业保险尚处于发展初期,其规模小、范围窄且很难提供较高的赔付标准,加之政府支持的力度不高,对农民参保的吸引力远远不够,无法切实发挥风险保障的作用。

1.4 政策支持力度有待加强

自2004年以来,对农村农业政策扶持多集中于传统基础农业建设,主要覆盖农村基础建设、民生事业等方面,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不断发展,国家对其支持力度尚且不足。特别是一些规模较小的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很难得到项目和资金的扶持。各项支农政策还存在脱节现象,政策之间缺乏配套性、衔接性。

1.5 实用人才严重匮乏

目前,农村实用人才占农村劳动力的比例低,生产经营方面的人才较为匮乏;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环境艰苦,在薪资待遇方面不具备竞争力,很难吸引并留住专业人才。

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建议

2.1 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转承包体系

土地的顺利承包、流转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要途径,要在确权登记、流转服务、仲裁保障等方面完善、配套出台政策,确保规模经营主体“放心流转,安心经营”。首先,应当做到土地权益明晰。为了避免土地承包、流转过程中出现纠纷,可采用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方式,对土地权益进行明确。此外,还应当鼓励对闲置或经营不当的土地进行转出,以提高土地的利用率与产出率。其次,加强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服务与管理意识。建立健全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的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完善市场化运作体系和网络化服务平台,营造良好的土地流转环境;此外,在土地流转之后,应当对流转大户的土地使用情况、用途等进行密切监管,杜绝流转土地进行非农化、非粮化经营[1]。再次,建立互利共赢的合作机制。在转出农户与转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建立起良好、稳定的利益联合机制,可通过采用租金动态调整、分红等方式优化两者之间的合作方式,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最后,合理解决农业生产性建设用地难题。提倡使用废弃用地、集体建设用地等作为农业生产性建设用地。如果上述土地资源缺失很少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考虑采用一定比例的耕地作为农业生产性建设用地。

2.2 不断推进农村金融与农业保险改革

首先,排除农村中小金融体系中过多的约束条件,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规范发展农村资金互助,通过培育“内生”性的金融组织,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额融资难题。其次,创新金融服务产品。涉农金融机构要及时了解并掌握新型农业主体相关信息,找准信贷投放切入点,及时提供有效金融服务。积极探索扩大新型经营主体贷款抵质押品范围,从而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贷款担保难等实际问题。最后,支持参加农业保险。政府在完善农业保险当中充当着重要的角色,可以在现有的险种基础上,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政策补贴扶持,也可以针对当地特色产业进行大胆尝试与探索,为了最大程度上减少经营风险,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特色农业保险[2]。

2.3 完善支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和发展主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但也离不开政府引导和扶持。各項财政支农资金要集中整合,优化投入结构,提升使用效率。首先,为新型农业经营相关项目提供政策倾斜。对于农业综合开发、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结构调整等新型农业相关项目,建议安排龙头企业、合作社等进行优先实施。其次,增加补贴力度。适当扩展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补贴种类,扩大对其补贴力度,可以根据其土地经营面积、产品量、效益情况等进行细化分级,针对不同级别的经营主体制定不同的补贴政策。最后,不断完善对经营主体的服务支持机制。可以通过创办专业合作社的方式,对新型经营主体在抗旱排涝、统防统治、农机服务等多方面给予服务支持,也可以通过开展技术培训、实地指导等方式,对新技术进行不断推广[3]。

2.4 统筹规划城乡发展,有效转移农村劳动力

在工业化、城镇化的背景下,统筹城乡发展,不断有序推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首先,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通过政策扶持、政策优惠等方式鼓励创新性企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小微企业的发展,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同时,鼓励成功人士返乡创业,通过创业来拉动就业,解决土地流转后农民的就业问题。其次,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通过户籍和相关配套制度的改革,使进城落户农工与城镇居民在安居住房、子女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上享受同等待遇,解除其后顾之忧[4]。

2.5 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人才,加强专业队伍建设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应坚持“内育”与“外引”并重。一方面,加强内部人员培训。通过“阳光工程”“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等培训平台,重点培养现代化农业专业人才,服务于科技示范户、家庭农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种养大户等,通过创业培训、市场指导、资金支持等措施造就一批善经营、会管理、懂技术、讲奉献的农村致富带头人。另一方面,积极引进外部人才。在政府税收、社会保障、项目扶持、职称评定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富有创新精神、专业知识较强的大中专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才扎根农村、投身农业,为“三农”事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3 参考文献

[1] 陈晓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中国农业经济学会年会上的致辞[J].农业经济问题,2014(1):4-7.

[2] 汪发元.中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比较及政策建议[J].农业经济问题,2014(10):26-32.

[3] 楼栋,孔祥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多维发展形式和现实对照[J].改革,2013(2):65-77.

[4] 张照新,赵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困境摆脱及其体制机制创新[J].改革,2013(2):7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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