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属性是物权还是债权?农村宅基地可否入市买卖?全国政协常委、经济委员会副主任陈锡文接受上证报记者专访时对上述问题作了解答。
陈锡文在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农民有三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占有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權。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是要把集体资产查清楚、收益多少查清楚,把收益分配权落实到每个成员头上。
在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不少地方引入了“股”的概念,实行“土地换股权”模式,农民可以将土地承包权作为资产入股,并享受分红,农民变“股民”。陈锡文强调,集体经济本质上不是企业形式的组织,农民入股只代表获取了集体资产的收益部分的份额。
2017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统筹协调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陈锡文说:“现在很多人都在说,农村宅基地可以流转但只能在本村流转这不合理,股份制改造了别人不能拿这不合理,其实引起这种误解的都是概念上的含糊。概念清楚的话,不会出现这些问题。”
在陈锡文看来,集体土地只能在内部流转,这是一个成员权。以农村宅基地为例,为何规定农民住房不能上市买卖,主要是考虑到两点:一是产权安全;二是因为这是给农民的住房保障权利。
“农民在宅基地上面建的房相当程度上是保障房。商品房可以上市买卖,但保障房怎么上市去买卖?”他说。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提出,认真总结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在充分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防止外部资本侵占控制的前提下,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维护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占有和使用权,探索农村集体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摘自凤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