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楚靖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借贷发展迅速,也因此成为金融经济领域与法学领域研究的重点。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快速便捷的融资手段,有助于缓解需求方的资金难题,也有助于实现对社会闲散资金的开发利用,为社会闲散资金提供多元化投资渠道的同时,弥补金融机构融资难、资金有限的不足。但不可置否的是,民间借贷相对来说容易诱发危机,会对公民个人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甚至危害到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基于此,为了避免或削弱民间借贷危机的影响,本文针对民间借贷法律规制进行了探究。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规制
一直以来,中小企业以及个体就存在融资难的问题,相对于金融机构的高门槛,民间借贷以其方便灵活的借贷方式成为广大需求方缓解资金周转困难的重要途径。同时,社会闲散资金通过参与民间借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追求保值增值,获取比金融机构更高的利益。然而,民间借贷毕竟存在较高的风险,缺乏完善的规制体系,就很容易出现无序发展的情况,进而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近年来,民间借贷的规模越来越大,在高利率的诱惑面前,同样伴随着四伏的危机,如果相应法律规制不完善,就无法对盲目的民间借贷形成有效制约,也会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冲击。
一、民间借贷概念分析
目前,国内对于民间借贷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概念。从目前关于民间借贷的理论研究以及实践来看,民间借贷是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民间借贷应该是民间个体或者组织自发形成的一种金融活动,不属于国家金融机构体系。民间借贷可以分为分散性的、一次性的无组织民间借贷和集中性的、连续性的有组织民间借贷。社会生活中,一些不以营利为目的,或者单纯的私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都属于无组织民间借贷,而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借贷等都属于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二、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情况
1.民间借贷的规模不断扩大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人民生活富裕程度的提高,民间的闲置资金越来越多,同时各类市场主体对于资金的需求量也在增加。相对于银行较低的利率以及较高的借贷门槛,民间借贷就有了发展壮大的机会。可以说,市场经济越活跃,民间借贷活动就会越活跃,在巨大的经济利益诱惑下,参与民间借贷的主体也会越来越多,除了比较富裕有闲置资金的家庭和个人以外,一些企业公司也参与到民间借贷的队伍中,促使民间借贷的规模日益扩大。有的企业希望通过参与民间借贷达到期限差套利的目的,甚至还有的银行高管、企业财务人员以及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通常期限错配来参与民间借贷获取巨大利益。这就是我国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风险。
2.民间借贷利率与违约率升高
在通货膨胀的压力与银行存款利率下调的背景下,民间借贷的利率反而在不断升高。许多创业主体对于资金的大量需求,推进了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使得民间借贷利率屡创新高,不断增高的民间借贷利率使得社会整体信用水平出现下降,违约风险不断变大,在高额的利润诱惑下,许多民间闲散资金被放进来,投资者往往会忽视投资风险,片面地追求投机利润,导致民间借贷的违约率不断升高。与此同时,许多民间借贷并没有注入实体经济,反而是更多地流入P2P网络借贷以及投机性领域,再加上一些专业放贷者和中介的加入,使得民间借贷的风险不断增加,进一步促使民间借贷违约率不断升高。
3.民间借贷纠纷越来越多
随着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以及违约率不断升高,民间借贷纠纷也越来越多。由于民间借贷缺乏完善的规制机制,在借款合同、借款手续方面都缺乏统一规范,这就导致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也陷入认定难、举证难的困境。再加上,市场经济的多元化发展以及融资渠道的拓展,民间借贷也会引发金融诈骗以及陷入“高利贷暴力收债”的局限。民间借贷纠纷的不断增多,不仅给司法带来了巨大压力,同时也威胁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强化和完善民间借贷法律规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改进建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于民間借贷法律规制也一直在积极探索当中,但是与规模不断扩大的民间借贷相比,关于民间借贷法律规制体系的建设却略显滞后。我国目前法律体系中涉及到民间借贷规制的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刑法》以及关于鼓励、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的一些行政法规与地方规范性文件,但是这些法律之间存在明显冲突,缺乏可操作性,会严重影响到民间借贷规制效果。同时跟不上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形势,在许多方面还存在空白,给民间借贷纠纷的解决造成了困难。为此,我国需要尽快制定一部专门规制民间借贷行为的《民间借贷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对民间借贷法律边界进行明确界定。首先,民间借贷的参与主体应该是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对于各个参与主体的权限就必须准确界定。对于法人参与民间借贷活动必须采取限制措施,比如上市公司不能拆借资金参与到民间借贷活动中,自然人中的公务员以及其他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不能参与到民间借贷活动中,民间借贷的专业机构以及中介必须通过申请验证,有足够的保证金作抵押才能参与民间借贷活动,工商部门必须对民间借贷中介的注册资金以及业务场所进行严格的等级备案。其次,对于地方政府部门也要明确其权力与义务,地方政府有责人对地方借贷主体之间的资格和身份进行调查,尤其是对民间集资行为要严格监督。与此同时,政府应该搭建一个关于民间借贷的网络信息交流平台,对于民间借贷供求信息进行公布,使得借贷活动更加规范、透明。最后,必须严格规范民间借贷合同的形式、内容、违约责任以及权益保障,还要对民间借贷的注册、申报程序进行严格规定,实现民间借贷规制的有法可依,促进民间借贷的规范性、合法性发展。
四、结语
民间借贷的发展壮大为众多资金周转困难中小企业缓解了融资压力,有助于盘活社会闲置资金,提高社会闲置资金的利用率,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我国现阶段民间借贷在缺乏完善的法律规制下一直处于无序发展的状态,民间借贷纠纷不断,各种违约跑路的情况早已屡见不鲜。面对民间借贷所产生的巨大风险,有必要依靠法律规制的力量来维护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吉勇.试论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J].经济研究导刊,2016(02)
[2]徐琎.对“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几点思考[J].法制博览,201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