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及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与发展,外资并购也在我国更多更广的领域范围内陆续展开,这不但有利于解决我国国内企业资金的不足,还有利于我国经济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布局。但不能否认的是,外资并购也给我国得经济发展带来了不少负面的影响,其中其所导致的垄断现象最为突出,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安全与稳定,因此我们应该以我国的实际为基础,汲取国外的经验与教训,对我国的反垄断法律法规不断加以完善,以更好的促进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
关键词:外资并购;反垄断;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1-0211-02
作者简介:王国伟(1990-),男,汉族,河南开封人,新疆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法学研究。
一、我国关于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反垄断立法现状
鉴于外资并购对我国经济发展、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大的影响,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加强规制。2006年,我国出台了《利用外资“十一五”规划》等相关法律文件,以此来规制外资对于我国国内企业进行的并购行为尤其是恶意并购的行为,加强对其进行的审查与监管。
我国的《反垄断法》于2007年由全国人大常委员会进行表决通过。其中的第三十一条对外国资本并购我国境内企业的经营者集中现象进行了规定,该规定对于国外资本通过并购我国国内企业或其他方式参与到我国国内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凡是影响到我国国家经济安全的,都要依本法对其进行审查,同时其还要依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国家安全的审查,以为我国创建更好的投资环境提供法律依据,以便可以更好地保护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安全、稳定、健康、持续地进行。
对外资并购进行立法,进行国家安全审查,肯定会对那些希望钻我国法律漏洞空子的外资机构会有不小的影响;但是对于遵守我国法律的外资机构而言,其影响甚微。事实也证明,近年来我国出台的相关法律政策不仅并未对外商投资行为产生明显的负面影响,在我国继续实施积极利用外资的政策的效应下,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的规模反而不断扩大。
二、外资并购我国国内企业的反垄断立法存在的问题与缺陷
尽管我国现行的关于国外资本并购我国国内企业的反垄断立法对我国的经济安全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该制度目前尚存不少的缺陷与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市场准入制度过于宽松在我国最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外商投资的目录多达250多条,然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限制外商投资的目录只有不到80条,而且在这300多个产业目录中,允许外资独资的产业占比几乎达到将近九成,与过去相比,其中最为明显的变化就是我国首次对外国资本开放了原先禁止其投资的我国的电信、燃气、热力等行业。虽然外商投资可以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提供资金支持,但是,在我国经济结构转型的关键时期,如此宽松的市场准入制度肯定会对我国的产业安全生产造成很大的冲击,甚至会威胁到我国的经济安全。
(二)间接并购的规定相对缺乏我国现行立法关于间接并购规定的缺乏使得外资可以利用间接并购方式来规避我国市场准入制度对外资的限制。根据我国的《公司法》、《三资企业法》等相關规定,我国采取国籍标准和资本控制标准相结合的方式来界定外资,这就使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在外资界定上容易产生分歧。在实践中,有一些外企为了节省投资成本,以获得更大的利润,往往就会对我国国内企业采取间接并购的方式来规避我国在该方面的法律漏洞。
(三)并购产业缺乏可操作性强的单行法由于对新建投资与并购投资,我国目前并未采取分别立法的模式,因而在实践中这两项投资适用的是相同的法律。依照我国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在我国,只要是有关允许和鼓励新建式投资的法律法规,也同样适用于外资并购,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其实是由于我国的立法者还未认识到这两项投资对我国产业安全产生的影响有很大的不同而造成的,这会对我国经济的稳健运行产生不小的负面影响。
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的不断深化以及我国的改革开放进入深水区,外资并购的势头更加猛烈,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我国的相关反垄断立法进行完善以更好地维护我国的产业安全以及国家经济安全。
三、外资并购我国国内企业反垄断立法的完善途径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反垄断法》等相关立法获得通过之后,在实践的运用中,我们发现其还有一些需要细化和完善的地方,主要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完善:
(一)明确我国反垄断立法的执行机构我国的《反垄断法》在一些方面规定的过于粗糙,例如,在组织机构方面,就说成立一个反垄断委员会,然后再由反垄断委员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相关的反垄断规则。但问题是,其并未对在生活中起着非常重要作用的执行机构的建立、执行等相关问题进行规定。退一步来说,即使有了组织机构和执行机构也还是不够的,因为要想其得到很好的执行还必须要有监督机制。无论是对于国内企业还是对于外资企业来说,在实践中,相关法律规定到底由哪个部门或者机构来执行对他们的投资、运营都有很大的影响。
(二)细化外资并购我国国内企业的反垄断审查规则与机制在我国,虽然《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对外国投资者并购我国境内企业需要进行反垄断审查申报的标准和程序,以及其可以申请审查豁免的情形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对其具体的审查方法和审查标准却并未能够进一步明确,而且其也并未涉及到有关我国国内企业并购相衔接方面的问题。虽然《反垄断法》为我国的国外资本并购我国国内企业进行反垄断审查提供了一个大体上的法律框架,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与运用中,其具体可操作性不强,所以,我们需要以我国实践为依据,结合现代的经济原则以及现在通行的国际准则来制定与其我国与之相关的具体的实施细则,以增强其可操作性。
(三)完善对相关市场的界定我国的《反垄断法》和外资并购新规都是仅对在我国必须接受反垄断审查的并购一方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其都未对我国的相关市场界定的标准和程序方面的问题进行规制。我国的《反垄断法》第12条也仅仅是对“相关市场”进行了大概的论述,这使得在其在实际的操作中容易产生歧义。所以,我国的《反垄断法》的实施细则必须以我国的实际情况为依据,借鉴国外的先进理论与实践,汲取其教训,正确处理好我国的相关市场的立法与界定市场的执法实践之间的关系。
总之,我国的反垄断立法机构对于上述问题做出的很多规定只是原则性的,但却未对其进行细化,使得其在操作中会遇到很多问题,给我国市场经济的安全与稳定造成了不小的威胁。在今后我国的反垄断立法的制定与完善中应该对上述问题做出具体而详实的规定,以使得执行机构能够有法可依,也可以更好地为我国的经济安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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