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深+聂惠
摘要:以青年为主体的网红,因其另类特质已经演变为青少年娱乐审美的新趋势、梦想实现的新路径和社会资本关注的新焦点。在网红现象生成的过程中,信息技术升级是基础条件,利益回报预期是内在动力,大众文化消费是现实土壤,媒介把关弱化是失序的重要原因。寻求有力的调控引导策略,要强化阶层利益协调,优化社会阶层结构;强化行业制度规引,优化网络治理环境;强化媒介社会责任,优化舆论引导模式;强化网络公民意识,优化网民行为模式,以营造健康向上的网络生态氛围。
关键词:网红现象;生成逻辑;媒介;引导
中图分类号:G20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7)04-0163-06
时下,以青年为主体的新生代网红进一步走上“神坛”,因其另类特质演化为各种光怪陆离的社会现象,成为备受关注的网络新兴群体。科学分析这一社会现象,探讨其生成逻辑及其机理,寻求有力的调控策略,对于引导社会公众尤其是青年的理性参与,从源头上减弱网红现象的负面社会效应,释放网络场域积极向上的正能量,涵养良好的网络舆论生态,建设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导的大众文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网红与网红现象
网红即网络红人,是网络场域中被网民予以类型化的特殊群体。2006年,网友将其描述为“跟现实名人、电影明星的意思差不多,应该就是‘网络名人的意思”①,可见,网红最初指的是一切在网络上“有名气”的人。经过网民十多年来的补充完善,网红的概念被基本定型,主要指“在现实或者网络生活中因为某个事件或者某个行为而被网民关注从而走红的人”②。因此,网红的构成应具备三個表征:一是主体范围既包括网络生活中的人,也包括现实生活中的人;二是成名原因是基于某个事件,或者是主体的某个行为;三是成名路径和场域是通过网络特别是社交媒体而被众多网民关注,主要在网络场域中有重要名声。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越来越多的人置身于网红生产、传播,网红的类型特征也更加多种多样,从最初外貌特征鲜明的女性扩大到主播、模特、游戏解说等各类“红人”。
就网红的字面含义理解,它应是一个中性词。如安妮宝贝、痞子蔡、宁财神等人凭借网络作品,成为家喻户晓的网络红人。从后来的媒体反映看,这些网红并没有引发网民诸多非议。伴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红的模样和类型也在不断转换。2004年,“芙蓉姐姐”成为风靡一时的网红;2009年,新浪微博出现,为普通民众提供了一个升级版的表达自我、展现自我的新平台,以“段子手”、主播为代表的新一代网红随之兴起……网民对这些依托网络快速成名的人,进一步概括、归纳,网红的概念随之在网络媒体应运而生。在网红雨后春笋式诞生的过程中,
人们关注到一些“网红”审丑、媚俗的生成路径及其形象,逐步形成了对其的负面认知倾向。2015年10月,“papi酱”以张扬的个性、毒舌的吐槽调侃时弊火速引爆网络,标志着现代版网红的出现。
网红以高度类型化的生产方式,创造了高度类型化的网络群体标签。伴随着网红经济价值的挖掘与有效利用,网红呈井喷式涌现,已经演变为备受关注的社会现象。其一,网红成为青少年娱乐审美的新趋势。从网红的生成路径看,大多数网红是通过网络将其自身的某些特质予以放大,寻求与网民审美、臆想的心理相契合,从而闯入网民的视线。这一生成背景,引发了一场使审美活动蜕变为网民文化消费行为的革命。一时间,网红的外貌、衣着、语言自然成为追逐时尚者的审美标准,“大眼睛、尖下巴、双眼皮、高鼻梁、大长腿和白皮肤”演变为网红的标准配置,引起众人尤其是青少年的追随,甚至吸引不少当红男明星与年轻女性网红牵手。同时,一些自然的、草根的、粗俗的网红逐渐呈现在网民面前,也成就了特别的审美、审丑意识和行为。其二,网红成为青少年梦想实现的新路径。作为网络时代社会参与的一种另类符号,网红俨然成为活跃在现实世界的耀眼明星,他们通过自身的行动在网络文化的博弈中凸现了自己的社会主体性,颠覆了既往的“造星机制”,成就了部分青年的“明星梦”,吸引不少人不断使用新媒介来进一步建构自己的人生理想。其三,网红成为社会资本关注的新焦点。“芙蓉姐姐”横空出世不久,周围很快就集结了一些推手进行商品营销,但主要以线下广告及拍摄影视作品赚取一定收入。2016年,“Papi酱”获得由真格基金、光源资本、罗辑思维和星图资本共1200万元融资,拉开了网红与资本联姻的另一个大幕。由此,围绕网红生发的商业链条及其运营模式也被无限拓展,强大的话题性、巨大的商业变现能力、海量延伸的产业链……潜在的高回报让网红自媒体平台演变为一个充满无限商机的商业平台。
二、网红现象的生成逻辑
1.信息技术升级是网红现象生成的基础条件
网红的身份生成一般应经历一个连续的过程:一是参与主体必须借助一定的传播途径让公众知晓,才可能被广泛传播;二是参与主体必须得到一定数量粉丝的认可或产生足够的社会影响,才可能循名责实;三是参与主体拥有的粉丝数或者社会影响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才可能名在当下。
信息技术升级在网红的身份建构过程中具有基础作用,这在许多网红的成长路径中可以得到实际的印证。网络搭建了大众共享的媒体平台,彻底改变了传统媒体时代的“你说我听”,信息传播的生态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给普通民众提供了传播个人信息、制造社会影响的机会,为网红的诞生奠定了可以依赖的技术性基础。正是借助于网络空间的信息互动,网红闪电进入公众视野,网红的生活轨迹才得以起步,并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升级。
相反,如若某个网红脱离了网络,就会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作为网红的社会影响将逐步消解,甚至不复存在。为了培育稳定的网红,参与者挖空心思、竭尽全力,导演了一出出制造网红的大戏,一批批网红瞬间诞生。然而,这种制造网红的表演一旦停止,网红的现实影响将随之减弱,甚至很快就会淹没在新的网红群体中。
2.利益回报预期是网红现象生成的内在动力
市场机制推动下,“逐利成为活动的原发动机,人们的身份认同变得碎片、多元和混杂,过去没有话语权的社会边缘人群忽然走上了历史文化舞台的中央”③。网红的身份建构同样与企业利润、个人收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市场价值成为引导其生成的重要逻辑。因为拥有一定的粉丝追捧,大多数网红都在尽快将知名度变现:代理推销产品、出售广告位、与粉丝进行互动赚取微博、微信平台上的“打赏”等;更有一些网红利用自己的网络影响,参与投资、拍摄广告片、参加商业演出等。一夜之间的走红,使一些网红身价倍增,年薪达千万元级别的网红已经大有人在。从事网红生产、营销已经涉及诸多的利益相关者,各种利益主体从中谋取可观的收益,这使得网红生产的背后利益关系呈现更加复杂的状态。
市场价值的利益追寻还表现在成为网红后带来的身份变革收益。草根阶层依托互联网传播的力量,通过个人的网络行为赢得粉丝,成为享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网红,进而给自己带来较为可观的利益回报,解构了现实社会中诸多的边际与禁忌,激起了许多怀揣重塑个人价值的底层人士的梦想,从而步入网红生产的行列。同时,基于对网红社会影响力的認知,传统的影视明星和知名企业家也注意到借助网络与粉丝互动的潜在价值,部分明星甚至直接进入网络直播平台,亲自做起视频主播,使得一部分社会名人走向网红。与之相应,许多网红借助于网络人气,通过进一步的才艺训练和形象包装,参与各种艺术娱乐活动,逐步打入娱乐圈,转向“明星”。
在市场逻辑的推动下,许多企业和个人的蜂拥介入出现了网红经济。一是围绕网红的孵化培训、包装推广等意图批量制造的生产机制开始形成。二是围绕网红的供应链管理、创业融资、IP化发展全面进入市场,将网红直接与需求方相连接,形成了一条由公司、经纪人、策划、表演者以及网络平台组成的庞大完整的产业生态链,产业分工、利益分成也更加明晰。网红从最初个人行为的偶然性结果,经过个人加推手的自发式行动,到目前团队运营的目的式产出,归其原因主要就在于物化资本的诱导。
3.大众文化消费是网红现象生成的现实土壤
网络技术的发展给人类提供了一个崭新的生活空间,也给人类的文化发展带来了变革,衍生了大众文化为主的网络文化。大众文化最突出的特点是商业性,主要提供能够满足人们日常生活需求和精神享受的文化产品,如影视、流行艺术、期刊及各种各样的文化“快餐”等。伴随我国经济、社会、传媒的快速发展,大众文化日益崛起,不断推出新的大众文化产品,满足了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及娱乐与消遣的需要,不断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
网红借助互联网作为主要传播载体不断扩大社会影响,正是遵循大众文化消费的基本逻辑以谋求更多的客户群。在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的一个调查中,“79.9%的受访者认为,网红就是为了出名、各种搏上位的年轻人;在43.8%的受访者印象里,网红是通过整容、撒谎包装自己的骗子;40.5%的受访者觉得网红是搞粉丝营销、卖低劣品的淘宝卖家”④。无论是基于个人的主观行动,还是无意之中、偶然行为成就的网红,各类各式的网络红人都拥有较为可观的“粉丝”和追随者,根本的原因就在于他们契合了网络传媒时代公众不断变化的心理和情感需求。在这个追求变革的时代,普通民众的审美趣味与审美时尚相应产生了急剧的变化,他们厌倦了通过层层把关和精英推动而生产出来的完美无缺、高不可攀的名人巨星,转而青睐于来自身边的真实自然的“平民明星”,并愿意参与其中消费相关的文化产品。网红的横空出世迎合了大众猎奇、窥伺和观赏的心理需求。
网红不仅通过文本、图像、视频、音频的制造来建构网民喜闻乐见的“米姆”,而且还建构了一个个属于不同粉丝的文化社群。各类粉丝被网红鲜明独特的个性所吸引,产生对网红的热爱甚至膜拜,自觉自愿地加盟到属于他们的网红粉丝群。在对网红模仿和传播的互动过程中,基于共同的崇拜对象和价值观选择,加之进一步传递接受、信任和推崇的共同经验,共同价值观得以扩展与强化,群体文化归属感也进一步增强,从而成为助推网红进位的强大力量。因此,网红的身份建构绝不单纯是意欲成为网红之人和传媒机构之功,从根本上说,是社会文化消费动力促进了大众化的选择,反映了网民审美消费感性与愉悦的价值取向。
4.媒介把关弱化是网红现象失序的重要原因
媒介作为社会之公器,不仅承担传递信息、承载舆论的功能,而且还承担着启迪思想、传承文化、监测社会等多项重要使命。在信息传播过程中,不能“有信必传,有闻必录”,而应当对各种素材进行认真的权衡取舍、选择和加工,将符合社会规范、公众价值标准的内容进行传播,才能真正发挥媒介的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传递社会正能量。但是,随着微博、微信、网络直播等新媒体的快速发展,传播主体日益多元化,传播载体日益私人化,传播内容日益随意化,加之市场经济带来的生存发展压力,媒体之间的受众争夺日益激烈,为了赢得受众,一些媒体将“受众为王”作为追求的唯一标准,没有底线的满足受众各种需求,引发了网络场域中网红现象一定程度的传播失序。
当前,各类网红良莠不齐、野蛮疯长,令人眼花缭乱。从行业分布看,教师、学生、军人、医生、运动员、写手等,几乎每个行业都有网红。从年龄结构看,17—33岁的占87.8%,中老年也占8.8%。从性别结构看,女性占74.0%,男性占26.0%。从学历结构看,高等教育占89%,中等教育占8%。⑤从行为特征看,意欲成为网红者按照既定的“脚本”着力“表演”,向公众推销自我,从而赢得网民关注。为了吸引公众眼球,循规蹈矩的“演出”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有效的策略就是将自身的某种特质通过夸张的手法放大,以达成“脱颖而出”的功效。正是在这样的行动逻辑驱使下,一些行动者不惜挑战公序良俗,刻意裸露搞怪,以“性腥、血腥、粗口”为卖点,从满嘴跑火车到张口黄段子,从衣着暴露“秀下限”到直播洗浴“搏出位”,甚至直冲法律底线“直播造人”,造就了网红乱象的频发。客观上,在网红生产的传播过程中,“把关人”能够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
媒介畸形的“受众为王”逻辑不仅表现在网红的生产环节,还出现在网红经营的全过程。从事网红营销、投资的商家,对网红市场价值的挖掘总是竭尽所能,试图从网红生成的场域进一步维持和扩大影响,以谋求最大的商业利润。在这个过程中,媒介特别是网络媒介似乎从未设防,甚至参与其中推波助澜。就时下活跃的网红而言,虽然媒介已经注意到表现在他们身上的对主流价值观念的颠覆,但是网络媒介并不是将其抛弃,而是盲目迎合看客的偷窥、刺激、臆想心理,有意无意地转载或者是所谓“批判转载”,客观上进一步助推其泛红。媒介对网红吸金变现、吸引投资的大量炒作,一次次刷新人们对网红冲破道德底线的认知。
三、网红现象的规范引导
1.强化阶层利益协调,优化社会阶层结构
网红的“应时而生”让普通民众可以通过个人努力改变自己的生活状态,重构属于自己的充满活力的世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正如达尔所说:“人们的所思所想——他们的态度、他们的观点、他们的看法——都会左右他们的所作所为。”⑥虽然成为网红并不能为所有低层民众提供向上的通道,但它确实为部分低层民众的阶层进位打开了一个窗口。一些年轻人不惜超越道德边界和底线以达到成为网红的目标,利益追求和地位焦虑正是网红生成的重要原因,体现了低层人群向上流动的内在强大动力。从这个层面来理解,网红现象的出现对于舒缓社会张力、促进社会的和谐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有利于保障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当前,我国正处在一个社会变迁较为剧烈的时代,社会阶层结构发生了变化和调整,阶层利益问题日益凸显,亟待国家强力调节。只有有效协调和实现每个社会阶层的利益诉求,不断优化社会阶层结构,才能保障社会和谐有序的向前发展。为此,我们要充分认识网红现象生成的社会性和复杂性,科学评价其在当前社会发展中所担当的社会角色及其所起到的积极作用。要以开放包容的心态对待网红,给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适度的环境和理性的空间,而不必求全责备全盘否定。重要的是,政府必须建立、畅通开放多元的社会流动渠道,特别是要为青年的成长和发展提供更加通畅的路径和更加包容的环境,逐步减小先赋性因素对个人成长的影响,逐步扩大后致性因素对个人发展的作用,让各阶层人才均有施展才华的舞台。同时,要建立和完善科学制度、合理政策的博弈机制和利益均衡整合机制,通过政府、市场、社会成员三方权利关系及政策变量的调整,合理配置资源、调节分配,逐步缩小收入差距和贫富差距,形成科学有序的利益分配格局,使社会财富、公共资源和出彩机会在各类社会阶层之间有序流动,弥合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结构裂痕。
2.强化行业制度规引,优化网络治理环境
网红现象作为一种新兴的大众文化现象,具有较强的亲民性、娱乐性,体现出强大的生命力。一方面,从趋势和经验来看,这一现象仍将长期存在并会进一步发展。但目前人们对网红现象尚不能形成一个统一的思想认识,难免会引起人们从个人利益出发,依靠自己猜测臆想的规则来行事。另一方面,从规则需求的产生来分析,制度规范总是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仅仅依靠行动主体的自我约束以及网络服务组织的道德自觉,自然显得非常乏力。美国学者理查德·斯皮内洛曾经断言:“网络空间言论自由和内容控制问题已无可争辩地成为初露端倪的信息时代最富有争议的道德问题。”⑦因此,网红的生成,從低俗无序走向文明规范,首先应建立一系列具有鲜明导向的制度规章,以对相关行动者理念的浸润与行为的规引,形成抵制不良网红的“防火墙”。
网络社会是虚拟化、符号化的社会,内嵌了天然的自由属性,由此衍生了网络场域中独特的多元交织、广场狂欢式的大众文化。网红现象作为这一场域中独特的文化景观,加强对其规范引导就要注意网络“自由”的特点,在“自由”与“规制”之间寻找最佳平衡支点,通过有限规制保障网络环境的清朗及主体权益的实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笔者认为,至少应在三个方面作出规范:首先,要明确责任主体。它不仅仅包括意欲成为网红的行动者,也应当包括从事网红培训及网红孵化生产和网络服务的个人和组织,对这些组织和个人实行严格的行业准入制度,以利于责任的强化与落实。其次,明确行业标准。要界定传播内容和传播方式,让相关主体知晓何种价值导向、何种语言表达、何种体态表达符合标准,能够准入。同样,对于价值观念颓废、格调低下,甚至传播封建迷信、反动淫秽的相关内容,也应当旗帜鲜明地有所界定,并予以坚决的抵制和清除。最后,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对当事人的行为达到何种程度构成违法以及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对严重失德、违反法律的行为者予以及时准确的追溯和惩罚,通过法治的力量形成震慑,以促进“网络道德”的确立和认同,增强行动者理性行为,实现对相关行动者的正向规引和形塑。
3.强化媒介社会责任,优化舆论引导模式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媒介已不单纯是意识形态的传播工具,更是文化生产传承、法纪教育、审美教育的主要场域,也是国际文化交流沟通的重要载体。这就决定了媒介的社会责任不是降低,而是任务更加艰巨、责任更加增强。正如丹尼·埃利奥特所说:“无论大众媒介置身于怎样的社会中,它们都对社会负有责任,而且每种媒介都要对依赖他们而获知信息的公众、团体负责。不管是私有制媒介,还是政府所有制媒介,不管有无新闻控制存在,也不管这种新闻控制是来自新闻机构本身,还是来自外部力量,责任都是存在的。”⑧但是,并非所有的媒体人都能意识到自己肩负的社会责任,部分媒体人不仅不对现实生活中的低俗、媚俗、阴暗等弊端进行批判,反而因私欲、狭隘而沉溺于微传播的猎奇、刺激,与各类微媒体亦步亦趋、助纣为虐,造成一些大众传媒引导和监督功能的丧失。因此,消解网红现象的负向社会影响,必须进一步唤醒媒介的社会责任意识,自觉生产和传播优质正向的舆论资讯,切实发挥媒介把关、引导、监督、传承的社会公器责任。
增强媒介的社会责任意识,应着力抓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一是要强化政府管控,规范媒介行为。要通过立法明确界定媒介的权力边界,理清政府、网民、网络运营单位等不同主体之间的法律权责关系,用具体清晰的行业行为规范告知媒介行为的底线和闸门,以指导、约束媒介尤其是大众媒介主体的行动;通过加强监督、严格执法,对传播虚假、色情、暴力等信息的媒介予以严厉处罚,防止媒介为吸引眼球、制造卖点和轰动效应而盲目跟风,避免媒介被各种利益群体利用,从而失去立场、放弃责任。二是着力加强媒介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提升媒介工作者的执业能力。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使媒介从业人员明确法律道德责任,提升审美品位,自觉履行媒体人的社会职能;通过专业技能的学习,使其增强独立判断能力,主动传递现代先进的人文精神,自觉抵制各种低俗、媚俗、庸俗言行,形成健康有益的舆论引导环境。三是强力推动优质大众文化聚合,提升媒介文化产品供给质量。政府要积极引导大众文化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坚守先进的文化立场,主动探寻大众文化产品质量提升之路,建立公众悦纳的大众文化载体;要大力培植优秀大众文化品牌,增强网络优秀文化产品供给力,传播有“营养”、有活力、有内涵的文化价值理念,以健康、优秀的大众文化激发离散价值观念的黏性、可进性、可获得性,用实力战胜、清除颓废、落后的大众文化。
4.强化网络公民意识,优化网民行为模式
基于网络特殊的结构和运行模式,制度的调控与政府的引导表现出明显的局限性,时有“公民的言行举止分寸感丧失,对网络事件容易简单、冲动地介入,导致事件发展往往失控,甚至会发展到侵犯现实社会秩序的情况”⑨。低俗网红的生成并非社会公众的真正悦见,之所以能够表现出一定的盛况,正是因为网络场域营造的特定时空及社会情境下普通群众自由表达的权利和机会不断得到彰显,导致一些人为了物质利益和个人享受放弃崇高的理想、道德和人生价值追求而追腥逐臭,并且很少受到控制和有效约束。显然,制度的局限在网络这个场域中得到充分体现。因此,消解网红乱象及其引发的社会问题,提升大众文化的审美趣味,除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实施之外,在很大程度上应侧重建构切实可行的公民网络自律机制,唤醒公众的网络公民意识,通过网民的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网民自身的力量,不断优化网民的个人行为,实现网络场域中的主体自治。要让每个网民都能充分认识到,网络上的个人行为犹如在广场上表演,是即时向公众直播的,如果不遵守道德、法律规范,不仅个人声誉受到严重损害,也将污染整个网络空间,破坏整个网络生态,对社会、他人都将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每个网民都应自觉维护网络安全清朗,主动担负网络社会中的公民责任。
增强网民的网络公民意识,促进网民养成自律自觉的行为习惯,要着力抓好三项工作。一是全面推进网络公民社会建设,增强网络舆论正向引导能力。政府要切实转变执政理念和方式,解放思想,求真务实,以宽广的胸怀正视自身的不足,虚心接受草根阶层通过网络方式监督、评议政府行为,以此弥补政府的局限。同时,要通过奖惩机制的建立探寻与公民的良性互动,为公民网络共同体意识的生成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实践条件,形成公民自觉守网、护网的观念。二是加强公众媒介素养教育,培养网民尤其是青年群体的公共理性精神。将公民的价值观念养成与网络生活接轨,帮助公民掌握網络空间运行的基本知识与规律,增强网民的审美能力、辨析能力和判断能力,对低俗网红的相关信息冷静甄别、淡然围观、拒绝传播。要引导公众珍惜名誉、自尊自爱,文明参与网络社交和表达,自觉抵制庸俗、低俗、媚俗行为,减少低俗网红社会关注度,维护网络理性与有序的生态环境。三是完善网络社群组织治理的法律法规,发展以自治为核心的网络社团组织,增强网民网络公共精神意识和网络社会共同体意识,提升网络社会自治能力,使每个网民都能成为网络秩序的健康守护者,充分释放网民自主治理的正能量,营造健康向上的网络生态氛围。
总之,网红现象的发生和形成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现实。在网红制造传播过程中出现的非理性、低节操、违法以及触犯道德底线等问题,对现实社会和网络社会都造成了深远影响,对网民尤其青年群体的价值观念和思想行动产生了强大的诱导力,政府及社会工作者必须给予更多的关注。对网红现象的发展趋势、互动机理、影响领域等,必须进一步深入研究,提出科学合理的解决对策,切实推动网络社会公民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注释
①参见百度百科“网络红人”历史版本,http://baike.baidu.com/history/网络红人/234042,2006年5月23日。②参见百度百科“网络红人”历史版本,http://baike.baidu.com/history/网络红人/107223734,2016年4月10日。③[美]劳伦斯·格罗斯伯格等:《媒介建构:流行文化中的大众媒介》,祁林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58页。④孙震、张瑛:《56.1%受访者认为“网红”对青少年影响负面》,《中国青年报》2016年1月29日。⑤新浪微博数据中心、艾瑞咨询:《2016年网红生态白皮书》,新浪微博,http://www.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3989180786078806,2016年6月22日。⑥[美]罗伯特·A·达尔、[美]布鲁斯·斯泰恩布里克纳:《现代政治分析》(第六版),吴勇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67页。⑦Richard A. Spinello. Cyberethics: Morality and Law in Cyberspace. Jones and Bartlett Publishers, 2003, p.55.⑧[美]丹尼·埃利奥特编:《负责的新闻业》,台湾贤明出版社,1986年,第32页。⑨陈联俊:《网络社会中公民意识的缺失与培养》,《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責任编辑:沐紫
Abstract:The online star phenomenon mainly involving with the youth has been evolved into a new trend of young people′s aesthetic entertainment because of its unique characteristics. Becoming an online star has been considered a new way to realize ones dream. Online stars have become a new focus of the social capital. In the process of the formation of this phenomenon, the upgrading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s the basic condition, the expectation of interests is the internal driving force, the mass cultural consumption is the practical condition and the weakness of the media screening is the primary cause of the disorder. To search for the effective strategy of regulation and guidance, the coordination of the social stratums interests should be strengthened, the structure of social stratum should be optimized, the normalization and guidance of the industry system should be strengthened, the network governance environment should be optimized,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media should be strengthened, the public opinion guidance mode should be optimized, the network citizens consciousness should be strengthened and the behavior of internet users should be optimized. Then the positive energy of self-governance of the internet users will be totally released, and a healthy and positive atmosphere of network ecology will be created.
Key words:online star phenomenon; the generative logic; media; guid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