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译介到探赜:中国“在家上学”的研究焦点

2017-05-20 16:43康安峰

康安峰

关键词:在家上学;研究焦点;教育选择权

摘要:伴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在家上学”在我国已从作为一个崭新的理论议题迅速转变为突出的实践问题和显见的社会现象,并引发了日益广泛的社会关切。二十六年来相关文献显示,我国学界对“在家上学”问题的研究主要聚焦于“在家上学”的内涵与成因、地位与成效、合法性与合法化六个方面“在家上学”大体经历了译介、关注到探赜三个阶段,总体上反映了我国“在家上学”研究不断走向成熟、社会影响不断扩大、对公民个体所享有的教育选择权更为充分尊重的发展趋势。

中图分类号:C40-011.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4474(2017)01-0011-07

作为一种教育理念和社会现象,“在家上学”又可称为“在家教育”、“家庭学校教育”。在美国,这一概念多称为“home schooling”、“home education”或“growing without school”,英国多称为“home-based education”。作为一种教育理念和社会现象,“在家上学”始兴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美欧,与提倡自由教育选择权的运动相辉映。目前可查阅到的是,在我国通过文章最早对其予以译介的是陈燕平,而通过书籍最早对其进行介绍的则是麻丹妮,至今已有二十六年。在此期间,我国学界主要从“在家上学”的内涵与成因、成效与地位、合法性与合法化等六个方面展开了研究。尤其是有关“在家上学”合法化论证及其实践的问题,已成为社会公众广为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在我国,针对“在家上学”这一主题,从研究初期的纯粹译介到随后的本土关注再到当下的实证探究与政策呐喊,生动地反映了我国对“在家上学”问题的研究渐次走过了译介、关注到探赜的三个阶段。

一、“在家上学”的内涵

关于“在家上学”的内涵界定,学界众说纷纭,各有侧重。

(一)强调在“家”不在“校”

所谓家庭学校教育,饶从满认为,就是家长不将孩子送到学校里去,而将其留在家里,自任教师对孩子进行“系统”教育的一种形式。彭虹斌认为,通常指的是在儿童正常的学习日期间在家学习,而不是在传统的学校接受教育的一种教育方式。张瑞芳认为,从字面上理解,就是在家庭中接受教育,是指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某一阶段或全程)不进入学校,而主要在家庭中接受教育。郑觅认为,它是指父母在子女义务教育阶段,不送子女去公立或私立学校上学,而是选择在家对其进行教育。

(二)强调由父母实施教育

贺武华认为“在家上学”通常指基础教育阶段的孩子以家庭为基础,在家庭内部接受由父母来担任主要教育者的、有计划的教学、育人和管理活动,它是一种与正规学校教育相对而言的“非学校形态化”的教育形式。王兆璟等认为,从形式上来讲,“在家上学”就是不让孩子接受社会中的学校教育,在自己的家里由父母或亲人履行教育子女的责任,从本质上来讲,是父母不认同传统学校教育的教育理念、模式和方法,自己对孩子的教育有比较独到的见解,因而选择将孩子留在家里接受教育。21世纪教育研究院主办的“学在民间;在家上学&多元教育国际研讨会”所发布的《中国在家上学北京共识》研究报告认为,在家上学是指在正规的学校教育之外,儿童在家自学、家长自行教授或延师施教、家长组织微型学校、私塾等施行教育的形式,是一种家长自助的、非学校化的教育类型。

虽然上述有关“在家上学”的观点并不完全一致,但仍能够“求同”;首先,在教育的实施主体上,“在家上学”主要由父母自任教师,承担相应的教育责任;其次,在教育内容上,家庭教育的实施主体可以根据孩子的个体差异、发展需要设置相关课程和安排教学内容;再次,在教育的实施场所上,以家庭为主要的教育場所,但家庭并非是唯一的场所,还可以包括社区、机构甚至偶尔包括学校等地点。

当然,这些观点也有“存异”之处。例如,在年龄限定方面,部分学者主张儿童的年龄应在十六周岁以下,也有人认为应在十八周岁以下,目前政府对留守儿童的定义已从“父母一方外出务工、不满十八周岁”转变为“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有的学者侧重对学生的年龄进行限制,强调学习者须为幼儿园至高中阶段的学童;有的学者侧重对教学内容、课程安排上的限制,指出“在家上学”的实施内容包括传递知识、发展能力、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与心理品质等;还有的学者侧重于对教育的实施主体的资质限制,要求施教者必须是符合一定资格或者条件的专门人员。

二、“在家上学”的成因

导致“在家上学”现象日益显见的原因多种多样,学者们主要从以下视角进行了广泛的讨论。

(一)学校教育缺陷或学校教育环境视角

汪利兵等学者认为学校教育作为普及义务教育的主要渠道,存在许多先天的缺陷;(1)庞大的班级人数限制了教师的个别化教学,学生的个体需要容易受到忽视;(2)统一的学业标准使学生个体的潜能很难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3)教学安排机械刻板,缺乏必要的相关性和灵活性。孟四清认为传统的“班级授课制”实行的是统一的课程、教材、教学内容,统一的教学时间和进度、相同的要求等,它在教学实践中已经显示出一些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第一,易使学生处于被动地位,造成学校成为选择“适合于教育的学生”而不是提供“适合于每个人发展的教育”;第二,学校教育照顾的是学生的一般需要而不是特殊需要;第三,教育教学的划一要求限制了学生学习兴趣的发展和学习主动性的发挥;第四,学校的教育制度不能满足家长对子女受教育的多种选择权。任长松主张,家长选择在家中教育自己的孩子,主要是由于对学校的教育环境(如安全、毒品或负面的同伴压力)表示担心。

(二)教育理念、文化、意识形态差异与冲突视角

王兆璟等学者认为,父母与学校教育理念的冲突、父母与传统学校在教育期待上的差异是“在家上学”的主要原因。李继航分析了家庭学校产生的四个主要原因,即反主流意识、郊区化、宗教信仰以及学校存在的问题。杨启光认为,美国家庭学校教育运动出现的原因有扎根于美国文化中的“自由精神”与深厚的历史根基的原因。郑可春认为,美国“在家上学”形成的动因包括宗教、政治、价值观等因素,实际上嵌上了美国文化本身的烙印。

(三)教育公平视角

有学者认为存在一种值得关注又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的教育不公平现象,这就是忽视受教育者主观方面(如先天禀赋、个性、学习能力、兴趣等)的差异而造成的教育不公平。解决这种教育不公平现象的办法是完善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学校制度系统,在基础教育阶段实行以公共学校为主、公共学校与家庭学校并行的学校教育制度。

虽然学者们对“在家上学”归因各有侧重,但是“在家上学”作为一种日渐普遍的社会现象,实际上是在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产生与兴起的,与同时代的经济、社会、文化发展遥相呼应。现代社会的多元、包容发展,为“在家上学”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三、“在家上学”的地位

(一)“在家上学”是一项教育权利

“在家上学”是一种教育选择,也是一项教育选择权利,即选择受教育场所和施教主体的权利。作为一种教育的选择“在家上学”给部分家长提供一个用自己的方式教育下一代的机会。但不得不说,并非所有孩子都适合这种方式,并非所有家庭都具备相应的教育能力和经济条件。有学者认为“在家上学”是在国家教育权与家庭教育权都得以确立以及学生受教育权得到保障的情形下产生的教育选择权的问题。

(二二)“在家上学”是一种社会运动

“在家上学”还可以作为一种社会运动。例如有人认为它是指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兴起于美国的一场社会运一动。“在家上学”最早可追溯到19世纪60年代的美国,原是一种传播宗教信仰的活动。直到20世紀中后期,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学校教育的进步,“在家上学”发展成为一种争取教育自由权、反对学校教育的社会运动。

(三)“在家上学”是一种教育新形式

有学者认为,我国“家庭学校”的出现要追溯到风行中国近2500年的私塾教育。中国古代青少年真正读书、受教育的场所,除义学外,一般都在地方或私人所办的学堂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中国的“在家上学”并非新现象。但是,当下的“在家上学”现象是自义务教育权收归国家之后渐次出现的,因此又是一种新的教育形式。我国的“在家上学”既不是模仿美式“家庭学校”的西化,也不是重返中国传统私塾的复古,而是部分中国家长由于对我国现行应试教育体制高度不满,选择让孩子“逃离学校,回归家庭”接受个性化教育的一种尝试。所以,家庭学校是教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一种新形式,是教育发展多元化的表现。

当然,也有人对此持谨慎态度,认为“在家上学”能不能成为一种新的教育方式,如何在法律与情感、理想与现实之间寻找到学生个性化发展的最佳途径,把孩子成长中的不利因素降到更低,这都需要实践与时间的检验。

(四“在家上学”是义务教育的补充形式

学界普遍认为“在家上学”是一种教育新形式,同时指出了其是一种补充形式,是一种边缘行为。例如,有学者认为,家庭学校确实是我国基础教育可以尝试的新场所。“家庭学校”可作为义务教育一种有益的补充形式,虽然目前我国家庭学校很少,“家庭学校教育是处于边缘的一种教育行为”,但是家庭学校的出现提示着教育多元化发展的趋势。“在家教育”应该可以成为学校教育的辅助,学校教育仍然是国家的主流。在家上学,作为教育形式的一种补充。作为教育主要形式——学校教育,虽然有自身的缺陷,但其地位不可撼动。学校教育作为教育形式的主流,其自身的优势也非在家上学所能代替。在各国,包括美国,进入传统意义的学校仍然是完成义务教育最主要的途径“在家上学”无法完全取代现代学校。有数据显示,美国在2010年,有超过200万的孩子在家上学,占美国K12学龄儿童的3%~4%。从比例上看,“在家上学”也仍然是义务教育中的一种补充形式。

四、“在家上学”的成效

(一)“在家上学”之利:学业更优

学者普遍认为“在家上学”的学生,其学业表现较之于在校学生往往更为优异。屈书杰认为,现存的研究确实表明在家受教的孩子的成绩普遍高于公立学校孩子的水平,因为施教者若具备一定的学历(学士或学士以上)一对一的个别化教学显然要比集体教学的效果好。甄丽娜认为,家庭学校之所以产生并发展有其自身明显的优势,主要体现在;(1)尊重社会成员的教育选择权,保证了学生的自由学习权,满足了社会成员对教育的不同需求,体现出了社会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美国宽容自由的社会环境;(2)大量减少了政府对教育的资金投入,充分利用家庭资源,提高教育效率,促进了学校的教育改革,提高了教育的整体水平和质量;(3)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最大限度的减少学校教育中存在的大量时间的浪费现象;(4)提高了家长参与教育的积极性,有利于推动家校合作,促进学习化社会的形成;(5)充分的实施个性化的教育,克服学校教育平均化、一刀切的倾向,有利于发展学生独立的个性和创造性。然而,也存在质疑声音。质疑者主张,不能夸大这种学习效果,最多只能说明“在家上学”节省了多少时间,学习到多少知识。

(二)“在家上学”之弊:社会化晚

当然,家庭学校同样存在着一些自身难以克服的问题,其中最突出的也是一直以来反对家庭学校一方的有力武器就是在家上学孩子的社会化问题。由于“在家上学”的孩子与同龄人的学习生活交流受到了人为的限制,与社会的接触面更为狭窄的多,难免影响其内心世界和早期社会化。当然,也有人提出,目前在校学习的学生,其社会化的过程也存在不少问题,学校并非一定是适当的社会化环境。不管在校学习如何“在家上学”对孩子的社会化的影响,是学界普遍承认的。只是在目前,相关的实证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

五、“在家上学”的合法性

有学者总结,关于在家上学是否违法的问题,目前有三种看法;一种看法认为违法,主要是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二种看法认为不违法;第三种看法可以概括为形式上违法,实质上不违法,应当允许他们尝试。

(一)“在家上学”合法

持该观点的支持者认为,我国法律并没有明令禁止在家上学这类家庭教育的形式,作为新生事物,应予以足够的包容与支持。有学者从宪法角度立论,认为“在家上学”符合《宪法》关于公民受教育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从《宪法》层面来说,在所提供的教育内容、方式正当积极的情况下,“在家上学”可认为是公民行使受教育权利并履行受教育义务的积极方式。从父母的家庭教育权的角度立论,认为双亲对子女的教育权利和义务随子女的出生而自然产生,且从权利渊源历史地看,国家对于未成年公民的教育权来自于父母的合理让渡。

(二二)“在家上学”违法

主张“在家上学”违法的学者,通过援引《义务教育法》:“适龄儿童和少年的父母必须使其子女按时入学接受教育”,认为在家上学违反了此规定,没有将其子女送入学校接受教育。可以说,虽然“在家上学”不违宪,并不等于其权利行使途径与具体的部门法律规定自然契合。

(三)“在家上学”形式违法,实质合法

该观点综合了上述两说,认为“在家上学”形式上违法,即违反了我国的《义务教育法》,而在实质上合法,原因就在于其是对公民依宪法所享有的受教育权的积极落实。但是,从规范意义上看,而“在家上学”的合法性在我国尚未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确认。

有学者指出,判断“在家上学”是否合法的关键在于对“入学”采取怎样的理解。两种法律解释的背后是对教育权利与利益的不同认识。也有学者主张“在家上学”的合法性模糊,而合理性具有争议。而在实践中,出于对这种行为合法性的不同认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实践中的处理方式有所差异,或坚决禁止,或默许回避。因此,有关“在家上学”合法性,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来说,都是一个亟待深入探究并妥善解决的重要问题。

六、“在家上学”的合法化

(一)“在家上学”合法化的历程

“在家上学”并非自始就是非法的。“教育最初为民间的事务”,但17世纪以来,各国陆续实施的义务教育制度用法律强制适龄儿童“进入学校”接受教育,这就使得“在家上学”处于“违法”的境地。例如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在家上学在(美国)大多数州被认为是一件违法的事情,一直受到公共管理机构的“围剿”。早在1993年,美国的50个州就已经对“在家上学”进行了合法化。此后,在英国、新加坡、加拿大等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越来越多的家庭也逐渐接受了这种新的教育模式。因此可以说“在家上学”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基本上经历了一个从非法到合法的阶段。但是,这一演变,时间跨度可能相當漫长。

虽然,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早在1893年,马萨诸塞州的最高法院就在联邦诉罗伯特案(Common wealth v.Robert)中强调,所有儿童都应该受教育,但不是说他们都应按照一种方式受教育。也就是说,教育的方式可以多样化,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默认了在家上学合法。但是,从各州“在家上学”获得合法性的历程来看,在全美,从20世纪80年代一些州开始通过相关法律到2009年各州均实现“在家上学”合法化,持续了近30年的时间。

观诸现实,我国“在家上学”已经有走向合法化的趋势。有人认为,我国“在家上学”的合法化是大势所趋,但合法化的路径尚不明确。其理由有三:从教育的角度来看,“在家上学”是儿童接受教育的方式之一:从教育实践角度来看,我国“在家上学”开始从自发走向自觉;从社会认同角度来看,舆论、学者倾向于“在家上学”的合法化。

(二)关于“在家上学”合法化的立场

“在家上学”作为一种教育新形式,通过其在域外的合法化历程来看,并非洪水猛兽。国外家庭学校的合法化和制度化证明学校教育并不是保障受教育权的唯一途径。学界普遍主张对“在家上学”合法化,只是各有侧重。

1.要合法化

有人认为,政府应该承认“在家教育”并对“在家教育”进行管理与评估,而不是完全拒绝“在家教育”。“在家教育”应该形成一套规范的监督体制,政府有协助、监督的义务,对于不利于孩子身心发展的“在家教育”,政府应该有撤销权或者取缔权。有学者主张,其一,明确“在家上学”的“合法”身份;其二,为政府管理“在家上学”活动提供法律规范。

2.要渐进合法化

针对“在家上学”存在的这些问题,我国有必要采取务实的态度进行治理。不能简单地“一刀切”否定“在家上学”,也不能对“在家上学”的乱像视而不见,任其在灰色地带生长。在美国,“在家上学”合法化、规范化也经历了很长过程,最初社会普遍反对,随后引起广泛争议,再后来通过立法承认地位并规范管理。从个性教育与多元教育角度看,“在家上学”如果规范发展,可以为有个性教育需求的学生提供更个性化的选择,为此,有必要通过立法方式规范“在家上学”,既给予“在家上学”合法地位,也把对“在家上学”的父母教师资质、教育内容、学生身心健康和学籍管理问题等都纳入法治框架进行系统治理。有人预测,在我国家庭学校这种教育组织形态要获得合法地位和生存空间道路还很漫长。因此,结合经验与目前现状,“在家上学”合法化一定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三)关于“在家上学”合法化的策略

1.解放思想,转换观念

思想和观念是行动的先导。要推动“在家上学”合法化的进程,其首要前提就是解放思想,转换观念。现代社会的多元化发展和物质文化条件日益改善,为“在家上学”合法化提供了良好的社会基础,也为解放思想,转换观念创造了有利条件。

从美国家庭学校教育的发展来看,它经历了从不合法到合法并被公众认可的过程。社会对家庭学校教育的承认,一方面反映了美国宽容自由的社会环境对个人利益的尊重,另一方面反映出了义务教育观念的重大变化,即这种尊重是建立在变化了的义务教育观念基础之上的。近些年来,随着义务教育的普及及年限的延长,人们更多地从受教育是儿童与生俱来的权力的角度出发,更强调儿童受教育权利的实现,至于权利实现的途径似乎可以殊途同归,美国对家庭学校教育的接受可以看作是这种认识的反映。

2.完善立法,拾遗补缺

通过立法完善,拾遗补缺,是推动“在家上学”合法化的关键环节。一项行为的形式合法性的获得,离不开有效的法律规范的赋予与确认。

有学者对我国“在家上学”合法化路径提出了建议,认为应当明确“在家上学”的法律定位——义务教育的特殊形式,并以保障儿童权益为出发点完善相关法律;出台“在家上学”单行法规。具体来说可以是,尽快制定“在家上学”条例,为教育创新提供法律依据。我国2015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却保留了制度创新的空间。在该法第十四条中规定:“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朱永新委员认为,这一规定赋予了地方政府很大的自主空间,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地方立法对“在家学习”做出探索和规定。具体而言,首先,(在家上学)条例应明确“在家上学”的合法性,并搭建“在家学习”者与学校教育的桥梁;其次,条例中应有对“在家学习”的监督和管理办法。明确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在家学习”的监督和管理权限;第三“在家学习”者应与在公立学校学习的学生享受同等的教育福利。

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部门,在推动“在家上学”过程中大有可为。有学者认为,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要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目前阶段至少要有专门人员管理家庭学校。

3.民间推动,社会支持

民间推动与社会支持,可以为“在家上学”的合法化提供不竭动力。甚至可以说“在家上学”的合法化进程就是由民间团体、公民个人率先倡导和呐喊的。

从经验上看,在“家庭学校”合法化的进程中,其成功实践是最为根本的原因;各种民间组织的活动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美国特有的法律体制有利于“家庭学校”逐步实现合法化;此外“家庭学校”的合法化进程还得益于新闻媒体的大量关注和一边倒的支持态度。

因此,有学者特别强调了社会支持的重要性,主张社会方面要为“在家上学”提供支持系统,这是“在家上学”合法化的必要条件。这包括;教育研究机构要加强对家庭学校的研究,收集、整理非学校教育条件下完成基础教育任务、发展成才的典型个案,总结“在家上学”的经验,为教育行政部门推动家庭学校发展提供决策依据,并为“在家上学”提供理论、方法等咨询服务;教育中介机构要为家庭学校提供培养方案、课程计划、教材和参考资料、适用于家庭学校的教学设备等服务。

总而言之,我国“在家上学”的合法性与合法化问题具有历史性、社会性、条件性三个基本特点。妥善处理“在家上学”的合法化问题,有助于推动现阶段我国教育公平和教育自由的实现。伴随着社会的持续发展、公众的观念转换以及相应实证研究的深入,我国“在家上学”问题的解决将迎来一个美好的明天。

(责任编辑:陈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