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黎
摘 要:我国现行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政策有违市场公平竞争机制,违反《反垄断法》,导致"骗补行为"频发。为了完善我国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的法律规制,应当对现行政策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建立、修改新能源汽车的财政补贴的基本立法,制定相应法规规章及发挥监督主体的监督作用。
关键词: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法律规制;公平竞争
中图分类号:F426.4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7)04-0085-03
一、我国现行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政策
财政补贴是在一定的时期内、根据国家政策的需要、国家财政部门对某些特定的产业、部门、地区、单位或某些特定的事项、产品给予的津贴和补助。财政补贴是财政调节经济过程中的分配方式之一,是财政政策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对经济调控起着重要的辅助作用。我国现行新能源汽车补贴主体为中央和地方两级。中央财政补贴发展较早,政策较为完善;地方财政补贴政策各地不同,完善提高的空间较大。我国现行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政策的制定主体是科技部、财政部、工信部和发改委,补助标准遵循国际惯例,采取“补助退坡机制”,补贴方式是先由各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补贴给汽车购买者,再由政府财政拨付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补贴范围集中在公用和私用汽车两个领域,补贴车型是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补贴比例是1:1“中央:地方”补贴比例,同时不得超过最高补贴比例。
二、我国现行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政策存在的缺陷
(一)我国现行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引发骗补行为
根据现行新能源汽车补贴方式,补贴数额较高,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先行垫付资金;中央财政补贴与地方财政补贴相叠加,又由各地地方政府自行实施,这引发了各地骗补行为屡屡发生。2016年财政部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检查结果显示,2015年苏州吉姆西客车申报销售1131辆新能源汽车,骗取虚假中央财政补助资金26156万元;金龙联合汽车骗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达51921万元;深圳市五洲龙、奇瑞万达贵州客车、河南少林客车的车辆未完工,就提前办理机动车行驶证,骗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此外,因为缺失相关监督监管机制,也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骗补打开了方便之门。
(二)我国现行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政策削弱了市场公平竞争机制
源于上述不完备的财政补贴政策,大部分的汽车生产企业将新能源汽车价格定价过高,以骗取财政补贴,骗取的补贴甚至高于新能源汽车的生产成本,领取补贴就可直接获利。全国大部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都在扩张新能源汽车的生产规模,一拥而上纷纷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线;一些技术水平较低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盲目投资和大规模重复建设,而一些优秀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却因市场份额被抢占,得不到应有的发展。可以说,在市场分割和地方保护政策下,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公平竞争机制被破坏殆尽,行业发展创新的基础受到了较大影响。
(三)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政策规范应有待加强
2014年7月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意见中要求全国各地不得自行制定、出台地方性的新能源汽车标准,要求全国各地严格执行统一的新能源汽车国家和行业标准。但当时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并行机制的弊端仍未消除,地方政府对补贴资金的各种干预无法停止,应由更完善有效的法律规范进行弊端的治理。
三、我国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的法律规制建议
(一)应对现行我国现行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政策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欧美各国各项财政补贴政策在制定之初,必须经过公平竞争审查,而我国一直缺少相应的制度。2016年6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意见中明确规定,将来出台的相关产业政策、规制政策及其他经济政策都需经过有关部门的公平竞争审查,对之前出台的有悖公平竞争的政策也必须进行清理,该意见对完善我国竞争政策具有关键意义。目前,各地在具体执行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时,仍存在大量排除、限制竞争的不当行为,如以备案为名设立地方小目录、地方公共交通采购本地新能源汽车等,这些行为违反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的规定,因此应加快公平竞争审查各项措施的具体落实。
(二)应完善我国现行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法制体系
1.建立、修改新能源汽车的财政补贴的基本立法。现行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政策的四部委没有立法权,这导致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的各项规定都是政策性文件,质量不高,得不到有效实施。因此,我国有必要尽快出台《财政补贴法》。同时,《财政补贴法》制定实施之前,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政策的建立与完善,需要参考并遵守《预算法》、《税法》、《财政法》、《金融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比如,要贯彻《预算法》的信息公开透明制度,将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的预算向社会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政策应当与《税法》、《金融法》中的相关规定相衔接,对新能源汽车采取税收以及贷款等优惠政策。
2.相关部门应分类制定相关法规规章。新能源汽车进步的根本点在于开发先进的技术。目前,我国新能源汽车先进技术和设备的研发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与世界领先国家的技术相比,仍有明显的差距。例如,动力电池、电机、电控这三大核心技术尚未突破,充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存在技术瓶颈。目前我国新能源汽车上牌量与真正投入运行使用的车辆之间存在差距,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因此,应将新能源汽车使用环节纳入补贴政策的考量因素,建立“购置补贴+里程补贴”机制,利用补贴将新能源汽车市场引导到重视使用的环境中来。欧美各国都对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进行补贴,如法国消费者享受每辆5000欧元补助,德国消费者可10年免交行驶税,我国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也应向消费者倾斜。同时应在调整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政策的基础上,重视其他分类补贴的政策构建。例如,各相关部门可以针对技术创新、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新能源汽车的使用和售后、消费者补贴、可持续补贴机制、税收等主要状况,根据各领域的自身属性、发展阶段和均衡发展的要求,分别制定相应补贴的行政法规与规章。如制定适应产业发展初期的,规定研发技术补贴以及示范项目建設补贴的法规与规章;制定适应产业规模化发展的,规定对生产者税收减免、信贷优惠等措施的法规与规章;制定适应产业发展成熟后的,规定支持消费者的购买补贴等刺激消费市场发育措施的法规与规章。
3.各级监督主体应发挥监督作用。我国《预算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代大及常务委员会对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对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来自中央或地方的财政预算的监督,是人大的职权范围。建立并完善人大对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的监督,从根本上监督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要将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分配的过程纳入人大的监督范围,应安排各级人大代表参加财政分配的全过程,对车辆上牌、车辆运营、补贴申报、数据审核等环节严格审核把关,提高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完善人大对地方行政机关财政补贴进行监督的程序,加强财政部门与人大的交流沟通,加强各项财政资金管理,堵住骗补漏洞,使人大能够真正参与财政补贴监督工作的全过程。对于企业的骗补行为,相关机关除采取暂缓拨付资金、扣减相关奖补资金、取消补贴资格等处罚外,还应依法追究其相关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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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文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