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_谭立独 雷旭晶
未签劳动合同,赔了二倍工资15万
文_谭立独 雷旭晶
近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武汉爱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彭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55000余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6000余元。
彭某2014年3月10日入职爱虎公司从事客服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爱虎公司也未为彭某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4月30日和5月3日彭某因小孩生病未到单位上班,同年5月4日彭某到单位上班时,被告知已被解除劳动关系。于是,彭某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此案经过一裁二审,最终法院判决爱虎公司支付彭某双倍工资差额及赔偿金共计22万余元。
一、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二倍工资最长计算为11个月。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彭某2014年3月10入职,至2015年3月10日,应当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二倍工资的申请仲裁时效应自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一年期间的限制。但是,所谓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因提供劳动而从用人单位应得的收入,体现的是按劳取酬原则,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二倍工资,是为了切实保障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对用工后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采取的惩罚性措施,究其性质不同于劳动报酬,因此,不能适用拖欠劳动报酬仲裁时效的规定,即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自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或者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期间为一年。
本案中,彭某2014年3月10入职,2016年5月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已明显超过了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由于爱虎公司没有提出时效抗辩,因此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作出判决。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强制性要求,并且《劳动合同法》已考虑客观情况给予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因此,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强调用人单位必须在一个月的宽限期内积极主动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否则,就要面对支付二倍工资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