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教学思维、教学内容及其方法的改革与实践

2017-05-18 09:19刘娟
课程教育研究·上 2017年13期
关键词:法理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

【摘要】法理学作为法学专业的基础理论课程,在法学教育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面对法理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本文在法学理论思维的主导下,反思法理学的特性,对法理学教学思维、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进行改革并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关键词】法理学 教学内容 教学方法 改革

【基金项目】本文为甘肃省“十三五”教育科学规划课题(GS[2016]GHB1262)、甘肃政法学院教学改革项目《法理学教学思维、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与实践》(GZJG2015-B11)之成果。

【中圖分类号】G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7)13-0024-02

法理学作为研究法律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的基础学科,是培养学生法律思辨思维和理论素养的关键,也是将其他学科融会贯通、提高实际工作能力的必备要件,因此,法理学是法学教育界所公认的重要学科。各大学校在制定法学本科专业教学方案时,也给予法理学较大比重。但是,由法理学的性质所决定的内容,对于没有任何法学基础的初学者来说,难免有些比较抽象、难懂。另外,目前按照学科划分的课程设置使得部门法中的部分原理、原则和概念与法理学重复。这就造成,法理学在教学过程中出现“老师讲课难,学生无兴趣,教材知识点重复”的现象。鉴于此,对于法理学“讲什么,怎么讲,效果如何”的教学批判和反思,在我国的法律院校成为一个持续的焦点。为了解决这一困境,部分学校在90年代中期自发启动了“一分为二”式的教学改革,即:大学一年级教授一部分内容,教材采用《法学导论》,大学三年级讲授一部分内容,教材为《法理学》。毋庸置疑,这一改革打破了建国以来形成的不合理的教材教学体系,有助于学生循序渐进的学习法律知识,但这仅仅是对法理学教学内容的一分为二,而并不是对法理学性质做出的深刻反思。作者认为,针对法理学教学的诟病,大多源自于教学思维、教学内容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教学方法,因此,有必要以此为路径开展教学改革。

一、转变法理学教学思维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法学教育得以恢复,在学科体系和知识框架的重构,管理制度的创新和教学内容的改进等诸多方面,取得了卓有成效的成绩。从整体来看,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文革”后法学教育以传播大陆法系的应然规范和理论体系为己任,摆脱政治国家理论而使法学成为独立的、科学的学科,强调法学教育的专业性、系统性和完整性;二是司法逐渐完善后,受到美国的启示,开始回应社会,国内各大法学院纷纷引入诊所式教育模式,强调法学教育的职业性和实践性。再加上全国司法考试机制的运行,使得法学教育中各个学科都在为实践服务,由此而产生的评价机制也是偏实践性的。法理学作为法学专业的一门基础课程,跟高校其他课程一样,都受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思维方式的主导,统一教材,统一教学内容,统一教学进度、统一考试等等,而忽略归纳和思辨思维,造成学生无法掌握最新的理论知识,引起创新能力不足,思辨思维无法得到培养。同时也使得法理学教学内容与实际相脱节,教学方法出现僵化或异变,导致学难以致用。实际上,法理学属于法学理论研究的范畴,是关于法律存在和运行的规律或道理,采用的思维方式是规律导向、纯化价值立场、逻辑化和观察式的思维方式,而最终结果不需要用实践直接去检验。正因为此,作者认为在法理学教学过程中应当采用法学理论思维,取代“理论与实践统一”的思维方式,回归法理学的本来特性,不能一味的迎合或直接采用部门法的讲授方法,更不能省略理论推理和演绎的过程而直接宣讲结论,应让法理学的教学回归学术化,在坚持多元化共识的原则下进行教学,以达到培养学生法律思维和思辨能力的目的。

二、关于法理学的教学实践

在法学理论思维的主导下,作者提出在法理学的教学过程中采纳归纳思维,以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理学发展三十多年的历史为线索,在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分九大板块来研讨法的本质、法的起源与发展、法的作用与效力、法学的基本范畴、法律责任、法律方法、法律与全球化、民间法、法治国家建设等内容,以阅读式和研讨式的教学方法代替讲授式教学法,在课堂上再现法理学在我们国家探索和发展的进程。这将改变现阶段学生被动接受知识这一局面,化被动为主动,提高学生的阅读能力、认知能力、思维能力和动手能力,也使得法理学界最新30年的成果能够转化为面向学生、面向社会的生产力,使得法理学教学内容与实际相联系,开启与世界学术前沿对话的能力。具体对法理学教学思维、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与实践如下:

(一)目前大多数院校法理学教学采用“一分为二”式,也就是说在大学一年级针对法学专业的学生开设《法学导论》,而在大学三年级开设《法理学》。在大学一年级掌握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框架的基础上,学习部门法的知识。大学三年级法理学的教学思维应彻底改变,把重点放在培养学生阅读能力、认知能力、思维能力和动手能力上,而并不是教条式的讲授法的概念、原则、规则等,在归纳思维的主导下,让学生广泛阅读指定文献,在此基础上,培养学生的发散思维和多元认知,并在讨论课堂上积极发言和辩论,从而真正实现法理学的学术化。

(二)针对大学三年级的学生,采用阅读式和研讨式相结合的教学方式,取代讲授式教学法。具体实践:法理学总共54学时,其中阅读式教学法占36学时,研讨式教学法占18学时。阅读式教学法是指在授课的过程中,计划出一定的非讲授时间,让学生将本次课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先行阅读。在阅读课堂里,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要给学生框定阅读主题,指定阅读文献;二是指导学生处理好阅读与总结的关系;三是提醒学生注意文献的格式和语言风格;四是要求学生做好读书笔记、心得体会、小论文,为研讨做好准备。研讨式教学法是以解决问题为中心的教学方式,通过由教师创设问题情境,然后师生共同研究、讨论、实践、探索,提出解决问题办法,它包括阅读讨论式、自讲式、专题式、启发式、课题制式、案例和讲授式等多种具体教学方式。在研讨课堂里,围绕问题,以批判的态度进行研讨、质疑、评价和交流。

(三)对于教学内容,采用1978—2008年法理学领域有影响力的文献资料,整理归纳,将其划分为九大板块,以文献资料为主,以教材为辅助,引导学生对相关内容深入探讨与研究。具体包括:

1.法的本质。作为法理学教学的第一个板块,其内容由25篇文献构成,分成三个阶段进行学习和探讨。首先,通过李龙、朱开化的《马克思论法律的本质——纪念马克思逝世一百周年》等7篇文献对法的本质进行初步认知,即法的本质是什么;其次,通过王子琳的《关于法的阶级性当前争论的几个问题》等8篇文献对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推导出法的定义和基本特征;再次,通过对谢鹏程的《马克思主义法的概念的形成及理论贡献》等10篇文献进行阅读和研讨,对法的本质的层次性的理论演绎有更进一步的认识。

2.法的起源与发展。第二个板块涉及两个大的方面:一是法的起源。在此用到6篇文献来探讨法到底是起源于道德,还是习惯,亦或是禁忌?二是法的发展。采用的文献有14篇,从纵向的时间轴来分析法的不同历史类型及其在此基础上的法律继承,从横向是角度来看世界不同地区的法系及其法律移植以及用未来的视角描绘法制现代化。

3.法的作用与效力。第三个板块涉及到两个知识点:一是法的作用及其作用的局限性;二是法的效力,在此将法的渊源、法的形式、法的分类、法律体系、法律部门等基础知识进行讲授。

4.法学基本范畴。第四个板块分为三个层次来研讨:首先是对权利的概念、本质、价值进行认知,并对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初步探讨,涉及文献8篇;其次,通过对“权利本位说”、“义务重心说”和“权利义务一致说”的辩论,开启权利本位说的思维范式,采纳文献17篇;再次,对个人信息权、乞讨权、动物的权利、死的权利等具体的权利进行讨论,加强权利意思和思维方式。采用文献9篇。

5.法律责任。作为教学内容的第五个板块,重点在于界定清楚法律责任、法律制裁和法律义务。系统讲解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制裁,并与法律义务、责任定概念区分比较,文献涉及6篇。

6.法律方法。第六個板块主要有三大内容——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除此之外,还有漏洞填补和价值衡量。对于法律解释,通过对欧阳春的《试析法律解释》等9篇文献阅读,掌握法律解释的概念、种类、方法和必要性。熟练掌握法律推理的基本概念和方法,是这一知识点的重点,采用文献5篇。法律论证是对法律解释、漏洞补充所确认的作为法律推理大前提的法律正当性所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说明。

7.法律与全球化。第七版块主要是如何用全球化的视野看待法律,采纳文献10篇。

8.民间法。第八板块作为开放的实证性的教学内容,源自于我国地缘广阔、民族繁多、经济发展不同步等实际情况,对于不同民族、不同地域的习惯、乡规民俗、宗教规则等展开探讨,开发了本土法律文化,同时也培养学生对法律的多元认知,采用文献10篇。

9.法治国家建设。第九版块内容颇多,有人治与法治、法治与德治、法治与法治国家、法制现代化等众多内容,作为作业布置给每位学生,让其通过阅读文献、撰写心得体会、学会归纳总结、掌握理论知识并实际应用,转化其为生产力。

对学生的期末考核,建议取消统一考试,学生研讨资料(占30%)+课堂研讨积极性(占20%)+学术论文(占50%),以此标准来对每位学生考核。积极鼓励和支持学生发表成熟的论文,并在这方面给予相应的资金保障。

三、结论

法理学作为法学专业的基础理论课程,在法学教育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法理学教学,在当前第二轮教育改革启动之际,理应坚持法理学本身的特性,在法学理论思维的主导下,回归学术化。上述关于法理学教学思维、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在实践过程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学生的科研潜力和兴趣得到启发,进而培养了学生的理论思辨和科研的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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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娟(1984-),女,汉族,甘肃陇西人,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法学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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