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营改增的必要性与政策评价

2017-05-18 19:58聂政
财税月刊 2017年3期
关键词:财政收入营业税金融业

摘 要 对于中国是否应当实行银行业营改增、如何实行营改增的问题在金融、财税学界一直保持着热度,在去年我国终于也将金融业纳入了营改增的浪潮之中,此次改革意义重大,本文将从此次银行业营改增的必要性以及政策效果两个角度来进行阐述和分析。

关键词 银行业;营改增

我国财政部在2016年3月23日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自5月1日起,将金融业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这一改革在银行业内引起了不小的波澜。关于国内金融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讨论在近些年来一直保持着热度,且这一话题在国际范围内也存在诸多争议,可以借鉴的经验并不是很全面。由于金融产业是一个国家的经济命脉,而银行业又是整个金融领域的核心产业,考虑到这一改革影响范围之广,有必要对该改革的必要性以及政策效果进行更深入的考察。

一、我国银行业营改增的必要性

1997年7月1日,我国商业银行所得税率由55%降到33%,与此同时为保证财政收入稳定,金融业营业税率从5%调整到到8%,为当时全世界最高税率水平。自2001年起,财政部规定每年下降1%,至2003年則又回到5%,而这一汇率便持续至2016年改革前。

具体而言,我国商业银行所承担的营业税名义税率为5% + 7%*5%(城建税)+ 5%*3%(教育附加费)= 5.5%。通过计算各商业银行2015年年报数据可得到:中国银行营业税实际税率约为5.64%,农业银行5.42%,工商银行6.07%,建设银行6.00%,交通银行则高达7.21%;此外例如浦发银行、民生银行等股份制银行营业税实际税率也都在6%以上。这一税率对比起当时国内其他营业税征收领域显然是比较高的,例如实施3%税率的建筑业、交通业。以及对比起实施5%税率,但行业利润率普遍高于银行业的广告业、旅游业等依旧不具备优势。与国外银行相对比,我国银行既需要征收所得税,同时也需要对征收营业税,造成双重征税。反观国外银行大多只需要缴纳所得税,而对其他流转税例如增值税实行免征政策,这也导致我国商业银行税负压力普遍大于国外银行。

因此为了减轻我国银行税负压力,应当让其紧跟营改增的浪潮。

二、营改增国际常见方案与我国方案评价

目前国际上金融业营改增一般有两种主要方案:欧盟的“核心业务免税模式”,新西兰的“零税率法”。

其中核心业务免税法的主要思想是都对核心的金融服务免税,对次要的金融服务正常征税,这一方案的主要两大问题在于:第一,使得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时发生的的进项税额无法用于抵扣从而变为沉没成本;第二,使得正常的增值税的链条断裂,例如购买银行隐形服务的企业无法正常抵扣进项税额。针对该方案产生的问题,新加坡和澳大利亚实行了允许部分抵扣的免税法,即允许金融机构对需要抵免的进行税额进行申报。如果金融机构将免税服务出售给缴纳増值税的企业,则这项免税服务视同应税服务,涉及这部分服务的进项税额部分可以抵扣。

零税率法则对全部金融业务销项免税,且可以抵扣全部进项税,这使得整个增值税的链条相对完整。但问题在于免去大量增值税,显然会对国家财政收入造成巨大压力。加拿大魁北克省考虑到这一问题,在实行零税率时同时以金融机构的工资、已缴资本以及应付保险费为税基开征补偿税,以此来减轻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冲击。

除了这两种征税方法之外还有一些其他方案,如挪威“双轨税”,对隐性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转而征收利得税;阿根廷“贷款毛利息征税法”,将隐性服务中的贷款利息收入纳入増值税征收范畴;以色列“加法征税法”,对支付的工资加上其获得的利润之和作为增值额进而征收增值税。由此可见,大多数方案的设计都是根据各国实情,在减轻金融业税收负担、维持国家财政收入与完善增值税链条三者间取得平衡。

考虑到我国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零税率”的方法对我国并不适用。因此此次改革主要采用部分免税法:即对部分业务免税,对其他业务全部按照6%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模式。免税业务具体包括金融同业往来、农户小额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国债、地方政府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个人住房贷款等金融服务,可以看出免税范围并不是很广,许多隐性服务依旧被纳入征税范围中,例如存贷款利息、金融产品买卖差价等都在征税范围中。由于我国银行的主要盈利来源为存贷利差,若免税则将使财政收入受到较大冲击,因此这样的方式有其合理性,然而存贷款、金融工具买卖等隐性服务增值额的确定对于银行来说较为困难。

总体而言,我国希望通过此次改革降低银行业税负压力,但同时也很注重维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以及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因此实际上银行业的减税效果不会非常显著。此外,因为我国银行主要以存贷利息差为盈利来源,考虑到利率市场化的进程的加快,未来我国商业银行的盈利空间可能被进一步限缩,此时若一直保持6%作为增值税目标税率,有可能会影响此次税负改革的实施效果,因此要及时调整该税率,以更好的促进银行业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课题组.金融业增值税征收的国际比较及我国银行业“营改增”方案研究[J].金融发展评论,2015(2):126-141.

[2]陈远燕.营改增对金融业的影响[J].中国金融.2016(9):61-62.

[3]牟娇丽.我国银行业“营改增”的方案设计及对策探究[D].西南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14.

作者简介:

聂政(1997),男,江西省樟树市,江西财经大学本科(职称无)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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