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 胥苗苗
放宽对国际船舶运输公司的审批和限制
——访全国政协委员、河北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高彦明
本刊记者 胥苗苗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两会代表委员关注的焦点话题。作为航运业的“老船长”,高彦明委员近些年在国际海运制度给予了很多关注。此次两会,他提出建议,政府应放宽对国际船舶运输公司的限制,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备案制,促进航运业发展。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简称《条例》),在国内从事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及相关辅助性经营活动,包括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等业务要经过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高彦明委员认为,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是充分竞争行业,世界各国鲜有限制本国企业从事海上国际运输的。实际上全世界绝大多数的国际航运企业并不经过注册地政府审批,运营得都很正常。海运业的高风险不会因为审批了就消失,审批也好不审批也好,风险始终都是存在的。因此,如果审批程序太复杂,国内企业反而会选择在海外成立公司,造成大量国内航运企业和船舶外流。这无论是从经济上还是从政治上讲对中国都是不利的,与中国的航运大国地位极不相符。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目前沿袭的航运管理体制严重脱离实际,与建设海运强国的国家战略不适应。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航运日常的安全管理体系很成熟,如船级社、海事局的安全管理体系,Rightship安全管理体系等,这些都是对航运企业和船舶的专职安全管理机构。
高彦明委员介绍,国际海运业是举世公认的最具复杂性和高风险性的行业,是深受政治、经济、军事、自然等各种变幻莫测因素影响的行业,极易产生(实质上是频繁不断产生)各类商业纠纷。一旦发生纠纷,当事方就可以在世界各地扣押该公司名下的船舶。为避免船舶被扣的风险,全世界几百年来的基本做法是:母公司(即对外经营的公司)不直接在其名下注册和拥有船舶,而是注册在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名下,即单船公司名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母公司自身有了商业纠纷,也不会影响到它的船舶的正常运营。单船公司有纠纷,也不会影响到其他单船公司船舶的营运。但是按《条例》规定,所有从事国际运输的航运公司名下必须注册有挂国旗的船舶,这就使中国的企业和其拥有的船舶暴露在极大的市场风险之中,只要有纠纷,即便我们是受害方,中国的船舶都可能随时在世界各地被扣。使中国企业陷入极其被动的境地,并给国家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
高彦明进一步指出,在海外注册国际航运公司(包括船舶注册)都是登记备案制,通常一个星期就可以办好。而我国由于海运制度有诸多无法适应国际航运市场特点的限制,造成设立国际航运公司和船舶注册要经过很长时间和繁琐的手续才能完成。因此,为实现中国海运强国发展战略,提高和促进中国航运企业的竞争力,应尽快考虑修改《条例》的相关规定。高彦明特别强调,如何才能促进中国海运强国战略的发展?就是在制度上要与国际航运接轨,尽量不自搞一套。
高彦明委员建议,为适应国际航运市场快速高效的需要,对于设立国际船舶运输的航运公司,无论是用于实质经营还是用于船舶注册,均取消目前的审批制和相关的资质要求,一律改为登记备案制。对于成立国际船舶管理公司,也取消目前的审批和相关的资质要求,一律改为登记备案制。对于在境内注册从事国际船舶运输的企业,取消其名下必须拥有悬挂国旗的船舶的规定。为最大限度保护我国众多国际航运企业的利益,提高经营的安全性和竞争力,并鼓励中国的船舶悬挂国旗,取消目前对国际运输船舶在国内注册悬挂国旗所有其它不合理的限制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