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场萌芽阶段(20世纪90年代)上世纪80年代后期,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很快,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以后,市场经济开始加速,投资和经贸活动十分活跃,市场规模也迅速扩大,由于信息不对称,交易的风险也随之增加,诈骗和违约大范围、高频率发生,三角债、逃废债现象严重,不良贷款、呆坏账激增,在这种情况下,一批信用服务机构应运而生。1988年上海远东资信评估公司成立,1992年中诚信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公司成立,1993年深圳鹏元资信评估公司成立,1994年大公国际资信评估公司成立,2000年联合资信评级公司成立。这些公司的成立并开展业务,为债券发行、银行授信和市场投资等经济活动提供了信用支持。
二、国务院层面推动阶段(1999年~2013年)1999年7月,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成立,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朱镕基同志9月在人民银行的报告上批复“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应赶快建立,全国联网。个人信誉公司同意在上海试点”。标志着在国务院层面开始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01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第一次在五年计划里明确提出“在全社会强化信用意识,整肃信用秩序,建立严格的信用制度,依法惩处经济欺诈、逃废债务、不履行合同、侵犯知识产权等不法行为”,2002年召开的党的十六大也明确提出要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此后的五年规划和党的十七大、十八大均把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当党和国家工作的重中之重。
三、规范阶段(2013年至今)在政府的大力推动下,信用服务机构大量涌现,市场对出台规划、统筹协调、避免重复建设的呼声日益高涨,从此开始了规划的研究起草制定的过程。2003年国务院成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由人民银行牵头起草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并推动信用立法、信用标准的制定。几经周折,2005年国务院把规划制定的任务交由全国市场经济秩序整顿办公室(简称“整规办”)牵头负责,以2007年17号文件的形式发布《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2012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人民银行共同牵头负责起草规划,并于2014年由国务院颁布《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以下简称“《纲要》”)。《纲要》指定人民银行为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管理征信业。2013年国务院发布《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和《纲要》的相继发布,标志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入规范、统筹和协调发展的新阶段。
2014年《纲要》颁布以后,实施细则和配套方案陆续出台,同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人民银行制定下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任务分工》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重点工作任务(2014—2016)》,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明确了责任分工和工作任务的时间表。这几年,在各级政府的直接领导和推动下,全国上下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加速进行,各地区各部门在信用记录建设、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制度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政府主导型特征明显。
一、互联互通问题。《纲要》明确指出,信用信息要互联互通、协同共享,要“推进各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从目前的运行情况来看,要实现互联互通任重道远。问题表现在条条、块块以及条块之间都还没有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到目前为止,有正在建设的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和各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以及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在市场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正在搭建的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各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实际上都是数据库的概念,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没有实现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全覆盖,行业间信用信息也没有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二、法规制度建设问题。已出台的《条例》是规范在中国境内从事的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但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数据采集、整理、保存和公布并不适用该条例。目前实行的红榜黑榜只是道德层面惩戒的一种方式。即便是已经颁布的《条例》也有需要修改完善的地方,比如,《条例》规定,企业征信机构采取备案制,即设立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办理备案。个人征信机构则需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审批设立,《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2015年我国有8家个人征信机构申请排队等候,两年过去了,还在排队,也没有说明理由。按《条例》规定,“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或者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这种情况,监管部门要么修改《条例》,要么给出不发牌照的理由。
三、标准建设问题。当前基础征信领域业务不规范,技术标准多样化,极不利于信用信息共享。2006年人民银行从信贷发放和风险管理实际出发,制定发布了五项标准,即所谓“金标”。2008年11月1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委员会联合发布由全国信用标准化技术工作组牵头制定的我国首批五项信用国家标准,进行信用信息采集、处理等标准示范,即所谓“国标”。但是,“国标”自发布以来,基本没有起到示范作用,各类机构基本不用,而“金标”则主要用于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为主体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数据采集和使用。目前各相关平台的建设并没有使用统一的标准,国家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也没有统一的标准指引,这些都增加了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难度。
一、社会信用环境依然严峻带来的挑战。《纲要》里面指出的信用缺失情况依然严峻,“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偏低,履约践诺、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尚未形成,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偷逃骗税、虚报冒领、学术不端等现象屡禁不止,政务诚信度、司法公信度离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等。”检验我们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效如何的唯一标准就是社会信用环境改善程度,如果长时间没有改善,我们不仅不能说我们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成绩,而且,时间长了,政府的公信力还会下降。目前社会信用缺失的形势依然严峻给我们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带来严峻挑战。
二、市场经济活动不断创新提出的挑战。近阶段新生事物层出不穷,电子商务飞速发展,金融创新不断涌现,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交易规模与日俱增,但信用风险也在大大增加,迫切要求我们尽快建立起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体系。
三、区域经济一体化加速推进国内经济正在突破行政分割的限制,加速一体化发展。如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资金是流动的,人员是流动的,商品也是流动的,如何建立起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体系就显得越来越紧迫,越来越重要。
作为市场经济基石的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不仅仅是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它应该是一整套机制,以信用信息为基础、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为主体、以失信惩戒机制为核心,通过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对社会主体信用信息准确、客观、全面地依法采集、整理和加工,并依法在全社会传播和使用,对守信者激励、对失信者惩戒、使得一处失信处处失信,把一处失信变成对全社会的失信,对失信者产生威慑作用,从而在全社会减少失信行为。就是这样一套运行机制的有序运转,才是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信用体系。目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进展与社会各界对其加快发展的迫切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为此,我们还要做不懈的努力。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在信用体系建设领域就是要尊重市场发展的基本规律,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一、明确政府的定位。政府只做基础数据库,不要做增值服务,也就是说,政府只做原始档案数据的记录和归集,增值服务由市场去做。政府工作的重点在于对部委、行业主管部门的原始档案数据进行归集,并推动立法和标准建设,推动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二、坚持独立第三方。所谓市场主体就是独立第三方的信用服务机构,建立信用体系的目的就是要解决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交易风险,所以必须是独立第三方来提供征信服务;如果不是独立第三方,社会信用体系的公平、公正、权威何以体现?
三、力促开放与合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只是一个基础平台,要充分发挥其作用,这个平台除了为监管提供服务,还要对社会有序分层开放,以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平台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基础作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该优势互补,加强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