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遭遇工伤:你的权利“与众不同”

2017-05-16 22:18
时代风采 2017年7期
关键词:津贴工伤保险工伤

农民工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到城里打工他们属于弱势群体,为对他们加以保护,国家出台过特殊的规定其中包括针对遭遇工伤的农民工。

年龄大不是索赔障碍

案例:66岁的廖明夫在一家公司的建筑工地做工,去年,正在工地搬运外墙瓷砖的廖明夫不慎从二楼摔下,不仅花去19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八级伤残。基于公司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使得廖明夫无法从工伤保险机构获取工伤待遇,廖明夫曾多次要求公司给予工伤赔偿,但却遭到拒绝,理由是廖明夫年过六十,已经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公司自然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的义务,也无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说法:廖明夫的情形同样构成工伤。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即基于《工伤保险条例》中确实强调工伤保险的存在必须是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而劳务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似乎廖明夫确实不构成工伤。

其实不然,因为上述规定只是针对一般劳动者而言,对于农民工却不能适用,根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农作物收入无需抵扣

案例:2016年5月23日,在一家公司担任仓库保管员的农民工夏晓萌,由于仓库电线老化引发火灾,在奋力扑救中被浓烟熏倒后,被断落的货架支撑梁砸伤,落下5级伤残。事后,夏晓萌要求公司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公司同意了夏晓萌的要求,但认为夏晓萌在家乡有承包的土地,能产生一定的农作物收入。所以,在给付的伤残津贴中应当扣除这一部分收入。

说法:公司无权因为夏晓萌有着农作物收入而抵扣其伤残津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益,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获取待遇方式可以选择

案例:户口在江西的农民工张锡秀,从2014年8月起,便一直在山东的一家公司打工,并由公司为其在山东办理了工伤保险。2016年6月7日,张锡秀因乘坐公司的小车出差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而落下四级伤残。鉴于公司所在地距离自己家路途遥远,伤残后的自己也来往不便,张锡秀曾要求工伤保险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但被工伤保险机构拒绝,理由是《工傷保险条例》明确指出,四级伤残津贴应依据本人工资的75%“按月支付”。

说法:张锡秀的请求可以得到支持,即其对伤残津贴的获取方式具有选择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所在省的农民工,1至4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

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在张锡秀已选择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的情况下,工伤保险机构理应按照有利于张锡秀的原则提供便利。(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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