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合讲
维权吧
种子案件刑事诉讼中的行政认定(上)
武合讲
武合讲 男,中国遗传学会会员、中国农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1997年取得律师资格从事律师执业,先创办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后转入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任副主任和专职律师,专业处理农作物种子和种业科技成果保护法律事务。办理了大量的大田作物、蔬菜、中药材和食用菌等种子案件和品种推广案件以及种业科技成果保护、种业技术秘密保护、育种专利和品种权保护案件,均为重大疑难案件。例如,2013年和2014年公安部通报的伪劣种子典型案件的50%以上,均由武合讲律师承办。
参加了历届全国农业知识产权研讨会和《种子法》修订论证。受河南省、江苏省、天津市等省市农业主管部门的邀请,对种子执法人员、种子管理人员和种子经营者进行培训。著有《农业知识》,在《中国蔬菜》、《中国种业》和《种子世界》等期刊发表论文200余篇。
『编者按』自2004年《种子法》颁布以来,我国种业冲破体制机制的桎梏,发展速度与规模前所未有,2016年作为新《种子法》实施的元年,也注定拉开新一轮调整序幕。那么未来,新的法律条文将对市场行为和企业行为产生什么影响?执法者和种子经营者在具体实践中,又会出现哪些意想不到的问题?本刊特邀律师武合讲,为您探索新《种子法》下的风险规避和维权路径。
《种子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种子法》的刑事法律规范。《种子法》属于行政法,违反《种子法》刑事法律规范构成犯罪的,属于行政犯。行政犯具有双重违法性,首先违反行政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才违反刑法。违反《种子法》的行政犯,主要涉及以下几个罪名:销售伪劣种子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等。在审理农业主管部门移送的《种子法》行政犯的刑事案件中,农业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案件移送函、行政答复等与确定种子质量和种子生产经营行为性质有关的行政认定类法律文书,常被作为主要证据使用。
根据《种子法》授权,农业主管部门是认定种子质量和种子经营行政违法性的主体。农业主管部门的行政认定,直接的是对种子质量和种子经营行政违法性的认定,间接的是对种子质量和种子经营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农业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认定类法律文书,属于由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所以农业主管部门的行政认定,具有“公定力”、“确定力”和“执行力”;农业主管部门的行政认定的证明力,大于其他证据,刑事诉讼中几乎没有其他证据能够与之匹敌,法院除了被动地接受外,没有其他可以选择的余地。
一般情况下,农业主管部门对种子质量和种子经营的行政认定,就决定了种子案件刑事追诉程序的启动和裁判结果,就决定了被告人的罪与非罪。种子生产经营者遭遇种子案件刑事诉讼的,必须高度重视并通过法律途径首先解决作为证据使用的农业主管部门的行政认定。笔者以2014年广东省陆丰市发生的萝卜开花案为例,谈谈农业主管部门的行政认定对种子案件刑事诉讼的重要性。
2014年,广东省陆丰市的菜农种植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受具有北京市蔬菜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北京世农种苗有限公司委托代销的萝卜种子,生长发育的3 048 190 m2萝卜发生抽薹开花造成减产事故。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垫付133.76万元帮助农民恢复生产。陆丰市种子站组织实施田间现场鉴定,制作了陆丰种鉴字(2014)001号《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报告》行政鉴定文书;汕尾市种子站组织农业专家实施田间现场鉴定,制作了《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报告》民事鉴定文书。
农民以汕尾市种子站组织实施田间现场鉴定确定的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为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以(2014)汕陆法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同意种子生产经营者赔偿种子使用者损失5 446 880元。陆丰市农业局出具案件移送函,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要求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2015)汕陆法刑重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记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作为证据使用的陆丰市农业局的行政认定文书有6份,分别是:第2号证据,陆丰市农业局陆农函 [2014]22号 《案件移交函》;第5号证据,陆丰市农业局《关于查获吴汉权经营“CR世农301”萝卜种子案的报告》;第6号证据,陆丰市农业局《关于对陆丰市公安局调查情况的复函》;第7号证据,陆丰市农业局《关于协查陈秀亮非法经营种子的复函》;第9号证据,陆丰市农业局陆农函[2015]02号《关于协查陈秀亮非法经营种子的复函》;第10号证据,陆丰市农业局陆农函[2014]23号《关于陆丰市人民法院查询函》的复函。辩护人提交的行政认定文书有:《广东省农业厅关于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销售萝卜种子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农函[2014]546号)。法院根据陆丰市农业局提供的行政认定文书,认定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85万元。
案件移送函。第2号证据,陆丰市农业局陆农函[2014]22号《案件移交函》,属于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二十六案件移送函。根据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规定,《案件移送函》不应是孤本。根据(2015)汕陆法刑重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案件移送函》应当附有陆丰市农业局在执法中收集的证实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违反 《种子法》、《产品质量法》销售“CR世农301”萝卜种子的有关材料。
案件报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规定,报告属于行政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的文件。(2015)汕陆法刑重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所载第5号证据,陆丰市农业局《关于查获吴汉权经营“CR世农301”萝卜种子案的报告》。根据(2015)汕陆法刑重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该报告应当载明如下内容: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存在①品种说明缺陷的“CR世农301”萝卜种子为不合格产品;②未在陆丰市农业局备案,跨区域经营种子;③“CR世农301”在未经本地区试验证明该品种的种子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而推广种植,致使农户造成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
行政答复。《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公安机关经调查立案后依法提请农业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农业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规定,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2015)汕陆法刑重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所载第6号证据陆丰市农业局《关于对陆丰市公安局调查情况的复函》、第7号证据《关于协查陈秀亮非法经营种子的复函》、第9号证据陆丰市农业局陆农函[2015]02号《关于协查陈秀亮非法经营种子的复函》、第10号证据陆丰市农业局陆农函[2014]23号《关于陆丰市人民法院查询函》的复函,是陆丰市农业局就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经营出售的种子未在陆丰市农业局备案、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受北京世农种苗有限公司委托代销不再分装种子属于非法经营、推广的萝卜品种 “CR世农301”未经广东省审定登记等问题,分别向陆丰市公安局、陆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答复。该类答复,属于农业主管部门就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提请农业主管部门就案件性质作出行政认定等协助行为的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往来性文书,属于行政认定。
(未完待续)
10.3865/j.issn.1001-3547.2017.08.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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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