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庆春
现实中惩戒和体罚常常被人混为一体,这也是人们反对惩戒的主要原因。其实,我们在此所说的惩戒和体罚明显不同的,惩戒是以不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为前提的,体罚则必然对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教育中的惩戒是从关心爱护学生出发,为了学生的健康发展,在尊重学生人格和不伤害其身心健康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对学生实行的一种否定性评价或强制性纠正措施,目的在于使学生认识到自己的过失并改正。请看下面的案例。
1.英美学校惩戒措施
在美国,学校具有以下惩戒权:
①口头训戒;
②取消特惠,如犯错误的人是橄榄球运动队员,罚停赛或逐出球队;
③放学后留校,根据犯错误的程度,罚劳动或强迫参加心理咨询;
④惩罚性转学;
⑤短期停学,一般停课10天,每45分钟给学校打电话,必须在家里打,学校来电监控;
⑥长期停学或退学。
在英国,1986以前,教师可以对学生施以必要的管教,社会默许体罚的存在。1986年以后,英国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不得体罚,但保留以下学校惩戒权:
①罚写作文;
②周末不让回去,随值班老师值班;
③见校长,让校长惩罚;
④停学。
2.惩罚的“收获”
美国教育家玛莉曾在一篇文章中满怀深情地谈到了她的老师乔丹对她的一次惩罚。
玛莉上中学二年级的时候,是个爱说爱笑的孩子。一天,正上英语课,玛莉和同学滔滔不绝地说起话来。严厉的乔丹老师发现后,以严肃的口吻对玛莉说:“下课后来见我。”
玛莉忐忑不安地去乔丹老师那儿,准备接受最为严厉的惩罚。出人意料,乔丹老师的态度却很温和,只是语气非常坚定地说:“我要罚你写一篇1000字的文章,讨论教育及其对经济的影响。”3天后,玛莉按时把写好的文章交了上去,乔丹老师仔细看后,把文章退回,要求玛莉重写。如此六回,直到乔丹老师对文章露出了满面的笑容。后来,这篇经过反复改写的文章,被乔丹老师推荐上去,参加了全市的征文比赛。3个月后,乔丹老师高兴地在个班宣布了玛莉征文得奖的消息。这是玛莉平生第一次得奖,也是她平生受益最深的一次惩罚。事实上玛莉不仅在这次惩罚后,迅速改正了错误,而且由此迷恋上了写作和教育。
上述案例,说明了教育中的惩戒是在必要时采取的必要手段,是合理存在的。在现实的教育中还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惩戒存在的现实意义
(1)惩戒是教育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目前,学校普遍提倡“赏识”教育、“激励”教育,这是新时期学生观、教育观发生的重大变化,是我国教育可喜的进步。但是,提倡“激励”并不是就是忽视或抛弃惩戒,反之更应该重视惩戒和赏识或激励的综合运用。只有激励而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学生需要知道自己成长过程中的不足和缺陷并加以改正,适当的惩戒便是一个有效的途径,这也是真正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表现。
(2)惩戒强化了学生对规則和秩序的认识,使其更好的适应社会。学生在学校中一个很重的学习目标便是掌握社会生活的各种规则,如果学生违反了某种规则而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会使他逐渐无视规则的存在。长大以后不仅他人际交往出现问题,难以适应社会,而且会走上犯罪道路。美国教育家和儿童学家詹姆斯·多布森说:“许多犯罪的人,正是教师从未严格要求学生、制止学生的不良行为、教会学生控制自己冲动的结果”,同时主张“有分寸地惩罚一下孩子会收到令人满意的效果”。
(3)惩罚能让学生体验挫折与失败,提高心理素质。惩戒是学生成长过程中身心发展必不可少的一种体验,没有批评和惩戒的人生是没有的,不能正确对待批评和惩戒的人生是不健全的。教育惩戒既是教师管理的需要,也是学生自身发展的需要。人生不可避免要遇到各种问题,许多问题是需要个人独自面对解决的,父母和老师都不可能随时随地完全的帮助学生,因此需要学生正视失败和提高抗挫折能力。
(4)接受惩戒也使学生正常的心理需求。虽说一般情况下,惩戒带给学生的是痛苦的感觉。但许多时候学生犯了错误,其内心会产生很强的愧疚感,根据解决冲突的“趋利避害”原则,使他们期待适当的惩罚以解脱不安,这时如果一味对学生宽容,反而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
(5)惩戒是教师的一项正当权利。我国现行教育法规授予学校和教师以惩戒权。《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第27条规定了“中小学校应当严肃校纪。对严重违犯学校纪律,屡教小改的学生应当根据其犯错误的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中学班主任工作暂行规定》第3条第7项规定中学班主任的职责是:“做好本班学生思想品德评定和有关奖惩的工作。”因此学校和班主任必须依法搞好惩戒工作。
二、掌握教育教学中实施惩戒的原则
因为惩戒会给学生带来痛苦的感觉,必须注意使学生身心避免受到伤害,要恰当地使用惩戒,使惩戒具有积极的教育意义,教师必须坚持如下原则:
(1)一般不应该作为对“问题行为”进行干预的第一选择。学生犯了错,首先应该想到宽容,采取诸如暗示、说服教育、认知辨析与调控、对问题行为的消退、对不相容行为的正强化。对学生施行惩戒,是要在尊重学生、爱护学生的基础上,在其他教育措施不能奏效的情况下不得已施行的。
(2)以尊重为前提,维护其自尊心。惩戒目的在于使违纪学生产生羞愧感,重建其对纪律规范的虔诚尊重之情感,故惩戒必须建立在对学生尊重的基础之上。要站在学生的角度上分析考虑,找到学生犯错的真实原因,对症下药。使学生能心悦诚服接受,怀着对教师的尊敬和对自己负责的态度改正错误。教师千万不能把惩戒当作对学生人格的羞辱、对不当行为的恶意报复,那样就进入体罚的违法行列了。
(3)公平对待每位学生。公平对待每一位学生至关重要,本身就是一种强有力的教育力量。惩戒本是教育学生的,如果不公正的话,就失去其教育作用了,反而会使学生产生强烈的逆反或抵触情绪。教师不能以自己的喜好,对“喜欢”的学生纵容袒护,对“不喜欢”的学生处罚得厉害,应该公平、民主、一视同仁。
(4)以事论事。就是“一次只解决一个问题”,不能在采取惩戒时总是与以往学生所受的惩罚联系起来,这样做实际上是对学生人格的不尊重,也是对学生一种暗示,使他认为自己就是“无药可救的坏坯子”。
(5)因人而异,方法灵活。人有千差万别,学生个性各异,一种惩戒对一个学生有效,对另一个学生可能无效。所以,惩戒的选择与惩戒的强度应该充分考虑学生的人格差异。如让一个不会唱歌的孩子在课堂上表演可能是一种惩罚,而对喜欢唱歌、喜欢表现自己的孩子可能是一种积极的正强化。对外向、大大咧咧的学生应该重罚,而对内向、喜欢反省的学生应选择比较轻的惩罚,这就要求教师在惩戒实施前对学生有充分的了解,采取适当的惩戒措施。
(6)兼顾“集体性惩戒”与“自然后果惩戒”。教育家马卡连柯提出著名的“集体惩戒”原则,“凡是集体还没有站在你们这一方的时候,凡是你们还没有把集体拉到自己这一方的时候,是不可以使用惩戒的”。教育家卢梭提出“自然后果惩戒”,即通过自然的而不是人为的力量来惩戒儿童,使儿童在自己行为的直接后果中形成是非善恶的观念。两人的出发点不同,但目的都在于避免受惩戒者把怨恨和气恼集中在教师个人的身上。又因为自然的或集体的力量是难以抗拒的,这使受惩戒者在受到自然的或集体的惩戒之后,不容易产生“报复”的想法,不得不退而思过。我们可以灵活综合运用这两种惩戒方式,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采取最有效的,最适合学生特点的方式。
总之,惩戒是为了学生更好的成长与发展,从这个基点上出发,采取最适当的措施,是我们在教育中所要注意的。实际教育教学中,要根据具体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