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静华 张潋瀚
(四川大学法学院 四川 成都 610207)
天网监控与刑事司法
——以阶段性功能实证研究为视角
马静华 张潋瀚
(四川大学法学院 四川 成都 610207)
公共视频监控系统在西方肇始于犯罪预防,中国的天网监控却自建设之初就与刑事司法,尤其是侦查破案紧密联系。在各地天网建设进入蓬勃发展的同时,理论界却缺少对这一新型警务机制的关注,以及对实际运行机制和效果的描述和阐释。通过对我国两个地区的实证调研结果显示,天网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发挥着轻重不同的作用,呈现“前重后轻”的基本格局。要提升天网在各阶段整体作用发挥的程度,就必须破除口供依赖思想,重视天网视听资料的证据价值,同时在技术层面上提高天网的画面质量,并完善天网系统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天网监控 刑事司法 侦查证据
1.1 公共视频监控系统在西方刑事司法中的运用与研究
公共视频监控是犯罪预防政策的产物,从其产生背景看,似乎与刑事司法(特别是侦查)并无多大关系,但其先天具备的证实犯罪的重要功能随着实践的发展,被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于刑事司法,特别是案件侦破之中。如在1993年纽约世贸大厦爆炸案、2005年伦敦地铁爆炸案、2013年波士顿爆炸案的调查中,都出现了公共视频监控的身影。特别是在波士顿爆炸案调查中,警方通过一家百货商店的监控录像锁定一名犯罪嫌疑人(监控录像画面显示,该犯罪嫌疑人将一背包丢弃在爆炸现场,而从中截取的犯罪嫌疑人图像与目击证人的描述十分吻合)。这些视频监控对确定犯罪嫌疑人身份、追踪逮捕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公共视频监控发展的早期,西方学界对其刑事司法功能的研究屈指可数。少量研究发现,公共视频监控系统会直接为侦查犯罪及确保迅速定罪提供证据,由此减少侦查与起诉的成本[1]。英国后续研究也揭示了公共视频监控的运用有助于警方提高在特定案件类型中的破案率。如伦敦凶杀案的破案率从1999年的75%提高到2005年的95%。“环钢”系统提供了一种监视、调查和追踪犯罪活动的机制,到2008年共有超过3700万辆车牌接受过系统扫描,由此确定嫌疑车牌91000个,逮捕550人[2]。此外,来自交通监控、ATM机、商场、停车场的监控影像还被广泛用于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最后的行踪[3]。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政府在将公共视频监控系统运用于刑事司法一年后,通过对警察机构的问卷调查发现公共视频监控提高了破案率,同时降低了不认罪的比例,在监控视频构成指控证据的案件中增加了被告人被定罪的机会[4]。公共视频监控的迅速发展使其在犯罪侦查与刑事司法中被寄予越来越高的期待。然而,基于“成本—收益”原则,各界对公共视频监控也产生过较多质疑[5-6]。中立学者认为,公共视频监控的影像资料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其作用发挥程度主要取决于设备质量、操作人员的技术、监控录像保存的时间、监控时的光线与天气条件,以及设备质量及维护情况等[3]。
1.2 天网监控系统在我国的运用及研究
在我国,公共视频监控系统被称为天网监控,其运用从一开始就与侦查破案有关,侦查界称为“视频侦查”。近年来,从警方应用角度来看,天网在侦查破案和证实犯罪方面正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7]。据报道,山东省公安机关2012年利用天网直接破案8396件[8],而江西省公安机关仅仅在2013年前6个月,就通过天网监控抓获犯罪嫌疑人2443人,协助破获各类案件4687件[9]。一系列震惊全国的大案,如2009年成都“06·05公交燃烧案”、2012年周克华案件、2013年厦门BRT公交爆炸案的侦查,也时见天网监控的身影,视频侦查逐渐成为公安机关的一种常规办案手段。从2009年开始,公安部刑侦局举办了多期视频侦查技术培训班,一些公安机关还成立了专门的视频侦查部门,建立了完整的技术体系和工作方法,如浙江省刑侦部门推广使用的“十大技战法”,这些方法在实践运用中取得了良好效果[10]109。
在理论层面,对视频侦查的研究大致集中在对侦查技术的分析,即如何更有效地运用天网监控。这类研究高度认可视频侦查的技术性特征,部分研究采取个别调查的方法,分析了在特定地区视频侦查机制的特点与问题[10]109-111,[11],还有研究采用趋势分析方法[12]。值得一提的是,已有论者开始关注视频侦查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运用的基本原理[13]。国内研究尚未涉及天网监控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运用,特别是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同阶段的运用;同时,即使是视频侦查技术领域的研究,也主要是一种应然性研究,而缺少实然性研究,更缺乏社会研究方法的运用。
1.3 实证研究对象、样本与方法
基于既有的研究基础,同时与西方学者主要集于破案率的研究相区别,本文的研究范围延伸至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即不同诉讼阶段(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天网监控运用效果的对比性研究,包括使用频率、对案件处理的影响等。同时,在功能运用的层次,天网监控的功能主要包括确定犯罪嫌疑人(识别、辨认),跟踪、查找犯罪嫌疑人、涉案车辆(缉捕),辅助讯问,发现证据线索(主要是证人),以及证明犯罪事实方面的具体作用。这5个方面的功能分别对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发挥着程度不同的作用。上述诉讼阶段的效果和技术运用的效果,将构成本文研究的主体,并深入分析制约天网监控效果的各种因素。本文实证研究选取两个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区别的县作为样本。C市S县经济实力强,全县设有监控探头758个,共33名监控人员。而M市H县经济相对欠发达,属于较为典型的农业县,投入运行的监控探头共计48个①截至2012年7月4日调研采集到的数据。。调查收集了应用天网办案的个案资料,并结合访谈形成68起案件的个案访谈资料(档案),作为统计分析与样本分析的根据。这些案件贯穿审查逮捕、起诉、审判整个刑事诉讼流程。其中,H县33件,S县35件,大致覆盖从当地开始运用天网到本文调研之前的整个时间段。从适用率看,它们分别约占H县、S县公安机关同期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的1.7%和0.4%,占破案总量的3.4%和0.6%。
天网监控系统在刑事违法案件中主动使用在实践中已形成一套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定,“只要案件有监控就必须提取,法制部门有倒查机制,若该提没提会对考核产生不良影响,至于视频资料效果如何,因其形成是客观的,所以不会对警察评价产生影响。”②来源于S县公安局刑侦部门警察访谈笔录。但是,天网监控最终在刑事司法进程中能否发挥作用?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在多大程度上发挥作用?实务部门对此也不甚了了。
梳理68起样本案件发现,以诉讼阶段为标准,天网监控的作用发挥呈现“前重后轻”的基本格局。天网在侦查①在此,笔者将发现犯罪(案件来源)、立案阶段也纳入到侦查阶段。因为尽管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它们属于独立于侦查程序的诉讼阶段,但在实践中,由于受理案件、立案审查都属于侦查机关的办案阶段,也会运用各种类型的侦查手段,因此,实质上它们仍属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发挥作用的频数分别为66起、11起和4起,天网的作用呈现非常明显的急速递减趋势。运用最突出的是侦查程序,但天网监控在此程序多环节中作用发挥的程度也极不均衡,作用最大的是侦查破案环节(59起),其次是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环节(25起)、审查逮捕(20起),而作为案件最初来源(6起)和立案决定依据(4起),天网监控作用并不明显。
2.1 侦查立案、破案阶段
2.1.1 发现犯罪(案件来源)
由于天网具有的实时性和直观性,在犯罪发生的同时,侦查人员或天网操作人员可以通过观看监控画面在第一时间发现犯罪,掌握现场发生情况,并立即进行相关处置,及时防止犯罪行为的进一步发展。在H县、S县两地的样本案例中,运用天网监控发现犯罪的案件数量不多,各有3件。6件案例呈现一些共同特点:案件全部发生在公共场所或街面,且均为现行犯罪。其中5起发生在例行天网巡查时,监控人员发现有人形迹可疑或人群不正常聚集,进行网上跟踪,采取网上布控和实地抓捕联动等方式进行处置。现行犯罪通常人、赃俱获,证据充分,犯罪嫌疑人无法抵赖、狡辩。一旦抓获犯罪嫌疑人,在后续的诉讼程序中,天网监控视频资料基本没有进一步运用,据称是没有使用必要。
2.1.2 立案依据
立案程序能够进行案件分流,将不属于刑事犯罪的案件、事件过滤到诉讼程序之外,利用天网筛除假案大大有助于节省侦查资源。68起样本中有4起案件,天网在立案阶段发挥了关键作用,其中,排除2起非刑事犯罪案件,直接确认2起刑事案件。这4起案件均非由天网监控主动发现,而是接到群众举报或报案,但公安机关在决定是否立案时运用了天网。该程序反映出天网监控运用的一个基本特征,即能够在立案审查阶段直观反映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从而仅凭此一条,确认犯罪事实存在或者排除刑事案件的可能,该特点是其他证据无法比拟的。
2.1.3 破案依据
数据显示,无论是作为侦查程序的一个环节,还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阶段,侦查破案使用天网监控的频率均为最高。天网监控在侦查破案环节作用远超其他诉讼阶段或环节。68起样本案件中,除现行犯罪及未立案案件外,天网监控在所有案件的侦破环节均发挥了重要作用。从案件类型看,天网监控在样本案件的侦破中适用比例最高的是盗窃案,数量达到样本总数的38%。但由于盗窃案件基数大,尽管运用天网破案的盗窃案件绝对数最高,但无法真实反映天网监控对于不同案件类型的重要程度。与公安机关同期侦破的案件进行对照,天网相对适用率最高的应是绑架案。两地侦破的5起绑架案中,就有2起运用到天网破案,适用比例高达40%,其次是故意杀人案,接近5%。如下表所示。
表 H县、S县公安局运用天网破案情况
2.2 诉讼阶段
理论上,如果案件侦破阶段使用到天网监控,其形成的视频资料也应作为后续诉讼的证据。样本分析显示,从侦查破案开始,天网监控作为证据就被检察院、法院逐级“过滤”。
2.2.1 审查逮捕的证据
在侦查破案(刑事拘留)和审查逮捕之间,运用天网监控的案件数量明显下降。59起运用天网侦破的案件中,仅有19件进入了审查逮捕阶段。受访检察官普遍认为公安机关移送天网视频资料较为及时。就天网的实际作用,检察官也均持较为肯定的态度。“在批捕环节,不认罪的,不是当场抓获的,视频证据就很有用,可以还原案发现场,看实施了哪些行为。”①来源于S县检察院检察官访谈笔录。部分受访检察官认为天网监控视频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的案件中。“有些案件中天网监控对批捕作用大,如零口供,需要很多证据来证明。”如付义某盗窃案,犯罪嫌疑人以买衣服的名义进入店内,趁服务员不备盗走3000余元人民币。刑拘期间,犯罪嫌疑人拒不承认实施盗窃行为。而店内监控视频清楚地显示犯罪嫌疑人在该商铺内两次趁店员不注意,从店铺角落拿出两个钱包,走到店铺中间,背对着店员将钱包藏入衣服裤腰内。在零口供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在视频基础上,作出批捕决定。在交通肇事、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及故意伤害等案件中,天网监控视频本应对认定犯罪过程和主从犯发挥关键作用,但由于天网监控存在画面质量不高等问题,如监控点位太少、死角太多、清晰度太低,其实际作用发挥大打折扣。在李某非法持枪案中,天网监控视频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冲突情况、群众围观情况,但却因为距离较远、画面模糊等因素影响,不能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非法持枪行为,只能起到旁证作用,对做出逮捕决定影响有限。
2.2.2 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据
天网产生的证据若在批捕环节发挥了作用,那在证明标准要求更高的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就更应移送,所谓证据“多多益善”。但观察H县、S县两地样本案件,可以明显看出采取强制措施中运用的监控视频材料与移送审查起诉时用到的监控视频材料,两者分布并不一致。整体数据显示天网监控在审查逮捕环节适用频率略低于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环节,前一环节有20件,后一环节有25件。依据两个环节天网监控的不同适用情况,可以划分为3种类型:第一类是天网监控视频在审查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环节均作为诉讼证据,此类案件有13起。第二类是天网监控视频在审查逮捕环节运用,而并未移送审查起诉,此类案件有7件。第三类是天网监控视频在审查逮捕环节缺乏,而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出现,此类案件有12件。
7件在审查逮捕环节运用过天网监控视频的案件,并未移送审查起诉,这主要与侦查进展有关。这类案件在申请逮捕审查时,因为证据链条未完全定型,公安机关移送能起到一定的辅助证明作用,而待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时,案情已相当清楚、证据充分,监控视频作为证据的作用变得可有可无。受访警察认为在报捕时只要和案件有关的监控资料都会移送,“主要是证明如何侦破,类似到案情况说明或者抓获情况说明,监控能让证据更充实。”②来自于H县、S县警察访谈笔录。这种显著的效果也得到检察官认可,其批捕时会观看录像,对视频的辨认结合笔录综合整个材料来分析,“在决定逮捕与否时看天网可以帮助形成内心确认。”③来自于H县、S县检察院侦监部门检察官访谈笔录。天网对于批捕环节非常重要,公安机关此时对天网移送相当积极,但批捕后公安机关认为事情就此完结。待到审查起诉时,由于证据已经收集得较为充分,尤其是以口供为中心的证据体系一旦建立,监控证据能发挥的空间就相当有限。由于公安机关与检察院之间的视频移送并没有硬性制度规定,并不要求只要案件涉及视频就应移送,也不要求主动移送,因而只有在不能定案且监控证据又很重要时,检察院才会通知移送监控视频。对于其他证据已经可以定案的案件,则不需要移送监控视频,“因为案件很清晰时,再看(监控)就浪费时间了。”④同③。
2.2.3 提起公诉和法庭裁判的证据
如果说提请采取强制措施和最终案件侦破后进行移送审查起诉之间还存在很多中间工作,从而针对监控材料的运用具有偏好和倾向性可以理解的话,那么,从检察院受理案件到正式提起公诉之间,材料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在此情形下,天网监控证据运用的递减令人费解。侦查程序中68起案件不同程度地运用天网,即使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也有25件具有天网监控视频,但到公诉时,天网监控视频作为起诉依据的仅有11件,最终判决中只有4起将其作为定案依据。
在提起公诉时,检察机关对天网监控视频材料进行主动过滤,以致大部分案件的天网监控视频并未向法院移送。究其原因,一是案情清楚,并且犯罪嫌疑人供述,证据已经足够充分,天网监控视频资料作为证据没有太大价值。二是移送的形式可以是截图照片,也可以是光盘,但因视频格式有时打不开,此类视频便不再移送。三是移送的监控材料不符合证据规范,很多没有标注材料取得的方式、时间、提交人、制作人等信息。四是监控画面清晰度不高,证明力不强。五是部分监控资料不能够直接反映犯罪嫌疑人作案经过,如逃跑、进出案发现场等间接证据难以证明案件的核心事实。
与审查起诉阶段相似,法院审理环节也存在对天网监控视频的过滤性审查机制,11件起诉时移送天网监控视频的案件中,最终只有4起案件在判决书中提到将视频材料作为定案依据。H县一名法官解释称,“现在仍然以口供、证人证言为主,视频证据为辅,通常在犯罪嫌疑人已经认罪的情况下很少运用天网的视频资料。”S县法院刑庭庭长也表示,“一般都是书证、物证作为主要证据,监控视频是一种辅助性的证据,在证据里作用不是很大,具有锦上添花的作用。只是补强证据,不作为决定性证据,与技侦手段产生的证据性质类似。”
公安机关对天网监控的运用,在破案阶段达到峰值。实践中,侦查人员在进行侦查时不会放过每个有用的监控。不仅包括公安天网,还可能涉及到社会监控。案件发生后,绝大多数侦查人员都会到现场去熟悉现场情况和推演案件经过,通过现场获取大概印象,再回头查找可能的监控资料。天网监控自身具有的特点又使得其不同于其他单一的侦查措施。根据公安机关使用的方式不同,天网监控在刑事司法中的功能性作用主要可以归结为:根据监控图像识别、辨认、确定犯罪嫌疑人;跟踪、查找、辅助抓捕犯罪嫌疑人及涉案车辆;发现证人、物证等证据线索;利用天网监控画面揭露犯罪嫌疑人的虚假供述从而辅助审讯;证实犯罪经过等。其中,前4种功能主要集中在破案阶段,只有证实犯罪经过的证据功能延伸到破案之后的诉讼阶段。正是因为天网监控具有如此众多的功能性作用,在一起案件的侦破过程中,公安机关能够以天网监控的使用为主线构筑起一个侦查破案的方法体系,从而加速案件的侦破。
68起样本案件的分析显示,天网监控的功能性作用主要体现在5个方面。最多的是用于辨认、识别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以及证实犯罪,各有33起案件;其次,有24件用于跟踪犯罪嫌疑人的行动、驾驶车辆的轨迹,便于实施抓捕;再次,有18件用于辅助审讯,作为迫使犯罪嫌疑人认罪的证据性手段;另有17件用于发现物证、证人等线索,便于收集旁证。运用了天网监控的1种或2种功能的案件有53件,占78%;使用了3种或4种功能的分别有12件和3件,没有1件使用了所有功能。这表明天网功能的运用总体显得较为单一。
3.1 功能一:辨认、识别犯罪嫌疑人
重庆九院院长阳光介绍,成研中心汇聚了全市的医学管理、卫生经济、经济管理、医学教育等专家。中心下设9个研究室,在实践过程中,中心形成了院内、院外、医改三个重点工作方向:院内主要为标准化成本核算与医院DRG任务联合工作开展方案、BSC+RBRVS创新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方案;院外重点研究民营医院医疗质量安全与成本消耗的内在规律、国有企业医院转制重组的理论与实践等内容;医改方面重点研究标准化成本体系建立问题。
天网监控在确认犯罪嫌疑人的作用方面表现突出。68起案件中有接近一半(33件)的案件将天网用于辨认、识别犯罪嫌疑人。其运用一般具有两个步骤:第一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生物性特征。接到报警(案发)后,公安机关根据被害人所作陈述,或根据其他线索,调取案件发生期间案发地点附近所有视频监控,根据受害人、证人及其他线索所提供的犯罪嫌疑人穿着、特征、年龄、身高等特征,从监控视频中寻找并发现可疑人员,组织受害人、证人等进行指认或辨认,从中确定犯罪嫌疑人。在此过程中,还可组织类似案件的被害人、证人辨认,为串并案件提供线索。第二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特征。在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生物性特征后,提取其视频信息或制作成面部照片,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或组织群众辨认,据此查实其真实姓名和身份。在明确犯罪嫌疑人身份的前提下,侦查机关就具备了采取一系列到案措施的基础。但在证实犯罪的意义上,这种辨认、识别功能受限。首先,相关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识别实际是“指认”,一般回答为“是”、“不是”或“记不清”。由于指认对象的唯一性,错误识别概率较大。其次,即使通过辨认、识别确认犯罪嫌疑人,这种“确认”也仅具有破案意义,很难具备证实犯罪的价值,因为它没有采用混杂辨认原则,这种辨认的准确性值得怀疑。
3.2 功能二:跟踪犯罪嫌疑人及涉案车辆行动轨迹
在天网监控视频中确定犯罪嫌疑人后,运用信息关联法,根据其在活动过程中反映出的通信联系、进出网吧、住宿等可供深查的情况,可及时进行信息关联,拓展查证渠道。根据不同地方的视频监控,掌握犯罪嫌疑人活动轨迹,看犯罪嫌疑人是否到某银行办理过银行业务,是否在某旅馆投宿过,是否在某网吧上过网,是否在手机充值点进行电话充值,再根据银行记录、住宿情况、上网信息或手机号卡情况获取此人的相关身份信息。对于犯罪嫌疑人搭乘的交通工具,组织受害人及相关知情人辨认,以锁定嫌疑车辆,再根据车辆的品牌、颜色、号牌等特征在综合系统中进行查询,以获取此车车主的信息、照片,并与犯罪嫌疑人监控图像进行比对,如是同一人,说明车主即是犯罪嫌疑人,如不是同一人,则从车主入手调查,分析该车主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身份信息。在明确上述信息后,对车辆行动轨迹进行跟踪,直至查获犯罪嫌疑人。
3.3 功能三:发现其他证据线索
天网监控视频是一个庞大的“证据源”。在记录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的同时,还可以发现被害人、目击证人,以及可能作为证据的车辆、刀具、枪支等物品。即使监控视频并没有直接拍摄到犯罪经过,而仅是记录了犯罪前或犯罪后的一些片断,如犯罪嫌疑人进入或离开犯罪现场的方式(步行或驾车)、来向或去向等情况,出入现场的其他人员的情况,侦查人员也能据此发现一些证人或证物线索,并通过顺藤摸瓜的方式,以辨认、搜索等方式寻找这些证据。如果找到了现场目击证人,而证人又不愿配合时,即可说明视频监控中显示的情况,促使其提供证言。例如,在朱某交通肇事逃逸案中,侦查人员结合现场散落物,分析出肇事车的品牌,调取该路段沿途的社会监控,分析出一辆没有开灯的黑色汽车较为可疑。对其进行追踪时,在离事发地点只有几分钟路程的某路口电子警察拍下的闯红灯车辆中,发现一车和事发路段的嫌疑车辆特征极为吻合,时间也较吻合,由此获知嫌疑车辆的车牌号。后根据卡口信息,排查出该车大量活动的地域。自该案以后,该车辆没有再出现过,因此作案嫌疑增大。后经民警摸排将犯罪嫌疑人抓获。
3.4 功能四:辅助审讯
68起案件中有近三分之一(18件)在审讯环节运用了监控视频。一是直接播放。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向犯罪嫌疑人播放视频监控资料。二是间接使用。即不直接向犯罪嫌疑人出示监控视频,而是适时“点”出监控视频的存在或其内容。两种方式各有适用条件,直接使用的监控视频往往监控内容全面、画面清晰,同时犯罪嫌疑人拒供态度坚决,须用有力证据突破防线;而间接使用与监控视频品质不高有关,或是犯罪嫌疑人在拒供与认罪之间犹豫不决。从实际效果看,上述方式的选择使用也基本达到目的。例如,陈某盗窃案中,犯罪嫌疑人作案两起,但开始只承认被现行抓获的案件,否认在前一起案件中去过案发现场。侦查人员让其查看进出酒店和房间的监控视频后,犯罪嫌疑人不得不承认犯罪事实。又如在白某抢劫案中,由于被害人被抢时情绪紧张,不能准确识别犯罪嫌疑人。警方向犯罪嫌疑人出示了案发地道路旁的天网监控,仅仅几分钟之后,犯罪嫌疑人就承认自己的罪行。然而,仍有三分之二的案件审讯时并未使用天网监控。一方面,部分案件的监控画面质量不高,不能清晰地显示犯罪嫌疑人的面部特征,或者只能反映犯罪事实的局部环节,并不能有力地证明犯罪事实。向犯罪嫌疑人出示此类证据,很可能带来相反的效果。另一方面,则是为了保护侦查秘密。多数警察表示,让犯罪嫌疑人观看视频的方式在实践中使用较为谨慎,主要是不想犯罪嫌疑人了解这种侦查手段,以免其作案时刻意避开监控探头。
3.5 功能五:证实犯罪
一些案件由于正好发生在天网或者社会监控探头下,监控记录下了全部或部分犯罪的动态过程。在这种情况下,监控视频记录能够直观反映有案件发生,并提供案件发生时的相关信息。其中,部分信息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中被有意隐瞒或无意扭曲。在这种情况下,监控视频就能起到证实犯罪的作用。样本案件中有33起案件发挥了此种作用,占比49%。在具体运用这种功能时,公安机关通常采用移送“视频光盘+视频截图”的方式,个别情况下也只移送光盘或截图。截图画面由侦查人员从视频所截的全程信息中截取而来,直接反映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方式及其体貌特征,是监控视频中最核心的部分。同时,侦查人员通常会在截图画面上或者一侧用文字注明犯罪情节的内容。侦查人员之所以采用截图方式,是为了让检察官、法官在最短时间内了解监控视频证明的内容。在附有截图的情况下,检察官在审查批捕或审查起诉时,审判人员在阅卷或开庭审理时通常不会再播放视频。
但正如前文分析指出,天网证实犯罪的证据功能在诉讼阶段效果并不理想,受到检、法部门主动过滤的影响。其真正运用只体现在不认罪案件和证据不充分的案件中。在此类案件中,视频监控的作用或是独立证明作用,即独立地证明犯罪发生的过程及犯罪嫌疑人身份,或是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增强裁判者内心确信。如徐某盗窃案,犯罪嫌疑人盗窃电瓶车作案时并未被发现,但天网监控拍到了整个作案过程。几天后,犯罪嫌疑人途经案发地,被失主发现并抓获。公安机关报捕后,负责办理此案的检察官发现,犯罪嫌疑人对犯罪过程供认不讳,但所盗车辆已经变卖无法追回。检察官对监控视频截图进行了审查,清楚地看到其盗车的过程,包括犯罪嫌疑人脸部、衣服特征,最终做出批捕决定。该名检察官在访谈中表示,如果犯罪嫌疑人翻供,那么在缺乏天网监控资料的情况下批捕是不可能的。与此相反,在犯罪嫌疑人认罪或其他证据充分的前提下,由于有其他证据补强,天网监控并非不可缺少。正因为如此,在此类案件中,公安机关不一定会移送监控视频,即使移送,检察官、法官也通常不会仔细审查此类证据。
通过对样本案件中天网在刑事司法各阶段中作用大小及功能形态的实证分析,可以确认天网监控作为一种新兴的警务机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确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尤其在刑事侦查活动中,天网监控已经成为一种常规的侦查手段,侦查人员在可能涉及天网的案件中都尽可能地寻求天网帮助。天网能够用于识别、辨认、确定犯罪嫌疑人;也可以追踪查找犯罪嫌疑人及涉案车辆;同时提供证人、物证等证据线索。天网监控的侦查功能在实践中发挥得淋漓尽致。天网探头如同站立在各处的无声“证人”,冷眼观察、准确记录着镜头范围内的一切。天网作为一种侦查手段,其具有的客观性、实时性、直观性、反复使用性和信息拓展性是其他侦查手段无法比拟。尽管目前H县、S县公安机关运用天网的案件只占同期立案侦查刑事案件的1.7%和0.4%,占破案总量的3.4%和0.6%,但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天网监控建设的发展,越来越密集的探头将组成名副其实的“天罗地网”,运用天网案件的比例定会大幅上升。
另一方面,天网监控产生的视频资料证据,在诉讼过程中的运用层层递减。甚至有些恰巧拍摄到案发经过的天网监控视频资料都未能最终出现在判决中作为定案依据。究其原因,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口供依赖仍根深蒂固,忽视客观证据。一旦犯罪嫌疑人供述,便能够根据口供构建起一套完整的证据体系,此时,天网监控产生的视频证据对于最终证明案件事实变得可有可无。尽管证据“多多益善”,但毕竟视频资料证据的固定和移送程序均较为复杂,且在目前情况下部门之间并没有制定规范性的强制移送要求。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办案人员缺乏运用天网视频证据的动力。此外,天网监控囿于画面质量不高、覆盖面有限、具有死角等技术性障碍,并且作为证据适用缺乏同一性鉴定标准,就算在“零口供”案件中得到积极适用,其证明力也并不理想。在口供依赖和证明力低下等条件限制下,天网监控常常只被作为“准证据”使用。侦查人员大量利用天网监控画面辅助审讯,以揭露犯罪嫌疑人的虚假陈述,从而获得有罪供述。
随着刑事司法现代化进程的推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护的强化,以及侦查水平的不断提高,口供中心主义必将逐渐走下至尊神坛,与此同时,以监控为代表的视频资料等客观证据在事实认定证据体系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天网监控在建设、管理和使用中需要进一步制定规范标准,加强部门间衔接配合,建立专业人才队伍,加强保障力度,理清天网功能,细化操作流程,不断提升监控系统的技术质量,才能保障天网打击犯罪各项功能的实现。与此同时,鉴于天网监控存在被滥用的危险,应加强对公众隐私权的保护,规范监控视频的调取和运用程序,对视频资料传播和使用进行严格规制,加大对不当使用行为的处分力度,并增加管理的透明度,引入外部监督,在天网建设前召开公众听证会,并在管理和运用阶段适当回应公众信息公开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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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孟凡骞)
Skynet Surveillance and Criminal Justic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Empirical Research on the Stage Function
MA Jing-hua ZHANG Lian-han
(Law Schoo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ichuan Chengdu 610207)
CCTV emerged in western countries due to its crime prevention function, but Skynet surveillance in China has been tightly connected with criminal investigation since the f rst installment. While Skynet constructions are undergoing in many cities, the academy pays little attention to this new police mechanism, as well as rare descriptions and elaborations on the operational mechanism and effects. According to empirical studies in two districts, Skynet plays different roles in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which is greater in prior stages.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effect of Skynet in each stage, the confession-central view has to be abandoned and the evidence of surveillance video should be valued. At the same time, the technological problems need to be handled properly to improve the image quality, and both of the management and supervisory mechanisms need to be improved.
CCTV Criminal justice Investigation evidence
D915.3
A
2095-7939(2017)02-0056-08
10.14060/j.issn.2095-7939.2017.02.010
2017-01-16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编号:11BFX131)。
马静华(1970-),男,四川洪雅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大学中国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博士,主要从事诉讼法学与司法制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