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交易犯罪侦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7-05-14 08:49于光耀钟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债券犯罪交易

于光耀钟 磊

(1 吉林警察学院经济管理系 吉林 长春 130000;2 吉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吉林 长春 130000)

债券交易犯罪侦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于光耀1钟 磊2

(1 吉林警察学院经济管理系 吉林 长春 130000;2 吉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吉林 长春 130000)

随着我国债券市场规模迅速扩大,债券交易犯罪数量快速增加。作为金融领域犯罪的一项重要内容,债券交易犯罪代表着金融犯罪的最新趋势,具有区别于传统经济犯罪的显著特征,对公安机关侦查机制提出了挑战。为应对挑战,公安机关应建立研判与侦查预警机制,加强与“一行三会”等监管部门协调配合,实现惩治犯罪与维护社会稳定并重。

债券交易 操作模式 犯罪预警机制

2000年以来,中国债券业在迅速发展中取得了巨大成绩,与之伴随的是债券违约数量迅速上升。2014年3月,“11超日债”违约事件拉开信用债券违约的序幕,打破了长期以来国内债券市场“刚性兑付”的神话。此后,债券违约事件不断浮出水面,违约频率与违约金额不断扩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6)》,2015年国内公司债、企业债和债务融资工具发生违约事件18起,涉及违约本金超100亿元。根据wind资讯统计,2016年1-8月,国内债券市场发生违约事件39起,涉及本金超251亿元,超过2014年和2015年债券违约数量与违约本金之和。尽管债券违约事件中涉及犯罪的数量与金额尚不得而知,但如此频繁的违约事件已经引起了经侦部门对于债券犯罪的密切关注。2013年债券市场掀起的反腐风暴一直持续至今,涉及案件包括债券一级市场、一级半市场和二级市场中存在的各种利益输送行为,对公安机关侦查策略提出了新的挑战。

1 债券交易犯罪及其刑法罪名

债券是一种金融契约,是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面向投资者发行的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本息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按照发行主体信用等级可分为利率债和信用债。利率债是指政府发行的约定利率水平与无风险利率相接近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等;信用债是指政府之外的主体发行的约定确定利率的债券,包括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由于信用债券没有政府背书,债券违约可能性较高,因此信用债券常常是债券犯罪的高发区域,是公安机关打击债券交易犯罪的主战场。总之,债券交易犯罪可以定义为实施或者参与债券流通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实施或者参与债券交易行为过程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1]。需要加以说明的是,债券交易犯罪不是刑法法定概念,而是以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公私财产安全为目的,对债券领域所涵盖犯罪的归类。依据上述分类,债券交易犯罪涉及的直接刑法罪名包括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等。当然,除上述刑法罪名外,也存在涉嫌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债券交易非法获利的职务侵占犯罪等其他罪名。

2 债券交易犯罪主要操作模式

2.1 丙类户与债券承销机构人员合谋侵占债券承销收益

丙类户是债券交易利益输送的主要渠道,丙类户实际控制人伙同债券承销机构人员,以优惠价格认购部分债券额度后,将债券以公允价格出售给其他金融机构。此类债券交易中,债券承销机构人员将债券低价出售给丙类户,将本应属于承销机构的利益转移到丙类户,详见图1实线部分。这种操作方式在资产荒时较为普遍,丙类户作为中介能够将债券较快地转卖到其他金融机构。并且,由于丙类户往往资金较少,因而其经常采取买入时见券付款(PAD)、卖出时见款付券(DAP)的方式,从而能够实现“无本套利”。通常情况下,每笔债券交易额度为几十亿元,即便是看似正常的0.1%的交易差价,也意味着几百万债券收益的利益输送。

2.2 丙类户通过代持、过桥等手段与证券公司合作隐藏债券利益输送

债券代持最初是货币基金的一种操作方式,由于证监会为保障货币基金流动性,规定货币基金不得投资于剩余期限超过367天的债券,因此货币基金为增加债券持有期限,基金经理通常先买入收益较高的中长期债券,在资产负债表日前以卖出的形式转让给代持机构,待资产负债表日后再从代持机构赎回,从而规避监管部门限制。债券代持既可以规避监管限制,又能够提高投资收益,因此得以广泛应用。丙类户正是通过债券代持方式,从承销机构处低价认购债券后,将债券转卖给代持公司,待寻找到金融投资机构后再将债券赎回卖出,或者由代持公司以公允价格直接将债券卖出,进而获得价差收益,详见图1。在这种模式下,丙类户既可以避免直接持有债券以免引起监管部门关注,又可以由代持证券公司直接与债券投资机构交易,避免丙类户直接实现获利,因此隐蔽性更强。

图1 债券市场利益输送流程图

图2 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利益输送流程图

2.3 丙类户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手段,隐藏与债券投资机构利益输送

实务中,一些丙类户实际控制人往往在金融投资机构担任要职,为隐藏两者之间直接利益关系,丙类户在低价认购债券后,并不采取证券代持方式卖出债券,而是先由证券公司设立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再由该资产管理计划以公允价格来购买债券。该分级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人包括优先级投资人和劣后级投资人两部分,其中优先级投资人为商业银行,而劣后级投资人为与丙类户利益相关的金融投资机构,详见图2。在这种模式下,债券交易发生在丙类户与资产管理计划之间,交易合同并不直接体现两者间的联系,因此利益输送隐蔽程度更深。并且,这种操作模式将利益输送隐藏在专业金融产品之中,专业技术较高,一般是高级管理人员债券犯罪的主要途径。

3 当前债券交易犯罪侦查中存在的问题

3.1 缺乏一定的金融知识与财务技能

在传统经济犯罪侦查实践中,经侦民警主要通过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对被查单位会计资料进行检查鉴定,以获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证据,并配合银行提供的资金流向完成调查,因此,经侦民警常常忽视金融与财务知识的学习和掌握。然而,债券业务代表着当前资本市场创新发展的最新水平,其结构渗透着金融领域的最新理念,被查单位所呈现的会计数据常常是经过投行机构“包装设计”的最终结果,因此,如果经侦民警缺乏金融知识以及较强的财务分析能力,仅仅依靠司法会计人员鉴定结果,则很难弄清债券业务实质,更无法识别债券犯罪手段。因此,提高经侦民警金融知识与财务技能是债券犯罪侦查的前提。例如,经侦民警在接到债券犯罪案件后,首先需要了解国内债券市场格局与审批体系,涉案债券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还是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是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备案还是发改委、证监会审批,相关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各审批机构要求规范,是否存在更改申报材料数据的行为,债券审批流程是否合法合规等等;其次需要了解债券交易体系,债券交易主体以及债券交易结构是否合规,是否存在涉嫌利益输送的交易行为等。因此,在侦查实践中,如果经侦民警不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则往往会在债券犯罪侦查中无法厘清头绪,无法组织领导相关人员开展案件侦查工作,直接影响案件侦查效率。

警察礼仪教育是一项系统的基础教育工程,是每一位预备警官应在校持续接受的素质教育,警察礼仪课程的重点不是知识的传授,教学目标也不仅仅是学生获得知识、熟习礼仪规则,而在于提高预备警察的职业修养,养成良好的礼仪行为习惯。因此,加强警察礼仪课程建设,推进教学内容与教学方式的创新与改革已迫在眉睫。

3.2 资金查控效率与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资金查控的效率与质量,是体现经侦部门打击债券犯罪能力与水平的关键所在。对于债券犯罪而言,无论其交易结构设计得如何复杂巧妙,最终都必须体现为交易资金“进入”与“退出”相关利益账户,因此查控资金轨迹是侦破债券犯罪的重要手段。尽管在公安部统筹指挥下,各省市已经开展了资金查控信息化平台建设,但是,由于各部门之间利益博弈较为复杂,使得资金查控系统至今仍无法实现实时共享的办案目标。目前,各类金融机构数据格式尚未完全统一,大量资金信息不能及时有效查询,直接影响案件侦查效率。另外,部分经侦民警对资金查控平台重视程度不够,缺乏深层次挖掘资金信息的能力,亦无法结合其他社会信息进行系统深层次关联分析,也会影响债券犯罪侦查的工作效率[2]。

3.3 缺乏与监管部门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

债券交易犯罪涉及多个经济领域,每个领域都存在负责监督管理的行政部门,这些部门对本领域中法律法规最为熟悉,对本领域内犯罪最为敏感,因此,经侦部门与监管部门有效协作,有利于公安机关把握案情、收集证据、提升案件侦查效率。实务中,债券犯罪侦查工作常起始于行政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并移送至公安机关的案件信息。例如,债券交易环节犯罪往往需要商业银行、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证券交易所等部门配合提供债券交易相关信息。但是,由于各监管部门对法律法规理解缺乏统一认识且利益关系较为复杂,公安机关与各监管部门合作并不顺畅。目前,银行间市场债券存量与交易量占据国内债券市场90%以上,但是央行作为其监管部门却并没有建立类似证监会、稽查局这样专门打击各类证券交易违法行为的机构。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各监管部门在线索提供、案件移送、提供证据、协助冻结扣押等方面常出现相互推诿、消极应付的现象,使得经侦部门案件侦查工作耗费了大量的时间与精力。

4 债券交易犯罪侦查策略

4.1 应加强金融知识学习,提高自身财务技能

债券业务是一门综合性较强的业务技能,任何一笔债券业务都是经济、金融、法律等多领域多部门人员共同参与的结果,因此,要识别债券业务中犯罪方法和手段,首先要能够弄清债券交易结构的实质,这就需要经侦民警具有扎实的金融、财务基础及综合运用这些知识的能力。但是,当前大多数经侦民警并非经侦专业出身,缺乏系统学习金融、会计、法律等方面知识的经历,极大地影响了债券犯罪侦查过程中经侦民警的专业敏感性。因此,给予经侦民警学习金融与财务知识的机会,加强经侦民警迅速识别、获取和固定重要会计资料的能力,是侦查债券犯罪的前提。

4.2 应提升债券犯罪分析研判能力,建立债券犯罪预警机制

债券业务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重要组成部分,其业务本身在与监管政策的交替碰撞中不断创新发展,因此,经侦部门研究和判断债券犯罪新形式、新特征,对于侦查债券犯罪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统计数据,截至2016年9月,国内债券规模60.9万亿,其中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余额54.5万亿,占债券总量90%以上。在银行间市场债券持有者中,商业银行占比为57.34%,非银行金融机构占比为8.16%,其他投资者占比为34.5%,因此,商业银行与其他投资者仍将是未来债券交易的主体。对此,经侦部门应建立债券犯罪预警机制,及早发现债券犯罪苗头。预警机制可分为4个等级,对于债券业务刚起步、经营规模不大的公司,可以确定为“掌握关注(无风险或基本无风险)”等级,此类公司以宣传教育为主;对债券交易频率较低、交易金额不大且债券交易后以持有至到期为主要经营手段的公司,确定为“警示教育(低风险)”等级,此类公司以警示教育为主;对于债券交易频率较高、交易金额较大且以债券频繁交易获取利差为主营的公司,确定为“熔断处置(较高风险)”等级,此类公司应是经侦部门摸排的重点,防止发生债券利益输送行为;对债券交易频繁、交易金额巨大且涉嫌利益输送的公司,确定为“立案查处(高风险)”等级,经侦部门应依法迅速立案侦查。鉴于其他投资者主要通过丙类户进行债券交易,因此经侦部门应由丙类户入手进行摸排,可以提高侦查效率。

4.3 应加强与监管部门配合,建立常态化部门联席会议机制

一般而言,债券犯罪都是在“一行三会”等监管部门认定违反了行政规章、证券法规并涉嫌犯罪,或是发现严重违法犯罪线索并移交公安机关后,经侦部门才开始着手立案侦查工作。由于债券犯罪常涉及多个领域,调查取证难度较大,因此经侦部门必须加强同监管部门配合,形成侦查合力。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透明度较低,丙类户只能委托作为甲类户的商业银行代为结算,其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在常规债券交易系统中无法体现,对经侦部门侦查取证工作带来了较大困难。对此,经侦部门要与“一行三会”等监管部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督促债券承销机构完善簿记建档发行方式,提高债券发行定价市场化水平,提升债券发行过程中的透明度,为经侦部门侦查取证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4.4 应加强金融信息技术创新,提升资金查控效率与质量

在公安部门大力推行资金查控信息化平台建设的同时,金融信息技术的发展也日新月异。经侦部门应及时关注金融信息技术的最新动态,并在资金查控信息化建设中预留端口以便与新技术接轨。目前,瑞银、德意志银行、桑坦德银行以及纽约梅隆银行等4家全球性银行正在研究一种新形式数字货币——“多功能结算币”,这种数字货币自带交易记录特性,可以通过区块链技术更加安全、透明和有效地转移资金和追踪交易。这种货币大幅提升了经侦部门在涉案资金交易中的资金查控效率与质量,经侦部门应及早关注此类金融信息技术的新发展,并应用到债券犯罪侦查过程中,以提升经侦部门资金查控信息化水平。

4.5 应以惩治犯罪与维护社会稳定并重,确保打击效果

债券市场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债券信息都会引起债券价格波动,并进而影响债券持有者利益。因此,经侦部门既要严厉打击债券犯罪,同时也要考虑到维护资本市场稳定以及中小投资者利益。应建立债券犯罪案件舆情应对机制,通过召开案情通报会等形式,通报案件侦办进展,涉案财物查扣处置情况,并在债券持有者中发展信息员,及时沟通了解群体动向,从正面引导债券持有人依法、合规、有序地反映自身诉求,将打击债券犯罪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总之,债券交易犯罪不同于传统经济犯罪,其犯罪形式与手段隐藏在复杂专业的债券交易结构中,对经侦民警金融与财务知识提出较高要求,对经侦部门侦查策略提出了新挑战。经侦部门要建立债券犯罪侦查预警机制,加强与“一行三会”等监管部门协调配合,在惩治犯罪的同时,维护社会稳定发展。

[1]何正泉.经济犯罪侦查要论[M].北京:兵器工业出版社,2013:5-6.

[2]任怡.论大数据背景下涉众型经济犯罪侦查工作机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117-122.

(责任编辑:李艳华)

D918

A

2095-7939(2017)02-0047-04

10.14060/j.issn.2095-7939.2017.02.008

2016-11-15

于光耀(1979-),男,吉林省吉林市人,吉林警察学院经济管理系讲师,博士,主要从事投资银行犯罪与金融安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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