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京裕+刘艳丽
摘要:本文分析了农民承包地流转的三种形式,提出农民承包地流转应遵循市场规律,基层政府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尊重市场规律,不应干预过多。
关键词:农民承包地流转;市场行为;政府
近年来,农民承包地流转在各地进行。有的地方运作很热,基层政府忙着出政策、拿补贴;有的地方把承包地流转作为考核指标,成了一项重要工作和亮点工程。各地对承包地流转说好的多、说孬的少,报喜的多、报忧的少,好像土地一转就灵、农民一转就富,被当成发展农村经济、实现农民增收的“灵丹妙药”。
实际上,农民承包地流转是市场行为,要遵循市场规律。流转项目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政府要做的就是搞好服务,完善监管。
一、农民承包地流转要遵循市场规律
目前农民承包地流轉得火热,有其内在必然性。随着人们对农产品安全、农业生产环境的重视以及对休闲观光农业的青睐,优质农产品、特色农产品价格不断走高,农业旅游也随之升温,投资农业有利可图。资本的逐利性,使得一些工商业老板将资金投入农业、农村,通过产销融合,发展规模经营,由此使得农民承包地流转市场繁荣。
从各地的情况看,目前农民承包地流转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反租倒包。承包商将土地租赁过来,从事规模种植。农民收取租赁费。平时特别是农忙季节,农民受雇于承包商,获得工资性收入。这样,农民等于得到土地租赁费、劳务费两份收入,与原来自己经营相比,收入既稳定又增加。二是专业经营。承包商租赁土地,支付租赁费,雇佣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化种植,与出租土地的农民只是土地租赁关系。三是土地入股。农民将土地流转给承包商,将土地折成价款,全部或者用一部分(一定比例)入股,按约定分红。用一部分价款入股的,剩余价款由承包商兑现给农民。在实际运作中,承包商直接兑现给农民的租赁费,基本是一年一算,由农民和承包商协商,以书面合同形式固定下来。
不论采取哪种形式,保证流转土地持续进行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对出租土地的农民来说,应当“流转后纯收入≥流转前纯收入”,农民只有觉得比自己种地收入多,有利可图,才可能同意流转,否则是不会出租土地的。二是对承包商来说,必须“预期收入≥租赁费+运行成本”,且投资收益率≥银行存款利率。承包商觉得农业收入稳定、风险小,比把钱存在银行生息多,又比把钱投到工商项目、股市风险小。否则,承包商无积极性,运营也不可持续。
农民承包地流转的两个条件中,关键的是第二个条件。实际上,经营农业也是有风险的,不可能只赚不赔,像投资建大棚、种蔬菜、搞养殖的,有赚大钱的,也有亏得血本无归的。而且大量社会资本进入农业、农村以后,可能会出现经营趋同现象,大家都预测某类花卉、果品、瓜菜和项目前景好、有钱赚,就会扎堆去发展、扩规模,结果供给增多甚至过剩,价格自然会下降,利润也会随之减少乃至亏损。以往出现的土豆、番茄、生姜、香蕉等销售难,就是前车之鉴。一旦出现亏损,承包商就无法按照合同向农民兑付租赁费,如果承包商资金链断裂,就有可能“跑路”,不仅出现土地荒芜、闲置现象,还直接侵害农民利益。尽管承包商、农民和政府都不愿看到这种情况发生,但市场规律是任何人无力阻挡的。因此,各地在流转土地时应遵循市场规律。
二、政府要正确对待农民承包地流转
一般而言,承包商租赁土地,是把土地、农业项目作为一种盈利手段,是企业行为、市场行为,这与政府全心全意帮助农民脱贫致富的目标有所不同。因此,政府要正确把握农民承包地流转的性质,遵循市场规律,有所为、有所不为。
在有所为方面,政府在土地流转中要做的是,责成农业、国土等职能部门,监管土地流转程序是否合法,流转合同是否规范,土地用途是否合法等,保障农民和村集体的合法利益。尤其要关注承包商的经济实力和品性,切勿让别有用心的承包商用土地抵押贷款,或者向农民集资后卷钱“跑路”,引发社会矛盾,侵害农民利益。
在有所不为方面,政府要做的就是不干预、少出钱。承包商流转到土地后,按照自己的规划、预算和市场预测具体经营。修路、改水、改土,以及怎么种、如何销售,都是承包商自己的事,无需政府干预,也无需政府出钱、出力。现实中,有的基层政府为了政绩工程热衷于土地流转,为了促成土地流转,给承包商优惠政策,政府出钱修(生产)路、改土、改水,甚至给生产经营补贴。出现这种局面,很大程度上是基层政府的政绩观或业绩考核出了问题。一些基层政府把农民承包地流转当成自己的政绩,或者上级把土地流转量、流转率作为考核指标。如果土地流转顺利了,说明基层政府工作得力;农民增收了、承包商赚钱了,说明基层政府有远见;运营失败了,那是市场不景气,基层政府没有功劳也有苦劳,最终损失的是纳税人的钱。
农民承包地流转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这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各地在开展这项工作时,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按照市场规律推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让农民成为承包地流转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