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扶贫法治化研究现状与难点破解

2017-05-13 22:52徐世平
学理论·下 2017年4期
关键词:扶贫法治化精准扶贫

徐世平

摘 要:中国的扶贫成就多是政策的引导而非法律的规范。目前研究者更加关注扶贫立法的具体问题和工作程序。中国扶贫法治化的研究难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基层经验如何转化为法律制度,二是应急性行政行为与日常性行政行为如何衔接。

关键词:扶贫;精准扶贫;法治化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4-0006-02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作为世界减贫的积极倡导者和最有力推动者,中国已经和正在进行的扶贫开发,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形成了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社会扶贫体系。当代的精准扶贫继承既有的扶贫经验,更呼唤未来的理性设计,形成法律制度,规范政府行为。

一、概念界定

中国扶贫法治化,是指在当代中国,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引领、规范扶贫开发工作,保证扶贫政策连续、保障扶贫资金运行安全、确保扶贫资金投入使用有效、固化扶贫开发成果,实现扶贫科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中国扶贫法治化包括当代中国扶贫法律制度与法律实施。扶贫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立法目的、立法依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扶贫开发对象、扶贫开发规划、扶贫投入、扶贫开发项目管理、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中国扶贫法律制度,是一个从理念、概念、原则、制度到权力、权益、责任的完整法律制度。

扶贫和“扶贫开发”“农村扶贫”“农村扶贫开发”“反贫困”等概念在理论研究、官方文件和党政管理中,尽管指向有差异、重心有区别,但是其核心内容均为“扶贫”,更准确地说是指“农村扶贫”。本文旨在探索实践难题,不过多挖掘和刻意区别概念的内涵外延,因而在论文中将上述词语均视为同义词。本文既着眼于中国扶贫法律制度的形成,更关注中国扶贫法律制度的实施,所以题目采用“扶贫法治化”的概念来表述。

需要说明的是,2007年我国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存问题做了兜底式的制度安排。因此,本文仅研究中国扶贫法治化,而排除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尽管在2007年以前的文献中将此二者共同讨论。

二、学术史梳理及研究动态

国内外关于扶贫开发的研究非常丰富,但是关于中国扶贫法治化的研究成果相对较少,其主要研究成果、理论演变和政策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理论研究的变迁

根据在中国知网检索的结果,国内较早提出此命题的是时任湖北省扶贫办主任的邹水清。伴随着2001年10月1日《湖北省扶持老区建设条例》的实施,邹水清在《老区建设》2001年第11期发表《把老区扶贫纳入法制轨道》,这是国内刊物公开发表中国扶贫法治化研究成果的最早雏形。

以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为分界线,在此之前的研究成果主要论证中国扶贫立法的重要意义和现实基础,勾勒中国扶贫立法的整体框架和基本内容,列举了世界各国的基本经验和主要做法。此后,研究成果多反思中国扶贫实践存在的问题、扶贫立法解决的难点、扶贫部门的法律地位、扶贫部门运行的机制、扶贫对象的标准界定、扶贫资金管理的障碍、扶贫项目的后期管理、扶贫对象的法律责任等,研究更加關注扶贫立法的具体问题和工作程序。代表性成果主要有马洪雨(2012)的《我国扶贫开发国家立法具体化研究》,张永亮(2013)的《论扶贫开发的法制建设》,高克祥、蔡庭花(2013)的《整村推进扶贫开发政策法治化研究——以甘肃省X县Y乡Z村的调查为例》,孟勤国、黄莹(2015)的《扶贫开发基本问题的立法建议》,刘晓霞、周凯、张学(2015)的《我国农村扶贫开发立法的现状与完善——基于我国10省、区、市农村扶贫开发地方立法文本的分析》。

与理论界研究关注遥相呼应的是基层实务工作者的思考,各级扶贫部门实践者较为典型的成果是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扶贫办工作人员陈代曙、冯世民、张胤、杨天中、杨焕坚(2008)的《扶贫开发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探讨》。

近年来的学位论文也关注中国扶贫法治化,如吴天铁(2013)的《“湘西地区”扶贫开发立法的思考》、王志鑫(2014)的《贵州扶贫生态移民立法研究》。

中国的扶贫成就令世界各国瞩目,扶贫的模式被一些国家仿效,世界各国对中国的经验和模式非常尊重,但是这些做法和成就多是政策的引导而非法律的规范。与之相适应的是,国外理论与政要关注中国扶贫实践而较少研究中国扶贫法治。

仅就本课题——中国扶贫法治化而言,研究数量在增加,研究成果在深化,理论界的关注程度在持续提高。在中国知网检索本领域的论文有100篇左右,有三篇以上论文的研究者只有一人。中国农业大学的左停是本领域成果最丰富的学者,但其研究重点是农村经济,仅有五篇论文涉及扶贫法治。这表明,与迫切呼唤扶贫立法的社会现实需要相比、与加快贫困地区扶贫立法的中央要求相比,法学界对扶贫法治化研究不够,表现为知名学者研究少、典型研究成果少。从整体上审视,理论研究的成果对社会现实的回应不够,对国家出台立法的理论支撑不够。跳出本文观察与本文相关的研究,如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农村金融制度、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等研究成果丰硕,为本课题研究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和理论基础。在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中国扶贫实践中,中央与地方强力推动,形成制度保障;改革创新,推进扶贫工作提质增效;精准识别,精准扶贫。这成为本课题研究的实践基础。

(二)社会公众的期望

社会公众的意见,集中反映在中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个表达民意的窗口中。2004年全国人大代表郭海亮在“两会”的议案中建议:将《扶贫法》纳入本届人大的立法规划。2005年全国人大代表沈爱琴、刘庆宁等在议案中要求通过立法和修改法律的方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其内容已涵盖扶贫立法。此后每年“两会”中扶贫立法成为代表和委员讨论的内容,被新闻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广泛传播。

(三)政策决策的宣示

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第47条要求加快扶贫立法,使扶贫工作尽快走上法制化轨道。中共中央、国务院2015年一号文件《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第30条中再次要求加快扶贫开发立法。这是中央层面对扶贫立法的公开回应和整体规划。

(四)两级立法的进程

农村扶贫开发法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扶贫办于2009年开始做扶贫立法的前期准备工作,2012年成立扶贫立法工作领导小组。2014年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扶贫办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时,认为扶贫开发要建立起政府主导、社会支持、自身努力、法制保障“四位一体”的工作机制,需要法制保障,要加快扶贫立法进程。时至今日,扶贫法草案处于人大、党委、政府内部征求意见阶段,尚未向社会公布。在专门立法出台之前,其他法律,如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85条涉及扶贫立法。在国务院部门规章层面,1997年的《国家扶贫资金管理方法》、2000年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调整和规范着扶贫工作。

在省(自治区)级层面,自广西1995年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条例》始,广东、湖北、陕西、甘肃、贵州、内蒙古、黑龙江、四川、云南、湖南、江苏等省(自治区)先后颁布扶贫条例。在省级以下的自治地方,如四川省阿坝州,也通过了《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中央和地方的两级立法中,就时间先后而言,地方先于中央;就立法需求而言,地方愿望更强烈。

三、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

相对于已有研究,中国扶贫法治化现状研究的价值在于以下两点。

一是提供立法论证。中国的扶贫模式具有强烈的政府主导色彩,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对中国扶贫工作进行理性设计,其直接目的是规范政府行为,保障最弱势群体权益,扶持最贫困地区发展,根本目的是建设法治国家。

二是提炼成功经验。中国扶贫的成就为世界所尊重。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的潘基文在2015年减贫与发展高层论坛上说:“千年发展目标成功地帮助全世界十亿多人摆脱极端贫困,中国在此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一成就占据了全球减贫的3/4。”世界银行则称之为“中国奇迹”“迄今人类历史上最快速度的大規模减贫”。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署长海伦·克拉克指出,中国使她的人民以前所未有的速度从贫困中脱离了出来,“我们呼吁各国分享中国的减贫经验。”中国扶贫法治化研究努力将中国经验转化为中国法治,如果目标能够完成,不仅“各国分享中国的减贫经验”,而且“各国分享中国的减贫法治”。

四、研究难点

中国扶贫法治化的研究难点有两个方面。

一是基层经验如何转化为法律制度。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全国最贫困地区之一的甘肃省陇南市因电商扶贫成绩突出获2015中国消除贫困创新奖,国务院扶贫办将陇南列为全国首个电商扶贫试点市,其做法已被新华社、人民日报等中央媒体称为“陇南电商模式”,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社会参与、协会运作、微媒助力“五位一体”。但是,审视其初期做法,政府引导是由村官、乡镇干部特别是基层领导在淘宝开网店这种方式打开局面,进而全面推广。事实上,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中纪委重申,国家工作人员和党员干部不得做微商,不得在网购交易平台淘宝经营网店。这种基层经验与国家法律、党的纪律相冲突的现象在扶贫实践中是常见现象并具有一定规模。从法律层面寻找解决这种冲突的方法是理论工作者面临的重大挑战。

二是应急性行政行为与日常性行政行为如何衔接。目前,中央与地方集中全力实施精准扶贫战略,确保贫困人口到2020年如期脱贫。这是党的重要使命,也是党的庄严承诺。随着2020年的期限日益迫近,党政机关扶贫工作中应急性、短期性行为增多。中国扶贫法律制度既要立足当前,更要注重长远,特别是2020年以后,要尽可能地降低短期性行为的频率和规模,长期规划并且运用法律手段规范日常性行为,用法律制度保障政府在扶贫开发中的主体和主导作用。

参考文献:

[1]左停,赵兴梅.扶贫立法:提升扶贫开发水平的有效途径[J].内蒙古社会科学,2008(5).

[2]马洪雨.我国扶贫开发国家立法具体化研究[J].甘肃社会科学,2012(4).

[3]孟勤国,黄莹.扶贫开发基本问题的立法建议[J].重庆社会科学,2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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