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伟迅 吕丽敏
(漯河市中心医院/漯河市医专一附院 普外一科 河南 漯河 462000)
集束化护理在行中心静脉置管患者中的应用价值
孔伟迅 吕丽敏
(漯河市中心医院/漯河市医专一附院 普外一科 河南 漯河 462000)
目的 分析集束化护理在行中心静脉置管患者中的应用价值。方法 回顾性分析漯河市中心医院2014年11月至2016年11月收治的90例行中心静脉导管置管患者临床资料,按照不同护理方案分为研究组和对照组,每组45例。对照组予以常规护理,研究组予以集束化护理,比较分析两组护理效果。结果 护理后,研究组患者感染发生率、留置导管时间、住院时间、SAS、SDS评分均显著低于对照组,差异均具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 集束化护理应用于行中心静脉导管置管患者的临床效果显著,可降低相关性血流感染发生率,有效缓解患者不良情绪,值得临床推广。
集束化护理;中心静脉导管;相关性血流感染
中心静脉导管在临床上的运用逐渐广泛化,尤其体现在重症监护病房,其作为重症患者的生命线,关乎患者的生命安全,但伴随其广泛应用,临床上相关不良事件发生率显著提升,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患者的死亡率[1]。本研究旨在回顾性分析集束化护理对90例行中心静脉导管置管患者的影响。
1.1 一般资料回顾性分析漯河市中心医院2014年11月至2016年11月收治的90例行中心静脉导管置管患者临床资料,按照不同护理方案分为研究组和对照组,每组45例。其中对照组男28例,女17例,年龄22~82岁,平均(68.32±9.35)岁,文化程度:大专以上9例,中学16例,小学及以下20例;研究组男26例,女29例,年龄23~81岁,平均(69.83±9.53)岁,文化程度:大专以上8例,中学16例,小学及以下1例。两组患者的性别、年龄以及文化程度等基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1.2 护理方法对照组患者给予常规临床护理,在患者入院后了解其基本资料,并给予中心静脉导管置管常规临床护理。研究组在对照组基础上行集束化护理。①监控置管过程,针对操作中不当行为予以及时纠正,记录中心静脉导管置管的全过程。②导管的日常维护和护理,确保导管接头采用无菌治疗巾包裹,采用免洗洗手液予以严格消毒;透明敷贴需每3 d更换1次,并记录更换时间;每日对导管留置情况和必要性予以评估;监测患者的体温。③予以患者健康宣教、生活习惯护理、合理运动计划以及心理护理,采用茶话会、教育讲座等形式安排拥有相关经验者进行交流。
1.3 观察指标与疗效评价标准采用中华医学会重症医学分会颁布的关于CR-BSI相关诊断标准,统计并分析两组患者出现相关性血流感染情况[2]。记录两组患者的留置导管时间以及住院时间。心理评估:采用抑郁、焦虑自评量表(SAS、SDS)针对两组患者的心理情况予以评定,满分均为100分,53分为焦虑、抑郁评分分界值,评分的高低与患者的心理状态呈正比例关系[3]。
2.1 临床相关指标情况护理后,研究组患者感染发生率(2.22%)显著低于对照组(20.00%),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研究组患者的留置导管时间以及住院时间为(9.45±6.55)、(12.88±3.25)d均显著短于对照组的(12.22±8.07)、(18.96±3.22)d,差异均具统计学意义(P<0.05)。
2.2 心理评分护理后,研究组患者的SAS、SDS评分均低于对照组,差异具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表1 两组患者心理评分比较(±s,分)
临床上将中心静脉导管看作是重症患者的生命通道,其可为抢救和治疗提供便捷,但因重症患者的病情危重且免疫功能低下,因而更容易出现导管相关性血流感染情况及心理疾病[4]。本研究通过分析90例行中心静脉导管置管的患者临床资料,结果显示,护理后,研究组患者感染发生率、留置导管时间、住院时间、SAS、SDS评分均显著低于对照组,差异均具统计学意义(P<0.05),充分证明了集束化护理在行中心静脉置管患者中的重要价值。
综上所述,集束化护理应用于行中心静脉导管置管患者的临床效果显著,可降低相关性血流感染发生率,有效缓解患者不良情绪,值得临床推广。
[1] 翟巾帼,张利岩,高艳红,等.集束化策略在防止中心静脉导管相关性血流感染中的应用[J].护理研究,2010,24(12):3245-3246.
[2] 严彩平,陈艺清,陈熙乔,等.集束化管理在提升创伤患者中心静脉置管安全性中的应用[J].国际医药卫生导报,2015,21(11):1623-1625.
[3] 周小玲,杨锋,张倩,等.集束化护理对预防中心静脉导管相关血流感染的影响[J].中国临床护理,2014,6(4):295-297.
[4] 赵俊昭,石彩晓.儿童中心静脉导管感染的高危因素和护理干预[J].中国卫生产业,2012,11(20):57-58.
R 473
10.3969/j.issn.1004-437X.2017.05.108
2016-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