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北魏孝文帝采用魏晋南朝之制,健全了北魏的选举制度。孝文帝选拔官吏,尤重贤才。此外,他还实行俸禄制、《职员令》、考绩法,改革用人制度,促进了北魏统治集团各阶层官吏素质的提高,为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可靠保证。
【关键词】北魏孝文帝 用人之道 选举制度 【中圖分类号】K239.21 【文献标识码】A
完善九品中正制、确立门阀制度,是孝文帝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标志着北魏王朝有了全国统一的选举制度,这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改鲜卑姓为汉姓,根据与皇室关系之亲疏及其在北魏政治中所起作用之大小制定姓族,以区别门第高低,从制度上保证其等级秩序;二是品定汉人之门第,在州郡设立大小中正掌其事,中央由吏部、司徒府总管。孝文帝对中正的要求颇为严格,规定“必须德望兼资者”。这表明,当时品定人才注重的是德才和门望两个方面,其中又以德才为先。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孝文帝采用魏晋南朝之制,使无统一标准的北魏选举制度得以健全,也适应了北方士族门阀的发展。
孝文帝尤重贤才,任用各阶层的优秀士人
人才是巩固统治的基础,改革的顺利进行离不开统治集团的鼎力支持。就孝文帝统治的全过程来看,重贤才是主流,问门阀属于其次。例如“梗正有高风,好古博涉”的崔景儁,因“经明行修”而为孝文帝“所知重”;“涉历经史,善当世事”的郑懿,因“闲雅有治才”而为孝文帝“所器遇”。显然,经史修养是大族崔氏和郑氏出身的崔景儁和郑懿受到重用的主要原因。尽管孝文帝是门阀制度的赞同者,但对于出身寒微而富有才学的士人,他也能够大力予以拔擢,其中以顿丘卫国人李彪最为典型。李彪出身寒门,“家世寒微,少孤贫”,刻苦自励,学识丰富,且正直为公,得到孝文帝的赏识和提拔,官至散骑常侍(二品下)领御史中尉兼度支尚书,成为北魏王朝最高监察机构和财政机构的长官。李彪对北魏王朝作出了巨大贡献,包括出使南齐、修撰国史、经济及礼制改革、劾纠不法、安定地方等许多方面。孝文帝在特迁李彪秘书令诏中说道:“苟有才能,何必拘族也。彪虽宿非清第,本阙华资,然识性严聪,学博坟籍,刚辩之才,颇堪时用,兼忧吏若家,载宣朝美。若不赏庸叙绩,将何以劝奖勤能?”
对平齐民这一特殊阶层人士的任用,也可看出孝文帝用人的进步性。公元469年,北魏占领青齐地区,这一地区的上层人士随即被迁徙到首都平城(今山西大同市)及附近地区,并设立平齐郡进行管理。除极少数受到礼遇外,大多数人的身份等同俘虏,有些甚至被发配至北镇为兵。多数北迁青齐的士子过着自食其力的清苦生活,他们或“昼耕夜诵”,或“傭书自业”,在艰苦条件下仍笃学不倦。这些人具有较高的文化修养,熟知历史,是有用的人才。按照进贤才的用人方针,孝文帝选拔有才学的青齐士人进入统治集团,参与改革和国家管理。崔光自太和六年(482)入仕,十余年后便进至散骑常侍兼侍中。孝文帝对他寄予厚望,常说:“孝伯(崔光之字)之才,浩浩如黄河东注,固今日之文宗也。”另一位士人崔亮符合“才望兼允”的标准,因而被选为吏部郎,迁任中书侍郎兼尚书左丞。“二崔”均出身清河崔氏,是北方的一流高门,孝文帝重用他们,虽然不乏从门第考虑的因素,但更重要的还是看重其才学。被黜为北镇兵户的蒋少游多才多艺,补为中书博士,孝文帝用其所长,负责衣冠礼仪的议定,仕至前将军(二品下)领将作大匠兼太常少卿。
秘书令高祐上疏言选举,对以资历为标准的选举制度提出尖锐的批评。他认为,“勋旧之臣”无才者,只可“加之以爵赏”,而“不宜委之以方任”;“王者可私人以财,不私人以官”。中书侍郎韩显宗上疏论“进贤求才”,他指出,“夫门望者,是其父祖之遗烈,亦何益于皇家?益于时者,贤才而已”,请求孝文帝破格提拔人才,使“贤才无遗”,方可巩固统治。孝文帝对此亦十分认可,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他对选拔人才的态度是以注重贤才为基础的,与才学相比,资历和门第则居次要。
孝文帝关于门阀与用人关系的观点可以概括为:王朝统治要长治久安,就必须要有适合于全社会的统一选举制度,这样才能较为广泛地为统治阶级选拔各种人才。与此同时,也要注意对贤才的选用,孝文帝所希望的人才是“经行修敏、文思遒逸、才长吏治、堪干政事者”,“先尽才学”是其重要的用人原则。同时,他还认识到君主的德识有限,未必能够及时发现人才并做到人尽其才,因而他意识到,选拔人才必须得到群臣的支持:“知人之难,岂朕独决,当与群臣同之。”
孝文帝严厉惩处贪官污吏,同时也非常重视对称职守法官吏的褒奖
太和八年(484),北魏王朝开始实行俸禄制,规定“禄行之后,赃满一匹者死”,这一法令极其严酷。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俸禄制要解决魏初以来官吏贪赃枉法等吏治腐败现象,通过肃清吏治的办法达到对全国各地的有效统治,保证国家正常的赋役征发。只有贪赃枉法之徒及时得到惩处,才能更好地维护统治,使改革新政顺利贯彻执行。
俸禄制实施后,孝文帝整肃吏治,严厉打击贪官污吏。从太和十二年(488)至太和十五年(491)的四年中,就有六位担任地方长官的宗室诸王受到削除官爵、徙配北镇甚至赐死的严厉惩处。对宗室诸王贪赃枉法的惩治,体现了孝文帝“克己忍亲,以率天下”的思想。一旦违法犯罪,虽为至亲,亦难免受到惩处。例如太子元恂,就因反对迁都而发动叛乱,先被废为庶人,继之赐死。总体来看,孝文帝为了北魏王朝的整体利益,为了改革大业,对犯法者往往严加惩处,不徇私情,收到了良好的治理效果。史称孝文帝“肃明纲纪,赏罚必行,肇革旧轨,时多奉法”,“吏清政平,断狱省简”。
在惩治不法官吏的同时,孝文帝也非常重视对称职守法官吏的褒奖,并且坚决反对诬陷行为。例如沛郡太守邵安、下邳太守张攀诬告上司徐州刺史薛虎子,镇将元伊利诬告青州刺史郦范(《水经注》撰者郦道元之父),都受到严厉制裁。大臣高闾上安边之策,提出“任将之道,特须委信”,则可达到“君臣相体,若身之使臂”的效果。孝文帝采纳了这一建议,并将其运用到文武官吏的任用上,他指出,“夫君臣体合,则功业可兴;上下猜惧,则治道替矣”。为此,就必须坚决杜绝诬陷行为。
此外,孝文帝的为政之术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他要求地方长官务必正身率下,搞好统治和管理。如皇弟高阳王雍出任相州刺史,临行前孝文帝曾告诫他:“为牧之道,亦难亦易。其身正,不令而行,故便是易;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故便是难。又当爱贤士,存信约,无用人言而轻与夺也。”这些来源于儒家经典的统治思想充分反映了孝文帝的用人之道,并且他也要求官员按此原则统驭郡县,不轻信人言,不随便猜疑。惩治不法,委信臣下,褒奖善政等政策的执行,促进了行政效率的提高,有利于改革新政的贯彻执行和地方局面的安定。
为了保证用得其人,孝文帝进行了官制改革,颁布《职员令》,实行考绩法
太和十七年(493)至太和二十三年(499)间,前后《职员令》的制定和实行,成为北魏政治制度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标志着北魏王朝官僚体制的健全和完善。太和十七年(493)出台的《职员令》确定了各级各类职官之名称、品第、职掌等制度,为官者可明确职责所在,这就为考绩法的创立提供了前提条件。太和二十三年(499),孝文帝又制定了后《职员令》。在后《职员令》的制定中,王肃发挥了重要作用。出身于高门大族琅邪王氏的王肃,由南齐投降北魏,孝文帝在与之进行了长时间的深入交谈后,认为他对南朝制度有充分了解,是进行改革急需的人才,因而对其给予了充分信任并委以重用,使之成为改革派的中坚大臣。
太和十八年(494)九月,孝文帝下诏颁行考绩法,并指出实行此法的目的是“欲令愚滞无妨于贤者,才能不壅于下位”。与《职员令》一样,考绩法同样是在充分认识现实的基础上,以两汉魏晋制度为蓝本,经过孝文帝和公卿大臣较长时间的讨论研究而制定出来的。《职员令》和考绩法互相配合,首先明确了诸官之名品职掌,并以此为据,考察官吏政绩的善恶优劣,举贤能、黜不肖,使各级统治机构有效行使职能,从而达到巩固统治之效。
诏书规定,君主对五品以上官员的政绩进行亲自考评,这也体现出孝文帝在用人上的慎审态度。考绩法頒行后,孝文帝对司法机构廷尉五局司直的政绩进行了考核,规定“心平性正、抑强哀弱、不避贵势、直情折狱者可为上等”;又对尚书省的工作状况予以考评,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降黜。在孝文帝看来,作为宰相机构,尚书诸官职能的行使直接影响着王朝大政,对于他们未能充分发挥职能,孝文帝深表不满:“自卿等在任,年垂二周(年),未尝言朕之一失,献可否之片规,又不尝进一贤而退一不肖,此二事罪之大者。”从录尚书事、尚书令开始,对尚书诸官一一进行考评降黜,“自尚书令、仆射以下凡黜退二十余人,皆略举遗阙”。这次考黜,是改革新政俸禄制、《职员令》、考绩法的一次综合试验,充分表明了孝文帝坚持改革的实干精神以及与传统决裂的魄力。
孝文帝进行官制改革,颁布《职员令》,明确各机构官职之名品职掌;实行考绩法,严格黜陟,使升降有序,各得其宜。孝文帝之所以要改革选举制度,就是要通过制度的完善来保证委任得人,使制度真正有益于人才选拔。
孝文帝选拔的高素质人才构成了改革的中坚力量,为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可靠保证
孝文帝锐意改革、礼贤下士,重用了一大批有才干的官员,特别是大规模改革官僚体制,创立了一套具有整体性和系统性的选举用人制度。古代史家评论道,“百官大小,无不留心,务于周洽”,“爱奇好士,情如饥渴。待纳朝贤,随才轻重,常寄以布素之意”。正是在诸多有才干大臣的佐助下,孝文帝成功地进行了具有深远意义的汉化改革。
李冲上疏实行三长制,在孝文帝改革的全过程中,他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史载其“竭忠奉上,知无不尽”,“明目当官,图为己任”,办事“明断慎密”;孝文帝也对李冲“深相杖信,亲敬弥甚,君臣之间,情义莫二”。
李安世上疏实行均田制,以解决“民困饥流散,豪右多有占夺”的局面,孝文帝“深纳之”。
李彪更是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方案,仅太和十二年(488)底所上“封事七条”,就关涉到了国家大政五个方面的重要内容。其中,仅封事之三就包括“和籴”与“屯田”两条重要的经济改革建议。李彪认为:“行此二事,数年之中,则谷积而人足,虽灾不为害。”对于这一建议,“帝览而善之,寻施行焉。自此公私丰赡,虽时有水旱,不为灾也”。
韩显宗在“既定迁都”时提出四条改革建议,“高祖颇纳之”;后又上疏论进贤求才、法制、士人与伎作宜别居、地方名称及区划变革、禁滥赏等关乎大政的一系列建议,“高祖善之”。
宗室诸王中,以任城王澄于改革最为有功。孝文帝曾与之讨论郑子产与晋叔向得失,发现他有着清晰逻辑和远见卓识,能够很好地适应改革时代的要求,因此很快从地方召其入京,任命他为中枢机构长官。事实证明,在迁都洛阳及官制改革中,他的确作出了巨大贡献。孝文帝甚至高兴地说,“若非任城,朕事业不得就也”,将其视为社稷之臣。
关于改革与用人的关系,可以用孝文帝任命李冲兼将作大匠营建都城时的一句话作为概括:“成功立事,非委贤莫可;改制规模,非任能莫济。”不仅都城的营建需要委贤任能,其他各项改革事业亦是如此,孝文帝正是遵循委贤任能这一用人原则来实现其改革抱负的。孝文帝知人善任,改革用人制度,促进了北魏统治集团各阶层官吏素质的提高,为改革事业培养和选拔了大量人才,也为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可靠保证。北魏孝文帝用人,充分注意到官吏选拔、使用和考核等各个环节,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孝文帝能够将时代所提供的人才尽可能地提拔重用,使这些优秀的人才构成了改革的中坚力量,为改革出谋划策,为巩固统治竭忠尽力。
(作者为北京市特聘教授,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博导)
【参考文献】
①[北齐]魏收:《魏书》,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
②张金龙:《北魏政治与制度论稿》,兰州:甘肃教育出版社,2003年。
责编/王妍卓 美编/宋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