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反腐的边界如何厘清

2017-05-12 16:41马泽红
人民论坛 2017年12期
关键词:参政名誉权公共利益

马泽红

【摘要】现代社会,信息技术的应用渗透至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改变着人们的生活、工作方式,对于反腐倡廉工作来讲亦是如此,其与信息技术的融合是与时俱进的要求,是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机遇。网络反腐作为信息时代反腐工作的新阵地,其显著优势与重要作用已经得到了国际上许多国家的认可,成为腐败预防和腐败打击的一项重要手段。

【关键词】网络反腐 法律立法 法律困境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腐败是社会发展的毒瘤,其巨大的危害性引起了各个国家强烈的关注,且腐败问题关系到国计民生,牵动着百姓们的敏感神经,对政府执政、社会稳定等方面有着重要的影响。新时期,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对于党和国家在反腐工作上的信心与决心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也就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作了相关部署,这些标志着反腐倡廉工作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信息社会,网络已经成为反腐工作的一个新平台,其对传统反腐格局的冲击是巨大的。

网络反腐是信息时代下公民参政的表达渠道

从实质层面来讲,网络反腐是信息时代下公民参政的表达渠道。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的信息技术起步较晚,但却呈现出惊人的发展速度,网络已经融入到生活中的各个方面,组织和个人的行为方式得以重塑,从而也带动了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上的巨大变革。互联网的出现,将空间、时间上的限制打破,提供在空间上的平等、开放,群众的参政渠道得到了极大的拓宽,网络反腐成为公民最高效、经济、便捷的参政途径。在社会民主化的进程中,来自网络的助推作用十分的关键,在反腐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一形势下,一些的政府官员因忌惮于网络,不敢开豪车、戴名表、抽好烟等,生怕网民将自己的丑行曝光。网络反腐反映的是民众的民主诉求,是信息时代下赋予反腐工作的新形式,其克服了传统监督机制的弊端,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群众监督与社会监督。可以说,互联网的出现与发展,实现了政治参与中一种广泛的民主。

当前我国网络反腐存在着对公民名誉权、隐私权的侵害问题

针对网络反腐,尚未建立完善的法律机制。新时期,网络反腐的广泛性与显著作用日益凸显出来,已经成为国际上很多国家在腐败预防和腐败打击工作中的重要手段。我国的网络反腐工作开展至今,成效显著,但却未能形成健全的法律机制。目前,我国尚没有出台一部专门的网络反腐法,仅颁布了一批同网络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部门规章等。

网络侵权情况屡见不鲜,且表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因网络反腐主体在个体素质上存在着差异性,且法律层面未给予反腐行为足够的刚性约束与规范,造成网络侵权情况時有发生,其中,对公民名誉权、隐私权的侵犯较为凸显。

一是对于公民名誉权的侵害。所谓名誉权,指的是法人和公民就其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属性,而享有的人格权保护与社会评价。网络在为人们提供极大便利的同时,其特征也愈加凸显出来,隐秘性、随意性、虚拟性、开放性等,这其中就有部分网友因自律意识缺乏,出现偏激的言辞和情绪化的意见表达,原本的事实被歪曲或夸大,打着网络反腐的旗号,使得一些非理性信息于网络中迅速的蔓延。当然,这其中也不乏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借助反腐之名,来进行恶意的陷害与诽谤,对损害他人名誉的言论进行大肆的散播。在这一现实情况下,公民的名誉权不但受到了损害,也让网络反腐于公众心中的客观性与权威性大幅度削弱。

二是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侵害。隐私权是人类文明发展至一定程度,自人格权中所衍生出的新事物,其指的是公民享有的私人空间、活动及信息不受干扰、宣扬、刺探、发布、侵害等的权利,其不同于公共利益。信息时代,互联网将人们的声音放大,民众的心声和意见通过网络得到广泛传播,网络也逐渐成为人们信息获取、发布、交流及传播的重要载体。这其中,就有部分人存在对“人肉搜索”滥用的情况,跟踪调查一些事件的当事人,并对其无关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擅自发布于网络,如家庭住址、家庭成员、身份证号等,这些容易造成对隐私权的侵害。同时,舆论监督向“网络暴力”的演变也时有发生,事件当事人的家属和朋友也成为了受害人,他们的工作、生活乃至学习都受到了影响。

我国网络反腐法律立法的完善思路

网络反腐作为信息化时代下公民参政表达的新方式,于近年来我国的发展中显示出了传统反腐所不具备的强大优势,备受社会的广泛关注。但网络反腐的现实运用中,因法律法规制度的缺失,使得其面临着层层困境,对其应有效用的充分发挥造成了极大的影响。这一现实情况下,为实现对互联网正面能量的彰显,和对公民参政权的充分保障,通过完善网络反腐法律立法,使其并入法治化轨道就显得十分必要,从而在法律层面上支持网络反腐工作的有效开展。

网络反腐行为的法律规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法律在针对网络反腐行为的规制过程当中,需要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对社会公众利益的维护,公民的舆论监督与言论自由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一个基本前提,即不对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造成危害。面对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法规的事件或行为,采用“人肉搜索”方式来对事实的真相进行了解及舆论监督,是服务于民众知情权的体现。在这一过程当中,对于当事人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具有适度性与直接性。除此之外,在界定官员隐私权的范围上,应遵循的一个根本标准就是公共利益原则,只有同公共利益间不存在关联的私人领域、活动及信息才属于隐私权享有的范畴。总得来讲,在网络反腐法律立法的过程当中,对于公共利益的维护应当贯穿始终,成为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

网络反腐法制化建设的完善。法律是保障社会行为和秩序的重要手段,网络行为亦属于其规范的范围,依靠法制立法上的不断完善,来强化对互联网的管理与监督,是支持公民有序参与网络政治的一个重要基础与前提。但必须加以强调的是,应当明确网络自律在网络反腐立法中的基础地位,通过对公民的正确引导,来使其有序、规范地参与。这一过程当中,来自于政府的管制应掌握好一个度,如太过严厉,对于公民的参政积极性必将是极大的挫伤,从而造成网络反腐效用大打折扣。虚拟性是网络的显著特点,在虚拟环境中,容易让网民产生一种强烈的自由感,不再受社会道德的约束,很多人会通过匿名的方式于网络中对他人的隐私进行揭露,甚至辱骂和诽谤,对社会秩序造成了非常差的影响。基于这一现实,《互联网管理法》的及时出台就显得十分迫切,且网络后台实名制的推行也应当成为一项重要举措去实施。从实质上来讲,网络后台实名制就是真实身份与网络虚拟身份的对接,在网络注册中,网民需要填写个人真实信息,而在参与网络社会活动时则可以采用网名或匿名的形式,当问题出现时,在运营商服务数据库当中支持对网民真实身份的核查。就我国现实国情来讲,网络后台实名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对民众的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给予保护,且当网络侵权事件发生后,能够追查和锁定违法人,这对于网络秩序的净化无疑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作者为辽宁警察学院法学教研部副教授)

【参考文献】

①张维平、魏伟:《信息化时代我国完善网络反腐的政府作为》,《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

②朱坤:《新形势下推进网络反腐的几点思考》,《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

③常海军:《网络监督现状分析》,《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13期。

责编/张蕾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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