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平台“淘汰制”开启

2017-05-12 09:01法人李立娟
法人 2017年4期
关键词:网贷商业银行资金

文 《法人》记者 李立娟

网贷平台“淘汰制”开启

文 《法人》记者 李立娟

伴随着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愈趋严厉,如何使运营合规合法是平台面临的首要问题。在监管政策不断出台的背景下,多样化和专业化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业务,也将呈现出逐渐健康化发展的态势

颇受诟病的网贷行业,正迎来新一轮监管。

近日,银监会对外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下称《指引》),明确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网贷机构不得打着存管人的旗号做营销宣传。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不对网络借贷交易等行为提供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同时,也要求商业银行不得以开展资金存管业务为由捆绑销售或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

自去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颁布以来,网贷行业各项政策收紧,监管越来越严。本次《指引》出台,亦是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的一部分,旨在解决网贷行业资金存管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史上最严监管措施

根据第三方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末,已有32家商业银行布局网贷资金存管业务,180多家网贷机构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正在开展系统对接的机构有90多家,占网贷机构总数的4%。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楷人就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现状对《法人》记者说,由于网贷行业在我国是一项新兴事物,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不规范的地方,也长期处于监管的空白区域,尤其严重的是一些网贷机构中投资者的资金缺乏第三方监管,存在资金池、侵占、挪用,甚至是诈骗投资者资金的行为,因而屡屡出现网贷平台卷款跑路的事件,最终引发刑事犯罪。

此次《指引》的出台,强制性要求网贷机构必须作为委托人在商业银行开立资金存管汇总账户,而且对于已经开展了资金存管业务的网贷机构,在业务过程中存在不符合该《指引》要求情形的,应在《指引》公布后进行整改,整改期自《指引》公布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这其实也是和《暂行办法》的时间要求相一致,即到2017年8月24日,网贷机构不合规的地方必须整改完毕。”周楷人表示。

普益标准研究员罗皓瀚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运营整体呈现多样化、专业化和逐渐健康化的特点。各类型互联网金融平台均逐渐找到了自身的业务定位和运营模式,经过近些年监管层面的趋紧和竞争的白热化,缺乏核心竞争力的平台不断被淘汰,留下的平台都是相对优质的。

从各类型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业务来看,有针对细分行业和领域开展业务的平台,有强资产端的平台,有强投资端的平台,业务呈现多样化。同时,各类型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业务不断呈现出金融专业属性,重视风险控制、信用评估、产品结构设计等。在监管政策不断出台的背景下,多样化和专业化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业务也呈现出逐渐健康化发展的态势。

罗皓瀚进一步表示,都说现在互联网金融行业迎来了自形成以来的最严监管,但目前的监管恐怕还不算最严监管。后期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将更为具体、细致。整体来说也将更为严厉。

我国现在仍处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政策制定和完善期,行业本身发展历程不长。通过近期各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出台的相关政策来看,未来各省市可能牵头制定当地的监管条例。因此对于互联网金融平台而言,一方面将接受地方的综合监管,另一方面还会根据业务属性接受相应的监管部门的监管。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没有最严,只有更严,而且网贷只是互联网金融诸多领域中的一块。”周楷人亦对《法人》记者表示。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网贷机构先要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完成后再到通信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这对于众多的网贷机构来说,才是真正的考验。

本次《指引》的出台,只是针对网贷机构的资金以及作为资金存管方的商业银行做出了较为明确的指引,目的是在于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防范网贷资金被挪用的风险。从这个角度上来看,应该是网贷行业最基本的要求。

伴随厦门等地网贷行业监管细则的出台,相信今年全国多地将陆续出台相应的监管细则。如果一些网贷机构的经营还是不合规、不合法,相信更加严厉的监管措施一定会紧随其后。

存管而非托管

周楷人就银行存管的本质对《法人》记者解释道,该《指引》使用的是资金存管,而非托管,这是一种博弈的结果。存管和托管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是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资金存管是指资金存管方接受网贷机构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资金监督等职责。

而资金托管则是指投资人与借款人均在托管方(一般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账户,第三方平台按照指令(通常投资人事前已经委托网贷平台)做资金划转,除保证资金正常流转外,还需监督资金的来源和去向(事实上很难做到)。

“从字面上来说,托管的义务要大于存管。甚至可以说,托管包含存管。理想的状态是资金托管而非存管,但是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说,绝大多数的商业银行是肯定不愿意进行网贷资金的托管,因为这相当于是给网贷机构做信用背书,而且对商业银行的风控、技术等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周楷人认为,若仅仅是资金存管,则商业银行的义务就小了很多。

周楷人进一步说:“当然,站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角度来说,他们确实是想做网贷资金的业务,无论是存管还是托管。”

实际上,在该《指引》出台之前,部分网贷平台也在借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所谓的资金托管。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了留住网贷平台客户或为了争取更多的网贷平台合作量,对于资金的划转等,更多的是听从网贷平台的要求。

“也就是说,目前实践中的托管并未做到真正意义上的托管,否则也不会出现网贷平台频发的跑路事件。”周楷人进一步认为:“总之,我认为此次《指引》中使用资金存管而非资金托管,是减轻了商业银行的义务,打消了商业银行的顾虑,使得他们愿意介入到网贷资金的资金业务中来。”

就商业银行被明确规定为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人的意义,罗皓瀚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网络借贷行业而言,商业银行被明确为存款人对于行业整体健康发展具有一定的促进和支撑作用,至少存管资金的安全性大幅度提高;对于商业银行而言,资金存管人的明确,有助于商业银行合理开展该类型业务,该类型业务的开展也将扩宽商业银行业务,增加中间收入;对于网络借贷平台而言,资金存管放在商业银行,保障了资金的安全,让投资者更为放心,同时也将一定程度上规范平台的运作。

行业或迎大洗牌

目前,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对接的平台仅仅是少数,更多平台还未展开存管对接或缺乏存管对接的能力。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网贷平台行业或将迎来新一轮大洗牌。

周楷人对《法人》记者说,现在只有很小比例的网贷机构委托商业银行进行资金存管。网贷平台的运营数据应该可以说明一些问题。

周楷人认为,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有三个:一是以前没有监管的要求;二是会增加网贷机构的费用;三是网贷机构将不能为所欲为。而本次《指引》的出台,对于一些实力不强、用户偏少、业务量不大的网贷机构来说,确实是一个挑战。

“而且商业银行在接受网贷机构委托前具有选择权,在这样的要求下,相信一些有自知之明的网贷机构会理性选择退出。”周楷人表示,与此同时,对于一些存心借网贷平台的外衣来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的不法人员来说,则是逼迫其早日露出原形,使其无处藏身。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对比之前网贷平台的运营企业数量,现在符合要求的应该不会超过100家,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企业或许会面临被整顿或者勒令停业。

董毅智建议,相关从业者首先要面对政策法律修订的现实,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这个行业本身就是一个相对畸形的行业,其发展之初仅仅是为了躲避中国金融行业的监管,而且与中国民间借贷爆发式增长相关。目前,一些网贷平台的运营与国外成熟的运营方式还是不一样的,因此,收紧的监管是这个行业发展的必然。

“现在看来,部分的行业从业者可能会因为之前的行为付出一定的代价。”董毅智说,这是因为在整个的运营过程中,有些人可能存在违规或者违法的行为,包括资金池、大标的、虚假标的等情形。另外一个现实的原因是,如果这个行业把高额的回报率拿掉之后,在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竞争时,并不具有后发优势。

针对现阶段的行业现状,罗皓瀚亦对网贷平台运营者建议,可加强对于监管政策的解读,把握监管方向,梳理和明确自身业务,坚决不涉足监管层面不提倡的领域。在业务开展方面,明确自身核心业务,通过做强自身核心业务,以客户为导向,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安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在合作方面,可加强同业合作与交流,尤其加强与传统金融机构的合作。因为互联网金融平台大部分是非金融机构出身,做金融业务是需要较强的金融专业素养的。”罗皓瀚说,在风险管理方面,则要加强自身平台风险管理系统建设和完善,提升从业人员金融素养和风控意识,也可以通过引入相应征信公司合作的方式,加强征信体系建设。

最后是数据方面,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优势在于机制灵活、科技创新和大数据。通过互联网平台,可以收集大量用户数据,为后续利用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和产品设计奠定基础。

监管需多头并进

尽管近期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政策密集出台,但对于行业规模和潜在的问题而言,监管力度仍未完善。

周楷人建议,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之路上,相关的法律法规可进一步完善。

首先是适时制定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法》。互联网金融本质仍是金融,互联网只是手段和形式,但不代表完全可以用传统的法律来解决互联网金融的所有问题。我国法律已经触及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对于互联网金融更多的还是以意见、办法、指引等形式进行规制,这种文件的法律层阶较低,给予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推动力以及对非法平台、不法分子的震慑威力很有限。应当在适当的时候由全国人大制定《互联网金融法》,对相关事务做出规定。

其次是尽快制定《投资者保护法》。我国投资者众多,既有传统的证券投资者,也有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投资者。众多的投资者以个人散户居多,且又多属于被动型投资者,在投资时往往理性不够,被骗或者出事之后,又缺乏专门法律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将矛盾转嫁至各级信访部门,极易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因此应当尽快制定《投资者保护法》,系统地保护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内的各类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是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治乱世用重典,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也不例外,尤其对于借用互联网金融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的不法分子,应加大刑事打击力度。还应针对互联网金融犯罪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对一些疑难、复杂、热点问题进行专门规定,最大限度保障合法、守规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健康稳健发展,最大力度打击违法犯罪机构和人员。

董毅智则认为,针对这个行业,大家可以提出一些很精准的意见,但是实际上可能不会解决根本问题。我们的很多立法都是严重滞后的,而且最大的问题不仅仅在于立法的问题,而在于执法和守法方面,这是一个涉及具体的细节甚至是顶层设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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